书城政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广西的实践
7605800000065

第65章 党的建设(16)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迫切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党的历史方位的转变,党所处历史环境、党的中心任务发生了变化,党的决策的科学性要求越来越高,并且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复杂国际形势下,要求我们党必须有更宽广的战略视野,要实现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性,必须通过发扬党内民主、集思广益来实现。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党员数量大幅增加、结构日趋多样、流动性增大,党员的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对党组织的依附性逐渐弱化。要有效地统一全党思想并形成正确决策,必须进一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同时,也只有推进党内民主,充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才能不断吸引大量优秀人才加入党的队伍中来。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要领导全国人民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完成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艰巨任务,需要广大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如果缺乏党内民主,党员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就难以激发党员和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因此,大力发展党内民主,首先就是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3.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关键在于健全和落实相关制度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有一个思想认识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按照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各项规定的要求,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包括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等等。这里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以此为基础形成的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强调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等。这为落实和保障党员选举权指明了方向。保障党员选举权,要以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为根本,不断扩大党员在党内行使选举权的范围,提供行使选举权的平台。一是逐步扩大党内直选范围。积极探索“公推直选”、“两推一选”等新的党内选举方式,实现由党员直选产生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并将直接选举范围逐步扩大到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书记、副书记。二是要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把组织提名、党员提名与党员自我提名结合起来,逐步改变现在单一的提名方式。三是要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差额选举是选举制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差额比例比十六大时增加了5%,树立了正确的导向。同时,要坚决杜绝把差额选举变成变相等额选举,努力克服搞形式、走过场的不良现象。四是要规范尊重和体现选举人意志的选举程序。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便于党员群众从中择优。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保证选举人在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的情况下,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防止和避免选举人遭到打击报复。

(2)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党员知情权也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员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现在,一些地方党内知情渠道不畅、形式单一,基层许多真实情况不能及时反映到上面,上面许多事情基层、党员不能及时知晓,这不仅影响了党员的积极性,而且在客观上助长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歪风,也是造成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扩大党员知情权,必须完善和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贡献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健全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要按规定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增强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增加权力运作的透明度。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使之成为党员了解掌握党内工作情况的主渠道。

(3)完善党内议事决策制度。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决定和管理,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也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均享有党章规定的直接或通过代表间接地处理党内所有事务包括确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权利。在党内事务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参与权,一是完善党委议事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二是健全和落实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和国家重大事务、重大决策,应先在党内作充分讨论;领导机关在作出决议之前,应提交基层党组织讨论或充分征求基层组织意见;基层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组织广大党员讨论或充分听取党员意见,以实现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对党的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各级党组织认真对待党员和下级党组织所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使党员意愿得以充分表达和体现。

(4)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也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证。没有监督,就等于没有民主;没有民主,也就不可能形成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状况,与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当党员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缺少党内监督,党员无能为力,而有了党内监督,党员就可以依靠组织的力量维护自己。只有以党内监督提供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才具有稳定性,走向制度化。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中央要求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要实行考察预告;研究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要在选举单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便于更加广泛地听取意见。这些保证和监督措施在以前都是没有过的,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落实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党内监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机制,涉及观念、制度、机构及其相互关系等各个方面,在党内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发挥功能。就党内监督工作的渠道来说,有党的组织对党员个人的监督,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相互间的监督,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员之间、领导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党的舆论工具对党的工作的监督,党的专职监督机构对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等。就党内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来说,包括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党内各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揭露、批评和制止各种违反党章和制度的行为;对严重违法乱纪、损害党的利益、侵犯党员权利的人实行纪律制裁等。上述状况决定了党内监督制度不可能是单项或数项内容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涵盖很广的、由许多项制度和制度条目组成的制度体系。例如,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中有关发挥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条文,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关于上下级组织相互监督的条文,集体领导制度中关于领导成员相互监督的条文,党员民主权利制度中关于保障党员监督权的条文,都是党内监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障党员有效行使监督权,要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拓宽党员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从当前来讲:一是要完善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共产党人的高度原则性和光明磊落的集中体现,是消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纠正党内各种错误倾向的根本武器,也是党员权利的重要表现。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依靠批评的武器,不断地纠正了党的工作中的各种失误和党内发生的各种错误倾向,保持了全党在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工作任务的完成。但近些年来党内生活中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功能有所弱化,丧失了应有的作用。必须健全这一制度,引导广大党员勇于拿起批评的武器,通过落实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揭露和批评党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真正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更加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二是要健全和完善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健全完善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不断扩大询问、质询的主体范围,并为党内询问、质询权的行使提供保障,提高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的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内举报制度、党内罢免制度。通过健全党内举报制度,为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提供顺畅的渠道和严密的保护措施,使党员敢于揭发检举那些违犯党纪国法的人和事,打击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通过建立健全党内罢免制度,使党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使那些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可以随时被罢免或撤换。

(二)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参与、管理、监督作用

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根本目的就是要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党内事务中发挥好参与、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这也是党员民主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而要真正发挥好党员的作用,不仅要在制度层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而且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引导广大党员树立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增强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构建充分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内民主运行机制。

1.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参与、管理、监督作用,必须推进党务公开

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制度。党务公开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党内事务的前提。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参与、管理、监督作用发挥如何,与党内事务公开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是我们党首次明确提出要把党务公开提到党的建设的日程。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把“推进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肯定了党务公开在落实和保障党员知情权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对于我们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内监督,实现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党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制度的基础性条件。现代民主政治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政治,现代民主政党是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当家做主的政党。任何视普通群众、普通党员为“愚昧无知”而剥夺其政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的理念和做法,都是同建设政治文明的方向背道而驰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并正致力于建设政治文明的执政党,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当家做主,当然需要通过一整套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组织体系和运转程序来予以体现,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要切实保障这一套组织体系和运转程序是有利于广大党员当家做主而不是有碍于当家做主,就必须实行党务公开。只有实行党务公开,广大党员、下级组织才能不断拓宽视野,对影响党内各种事项的复杂条件和因素,有更全面更充分的了解,从而对党内各项事务做出更加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向决策机关提出更加理性的建议,才能更正确地理解和服从上级做出的决断并予以主动地贯彻实施。一句话,理性的政治参与和自觉的服从贯彻,是建立在对党内事务充分的知情权基础之上的。相反,抽去了党务公开,也就摧毁了党内民主和党内制度的基础,最终将严重挫伤下级组织、广大党员的政治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