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治学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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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中国农民社会流动与政治控制(6)

第三,农民的社会流动,使传统城乡二元分治下的农民越来越多的进入国家福利体制,从而使中国的农民进入一个公民权利增长的时代。按照政治学家们的解释,国家福利体制是人们根据其公民身份和需要获得收益,这种收益的形式主要为免费公共教育、医疗服务与医疗补助项目、失业救济、丧失劳动能力福利、社会福利支出和食品补贴等等,分配机制是非竞争性的,对于社会资源的这种非竞争性的配置方式,不会导致社会结构性的不平等以及社会分层,却保障了社会成员特别是下层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人权,一定程度地消解了他们可能产生的各种不满和怨恨。还可以在最低、最起码的限度上提供和维护作为竞争中的机会均等的逻辑前提和应有内涵的起点上的平等,从而提高社会成员对于由竞争产生的社会不平等、社会分层的接受程度。另外,农民在社会流动中,较之于传统的乡村社会,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教育资源和政治资源等,农民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制度安排中所没有的利益,从而弥补制度缺陷。

第四,中国农民的社会流动促成了农民社会分化的梯度发展,经济上最先实现富裕的农民大部分实现了城市化,农村内部贫困者阶层也在急剧减少,农村社会的政治力量对比在流动中基本实现了均衡发展。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政治理论逐步变成制度化的利益安排,中国的农民社会流动影响着政治结构的变动,传统的国家与农民的政治关系、城乡政治关系、乡村的政治秩序、地区之间的政治关系都在国家着力解决农民社会流动问题中协调发展。

当然,农民社会流动中的消极方面也是存在的,尤以城市居民对农民的排拒和农民在城市的较高犯罪率影响最深。2006年以前,多数进入城市的流动农民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无劳动合同保护,难以形成城市居民应有的道德规范和法制观念,让城市政府和居民难以接受和容纳他们,以及基于二元社会结构的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流入地的城市市民对流动人口存在歧视倾向。流入城市的农民中普遍存在着身在城市又不属于城市的边缘人心态,这种心态使得部分流入城市的农民在城市生活工作中受挫后,容易将这种隔阂转化成不满,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从而成为潜在的犯罪动因;一般社会失范者大多都是社会边缘人,流入城市的农民子女在典型意义上也扮演着“社会边缘人”的角色。一方面,他们大多跟随父辈来自农村,接受了传统观念、习俗和生活方式等;一方面,他们每天所见所闻所感的大量的来自都市里的信息、规范和生活方式等;另一方面,城市却存在不少针对他们的人为的体制性歧视、限制。城市文明的排斥,不公正的待遇,使他们怀着深深的自卑和不满。在这样的情势下,流入城市的农民及其子女往往表现出一种角色上的冲突、认同上的危机和价值上的失范状态,很容易造成其人性的扭曲和形成反社会的人格。在农民的社会流动中,都存在农民无业和失业问题,与此伴随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绝大部分是涉财抢劫犯罪。犯罪地点包括工厂附近、学校、单位宿舍、居民住宅、娱乐场所、以公园为主的公共区域等,严重影响到居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家庭安全、娱乐和休闲等各个方面的生活,农民犯罪问题成为城市居民排拒农民的一个理由。

对此,学术界有一种的解释,认为从地域来看农民社会流动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的跨地域的职业流动,常见有跨省流动(从中西部流向东部)和跨地区流动(省内由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跨地域职业流动中的农民常常会面对城市社会的排斥,包括城市居民的排斥、城市生活方式的排斥和城乡制度的隔离等。如农民工经常面对的市场性边缘化和制度性边缘化问题就非常典型。市场性边缘化是指一部分农民工由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或者缺乏劳动技能和知识,或者年龄较大在城市找不到他们所期望的好工作,甚至根本找不到工作,从而无法提高他们的经济状况而成为边缘人。制度性边缘化则指中央或地方政府(主要指城市政府)制度供给不足或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制度的缺失以及把一部分农民工排斥在外的制度安排。这种集体性排他的制度安排通常仅仅因为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而把他们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关系网络之外,从而使他们享受不到正式制度下所载有的许多利益。二是地域内的流动,是县(市)区域内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动。地域内社会流动多发生在县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域内流动中的农民没有脱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各种社会支持网络,且在流动中形成新的业缘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支持度,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他们不经历不同地域文化的冲击,不存在文化适应问题。所以,农民犯罪问题在城市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责任问题和行为规范问题,而更多的则是制度安排和文化适应问题。

中国农民的社会流动,是社会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人口的流动,也是社会资源的流动,是农民在流动中获得发展机会,提升社会地位的过程,也是传统农业社会分化的过程,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在现代经济水平下,农民的社会流动基本属于有业流动,但也有无业流动。后者在中国历史上是有着深刻教训的。中国历史上曾发生多次因流民而引发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变革,无论哪一种,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都是巨大的。因此,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政治治理中,限制农民社会流动的政策和放任农民社会流动的政策都是错误的,建立一个促进农民社会流动的有序合理机制是最可靠的。其次,农民的社会流动虽然主要是向城市的就业流动,但同时农民的水平流动也在发展。在劳动力流动的同时,以劳动力流动为基础的农民家庭成员流动也在发展。这要求政府要不断地把流入者纳入社会政治和治理体系。再次,农民的社会流动会不断引起族群矛盾、利益群体矛盾、社区矛盾和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不能因此而限制农民的社会流动,而是要通过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公平而达到化解矛盾,惩治犯罪,促进社会建设。

(第三节)中国农民社会流动的政治控制

农民社会流动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也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共有的现象,是一种全球性的历史进程。中国农民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市转移,这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国家统计局的权威统计显示,1978年全国经济活动人口40682万,就业人员40152万,其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的共11830万人,占29.5%。到2007年底,中国的经济活动人口达到78244万,就业人员有76400万,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的有43839万,占到了57.4%。这就是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活动人口增加了2.7亿,而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增加了3.2亿多个就业机会。短短30年时间,几亿原来每天听队长敲钟下地的农民变成了现代工商企业的工人,可以说是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30年就业情况变革:成就不可低估话题并不轻松[J].新华网,2008—10—31.

