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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论社会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2)

对消费品(不论其为必需品或奢侈品)可以用两种方法课税。由消费者对使用或消费的一定种类的消费品每年支付若干税额;或对留在商人手中尚未交付消费者以前的货物课税。在完全被消费掉以前能维持一个长时期的消费品,最适于用前一种方法课税。即时地或比较迅速地被消费掉的消费品最适于用后一种方法课税。马车税和金银器皿税是前一种课征方法的例子,大部分其他赋税如货物税和关税是第二种课征方法的例子。

马车只要管理得好,可以用十年或十二年。在它离开马车制造人之手时,可以对它一次课税。但对买主来说,为了保有马车的特权每年付税4镑,肯定比对马车制造人一次付给40镑或48镑的额外加价,或相当于使用马车期间应付税额的总数更为方便。同样金银器皿可以使用100年以上。对每100盎司重的器皿每年付税5先令,约为其价值的1%,对消费者肯定会比一次付出相当于25年或30年税额的总数更为容易,后者会使价格至少提高25%或30%。涉及住宅的各种赋税每年支付不大的数目,肯定比在房屋最初建筑或出售时课征与各年税额相等的重税更为方便。

马修?德克尔爵士的著名的提议,就是所有的商品,即使是其消费是即时的或非常迅速的商品,也应当用这种方式来课税;商人不垫支什么,而消费者每年支付一定的数额,领取消费某种货物的执照。他的方案的目的是在促进对外贸易的各个部门,特别是贩运贸易;取消对进出口课征的一切赋税,从而使商人能运用他的全部资本和信用去购买商品和支付船运,两者不转用于垫支赋税。可是,用这种方式去对即时消费或迅速消费的货物课税的方案,似乎受到下列四种非常重要的反对。第一,比起按照普通课税的方式来,这种税会更不平等,或者说不是那么很好地和不同纳税人的支出和消费成比例。对麦酒、葡萄酒和火酒课征的税由商人垫支,最后由不同的消费者准确地按他们各自的消费比例支付。但是如果这种税通过购买一张饮用这些酒类的执照来支付,那么节饮的人按照他的消费比例,会比好酒的消费者纳税较重。一个大宴宾客的家庭会比款待客人较少的家庭纳税轻得多。第二,这种课税方式,即购买一年的、半年的或一季度的消费某种货物的执照,会大大降低对迅速消费货物课税的主要方便之一,即陆续支付。现在每瓶黑啤酒的价格是3便士半,其中对麦芽、酒花、啤酒课征的各种税连同酿酒人对垫支税款的特别利润共计为1便士半。如果一个工人能方便地拿出这3便士半,他就购买1瓶黑啤酒。如果他不能,他就满足于购买一品特;由于节约1便士就能得到1便士,这样他就由节制而获得了1法新。他陆陆续续地付税,愿付就付,何时能付就何时付;每一次付税都是完全自愿的,他想要不付就可以不付。第三,这种税所起的取缔奢侈法律的作用变小了。一旦购得执照以后,不论购买者饮多饮少,他缴纳的税总是一样。第四,如果一个工人每年、每半年或每个季度一次支付的等于他在这个时期所饮用的黑啤酒瓶数和品特数税额的总和,这个总额可能常常给他造成很大的困难。可见很明显,这种课税方式如果没有最严重的压迫,就不能获得和用现行的没有任何压迫的方式课税所得到的将近相等的收入。然而在几个国家,对即时或非常迅速地消费的货物就是用这种方式课税。在荷兰,每人付出若干来购买饮茶的执照。我已经得到对面包的课税,就农场和乡村消费的面包来说,就是用这种方式课征的。

消费税主要是向用于国内消费的国产货物课征。这种税只对少数几种最通用的货物课征。关于应当纳税的货物,关于每种货物应纳的税,均不可能有任何怀疑。这种税完全落在我所称的奢侈品上面,只有上述四种对盐、肥皂、皮革和蜡烛课征的税以及或许还有对普通玻璃课征的税是例外。

关税比货物税更为古老。这种税之所以称为关税,似乎是在表明自从遥远的古代以来习惯做出的支付。这种税似乎最初被认为是对商人利润课征的。在封建无政府状态的野蛮时代,商人也像城市的所有其他居民一样,被看作不比解放的奴隶更好,他们的人身受到轻视,他们的利得受到嫉羡。大贵族既已同意国王向他们自己的佃农的利润课征贡税,所以乐于同意对他们无意保护的这个阶级的人民课征同样的贡税。在这种愚昧的时代,并不懂得商人利润是不能直接课税的,或者说所有这种税的最后支付必然落在消费者身上,还带着一个颇大的超过数额。

外国商人的利得比英格兰商人的利得受到更大的嫉视。因此,对前者的课税自然会比对后者更重。这种对外国商人和对英格兰商人课税的区别起源于无知,又由垄断精神使之继续,即为了使我们自己的商人在本国市场和外国市场上享有优势。

除了上述区别以外,古代的关税向所有各种货物平等课征,不论为必需品或奢侈品,亦不论为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似乎认为,为什么一种货物的商人要比另一种货物的商人受到更多的优待呢?或者说为什么出口商人要比进口商人受到更多的优待呢?

