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职业道德: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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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职业纪律的基本概述

本章学习重点

1.了解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2.了解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

3.了解违纪的行政处分规定

4.了解职业纪律的基本要求

5.了解严于律己的纪律要求

6.了解谨言慎行的纪律要求

7.了解玩忽职守的法律规定

8.了解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

9.了解徇私枉法的法律规定

10.了解擅权越位的纪律规定

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恪尽职守,一定要严守职业纪律,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不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纪律是特定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形象并保证其职能正常行使而要求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职业纪律是机关单位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而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职业纪律的基本内涵

纪律是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纪律作为一种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具有历史性的特点。纪律既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那么,当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纪律就必然打上阶级的烙印。纪律既然是维持人们一定关系的规则,要求一定集体成员必须执行。

一般来说,纪律有三种基本涵义:纪律是指惩罚;纪律是指通过施加外来约束达到纠正行为目的手段;纪律是指对自身行为起作用的内在约束力。这三层意思概括了纪律的基本内涵,同时也反映出良好纪律的形成过程是一个由外在的强迫纪律逐步过渡到内在自律的过程。

职业纪律是在特定职业活动范围内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工作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基本纪律要求以及各行各业的特殊纪律要求。

职业纪律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执行职业纪律可以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程序,保证社会生产顺利有序的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促使工作人员安全规范地行使自己的工作权利,提高工作效率,进而提高单位的工作绩效;提升单位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组织内部管理的制度化;有利于组织文化的形成,提高其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是整个工作过程以及与工作过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态度、执行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的要求以及服从管理、考勤等方面的全部内容。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两者相辅相成。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义务,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组织的最佳工作绩效;职业纪律以惩罚和激励相结合为实现手段,职业道德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凭借人们的内疚和反省。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共同寓于同一主体,即工作人员中,调整的对象均为工作行为,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职业纪律的必要性

职业纪律是执行路线、完成任务的根本保证。但一些公务员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个别公务员职业纪律松散,迟到早退,随意脱岗,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一些公务员职业作风不扎实,责任心不强,作风飘浮,缺乏敬业精神和开拓创新意识。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引起我们公务员的深刻反思和高度警觉,切实增强自己的纪律性。

(一)公务员严格遵守纪律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

作风建设是加强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地方风气正不正、工作实不实,是各种因素造成的,而纪律作风往往起着关键性、导向性的作用。

因此,我们公务员要自觉进行作风整顿,从正党风、清政风、杀歪风、严作风等方面入手,树立起运转协调、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良好工作风气,使公务员成为富有朝气和活力,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公务员,以此提高执政能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严格遵守纪律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端正政风行风,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打造最佳的经济环境。其次,经济要发展,稳定是基础。没有稳定的良好的环境,就不可能出现经济的持续发展。

公务员队伍是维护稳定的主力军,能不能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关键看公务员队伍。所以,通过整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解决问题,纯洁队伍,振奋精神,团结一致,更好地完成各项职责任务,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严格遵守纪律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公务员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我们公务员队伍必须是一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队伍;必须是一支纪律严明,素质精良的队伍。

目前我们一些部门的公务员队伍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机器运转不灵,工作绩效不佳,服务办事不力,社会反响不好,队伍形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所以,我们公务员如果不严格遵守纪律,就履行不好职责任务,就维护不好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就保护不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无法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四)严格遵守纪律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党的队伍,是政府形象的重要窗口。队伍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公务员队伍应该是一支一身正气、执法威严,让人民群众感到和蔼可亲、信赖放心的队伍。

但公务员队伍中有少数害群之马和一些久禁不止、久治不愈的突出问题,不同程度地毁坏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对这些问题不重视、不解决,必然会导致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得不到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在经济上、政治上等各方面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保障,少数公务员甚至可能由保障者和维护者变为破坏者和侵权者,少数公务员可能沦为党和人民的罪人。因此,我们公务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坚决执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五)严格遵守纪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是社会崇尚的,人民向往的,是时代发展永恒的主题,更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之意和价值追求。公务员队伍是法律的执行者,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务员寄予厚望。现在部分政府公务员处事不公,或官僚主义或不作为,使公平得不到维护,正义得不到彰显,危害极大。

公务员队伍应该做到公平公正,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必须出于公心。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以理服人。说得明白一点,就是每干一件事,要经得起社会议论,经得起公众评说,经得起反对者质疑,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考验,经得起执纪执法部门的查处,充分体现正义和公平,努力树立正义至上的良好形象。

