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边缘、族群与国家:清末西北回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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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起义回民的生存与斗争(4)

第六,镇乱之后,几乎所有的关于各城镇、各地区人口死亡的记载都程度不同地有夸大之词,作此记载的文人之目的不外乎鼓动官军报复回民,或者为官员实行严厉的镇乱措施寻找借口。而后来的研究者据此很容易得出结论,认为此类记载全为封建文人捏造,因而对于起义回民的报复行为多略而不论、轻描淡写,或置入起义史研究的语境下进行简单化的分析,极易形成带有价值色彩的评判。

由族群仇恨、族群冲突引发的回民起义,必然报复汉团、汉民及官府。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仇杀和焚掠。在大规模的攻击行动中,这两种情况往往同时发生,不分先后。当然也有只仇杀不焚掠,只焚掠而无仇杀的情况。实际上,清政府最终实施严厉的镇乱,相当程度上即为普遍的杀掠事实所刺激。更何况,地方社会大遭摧破,清廷的统治便岌岌可危。

官员绅民清洗回民,回民反过来报复仇杀,普遍发生于各地。前述西北各城镇清洗回民,都程度不同伴随着随之而来的回民报复攻城。回民起义后没有后路,以致无不拼命抗争,报复也毫不留情,正如李启讷所说:

社会大失序时期,地方官府已全然不能控制局势,群体性暴力在没有外力的干预下,破坏性必然不断上升。孔飞力指出,暴力“对害怕受到迫害的人,它提供了一块盾牌;对想得到好处的人,它提供了奖赏;对妒忌者,它是一种补偿;对恶棍,它是一种力量,对虐待狂,它则是一种乐趣。”②群体暴力的特征是,参与暴力的个人无需负责,极易鼓动,同时也极易发展到丧失理性的程度。③当暴行由众人一起完成时,个人的罪恶感大大降低,不复存在。个人、群体的自我角色认识发生更是根本转变。已成朝廷反叛的回民群体,自认为已无必要再继续遵守道德规范和官府法律,起义领袖的素质不高,不能对部众进行有效的精神动员和纪律约束,④报复行动必然愈演愈烈。因此民间记忆说,“回回起义之初,不杀女人,不烧房屋。后来也就不分男女,乱杀乱烧起来了。”⑤与当时打入陕西的“长毛”(太平军)相比,“长毛与回回不同,只裹人,不杀人。”太平军掳人是为了补充人员损失,“与本地人没仇”,⑥对比之下,回民起义的暴力出于百十年期间日积月累及汉团洗杀回民的仇恨使然,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汉人图谋不善,回民报仇太过”,⑦亦为普遍的史实。

在非常时期,一方面存在大规模、群体性的族群仇杀,同时在个别意义上,族群双方仍然保持某种友好关系,这几乎是所有族群冲突的共同现象。回民起义,程度不同地组织和参加过乡团的汉村、汉民,自然招来回军的报复。回民军对持有武器者非杀不可,但抛去武器,往往无事。⑧口述史记载,回兵进入渭河以南,见到汉人持武器抵抗的,就高喊:“呆迷快跑,不丢干子不饶。”①曾与回民友好、或投入回民军、或为回军提供军需的汉民、汉村等,均免受攻击。同时,几乎各处都有回民想方设法搭救汉民。南王阁村某回民富户家里请汉人作塾师。起义时,此回民将先生化装为病人藏车内,执鞭赶车,到闹市中使之脱险。②西安光大门村回民起义,“没有杀本村的汉人,却放纵他们向城里逃,向南乡一带逃。可是有些汉人并没有逃。”③礼泉县的回汉关系向来很好,起义后,有许多汉村事先派人与回军接洽,商讨支差事宜,供给回军粮食、草料,所以仇杀情况很少。甚至于当地赵村、吴村、肖东、蔡原头等地回民被胁迫起义,杀鸡宰羊委托汉民邻居代为看管家业。④在泾阳、渭城,起义前,常有回民提醒汉民早逃。⑤但这类情况在群体暴力化、军事化的背景下,都是个人行为,不反映群体意愿。保护汉民的回民冒着极大风险,如临潼北堠村刘霭如之父在起义时路遇回民“银城子”打招呼,该回民说:“不要喊,一喊连我也得死,快往山上跑,要杀人了”云云。⑥之所以如此,正反映了群体军事化下暴力与胁迫的事实。

古代中国的民变史无不充满了大量的掠夺与抢劫事件,回民起义亦是如此。除报复外,“回回群众的心里,有的想报仇,有的想发财。”⑦客观上讲,掠夺金银是许多回民参加起义的动力。《洮州厅志》即称“其互相煽诱,无非涎汉人之财货,盗弄兵于潢池耳。”⑧据《兴平县志》载,“薛木匠负母急逃,贼尾追,絷其发辫,叱令引富室。”薛木匠施计使老母逃走,然后大骂回民军,卒被杀。①在徽县,长峪铺人孙健、高□子人杨同、西下川铺人郭明,都被回军擒问金银,卒不答被杀。②渭源县的李椿林家是最有钱的,他的妻子李张氏被回军缚获,逼问白镪(银)窖藏,“肆行拷掠,备极残酷,身无完肤”,最后焚死。③此类事件所在多有。回民军专门搜问富户,这十分符合农民起义史观的起义者反地主、反封建的结论。

