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
中国人对于身边的很多事情,往往有一个共同的认识特征,那就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就是说,只知道它们是这个样子,却不知道它们为什么是这样子。这一点跟西方人不同,西方人在遇见一件事情时,除了了解其情况之外,还会深入考究其原因。在前面品味老子的时候,我们曾说到过一个例子,就是人们都知道做人做事不要走极端,可实际上并不真正理解这话的含义和原因,因而做人做事上每每做过头。其实,这便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不好后果。
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事例,在现实之中有很多,我们这里要讲述的“赏罚为何要分明”就是其中之一。看到上面这个题目,很多读者会不由自主地说道:“这个问题还要问?赏罚自然应该分明。”可是,为什么要赏罚分明?估计一般读者就只能说些泛泛的理由,而无法形成系统的观点了。
还是让我们来品味思想家的言说!至少,这些思想家在对待这些看起来简单,回答起来却并不容易的问题上,态度要比那些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人严肃认真的多。思想家们之所以如此,原因很简单:正是这些问题,才牵涉到了治国、做人和处世等诸方面的一些根本原则。
实际上,“赏罚为何要分明”这个问题就牵涉到了管理者的用人原则。只不过,在韩非子那里,管理者是一国之君,因而相应地“赏罚为何要分明”指的就是国君为何要对自己的臣下赏罚分明。国君对自己的臣下赏罚分明,似乎是每一个国君应该做的事情和应该懂得的道理。在先秦的另外一些思想家那里,这个原则也被提到了很高的地位。那么,韩非子说的国君对臣下赏罚分明,其原因又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一提起中国先秦时期的法家学派,大家脑袋里首先冒出来的必定是这样一些字眼:韩非子、法治……然而,历史上的法家学派,可不只是有韩非子这样一位思想家而已,其学说也绝对不是只有“法治”。根据历史资料记载,法家至少还有如下几位思想家:慎到、申不害和商鞅。在这三位思想家那里,除了人所周知的法治学说之外,还有两个重要的思想学说,它们就是“术”和“势”。“术”其实就是君主怎样驾驭大臣,或者说君主把大臣牢牢控制在手心的方法。这是一套高深且近乎阴暗的学问,我们这里不谈。在这里,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势”。什么是“势”?它跟我们要说的国君对大臣赏罚分明又有什么关系?
在韩非子那里,“法”、“术”和“势”这三个概念之中,“势”是具有前提性的一个概念。因为在他看来,一个君主之所以是一个君主,原因就在于君主有“势”。如此说来,“势”实际上就是“胜众之资也” (见《韩非子·八经》)这话的意思是:君主的“势”是让君主能够驾驭众人的资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君主的“势”相对于“术”和“法”来说具有前提性。试想,一个君主如果连“势”都没有,他又如何有资格制定和颁布法令,又如何能够玩弄权术驾驭大臣?因而,在韩非子看来:“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见《韩非子·难三》)不然,则“主失势而臣得国”。 (见《韩非子·孤愤》)“势”不仅重要,而且在韩非子看来,君主还需要区分不同的“势”,因为不同的“势”所具有的作用不同。在韩非子那里,第一种“势”是所谓的“自然之势”,它指的是客观的既成条件下对权力的掌握和运用。由于这种“势”是自然的,也就是既成的,人们无法加以改变,因而对于君主而言,它并不是最主要的。实际上,韩非子这里说的就是君主的地位,既然已经取得,那就自然而然有了对于大臣的一种“势”——一种居高临下的势力。“自然之势”对于君主来说不是那么重要,可是另一种“势”——“所得而设之势”则绝对是至关重要的了,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人为之势”。相对于“自然之势”的既成和不可改变,“人为之势”则是可以加以操纵和驾驭的。正是由于此,“人为之势”对于君主来说,是最为紧要的。一个君主只要运用好了“人为之势”,那他就能坐稳天下。
实际上,在韩非子那里,“人为之势”又分为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叫做“聪明之势”,另一个方面叫做“威严之势”。什么是“聪明之势”?在《韩非子·奸劫弑臣》篇里面,韩非子如此的解释道:“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韩非子是在说:英明的君主只要善于让天下之人都成为自己的耳目,那么他就可以足不出户而治天下。可是,一个君主要怎样才能把天下之人都变成自己的耳目?方法很简单,就是我们这一讲说到的“赏”。什么是“威严之势”?在《韩非子·显学》篇里面,韩非子从侧面解释了这个术语:“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他的意思是:君主只有用威严的刑罚才能禁止各种暴行,这便是我们这一讲说到的“罚”。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能够明白“赏罚为何要分明”了。原因其实很简单,就在于两者的具体作用不同:一个是为了收买天下人心,一个是为了禁止罪恶暴行。然而,这两者实际上有着共同的目的,那就是形成君主的“势”:“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见《韩非子·二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