古代的关税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或许是所有关税中最古老的,是向羊毛和皮革课征的税。这似乎主要是或完全是一种出口税。当毛织业首先在英格兰建立时,为了使国王不致因呢绒出口而丧失他对羊毛课征的关税,所以对呢绒也课征相同的税。其他两个部分是:第一,对葡萄酒的课税,每吨纳税若干,所以称为吨税;第二,对所有其他货物的课税,按它们的推定价值每镑纳税若干,所以称为镑税。在爱德华三世第47年,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价值每镑课税6便士,只有羊毛、带毛的羊皮、皮革和葡萄酒除外,对它们课征特别的税。在理查德二世第14年,这种税提高到每镑1先令;三年以后又降到6便士。亨利四世第2年提高到8便士,同一国王的第4年提高到1先令。从这时起到威廉三世第9年这种税继续为每镑1先令。吨税和镑税一般由同一议会法律拨给国王,称为吨税和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长时期内继续为每镑1先令,或5%;在关税的语言中,补助税表示这种5%的一般税。这种补助税现在称为旧补助税,仍然根据查理二世第12年规定的税率表继续课征。用税率表来确定应税货物价值的方法,据说比詹姆斯一世的时代更早。威廉三世第9、10年课征的新补助税是在大部分货物上额外课征5%。1/3和2/3补助税合起来又组成另一个5%。1747年的补助税对大部分货物课征第四个5%的税;1759年的补助税对某些特定货物课征第五个5%的税。除了这五种补助税以外,对某些种类的货物偶尔课征各种各样的其他赋税,有时是为了缓解国家的紧急需要,有时是根据重商主义体系的原则,为了调节国家的贸易。

重商主义体系逐渐变得越来越流行。旧补助税是对出口和进口不加区别地课征的。四种后来的补助税,以及嗣后向特种货物偶尔课征的其他赋税,完全落在进口上面,只有少数几个例外。大部分在古代向国产货物和制造品出口课征的赋税,或是减轻,或是被完全取消。在大多数场合,它们都被取消。甚至对其中的一些货物的出口还发给奖金。进口时已经纳税的外国货物,在出口时有时全部退税,在大多数场合退还一部分税。旧补助税对进口课征的税在出口时只退还一半,但是缴纳由后来的补助税所课征的进口税以及其他的进口税的货物,在出口时大部分都退还全部税款。这种不断加剧的偏重出口和挫抑进口只有少数的例外,主要涉及某些制造业的原料。我们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愿意这些原料对自己价格尽可能低廉,对他们的外国敌手和竞争者尽可能昂贵。因此之故,有时让外国原料免税进口,例如西班牙羊毛、大麻、粗亚麻纱。国产原料和我国殖民地特产原料的出口有时加以禁止,有时课征重税。英格兰羊毛的出口被禁止。海狸皮、海狸毛和茅香树脂的出口课征重税,大不列颠由于征服了加拿大和塞内加尔,几乎获得了对这些商品的垄断权。

我在本书第四编已经力图表明,重商主义体系对人民大众的收入、对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不是非常有利的。对君主的收入似乎也并不有利,至少就君主收入依存于关税而言是如此。

由于这种体系,有几种货物的进口被完全禁止。这种禁令在某些情况下完全阻止了、在另外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这些商品的进口,使得进口人不得不私运。它完全阻止了外国毛织物的进口,大大减少了外国丝和丝绒的进口。在两种场合,它可能使向这种进口课征的关税收入完全落空。

向许多种外国货物进口课征重税,以便阻止它们在大不列颠的消费,在许多场合只是鼓励了走私,在所有的场合使关税收入低于课征轻税时可能得到的收入。斯威夫特博士说,在关税的算术中,二加二不是等于四,有时只是等于一,就这种重税而言,这句话完全正确,如果不是由于重商主义体系在许多场合告诉我们要使用课税去作为垄断的工具而不是作为收入的工具,是决不会课征那种重税的。

对本国产品和制造品出口有时发放的奖金,以及对大部分外国货物再出口实行的退税,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和一种对国家收入最具破坏性的走私。众所周知,为了获得奖金和退税,有时将货物装船出海,但随后不久又从国家的某个其他地方重新秘密登陆。由于奖金和退税(其中大部分是通过欺诈得来的)使关税收入损失巨大。截至1755年1月5日为止的一年中,关税总收入为5068000镑。从这一收入中付出的奖金(虽然在这一年对谷物没有奖金),共167800镑。凭退税单及其他证明付出的退税,为2156800镑。奖金和退税共计2324600镑。由于这些扣除,关税收入只有2743400镑;从中再扣除薪俸及其他开支等管理费用287900镑,这一年的海关净收入为24呜……00镑。这样,管理费用为关税总收入的5%至6%,为扣除奖金和退税以后关税收入的10%以上。