当然,起义回民的报复很大程度上要放到战争背景下考察。回民往往出于斗争的需要而消灭潜在的敌人,这导致大批无辜汉民伤亡。口述史称“回回杀汉人,是怕泄露秘密的。”相传南王阁村回民在动手前,以重金招徕远近铁匠打造各式兵器。“造好以后,回民把铁匠都杀掉了……”④

文献上说,陕西回民起义后,“蹂躏数十州县,勾结麕聚不下十万馀众”,⑤为了解决后勤供应,一方面全民起义,携带钱粮,如洪水一般的卷入起义浪潮。另一方面,回民军不分老幼全体起义,脱离了传统的生产,没有持续的钱粮供应。作为一种民间武装,他们也没有能力在短期内建立一支具有基本管理能力的官僚队伍,通过赋税形式给他们提供后勤。因而后勤供应,一是依赖同样起义的回民友军支援,二是争取在短暂定居于某地(如董志原)时种植作物、发展生产,三则依靠暴力掠夺。到了后期,随着战斗的消耗,暴力更加成为他们维持生存的必须手段。大规模的掠夺军需与民用,既实现了打击报复的目的,又充实了军事后勤。而为了削弱官府的粮食供应,回民军在后勤充足之余,仍常于秋收时大队扑至,烧掉邻近城邑的庄稼麦垛。

回民军所夺金银物资大多应该是集中管理的。同治二年二月初一,多隆阿攻占回军据点王阁村,“夺获军械衣物羸马车辆无算,得赃银二万余两,随即分赏军士。”不久,“各营兵勇连日在王阁村搜捕余匪,掘得窖银二十一万三千有奇。……刻下已将此项支发兵勇月饷。”①将所掘回军银两皆用以犒赏将士,目的在于激励将士斗志,也使得击败回军,瓜分其金银,成为清军将士的作战动力之一。但清军掘获财宝仍然只是少数。同治二三年陕西回民西撤时,据瑛棨奏,“逆回掳掠西、同两属财宝,扮作行旅,运往省西。且以重金贿买汉人,替作奸细,并助贼抗拒官兵,煽惑回兵。”②回民军将财宝西运,有预留后路、长线作战的打算,显而易见。

不可否认,大量的掠夺事件给回民的斗争带来极坏的影响。马培清据此指出,河州回民起义后,“追随占鳌的人越来越多,成分也越复杂。很多人由于冲破了旧日官府的约束,就凭人多势重,任意妄为,常常奸淫掳掠,残杀无辜。尤其东乡的部分,表现得特为恶劣。”马占鳌本人对此很不满,与东乡头目发生矛盾,退守积石关、循化。③这是回民社会内部的史料,其真实度是不用怀疑的。

据载,同治二年(1863)以后,陕西回民退至庆阳府属董志原地区,“星罗棋布,号称十八大营,北至安化驿、马关,南至宁州邱家寨,西至镇原萧金镇,东至合水、西华池。延袤三四百里,北通金积堡以为声援,先后攻陷城垣堡寨大小五百余处。”④攻掠汉堡汉寨,主要目的是夺取物资,以充军实;其次则是消灭潜在的敌对力量。董志原地区局势相对稳定,回民军获得数年的休整与喘息,期间仍然在兵战之余种田务农,借以解决部分粮饷供应。虽如此,回民军由于没有和官府达成过抚局,身份上仍然是官方的反叛者和敌人,也仍然把官府和汉绅汉民作为敌人对待,因此数年间,屡屡与官兵战,与团练战,与流民土匪战,攻城掠地,四出焚掠。据《甘宁青史略》称:

一味掠杀,而丝毫不顾族群和解和经济恢复,导致甘肃东路的社会经济陷于残破。按当时官员奏称“远近城邑寨堡惨遭杀掠,民靡孑遗。平、庆、泾、固之间,千里荒芜,弥望白骨黄茅,炊烟断绝,被祸之惨,实为天下所无。”②当然,这种局面是起义回民、汉族流民土匪、溃勇等共同造成的,单单怪责回民,有失公平。

