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明帝时期的郭弘是颍川阳翟(今河南禹县)人,熟习法律,被太守寇恂提为决曹掾,断狱三十多年,没有人不服他的判决。其子郭躬自幼承传父业,精通法律,有仁者之封,决狱多有高明的见解。永平年间,他被召进宫,在皇帝的身边当法律顾问。
有一次,朝廷接到了一件案子,说是有兄弟俩共同杀人,但谁是主犯,一直未弄清。最后,明帝经义决狱,判兄长不好好教训弟弟,致使他杀人,所以兄罪重而减弟死刑。不料,中常侍孙章在传达诏书时误传,被理解为其罪皆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当时的尚书认为,孙章的行为,实际上是假传圣旨,按律应当处以腰斩之刑。
明帝还算是有仁慈之心,他觉得好像重了些,便把郭躬召来询问。郭躬说:“孙章之罪,只可处以罚金。”明帝问:“孙章伪造诏旨杀人。怎么处以罚金?是不是太轻了呢?”郭躬说:“孙章是错传了圣旨,但并非故意,推究其本心,乃是失误所致,与有意假传圣旨不同。按规定,应处以罚金。”明帝说:“孙章怎么可以说是失误呢?我听说他和杀人的兄弟俩是同县,可能以前有仇,所以我怀疑他是故意假传圣旨,挟私报复借刀杀人。”
郭躬说:“《诗经》说,周道如砥,其直如矢。意思是说,周代的贡赋均平,法律赏罚不偏斜。孔子说,君子不逆诈。意思说,不要以自己的意志事先对别人猜测。所以断狱万万不可凭自己意志而不顾事实。”明帝接受了他的意见。
在这里,已经不是经义决狱,而是用经义来解决法律观念问题和思想认识问题。看来,汉代的经义决狱的应用范围并不仅仅在处理刑事案件上。
经义决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礼入于法”。《四库全书辑要》唐律疏义解云:“唐律一准于礼,得古今之平。”意思就是说唐代的法律完全依照礼来制定,是古今最好的法律,所以才能使得天下大治。其实,在中国历史上,“礼入于法”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各代都有不同,但总的看来,汉朝似乎是个比较明确的开端。下面是见于《后汉书》的一个小例子。
卓茂是南阳宛县人,西汉元帝时在长安求学,学习《诗经》、《周礼》及历法算术,被称为通儒。卓茂生性宽仁恭爱,不论做官还是不做官,吏民和乡亲都很敬慕他。后来,他任山东密县县令时,非常用心,爱民如子,以善举教化百姓,以身作则,深受百姓的爱戴。
卓茂虽然不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吏民,但官吏们都十分敬畏他。有一次,有一个人到卓茂那里去告状,说卓茂部下的一个亭长收受了他的米肉。卓茂听了,觉得不大可能,为了不让这事张扬出去,就连忙屏退左右,秘密地问那个人:“亭长是怎样要的米肉?是他向你勒逼索要的呢?还是你有事求他,他才接受了你的东西呢?还是他什么也没做,只是你仰慕他才送给他的呢?”
告状人回答说:“是我自己前去送给他的。”
卓茂问:“既是你前去送给他,你为什么还要告呢?”
告状人说:“我听说贤明的长官,能使民不害怕吏人,吏人不取民之物品。如今是我因为害怕吏人,才送他米肉,而且他也接受了,所以我才到你这里来告状。”
卓茂听了以后,很不同意他的看法,就耐心地对他说:“你这就是有意败坏亭长的名声了。人之所以和禽兽不同,就是因为他们有仁爱之心,懂得互相敬重。如今邻里之间对长老还要送些馈赠之物,何况吏与民之间呢?这是人之常情,所不同的只是官吏不应当用权势向百姓强要。人都是以群居杂处的方式生活的,所以要用礼仪来相互交往,如果没有了礼仪,社会就没有办法维持了。你难道不想修礼仪吗?如果那样,你就只能远走高飞,离开人群,不食人间烟火。亭长平时善待吏人,节日送些东西给他,这就是礼呀!”
告状人不服,说:“照您这么说,为什么法律有明文禁止呢?”卓茂说;“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先要有礼,然后才有法。如果只是用法,天下将会大乱,人也就不是人了。现在我用礼来开导你,你必无怨无恶;要用律条治你,你恐怕就不堪承受了。你回去好好想想吧!”
令人感到滑稽的是,经义不仅可以决狱,还可以解梦,这就是经义对人们意识的渗透。据说,从前有一个读书人将要赶京应试,他做梦梦见自己首先进入了试场,醒来后,他非常兴奋地告诉妻子自己做的梦,并高兴地说:“我本来觉得我考得不错,这个梦预示着我一定会夺得第一名。”妻子说:“不对,你没记着《论语》里写的是‘先进第十一’吗?”后来她丈夫被录取,果然名列第十一。
这些“律师”不仅可以随便解释经典,还可以随便解释各种东西,下面这个例子也许有助于说明这个问题。
明代苏州有个富人张老者,他的妻子只生了个女儿,没有生儿子,所以招了个上门女婿。后来,张老者的妾生下一个男孩,起名叫一飞。
一飞四岁时,张老者重病不起,他对女婿说:“妾生的儿子不能管家,我的财产当然应该给你们夫妇。你们只要能赡养他们母子,不让他们受冻挨饿,不让他们死在野外沟壑,就是你们积了阴德了。”说着,他拿出一张文书,上面写着:“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当时的理解是: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
老人死后,女婿就占有了张家的产业,毫不怀疑那张文书。后来一飞长大成人,就去官府申诉,要分家产。女婿把老人的文书呈送官府查验,官府看了文书,就把这事搁置不问了。
过了一些日子,上级官府的使者来到本地,一飞又提出诉讼,女婿仍前往提供了同样的证词。上级的使者看了老人的文书,改变了句读,念道:“张一非,吾子也,家财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然后对女婿说:“你的丈人明明说:‘吾婿外人’,你还敢据有他的家业吗?文书上把‘飞’字故意错写成‘非’字,是担心他儿子年幼被你所害而已。”于是把家产断给了一飞,人们都拍手称快。
【评议】
这真是温情脉脉的法律啊!的确,充满了正义的温情的法律确实要比冰冷的僵硬的法律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也更加理想,但礼入于法的温情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社会的产物,它的致命的弱点就是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上的不平等,而法律的不平等实际上就等于取消了法律。司马迁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这个观点在整个中国历史上也是很有代表性的,其意是说,礼仪的作用是在罪恶发生之前就禁止它,而法律只是在罪恶发生之后才加以惩处,一前一后,其轻重主次是非常不同的。因此,中国的法律往往是礼教的依附物,中国的法律往往与道德相混淆,所以,就很难得到独立的发展。也许,数千年来中国虽然有那样多的法典,却一直没有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这就是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