如果公务员队伍都不能做到秉公执法,而是徇情枉法,视法律为儿戏,让执法部门成为“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封建衙门,由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变成了冤假错案的制造者,那我们还叫什么为民执政呢?如果公务员不严格遵守纪律,执法枉法,队伍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权威性就会受到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就是一句空话,就不能取信于民,广大群众也不会答应。

(六)严格遵守纪律是密切干群关系的需要

纪律问题的核心是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公务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老百姓看党风政风,首先就看我们公务员的作风。

加强自身纪律作风,有利于增强我们公务员的宗旨意识,端正依法行政思想,创新执政为民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政、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从而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以对工作、对事业、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实实在在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三、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公务员职业纪律既具有一般纪律和一般职业纪律的特征,也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一般的纪律特征

纪律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集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例的总和,是要求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为规则。纪律具有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1.纪律的历史性。纪律作为一种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具有历史性的特点。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养成集体行动的习惯。他们总是成群结队地寻食打猎,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就无法进行协同活动,甚至连抵御野兽的侵袭也不可能。所以纪律就作为人们的习惯因此而产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大工业革命的到来,生产越社会化和现代化,分工越精密,协作越广泛,纪律就越重要、越发展。例如,一个现代化大企业生产的一件产品,就有成千上万个零部件,这就需要许多人相互配合、进行协同作业,也就必须制定一套具有高度科学性的工艺规程和规章制度。由此看出,纪律的演变标志着人类的进步。

2.纪律的阶级性。纪律既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那么,当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纪律就必然打上阶级的烙印。纪律是统治阶级的权利和意志的体现,各阶级总是按照他们的需要,运用手中的权力,制定出一定的纪律。所以,纪律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纪律的阶级性并非是一定存在的,对于一些不涉及阶级的集体而言,其内部纪律完全可以和阶级性无关。比如,对于一个软件开发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可以自己定义需要共同遵从的职业纪律,这时其纪律就与“阶级”毫无关系了。

3.纪律的强制性。纪律既然是维持人们一定关系的规则,要求一定集体成员必须执行。那么,它就必然带有强制性。纪律是以行为的限制、以服从为前提的。

无论是象征着统治阶级权力和意志的政治纪律,还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各行各业的职业纪律;无论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还是机关团体的各种公约章程,都具有强制性。一定集体的纪律一经制定,每个成员就必须执行,违犯了纪律,就要受到批评或者惩罚。

(二)社会主义纪律特征

社会主义纪律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社会主义纪律与一切剥削阶级的纪律有着本质的区别,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

社会主义纪律的本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纪律的本质不同。在剥削制度下,一切剥削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政治统治,获得他们经济利益,就要强迫被剥削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进行活动,也就必然制定出符合他们的意志和利益的纪律。奴隶主和封建地主用皮鞭和棍棒强迫奴隶和农民进行劳动,服从统治。

他们制定的纪律是“棍棒纪律”。资本家用“饥饿”这根无形的绳索套在工人的脖子上,强迫工人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制定的是“饥饿纪律”。总之,一切剥削阶级的纪律,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是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前提的,是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残酷手段。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纪律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为基础的纪律。社会主义纪律是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根本保证,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人生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纪律的最主要的特征是自觉性,所以,社会主义纪律也叫作自觉纪律。社会主义纪律的自觉性表现有两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纪律的制定是自愿的。社会主义纪律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制定社会主义纪律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的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正当的个人利益。社会主义纪律与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使社会主义纪律的制定是出自人们内心的要求,人们自觉自愿的制定而不是外部力量的强加。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纪律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纪律,是最有力量的铁的纪律。

第二,社会主义纪律的执行是主动的。执行社会主义纪律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的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的个人利益。执行社会主义纪律与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使社会主义纪律的执行出自人们内心的要求,人们能够自觉自愿的执行,而不是靠外部力量的强制。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纪律是最有力量的铁的纪律。

有一次,列宁到一个地方开会。走到会场门口,被卫兵挡住了,要检查他的证件。后边走来一个人,向卫兵说:“这是列宁同志,快放他进去!”卫兵回答说:“我没见过列宁同志。再说,不管是谁,都要检查的,这是纪律。”列宁出示了自己的证件,卫兵一看果然是列宁,马上敬礼说:“对不起,列宁同志,请您进会场吧!”列宁握着卫兵的手说:“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革命的法规,卫兵同志,你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做得很对。”列宁自觉遵守纪律的行为和卫兵一丝不苟的精神,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纪律的高度自觉性。

(三)职业纪律特征

1.职业性。职业纪律的职业属性明显,以职业活动和职业性质的特色为根据,结合用人单位工作具体特点,以工作人员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对工作人员产生约束力。