同治七年(1868),陕甘一带大旱,粮食成为最重要的物资,回军、汉匪、官军等都千方百计、不顾一切地掠夺粮粖。陕西回民军复返关中,并进扰宁灵河狄及陇南等地,如此大规模的四处出击,其实际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解决吃饭问题。据载,回民军“重粟粮甚于重金玉,每到一堡,说令交粮若干免攻。掳人辄炮烙拷挞,勒指窨粟处,搜刮抄掠,无孔不入。”③各地的民堡也视粮为命,藏匿甚深,有的堡寨被攻破后,首领人物虽被炮烙遍体而死,也不告知藏粮所在。通渭碧玉镇有王随义、中川铺有卢善继者,即是如此。④在这些类似的事件中,回民内部虽有地域、教派之别,但从未出现过回民军为了掠夺钱粮而用极其残忍的炮烙刑法对待同族回民的,这与汉民土匪完全不同。

就陕西起义回民而言,大概起初在陕西关中四处攻掠,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报复”的心态。当撤至董志原、甘肃时,与甘肃民众无仇,则攻掠堡寨多出于后勤需要,除非掠夺军需,报复行动大大减少。

令人感慨的是,在回民起义前后,回汉双方的冲突如此严重,但起义之后,昔日深仇却往往轻易化为乌有。光绪年间陕西仓头有汉民到平凉、泾川等善后安置陕西起义回民的主要地点,遇到回民,回民则说:“邻家来了”,三、四天吃饭都不要钱。失败被安置于张家川后,陕西汉人去贩烟土,他们还要问起故地的生活情况。①这反映了西北回民的乡野性格:长期从事农耕的生活,使他们变成典型的中国人,族群仇恨的记忆被乡土的眷恋日复一日地渐渐冲淡了。

在当时闭塞的西北乡野之间,起义回民不可能有国族时代的革命信念,马重雍指出,“从上层领导以至于下层群众,均缺乏政治上的觉悟。”在传统民变的“造反”心理(包括了求生、掠夺)和报复汉民、反抗官府的意识驱使下,“群众追随上层不正确的领导,以多掳掠,多杀人,快意报复,消除其平昔不平之气;领导者则利用群众报复的心理,鼓励焚杀,只求压迫清官吏和汉民得到让步,保持其在本民族中已经享有的尊荣。他们都不考虑斗争以后用什么方式可以获得共同利益,保持长久安宁。”②

第五节从族群冲突到回民反清

在本书看来,晚清时期的回汉冲突、回民的教争发展至起义回民与清末国家的对抗,其原因包括了以下一些因素:

第一,清代回民社会自身的特性,使他们更易被帝国和大社会歧视、防范,在文化制度定位上,“比较容易”发展至与清末国家对抗;

第二,回民起义后报复攻击具有官方背景的团练,实际即成为大多数地方官府的敌对者;

第三,起义回民杀害朝廷官员,在朝廷看来,便成回民反叛的转折;

第四,起义回民攻击朝廷统治地方的中心所在——城镇,是反抗清廷统治的最具意义的象征;

第五,回民起义后裹胁同族,大规模的报复焚掠,作为职能所在,清廷必须采取镇乱的措施,起义回民因此成为清末官军镇压平定的对象。

在古代,掌控地方社会的官绅阶层定位异己族类时,夷夏观、华夷之辨是基本的考量。清代满汉大社会则明白无误地将生活于府县治理之下的回民群体看作夷狄,所谓“今陕甘各回为猃狁遗种,而其风气之犷悍,习尚之诡秘……与宣王时之猃狁,殆不啻倍蓰。”①晚至民国修纂的《续修陕西通志稿》卷一七三“纪事七”叙及回民起义,则首先铺陈华夷之辩。在大社会的背景下,回民社会的族教和群体性格,使他们疏离于国朝的同时,无疑也被操纵清代国家权力的官员文人们定义成潜在意义上的防范对象和未来的敌对者。从而更倾向于、并必然将西北回民的起义置于用国家军事力量解决的考虑之内。

数千年来的中国,华夏—汉逐步发展成中国最大的族群,国家政权的统治者即便不是汉人,但在族群问题上,特别是在统治者自身族群之外的族群问题上,仍然将汉人视为最重要的关照群体。②以家庭、家族及宗族组织起来的汉民社会,与宗法体制为基本结构的历代王朝有着天然的结合优势。汉民社会对于官府、朝廷有着更多的依赖性,双方的关系也更为紧密。理应作为仲裁者的官方,在历次回汉冲突中,始终不曾跳脱出为汉民说话的固定角色。基于乡野和宗法传统的分散性,在朝廷和官府缺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域的汉民很难统一甚至认同,而在晚清西北,在官僚政治和地方人力、财富资源的支持下组建的各种大大小小的“团”则弥补了这种缺陷。经由此,地方汉民社会与朝廷中枢的联系更加紧密。官府朝廷处理族群冲突、平定回民起义,本就无可避免地体现着满汉主流大社会的利益取向。在西北,团练屠杀回民,回民军反击团练,同时必然反击团练背后的汉民社会,也必然招致朝廷插手干预,起义的回民必然最终成为清末朝廷——地方官府——团练——汉民社会共同大联盟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