由于对几乎所有进口货物课征重税,我国进口商人尽可能地进行走私,尽可能地少报关。反之,我国出口商人登记的数目比他们实际出口的多,有时是出于虚荣,假装是大商人,货物出口不纳税;有时是为了得到奖金或退税。由于这种种舞弊行为,在海关册上我国的出口大大超过了我国的进口,使得按他们所说的贸易差额来衡量国家繁荣程度的那些政客们感到说不出的舒服。

所有进口货物除特别免税的以外,均须缴纳某种关税,这种免税是不很多的。如果有任何在税率表中没有提到的货物进口,就根据进口人的宣誓,按价值每20先令课征4先令9 9/20便士,即是说,与五种补助税或五种镑税大致相当。税率表极为详尽,列举了许多种货物,其中许多是很少使用的,因此不为人所熟知。由于这种缘故,常常不能确定某种货物应归哪一类,因而应纳多少税。这样的错误有时会使海关官员遭到毁灭,常常给进口人造成许多的麻烦、开支和苦恼。因此,就明了、准确和清晰各点来说,关税远远不及消费税。

为了使任何社会的大部分成员能按他们各自支出的比例对公共收入做出贡献,不必对这种支出的每个项目都去课税。由货物税课征的收入被认为和由关税课征的收入一样平等地落在纳税人身上,而货物税只对少数几种最通用的和消费最多的货物课征。许多人的意见是,关税也可以同样仅限于少数几种货物,不会给国家收入造成任何损失,而于对外贸易则有巨大好处。

外国货物,在大列颠是通用和消费最多的,在现时似乎主要是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还有一些美洲的西印度群岛的产物,如糖、甜酒、烟草、可可豆等,以及一些东印度群岛的产物,如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几种纺织物等。这些货物在现时或许提供了关税收入的大部分。现时对外国制造品课征的税,如果你将少数上面列举的制造品除外,大部分不是为收入而课征的,而是为垄断而课征的,即是说为了使我国商人在本国市场上得到好处。通过取消所有的禁令,对外国制造品只对从经验得知的各种能为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物品课征轻税,我们自己的工人在本国市场上仍然有很大的好处,许多物品(其中有一些在现时不对政府提供任何收入,其他的提供收入也很少)却可能提供很大的收入。

重税,有时由于减少课税商品的消费,有时由于鼓励走私,为政府提供的收入常常比课征较轻的税所能得到的收入少。

当收入减少是消费减少的结果时,惟一的补救办法就是降低税率。

当由于鼓励走私的结果而使收入减少时,有两种补救办法:减少对走私的引诱,或增加走私的困难。对走私的引诱只能由降低关税去减少,走私的困难只能由建立一种最适于防止走私的管理制度去增加。

从经验来看,我相信,消费税法律似乎比关税法律更能有效地阻止和挫败走私人的活动。在两种不同赋税的性质所许可的范围内,在关税中引进一种类似货物税的管理制度,走私的困难可能会大为增加。许多人认为,要做出这种改变是非常容易的。

已经说过,应纳关税商品的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将货物存在他自己的私人仓库中,或存在由他自己出钱或由国家出钱设立的仓库中,后者的钥匙由海关官员保存,当他不在时不能打开。如果商人将货物存在自己的私人仓库中,必须立即付税,以后再不退还;这种仓库随时均可由海关官员巡视和检查,以便确定存货数量与所付税额是否相符。如将货物存入公共仓库中,直到将货物取出供国内消费时才付税。如果取出后出口,完全免税;但必须提供一定出口的保证。经营这种批发或零售的特殊商品的商人随时可由海关官员访问及检查,并须就在商店或仓库中保存的全部货物提供已经付税的合适证明书。现时对进口甜酒课征的所谓货物税就是按这种方式征收的,相同的管理制度或许可以推广应用于对所有进口货物的课税,只要这种税也像货物税一样,仅限于向最通用的和消费最多的几种货物课征。如果赋税推广到几乎所有的商品,像现在这样,容量足够的公共仓库可能不易提供;而具有非常脆弱性质的商品,或要求非常小心和注意才能保存的商品,商人不能放心付托给除自己的仓库以外的任何仓库。