2.安全性。职业纪律的重要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工作安全,对工作人员工作生产过程的安全展开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3.自律性。工作人员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为维持和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健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要求有一套能保证正常生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因此,职业纪律又是工作人员自觉自愿遵守的规则。

4.制约性。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要受到制裁。一般而言,违纪行为不仅要受到用人单位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触犯刑律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四)公务员的纪律特征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规定不同于其他机关、党派、团体的纪律规定,它具有自身的特点。

实施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即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实施的客体是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

必须依法进行。即对国家公务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种类、程度进行。纪律处分的决定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四、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

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规范和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秩序高效率的工作,所制定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对于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证党和政府赋予我们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职能的正确履行,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职业纪律。公务员职业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惩戒作为执行的保障。

公务员的纪律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公务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违反行为规范应受到的行政处分。制定公务员的纪律规定和有效实施国家公务员纪律规定,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遏制政府机关中的腐败现象,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员基本的行为规范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方面

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声誉。不得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等破坏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工作方面

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以及在处理公务时敷衍塞责、互相推诿等行为。

公务员必须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独断专行等不利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行为。

(三)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

公务员必须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以及知情不举、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公务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等行为。

公务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四)廉政方面

公务员必须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得有贪污、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公务员必须爱惜公物,节约国家资财。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等。

公务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行为。

(五)保密方面

公务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任何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六)外事活动方面

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丧失国格、人格等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另外,从事特殊职业的公务员,还应遵守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行为规范。

五、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

关于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行政处分的种类、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处分的时限及处分国家公务员的批准权限等。

(一)行政处分的种类

在公务员纪律规定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在给予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公务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于级别为本人所任职务相对应的级别在最低等级的,不宜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实施行政处分的程序

实施行政处分的程序是在对公务员实行行政处分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经过的步骤。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客观、公正。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实施程序为:

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立案。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发现或受理检举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或案件管理范围,履行立案审批手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初步确认公务员有违纪行为需要查处时,才能立案,切忌捕风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时,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续,以保证行政处分的合法及客观公正。

核实公务员违纪的事实。立案之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本着对组织也对公务员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秉公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切忌先入为主或者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要有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听取意见、分析与核实有关材料和证据,做好谈话笔录和证言笔录,查清公务员所犯错误的原因、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应负的责任。在调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决不能执法犯法。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提出公务员的处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在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应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他人为其辩护。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应实事求是,切忌从个人的恩怨好恶出发或看领导的眼色行事。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既不夸大其辞,也不轻描淡写,为其开脱。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对调查材料进行核实,然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呈报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批准,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审批机关收到有关公务员处分的材料后,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作出处分决定。在审批处分这项程序中,必须做到:

一是,事实清楚。即对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核实清楚,不可草率下结论。如果有关事实不清楚,要责成原呈报单位重新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派人调查。

二是,证据确凿。即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仅凭本人的陈述立案,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定案。

三是,定性准确。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

四是,处理恰当。即对违反纪委的公务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纪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任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还要考虑本人的一贯表现,给予恰当的处分。

五是,手续完备。要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

对公务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由受处分的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情况。

(三)实施行政处分的时限

为了维护公务员纪律规定的严肃性,尽快纠正违纪行为,端正机关作风,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必须有时限要求。

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发现或受理检举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该给予纪律处分时,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推延。一般应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无故拖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处分国家公务员的批准权限

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又互制约的原则,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一般由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关系到公务员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凡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批准对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即使违纪公务员的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政府批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公务员处分。具体来说,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批准权限为:

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必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严惩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复核与申诉

1.复核。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应在接受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报告后,要在一定期限内,认真听取公务员的意见,给予适当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申诉。公务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应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进行调查,包括调阅有关材料,听取原受理机关、申诉人以及其他公务员的意见,然后经过慎重研究,必要时,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允许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是维护公务员政党权益,保证行政处分公平得当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务员要认真对待。处理复核与申诉问题,关键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感情因素。经过复核或受理申诉,原处分确属不当或错误的,要及时改正或撤销原处分,并负责赔偿或挽回因错误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的名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

4.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解除处分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若改正错误的,由原处分机关予以解除。

1.解除处分的期限。为了避免出现因人而异,因单位而异的弊病,公务员制定规定中对于解除处分的期限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即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解除处分的程序为:公务员提出申请;所在机关根据其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原处理机关作出决定。

3.解除处分的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在公务员纪律规定中明确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不仅很好地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而且有利于受处分的公务员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