但因户籍制度的阻碍,农民身份改变渠道的狭窄,农民社会流动速度的缓慢,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社会结构,成为制约农民社会流动的根本因素。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22页.可见,加强对中国农民社会流动的政治控制,实现城乡一体化是当代中国农民有序流动的战略选择。

中国的农民社会流动,在改革开放前,基本上是在国家的控制和主导下进行的,无论是内地农民向边疆地区的迁移性流动,还是贫困地区向发达地区的迁移性流动,或是农村向城市的工业化转移性流动,都是政府行为,农民的自主性很低,间或有些农民的生存性自主流动,也被政府管理,国家对农民的社会流动实行了强有力的政治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农民的社会流动虽然由政府引导和组织安排的情况,但主要的还是自主性流动。这种流动的原初动机主要是经济的,但产生的后果确大大超出了经济的范围,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农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产生了相关的政治诉求,这种流动,是农民权利增长的过程,以农民融入城市的权利增长最为明显。这种流动也是农民分化的过程,农民在流动中呈现多层次状况,中国农民的阶层化就是在这种流动中实现的。这种流动还是农民流动群体与其他群体不断产生各种冲突的过程,如各种流动农民为主体的犯罪群体性事件,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农民工维权的困境等等,如果控制不好,就会从一般的农民流动演变为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而成为政治层面上的突出问题。因此,对农民社会流动的政治控制是必须的。对农民社会流动的政治控制,要采取适合新时代的特点的政策调控体系来完成。

一、发挥城市吸纳功能,促进农民的有序流动

传统户籍制度及建立在其上的服务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等城乡有别的二元制度,无疑限制了农民的转移就业。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许多城市面临就业压力,依然对进城农民工进行必要的管理,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没有真正起到引导农民有序流动的作用,实际上只是增加了农民进城务工的羁绊。实际上,农民进入城市与城镇劳动力就业的互补性远大于竞争性。因此,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农民就业的问题,切实打破城乡二元隔离,积极推进农民的异地转移。在国家公共财政供给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因完全取消限制农民城市化的户籍制度,建立以就业为前提的户籍制度,为农民城市化提供稳定机制。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以限制人口城乡流动为目的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制度虽然仍在发挥作用,但已经没有现实的合理基础,其消极性远大于积极性。尤其在农民向城市的有序转移中体现的最为明显。由于这一制度,使得数量庞大的农民工流动群体游离于政府有效治理之外,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实现农民的有效转移,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首先,大城市要适当放开户籍制度,合理设置迁入“门槛”,中等城市以下则全部放开,以能力、资金或固定资产等为标准,吸纳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在县市和城镇,要通过城镇化建设,推动农村人流、物流、信息流向城镇和县市集中,广泛吸纳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实现城市的积聚发展;其次,建立以稳定的职业(或收入)和稳定的住房为标准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再次,建立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城乡统一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

良好的就业制度是农民是否能够顺利进入非农产业领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的重要先决条件。30多年的改革,市场化就业已经形成。在外围,已经通过广开门路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在内圈,已经通过公开招工在城市新增劳动力中确立双向选择关系;在核心层次上,已经通过全员劳动合同制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并通过劳动计划体制改革剥离企业富余人员。但是,自建国以来,中国形成的城乡分离的歧视性就业制度却一直存在。歧视性就业制度阻碍了中国农民社会和政治意义上的城市化。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实行,该法的实行充分体现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的道理。根据该法的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的规定,不难看出促进就业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头等大事。因此,应该规定,一个农民在城市或城镇,只要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在城市或城镇实现就业3年以上,就可以转为城市户口。当然,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城市化,就要实现进得来、稳得住、有发展。不使其具有城市户口而无城市谋生能力,成为弱势群体。要完善城市准入的就业制度,一方面,实行竞争性就业政策。通过设立职业资格,发放就业许可证的办法,限制低素质、低技能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这样既能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实现城市管理的有序化。另一方面,建立城乡开放的统一的正规化、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手段,实现城乡人口之间的正常迁移和流动。实行竞争性就业政策,实质上是实现劳动就业机会的均等。机会的均等不单单指结果上的均等,它是保障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改革以前,农民自由进城打工或从事非农业就业的机会接近为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启动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过去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的若干政策和体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松动,农民进城打工实现非农业就业的机会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从事就业的领域也逐步扩大。但是近几年,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速减缓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产生的大量城市职工下岗,使得城乡劳动力在低层次劳动力市场寻求就业机会方面产生矛盾,很多大城市为了缓解本地市民的失业状况,限制了外来农民所能进入的行业,造成了城乡劳动力就业机会方面的不平等,客观上既抑制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又不符合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