如果由于采用这样一种行政制度,即使在很重的课税下,走私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予以制止;如果每一种税能时而提高,时而降低,在提高能为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时候就提高,在降低能为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时候就降低;课税永远用作收入的工具,而不用作垄断的工具;那么,至少和现在的关税净收入相等的一种收入可以从对少数几种最通用的和消费最多的货物输入的课税得来,似乎不是不可能的;这样,关税就可以和货物税一样,达到相等程度的简单、确定和准确。现在国家由于外国货物再出口在退税以后又重新登陆并在国内消费所损失的收入,在这种制度下可以完全免除。单是这种免除就会数目很大,如果再加上取消对国产货物出口的一切奖金(这些奖金事实上没有一种是以前所付的货物税的退税),那么,在作出这种改变以后,关税净收入可能完全和改变以前相等,那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说这样一种改变不会使国家收入遭受任何损失,它肯定会使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得到很大的好处。现在不课税的商品(占绝大多数)的贸易会完全自由,可以在全世界所有地区非常有利地运进运出。在这些商品中会包括所有的生活必需品,以及所有的制造原料。由于生活必需品的自由输入会降低它们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所以也就会降低劳动的货币价格,而又不在任何方面减少劳动的实际报酬。货币的价值是和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成比例的。而生活必需品的数量则与它们所能换得的货币数量完全无关。劳动货币价格的降低必然伴有本国制造品货币价格的成比例的降低,从而能使这种制造品在所有外国市场上获得某种优势。由于原料的自由输入,某些制造品价格降低的比例会更大。如果生丝能从中国和印度斯坦免税进口,那么英格兰的丝织品就会比法兰西和意大利的丝织品售价要低得多。没有必要去禁止外国丝和丝绒的进口。本国货物的售价低廉,不仅会使我们自己的工人占有本国市场,而且能极大地支配外国市场。即使是课税商品的贸易,也会比现在进行得更加有利。如果这种商品从公共仓库中提出向外国出口,此时完全免税,它们的贸易会是完全自由的。在这种制度下所有各种商品的贩运贸易会享受一切可能的好处。如果这些商品的交付是供国内消费之用,进口人在有机会向某个商人或某个消费者出售自己的货物以前不必垫支税款,那他就会比在进口时必须垫支税款的情况下售价较为低廉。在相同的税率下,国外消费贸易,即使是在课税商品,用这种方式进行也可能比现在得到更多的好处。

罗伯特?沃波尔爵士的著名的消费税计划的目的,就葡萄酒和烟草而言,就是要建立一种与这里所提议的非常相似的制度。当时向议会提出的法案虽然只包含这两种商品,但是普遍认为,这只是一种更广泛的计划的序幕。党派斗争,连同走私商人的利益,对这项法案掀起了那么激烈的然而是不公正的反对浪潮,所以这位首相认为最好是把它放弃;由于担心激起相同的反对,他的继任者没有人敢于重提这个计划。

对进口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奢侈品的课税,虽然有时也落在穷人身上,但主要是落在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有产者身上。例如对外国葡萄酒、咖啡、可可、茶、糖等等的课税。

对供国内消费的国产的比较低廉的奢侈品的课税,非常平等地落在所有各个阶级的人身上,按照他们各自的支出比例。穷人对他们自己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和麦酒付税,富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仆人所消费的这些商品付税。

必须指出,在每一个国家,下层阶级人民或中等阶级以下人民的全部消费,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价值上,都比中等阶级及中等以上阶级人民的全部消费要大得多。下层阶级的支出要比上层阶级的支出大得多。第一,每一个国家的几乎全部资本,每年都作为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在下层阶级人民间进行分配。第二,大部分来自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的收入,每年都在下层阶级人民间,作为家庭仆人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者的工资和维持费进行分配。第三,一部分资本利润属于下层阶级的人民,作为运用他们的小额资本产生的利润。小店主、小商人和各种零售商每年获得的利润数额很大,构成年产物的很大一部分。第四,也是最后,甚至有一部分土地地租也属于下层阶级;很大一部分属于比中等阶级略低的人,一小部分属于最低的阶级;普通劳动者有时保有一两英亩土地的财产。所以,这些下层阶级人民的支出个别看来虽然很小,集体看来,其全部总是占社会全部支出的绝大部分,剩下来的供上层阶级消费的国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不论在数量上和价值上,总是要小得多。因此,主要落在上层阶级人民支出上或落在年产物较小部分上的税提供的收入,比起不加区别地落在所有阶级支出上的税、甚至主要是落在下层阶级人民支出上的税或者说不加区别地落在全部年产物或主要落在大部分年产物上的税所提供的收入要小得多;因此,对国产发酵和酒精饮料的原料和制成品就支出课征的所有各种消费税提供的收入最多;这一部分消费税大部分或主要落在普通人民的支出上。在1775年7月5日截止的一年中,这部分货物税的总收入为3341837镑9先令9便士。

可是,必须永远记住,应当课税的是下层阶级人民的奢侈支出而不是必要支出。对他们的必要支出的课税,最后会完全落在上层阶级人民身上,落在年产物的较小部分上而不是落在它的较大部分上。在所有的场合,这种税或是会提高劳动的工资,或是会降低对劳动的需求。不将这种税的最后支付转到上层阶级人民身上,就不可能提高劳动的工资;不减少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所有赋税最后从而支付的资源,就不可能减少对劳动的需求。不论这种税使对劳动的需求落到什么状况,它一定会使工资高于在那种状态下本来会有的水平,这种工资提高额最后必须由上层阶级人民支付。

