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社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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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社区矛盾纠纷分析

任何人,不论其从事什么职业,总是要在某一地域内与他人一起工作、居住和生活;而社区就是这样的一个地方,它不仅是人们学习工作的场所,而且更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因此,社区往往成为社会矛盾的发源地,存在着各种纠纷和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好社区内部矛盾纠纷,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区安定,而且对增进人民团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矛盾纠纷种类

(一)群众与群众的矛盾

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社区中的主要表现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邻里之间琐事争执方面的矛盾。邻里矛盾主要是相邻的某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侵害或将要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引起的另一方的强烈不满。如因公用部位的使用问题、占道问题等引起的矛盾就属于此类问题。另外,因为生活噪声、晾晒衣服、装修房屋、安装空调、饲养宠物等引发的矛盾也比较常见。

2.婚姻家庭变化方面的矛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不断更新,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离婚率每年以10个百分点上升,由此引发大量诸如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及老人赡养等一系列婚姻家庭矛盾。婚姻家庭中因恋爱结婚、继承、赡养、抚养以及自杀等非正常死亡而引起的家属亲友间的纠纷也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

3.伤害、损害赔偿方面的矛盾。在人与人交往的社区中,由于每个人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生活习惯、职业特点的不同,相互之间免不了会产生一些误解或争执,如果这些问题一旦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可能发展为伤害对方人身安全、损害对方财物的严重事件。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又自然会引发双方之间要求索赔和拒绝索赔的争议,或者关于赔偿数量方面的争议。因此,伤害、损害赔偿矛盾实际上是由于旧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转化成的新矛盾。

4.住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城市社区房屋买卖、房屋继承、房屋产权确认、房屋租赁等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或矛盾,而在农村社区中多为宅基地纠纷。

(二)群众与集体的矛盾

群众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在社区中的主要表现有如下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引起的矛盾。某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不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导致了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无法保障,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由此引起职工一系列强烈不满;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跟不上,出现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不当、基本生活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一些企业被迫停产、倒闭、破产,下岗职工急剧增多,工作安置与生活保障出现问题和困难,部分失业工人生活发生困难;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直接损害了部分人的利益。所有这些,都会引发职工群体上访,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社区和社会稳定。

2.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地经济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环境破坏问题。许多企业为节省成本,把治污成本直接转嫁到社会,把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直接排入河流、大气或随意丢弃废物,这些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导致因社区环境污染发生的矛盾越来越多。在施工中产生大量的噪音,特别是在夜间的施工,载重车运送泥土,噪声更大,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此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侵占绿地,以及社区内交通噪声、生活垃圾倾倒等引起的各种矛盾。

3.劳资纠纷。目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有些企业对雇工要求苛刻,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甚至拖欠工资。在建筑施工和餐饮服务等行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程度也比较严重。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由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经常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

4.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有些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办事不公,为政不廉,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有些村务、村财务管理混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搞脱离实际的达标检查和评比活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的负担,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最后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一系列的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三)群众与国家的矛盾

群众与国家的矛盾在社区中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个别执法部门违法行政,执法不公引发的矛盾。近些年来,一些基层政府为了搞政绩、形象工程,执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人对执法行为方向把握不准,执法实践出现偏差,甚至违法,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自身权利,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有些计生干部、工商、税务、城管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还有一些地方、部门不顾国家法律,搞行业封锁或推行“土政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以上这些现象也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2.新政策推行中产生的矛盾。政府制定的新政策、新制度是对原有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新政策的推行,会使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影响。此外,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有时考虑不周,在政策设计时会有漏洞与问题,导致某些政策超前或者落后,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一部分群众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政府的新政策不理解,一时难以接受。上述种种都会引起群众与国家的矛盾。

3.征地拆迁安置中产生的矛盾。在旧城改造、市政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或商家违规征占买卖土地,大量挤占耕地资源,加上操作不规范,遗留了诸如征地款的兑付、就业安置等问题;有些地方安置、补偿政策与措施不配套、不到位、不落实而引发矛盾;一些地方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所得无几,心理失衡,也会引发矛盾。在城镇,由于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拆迁地点不理想,搬迁房屋质量低,生活设施不配套不完善,社会管理混乱,物业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一些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一系列矛盾,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从而导致社区和社会的不稳定。

4.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行政管理不当而引起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矛盾。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采取的某种管理措施,会给某一行业、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带来冲击,就会导致他们的不满;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制度或规定,甚至事先的承诺不兑现,造成被管理者或相关人员的权益受损或可能受损,从而引起矛盾;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只顾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加重了群众的负担,由此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和请愿活动等集体行为。

社区矛盾的类型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很多种。从实际情况来看,社区矛盾纠纷的类型仍然高度集中于邻里关系、家庭婚姻和住房这些问题上,而较难解决并需要上级政府干预的问题,则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生活贫困等方面。

