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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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5、明清君主专制制度与欧洲君主专制制度是一样的吗?

(1)明清君主专制制度与欧洲君主专制制度产生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不同

我们来回顾一下中国的大体情况。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是封建宗法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突出了父权、夫权、君权。中国自殷代康丁,后经武乙、文丁、帝乙、帝辛(纣),从传弟制转变为传子制。而自周公以后,历“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嫡长制得以确立。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的核心内容。周公把宗法制和政治制度结合起来,周天子是天下大宗,而姬姓诸侯对周天子说来是小宗。这些诸侯在自己封国内是大宗,同姓卿大夫又是小宗,这样组成一个宝塔形结构,它的顶端是周天子。由宗法制推演出维护父尊子卑,兄尊弟卑,天子尊、诸侯卑的等级森严的礼法。这种礼法是隶属关系的外在化。周天子又“授民授疆土”,之后形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这种宗法制度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又开始与中国的儒家思想结合在一起。众所周知,儒学是孔子创立的学派,佛家思想、道家思想与诸子百家思想虽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自汉武帝确立独尊儒术以来,其影响力远逊于儒家思想。这一思想从此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而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和中国儒家思想到了明清时期则达到了一种完美的结合。正是在这种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中国封建专制在明清两代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回过头来,再看一下西方的封建专制产生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就会发现与中国的情况有着天壤之别。我们一般认为,欧洲封建社会是从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开始的,我们通常将其称为中世纪。中世纪欧洲是由基督教充当文化与意识形态的纽带把欧洲各地区联结在一起的。由于实行土地分封,大小领主都把领地视为个人私有,在领地上行使近乎完全的司法权与行政权。这种情况下“国家”更多指的是地区。比如“神圣罗马帝国”,这个帝国的皇帝不是世袭,而是由帝国下面的各个王国和公国的君主轮流担任。因此,中世纪封建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王权较为薄弱。不仅如此,中世纪欧洲的教权与王权分离,教权又凌驾于皇权之上。这与中国的情况截然不同。在欧洲,一个国王准备将王位传给大儿子,而教皇却看中这个国王的小儿子,那么,教皇选中的小儿子加冕王位的可能性就会大得多。因为中世纪欧洲的国王如果要继承王位,就必须得到教会的承认。并且,欧洲文化的传承者主要是教会和教士。如果中国的老百姓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天经地义的,那么,欧洲人则认为基督才是救世主。到了中世纪的后期,王权开始与教权抗争,例如,在英法百年战争过程中,两国开始不断强化了王权,之后欧洲各国亦开始逐渐强化王权,但是欧洲的老百姓认为君主和百姓一样,都是上帝的子民,他们心中的至高无上者不是君主,而是上帝。

(2)明清君主专制制度与欧洲君主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不同

明清君主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私有和小农自然经济。农民占有或租赁地主阶级的土地,形成了小农自然经济。为了维护地主和小农自然经济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历代统治者都采取了重农抑商的政策。封建统治者保护小农自然经济,因而封建经济基础就变得异常稳固。我们举一个例子,雍正实行的摊丁入亩,就是维护地主和小农自然经济的政策,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使中国封建王朝迎来了康乾盛世。反过来,中世纪欧洲则实行土地分封制,国王将土地分封给大领主,而大领主又把土地分封给小领主。而大小领主都把领地视为个人私有,在领地上行使独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

(3)明清君主专制制度与欧洲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体制不同

中国的君主专制从秦汉到唐宋,中央集权制度历经了确立到发展到强化的过程,到了明清两朝则达到了顶峰时期。以明朝为例,一是废除宰相,加强皇权。明太祖撤销中书省,朝政由六部分理,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二是设立厂卫特务机构,明王朝建立前夕就设置了锦衣卫担任护卫,明朝建立后即授权锦衣卫兼管侦察、逮捕、审讯事务,直接由皇帝指挥,不受司法部门管辖和制约。而到了清朝,皇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仅举设立军机处一事。清建立后沿用了明朝的内阁六部制。而雍正帝为进一步加强君权设立军机处。清史学家赵翼载:“一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人直缮写后改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军机处由皇帝的亲信组成,军机大臣将皇帝的旨意颁发到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大臣,由他们去执行,内阁无权过问。这构成了朝廷处理军政大事的核心机构。军机大臣奉“帝命行事”,不能作任何决定,也无权对外发任何指令,各地奏章也直接呈送军机处,再转呈皇帝审批。

反观欧洲,到了中世纪后期,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体制虽然有所加强,但相对于中国而言,则逊色许多,君主的权力受到教会、中下层贵族、市民阶层的限制。正如马克思指出:“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它的产物相反,这些因素却构成了它的社会前提。”恩格斯则指出:“那时互相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

(金钟哲邱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