酿造的发酵饮料和蒸馏的酒精饮料,不是出售而是供自用的,在大不列颠不纳任何货物税。这种豁免的目的是在使私人家庭不受收税人员的令人讨厌的访问和检查,它使这种税的负担落在富人身上比落在穷人身上较轻。诚然,供私人使用的蒸馏不很普遍,虽然有时也这样做。但在乡村,许多中等家庭、几乎所有的富裕大家庭都自己酿造啤酒。因此,他们的浓啤酒的价值每桶比普通酿酒商的少8先令,后者必须得到垫支税款及所有其他垫支的利润。因此,这种家庭饮用的啤酒比普通家庭所能饮用的同一质量的啤酒每桶必然要少付9先令或10先令,后者总是以一点一点地向酿酒厂或酒店购买啤酒较为方便。同样,供私人家庭使用而制造的麦芽,也不受收税人员的访问和调查,但在此场合家庭须按每人7先令6便士缴纳货物税。7先令6便士等于10蒲式耳麦芽的货物税,这个数量完全等于任何节饮家庭的所有成员――男人、妇女和儿童平均可能消费的。但在富裕的大家庭,常常在乡间款待宾客,家庭成员所消费的麦芽的饮料只构成家庭消费的很小一部分。然而,或者是由于这种课税,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供私人使用的制造麦芽不及酿造普通。很难想象,这种供私人使用的酿造或蒸馏不课征同一种税究竟有什么正当的理由。

常常有人说,对麦芽课以较轻的税,可以获得比现时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重税更大的收入;瞒骗税收的机会在酿酒厂比在麦芽制造场更大;为自己消费而酿造的人,免纳一切税,而为自己消费而制造麦芽的人则不能免税。

在伦敦的黑啤酒酿造厂,一夸特麦芽普通酿造两桶半以上有时酿造三桶黑啤酒。向麦芽课征的各种税为每夸特6先令;向黑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为每桶8先令。因此,在黑啤酒酿造厂,向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税为每夸特麦芽产物26至30先令。在供普通乡村销售的乡村酿造厂,一夸特麦芽所酿造的很少低于两桶浓啤酒和一桶淡啤酒,常常为两桶半浓啤酒。对淡啤酒课征的各种税为每桶1先令4便士。可见,在乡村酿造厂,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就每夸特麦芽的产物来说,很少低于23先令4便士,常常为26先令。可见,整个王国平均计算,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税总额,就每夸特麦芽的产物来说,估计不少于24或25先令。但是,通过取消对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通过将麦芽税增至三倍,即每夸特麦芽从课税6先令提高到18先令,有人说,从这种单一税可能获得比现时从所有那些重税所获得的更多的收入。

诚然,在旧麦芽税中,包含了苹果酒每半桶4先令和强烈啤酒每桶10先令的税。1774年,苹果酒税的收入只有3083镑6先令8便士。这个数目或许比它的通常数目略少,这一年对苹果酒课征的各种税都比平常收入少。对强烈啤酒的课税虽然比较重,但收入更少,因为对这种酒类消费较少。但是为了弥补这两种税在平时可能有的数额,在所谓地方货物税中包括了,第一,苹果酒每半桶课旧货物税6先令8便士;第二,酸果汁酒每半桶课旧货物税6先令8便士;第三,醋每半桶课旧货物税8先令9便士;最后,蜜蜂酒每加仑课旧货物税11便士。所有这些税的收入或许可以抵偿所谓对苹果酒和强烈啤酒每年课征的麦芽税而有余。

麦芽不仅用来酿造啤酒和麦酒,而且用来制造下等火酒和酒精。如果麦芽税提高到每夸特18先令,那就必须降低对以麦芽作为部分原料的各种下等火酒和酒精所课的货物税。在所谓麦芽酒精中,麦芽普通只占原料的1/3,其余2/3为大麦,或1/3大麦和1/3小麦。在麦芽酒精的蒸馏厂中,走私的机会和引诱都比在酿造厂或麦芽制造场要大得多;

这种机会是由于酒精的容积小而价值大产生的;这种引诱是由于税率较重产生的,计每加仑酒精课税3先令102/3便士。增加对麦芽的课税,降低对蒸馏的课税,走私的机会和引诱都会减少,这可能使国家收入进一步增加。

在过去的一些时候,大不列颠的政策是挫抑火酒的消费,因为认为它有损害普通人民的健康和腐化他们的道德的倾向。按照这种政策,对蒸馏的减税不能太大,以便不致在任何方面降低这种酒类的价格。火酒可以仍然像过去一样贵,同时啤酒和麦酒这种卫生的、振奋精神的酒类的价格可以大大降低。这样,人民可以解除他们现时最为抱怨的负担之一,同时国家的收入可以大为增加。

戴夫南博士反对对现行货物税制度做出这种改变的意见,似乎是没有根据的。这些反对意见是:这种税不像现时这样划分,平等地落在麦芽制造人的利润、酿酒商的利润和零售商的利润上;就其影响利润而言,会完全落在麦芽制造人的利润上;麦芽制造人不很容易在他的麦芽提价中收回他付出的税额,像酿造人和零售商在他们酒类的提价中那样;而且对麦芽课征的这样重的税可能会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