二、社区矛盾纠纷的特点

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产物,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社区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到经济建设中来,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由于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的仅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纠纷,逐渐发展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基层行政村(居)、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矛盾纠纷的主体也开始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例如当事人已不再是单纯的公民个人,而且还包括了众多的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仅仅“居民对施工工地不满”一事纠纷,就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开发商、政府职能部门、公共事业单位乃至作为土地批租和市政建设主管的政府本身等诸多方面。社区矛盾主体的多样性也意味着纠纷矛盾的加大、复杂程度的提高和解决难度的加大。

(二)社区矛盾纠纷客体呈现复杂化

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区矛盾纠纷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社区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多样且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也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矛盾纠纷在此消彼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带了诸多的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到了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导致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复杂,也就相应地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三)社区矛盾纠纷呈现群体化

目前,常见的个人之间、家庭之间的利益纠纷和争执仍然存在,而新的形式较多表现为群体冲突,如城市内居民群体与建筑工地或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居民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事件。而在农村,由于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而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农民负担、不当集资收费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也可能会在争取自身利益的时候与相关部门发生纠纷;还有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成了纠纷当事人;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在金融兑付、城市房屋拆迁方面,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导致其规模不断扩大,许多纠纷因相关问题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这种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特别是有的人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利用媒体,把经济问题政治化,对社区、社会稳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四)社区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

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上看,社区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逐渐发展为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于一体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社区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地、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呈现出土地承包不公、农民负担过重、企业改制不力、职工工资发放困难、金融风险、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区矛盾纠纷,这些新型矛盾纠纷已经严重影响了社区和社会稳定。

(五)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

虽然说社区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却开始呈现出一定的对抗性色彩。矛盾纠纷的受害方,即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法寻求基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可以把问题公正、公平地解决。但是,当一些重大复杂的疑难矛盾纠纷没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时,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时候,会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迫使有关部门重视相关问题,进而公正合法地解决问题。例如有的当事人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进京上访,有的当事人采取闹事的方式以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因所遇困难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就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酿造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

(六)矛盾焦点的经济利益性

从目前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来看,最主要的实质问题就是当事人利益纠纷问题。有些问题在过去属于隐性问题,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渐显露出来,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如果一些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或者受到损失,他们就会采取行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类纠纷更多地表现出“财产”性质。过去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发生的许多纠纷,往往属于“鸡毛蒜皮”之类的怄气或不和的小事,而现在则多为一些具体的经济纠纷,即纠纷往往与财产损害和物业权利等有关。二是各类纠纷的解决结果越来越要求明确的经济补偿。纠纷性质的变化必然带来纠纷解决方法的变化,因“财产”而起的纠纷,当事人越来越多地提出明确的经济赔偿或补偿要求,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达到目的,而不象原来一样讲“谦让”。

三、社区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社区矛盾纠纷的产生源于多方面的因素,由于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差异,导致其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可主要概括如下。

(一)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片面化

深入持久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给广大人民群众思想上带来较大的冲击,一些人片面追求物质利益。如一些农民、企业管理人员为使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擅自违约,不履行经济合同或协议,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基层单位和行政组织为谋求局部经济利益,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和企业职工的负担,在公民、企事业单位、基层行政组织之间埋下了矛盾纠纷的隐患。

(二)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有的基层党政干部自身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了事,推诿拖拉,对群众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也不及时调解处理,直至最后酿成严重事件。如有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方法单一,特别在计划生育、土地征收、“三提五统”和集资收费等方面,态度强硬,作风蛮横,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从而引发了干群矛盾,甚至民族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部分企业职工的就业和生活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

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改制致使一部分职工下岗后,没有及时实现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率也不高,下岗职工生活比较困难,而其中有些人年龄大、工龄长、贡献多,在企业改制后也没有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妥善照顾和应有的关心,这些都会增加社会矛盾;还有一些企业乱集资,加重了企业职工负担,甚至到期后不能按时兑现承诺,从而引起职工的强烈不满;也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严格遵守劳动法,职工工资不按时发放,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等等。这些不当做法引发了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严重矛盾,有的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

有些政府部门对出现的金融风险、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村(居)委会的财务、作风等方面问题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任意集资摊派、随意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处理不公;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和处理不当,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不妥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五)人民群众不信任部分基层党政组织

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存有官僚作风,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关心不够,不够支持,导致干群关系疏远,不信任感进一步加大。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之间、群众与基层行政部门之间有了矛盾纠纷,群众不愿找上级部门解决和处理,导致了群体越级上访,使小纠纷变成了大的上访事件,这一切不仅影响和耽误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且还牵扯了上上级领导机关的大量精力来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