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目安排
本词典所收条目分单字条目和多字条目。
1.单字条目:字头采用较大字体排列。
2.形同而音、义不同的,分立条目。如“好(hǎo)”和“好(hào)”。形、义同但音不同的,也分立条目。如“剥(bāo)”和“剥(bō)”。形同、音不同,其中轻音部分无实际意义,只作为其他词的语尾后缀,分立条目,轻音字条放在本字后。如“开(kāi)”和“开(·kɑi)”。形同音同而在意义上需要分别处理的,不分立条目,在原条目上用“……”注明。其中义项不止一个的,再用“……”分条注明。如:“岸”写为“岸…………”;“相(xiānɡ)”写为“相……………………”。
3.单字条目按拼音字母的次序排列。同音字按声旁分类,同声旁字按笔划顺序排列。
4.多字条目:形同而音、义不同的,分立条目。如:“好事”hǎoshì和“好事”hàoshì,“大意”dàyì和“大意”dà·yi。形同音同而在意义上需要分别处理的,不分立条目,在原条目上用“……”注明。如:“分别”…………。“转机”…………。
5.多字条目不止一条的,依第二字的拼音字母次序排列,第二字相同的,依第三字排列,以此类推。
二、字形和词形
6.单字条目所收录的汉字形体以现在通行的规范字形为标准,不收录繁体字和异体字。
7.(1)以《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的推荐词形立目,并予以释义,释文后加“也作……”;在同一字头下的非推荐词形不再出条,不在同一字头下的非推荐词形若出条,只注明“见”推荐词形。如:“惨淡”……也作惨澹,“惨澹”不再出条;又如:“按语”……也作案语,“案语”也出条,但只释为“见[按语]”。(2)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以推荐词形立目并予以释义,释文后加“也作……”;在同一字头下的非推荐词形不再出条 ,不在同一字头下的非推荐词形出条,只注明“同”推荐词形。如:“踟蹰”……也作踟躇,“踟躇”不再出条;“莫名其妙”……也作莫明其妙,“莫明其妙”不再出条;又如:“憷场”……也作怵场,“怵场”出条,但只释为“同‘憷场’”;“触目惊心”……也作怵目惊心,“怵目惊心”出条,但只释为“同‘触目惊心’”。
8.书面中儿化的词,在词目中加缩小的“儿”,在本注音后直接加 “r”。口语中儿化的词,在释义前加“(~儿)”,在本注音后不加“r”。如““拔尖儿”bájiānr……”““下面”xià·miɑn(~儿)……”。汉语拼音后加“(~儿)”,表示适合所有义项,义项序号后加“(~儿)”,表示只适合此义项。
三、注音
9.全部条目(除字母词外)都用规范的汉语拼音字母注音,按四声标调。
10.有异读的字、词,一律按《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审定的读音注音。传统上有两种读音,且都较通行,酌收两音,以“又音”标明,不另立字头。如“惝chǎnɡ又音tǎnɡ”。
11.条目中的轻声字,只注音而不标调号,但在注音前加“·”。如““咱们”zán·men”。
12.多音字、同形异音义词目在全部释义完毕之后,另起行加“另见……”注明其他读音。
13.复音词的注音以连写为原则;词组、成语按词分写。
14.复音词的注音中,音节界限有可能混淆的,加隔音符号(’)。
15.专名和姓氏注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当某一个义项是专名或姓氏时,采用如下标法:包bāo ……(Bāo)(名)姓。
四、释义
16.分析意义以现代汉语为标准,不详列古义。
17.一般条目中,标“〈书〉”表示书面语中的文言词语;标“〈口〉”表示口语词语;标“〈方〉”表示方言词语;标“〈外〉”表示外来词语;标“〈古〉”表示古代用法的词语。上述符号适用于整个条目各个义项的,标在第一个义项之前;只适用于个别义项的,标在有关义项序号之后。
18.某些单字条目仅带一个复音词,在释文中注明“见下”,这个复音词另起行,单立条目。
19.音、义完全相同,只有字形不同的字,一般只在通常使用的字形下注明释义,而在其他字形下用“同‘……’”表示,如“饧tánɡ 同‘糖’”。
20.音译词语一般附注外文,如:“啤酒”……[啤,英beer];“芭蕾舞”……[芭蕾,法 ballet]。“英、法”等字表示语种。
21.条目随义项逐条标注词性。分别用“(名)、(动)、(形)、(数)、(量)、(代)、(副)、(介)、(连)、(助)、(叹)、(拟)”表示。如该词性适合所有义项时,标在第一个义项之前;只适用于个别义项时,标在相关义项序号之后。
22.单字条目在现代汉语中成词的标注词类,词组、不成词的语素和非语素字不作标注。在成语、俗语、惯用语后分别标注(成)、(俗)、(惯)。
23.例词或例句中遇本条目或本条目中的一个单字词或词素时,用“~”代替。不止一例时,例与例之间用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