任何赋税都不能在长时期内降低任何一个行业的利润率,后者必然总是和邻近的其他行业保持它的水平。现行对麦芽、啤酒和麦酒的课税并不影响经营这些商品的商人的利润,他们全都从自己商品的提高价格中收回垫支的税,连同额外的利润。诚然,税收会使课税商品的价格高昂,以致减少对它的消费。但是麦芽的消费是在麦芽酒中,对一夸特麦芽课18先令的税不可能使这种酒的价格比在课征其他的税(现时为24或25先令)时更高。反之,这种酒可能变得更便宜些,它的消费很可能是增加而不是减少。

很不容易理解,为什么麦芽制造人在他的麦芽的提高价格中收回18先令,会比现时酿酒商在他们酒类的提高价格中收回24、25有时是30先令更难。诚然,麦芽制造人在每夸特麦芽上现在要垫支的税不是6先令,而是18先令。但是酿酒人现在要垫支的税是他酿造所用的每夸特麦芽24、25有时是30先令。麦芽制造人垫支较轻的税,比起现时酿酒商垫支较重的税来,不可能更不方便。麦芽制造人在他的仓库中所储存的在长时期将要使用的麦芽,不会比酿酒人在他的酒窖里经常保存的啤酒和麦酒更多。因此,前者也能和后者一样快地收回他的货币。但是,不管垫支较重的税会给麦芽制造人带来多么大的不方便,可以通过给予他以比现时普通给予酿酒商的信用较长的信用去补偿。

如果对大麦的需求没有降低,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也就不可能减少。而制度的改变,使对酿成啤酒和麦酒的麦芽课税从每夸特24和25先令降到18先令,很可能增加而不是减少对大麦的需求。此外,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总是会和其他同等肥沃和同等耕种良好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将近相等。如果少些,一部分大麦耕地不久就会转到某种其他的用途;如果多些,更多的土地就会转用于种植大麦。当土地的任何一种产物的普通价格可以称为垄断价格时,对它课税必然会减少栽种土地的地租和利润。当葡萄酒远远落后于有效需求,以致它的价格总是高于与其他同等肥沃和同样耕种良好的土地的产物的自然比例时,对葡萄酒这种贵重的产物的课税,必然会降低这些葡萄园的地租和利润。葡萄酒的价格已经达到普通送往市场的数量所能得到的最高价格,不减少这种数量就不可能将其价格提高;不承担更大的损失就不可能减少那种数量,因为土地不能转用于种植任何其他具有同等价值的产物。因此,赋税的全部重量会落在地租和利润上,确切地说是落在葡萄园的地租上。当有人提议对食糖课征新税时,我们的食糖种植人常常抱怨,这种税的全部重量不是落在消费者身上,而是落在生产者身上,生产者决不能将他们纳税以后的食糖价格提得比以前更高。在纳税前的价格似乎是垄断价格,用来表明食糖不是适当的课税对象的论据,或许正好证明它是适当的课税对象,垄断者的利得,当他们能获得这种利得时,肯定是最适当的课税对象。但是大麦的普通价格从来不是垄断价格,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从来没有超过和其他同等肥沃和同等耕种良好土地产物的自然比例。对麦芽、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从来没有降低大麦的价格,从来没有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对酿造人来说,麦芽的价格经常与对它课征的税额成比例地上升,这种税,连同对啤酒和麦酒课征的各种税,经常提高价格,或降低这种商品的质量(二者是一回事)。这种税的最后支付经常落在消费者身上,而不是落在生产者身上。

由于这里所提出的制度改革,惟一可能受害的人是为自己私用的目的而酿造的人。但是这一上层阶级的人民现时享有的豁免支付贫苦劳工和工匠所缴纳的非常重的税肯定是最不公正、最不平等的,即使上述改革永不实行,也应当予以废止。可是或许是这一上层阶级人民的利益,迄今阻止了这一肯定会增加国家收入和救济人民的制度改革。

除了上述关税和货物税这种赋税以外,还有几种其他赋税对价格会产生更不平等和更间接的影响。其中有法国的所谓Péages〔通行税〕,这在古老的撒克逊时代称为Duties of Passage〔通行税〕,其最初的目的似乎和我们的关卡税(turnpike tolls)或我们的运河和通航河道通行税相同,是为了维持道路或航行。这种税当应用于这个目的时,最适当的课征办法是根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由于最初这是一种地方的和省的税,应用于地方的和省的目的,所以它们和管理在大多数场合委托给课征的市、教区或庄园,这种社团被认为是依这种或那种方式对它们的使用负责的。君主是完全不负责任的,但在许多国家却自己掌握了这种税收的管理权;虽然他在大多数场合大大加重了这种课税,在许多场合却完全忽视了它的应用。如果大不列颠的关卡税变成了政府收入来源之一的话,通过许多其他国家的实例,可以知道它的可能结果是什么。这种通行税无疑地最后落在消费者身上,但消费者不是按照他付税时的支出比例纳税的,不是按照他所消费的东西的价值,而是按照消费物的体积和重量。当这种税不是按体积或重量而是按货物的推定价值课征时,它就会变成一种内地关税或货物税,大大阻碍一个最重要的贸易部门,即国家的内地贸易。

有些小国家,对在陆地或水上从一国运往他国的过境货物征收一种类似通行税的税。在有些国家,这种税称为过境税(transit-duties)。有些意大利小邦,位于波河及其支流之上,从这种税得到一些收入,完全由外国人支付,这或许是一个国家能向外国国民课征而不在任何方面妨碍自己的工商业的惟一的税。世界上最重要的过境税是丹麦国王向所有通过波罗的海峡(the Sound)的商船课征的。

作为关税和货物税的一大部分的是对奢侈品课税,它虽然不加区别地落在每一种收入上面,最后或没有报偿地是由课税商品的消费者支付的,但它并不是平等地或成比例地落在每一个人的收入上。由于每个人的心情规定他的消费程度,每一个人做出贡献是根据他的心情而不是和他的收入成比例的,浪费者比他们的应有比例贡献得多,节约者则比他们的应有比例贡献得少。在一个拥有巨大财富的人的幼年,他从国家的保护获得很大收入,但他由消费而对国家所做的贡献,普通很少。住在另一个国家的人对自己收入来源所在国的政府的维持,并不通过自己的消费做出任何贡献。如果在这种国家不课征土地税、对不动产或动产的转移不课征任何重税,像在爱尔兰那样,这种不动产业主可能从一个政府获得很大的保护,而对它的维持不贡献一个先令。在政府在某些方面附属或依存于另一国家政府的国家,这种不平等可能是最大的。在附属国拥有最广泛的财产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选择住在统治国。爱尔兰正是处在这种情况下,因此对不动产业主课税的提议在该国受到很大的欢迎是不足为奇的。要确定何种住在国内或多久住在国内时一个人才能作为不动产业主而受到课税,或课税应当在什么时候开始或终止,或许有些困难。可是,如果你把这种非常特殊的情势除外,由于这种税收而产生的个人所做贡献的任何不平,可能由造成这种不平的情势本身得到补偿,这种情势是,每一个人的贡献都是完全自愿做出的,他完全有权力去消费或不消费这种课税商品。因此,当这种税是合适地估征并对合适商品估征的,缴纳这种税就比缴纳其他的税更少有人发牢骚。当税收由商人或制造业者垫付时,最后做出支付的消费者最终就将它和商品价格混同起来,几乎忘记了他们是在付税。

这种税是或可以是完全确定的,可以这样来评估,使得关于付多少或在何时应当付即关于付税的数量和付税的时间,不留下任何疑点。不管在不列颠的关税中或在其他国家的同一种税收中有时发生什么不确定的情形,从这种税的性质却不可能产生不确定,除了由于课征这种税的法律措词有不准确或不灵活的地方。

对奢侈品的课税一般是并且总是可以零星支付,按照纳税人需要购买课税商品的比例而定。在付税时间和方式上,它是或可能是所有税收中最方便的。因此,整个说来,这种税和其他税一样,是符合有关课税四原则中的前三个原则的。它在每一个方面都违反第四个原则。

这种税,按其对国库带来的收入的比例来说,总是比几乎任何其他的税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多或使人民不能得到的多。它依可能有的四种不同情况造成这种结果。

第一,这种税的课征,即使用最适当的方式进行,也要求有大量的关税和货物税人员,他们的薪俸和津贴是对人民的真实课税,不为国库带来任何东西。可是,必须承认,这种支出在大不列颠比在大多数其他国家要少。在1775年7月5日截止的一年中,在英格兰消费税委员管理下的各种赋税的总收入为5507308镑18先令8?便士,这是花了5.5%的费用来征集到的。可是,在这个总数中必须扣除征税货物出口的奖金和退税,使净收入降到500万镑以下。盐税是一种消费税,但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课征,征收费用更大。关税净收入不是250万镑,官员的薪俸及其他开支占10%以上。但海关官员的津贴在到处都大于他们的薪俸,在某些港口为薪俸的二倍至三倍。所以,如果官吏的薪俸及其他支出为关税净收入的10%以上,那么征课该项收入的开支、薪俸和津贴加在一起,就可能达到20%或30%以上。消费税官员很少或根本没有津贴,这一部分收入的行政机构是新近建立的,一般不像关税行政机构那样腐败,时间的长度尚未引进和容许许多流弊。如果对麦芽课征现在对麦芽和麦芽酒用各种税所征收的全部收入,一般认为可节约每年货物税支出5万镑以上。将关税仅限于少数几种货物,按照货物税法来课征这种关税,从每年关税支出或许可能获得更大的节约。

第二,这种税对某些产业部门必然会造成某种阻碍或挫抑。由于它们总是提高课税商品的价格,所以它们会挫抑该商品的消费,因而也会挫抑它的生产。如果那是一种本国生产的商品或制造品,就会使用较少的劳动去生产或制造它。如果那是一种外国商品,这样赋税使价格提高,本国制造的同一种商品诚然可以因而在本国市场上获得某种好处,较大数量的本国劳动可以因而转向制造它们。但是这种外国商品的价格提高虽然可以鼓励某一部门的本国产业,却必然会几乎在每一个其他部门挫抑这种产业。伯明罕的制造商购买他的外国葡萄酒越贵,他就必须越贱地出售他的用来购买外国葡萄的那部分五金器具或使这种五金器具的价格越贱(二者是一回事)。因此,那部分五金器具由于对他价值较小,他制造这种器具的激励也就越小。一国消费者对另一国剩余产物付出的越贵,他售出用来购买它们的那一部分自己的剩余产物或它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就越贱。他们自己的那部分剩余产物就变得对他们价值较小,他们就较少激励要去增加它的产量。可见,所有向消费品课征的税均有一种倾向:如其为本国商品,就会使制造课税商品中所使用的生产性劳动的数量降到自然会有的水平以下;如其为外国商品,就会使制造用来购买课税外国商品的本国商品所使用的生产性劳动的数量降到自然会有的水平以下。这种税也会或多或少地改变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使之转入一种与它自己会采用的方向不相同的、一般也不是那么有利的方向。

第三,希望通过走私来逃避纳税常常招致没收财产及其他处罚,使走私人完全破产;一个人虽然由于违犯自己国家的法律而无疑是极其应受惩罚的,但他常常并不能违犯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他的国家的法律不曾将大自然不认为是罪行的事定为罪行,他在每一个方面就会是一个极好的公民。在至少一般怀疑有做出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及大大地妄用公共收入的腐败政府,用来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很少受到尊敬。当不用伪证就能找到容易的和安全的走私机会时,还对走私有所顾虑的人是不会很多的。假装对购买走私货物有所顾虑(购买走私货物虽然是对违犯收入法和几乎总是与之相伴的伪证的鼓励),在大多数国家都会被认为是伪善的一种表现,不但不能得到任何人称赞,反而会使假装这样做的人被怀疑为是比他的大多数邻人更大的骗子。由于公众的这种纵容,走私人常常被鼓励去继续从事一种他这样被教导去看作在某种程度上是无辜的行业;当收入法的严峻惩罚正要落到他头上时,他常常要用暴力去捍卫他习惯地看作是自己的正当财产的东西。从最初或许是由于轻率而不是由于想要犯罪,最终他常常成为社会法律的最死硬的最坚决的破坏者之一。由于走私人的破产,他的资本以前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现在却被吸收到国家收入或税收官员的收入中,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使社会的总资本减少,使本来会得到维持的有用劳动减少。

第四,这种税至少使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要常常受到税收人员的访问和令人讨厌的检查,无疑地有时使他们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总使他们遭受许多麻烦和苦恼;虽然像已经说过的,严格说来苦恼并不是支出,却肯定是等于一个人愿意用来使自己免除这种苦恼的支出。消费税法律,虽然就制定这种法律的目的来说更有效力,却比关税法律更加令人苦恼。当商人进口了应课某种关税的货物时,在缴纳关税并将货物存入自己的仓库以后,他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不会遭受海关官员的进一步的麻烦和苦恼。应课货物税的货物却不是如此。商人无法中止货物税官员的不断访问和检查。因此,消费税比关税更加不受人欢迎,征收货物税的官员也是如此。有人说,这些官员虽然一般或许也完全像海关官员一样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但是由于这种职责迫使他们常常要去找他们的一些邻人的麻烦,所以他们普通养成了一种他人常常并不具有的冷酷性格。可是,这种说法或许只不过是舞弊商人的意见,他们的走私由于货物税官员的勤勉而受到阻止或者被发现。

对消费品的课税和因其在某种程度上产生的不可分离的那种不方便,落在大不列颠人民身上也和落在政费几乎一样浩繁的其他国家人民的身上一样轻。我们的状况不是十全十美的,是还有待于改善的,但和我们的大多数邻国的情况一样好,或许比他们的情况还要好一些。

由于对消费品课税就是对商人利润课税的思想,这种税在有些国家对货物的每一次出售都一再课征。如果对进口商和制造商的的利润课税,那么对介乎他们之一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切中间买主似乎也应同样课税。西班牙的著名的Alcavala〔消费税〕似乎就是根据这个原则建立的。它在每一种财产――不论为动产或不动产――出售时课征,起初为10%,后来为14%,现在仅为6%;在财产每次出售时均重复课征。这种税的课征要求有足够多的税收官员,去监视不仅是从一省到另一省,而且是从一个商店到另一个商店的货物运输。它不仅使某些种货物的买卖人,而且使所有各种货物的买卖人――每一个农场主、每一个制造商、每一个商人和店主都遭受税收人员的不断访问和调查。在建立这种税的国家的大部分地区,不能生产出供在远方销售的东西。国家每个地区的产物,必定会和邻近的消费成比例。因此,乌兹塔里茨将西班牙的制造业的毁灭归因于这种Alcavala〔消费税〕。他可以将农业的衰落同样归因于它,它不仅是向制造品课征的,而且也向土地的天然产物课征。

在那不勒斯王国有一种类似的税,按所有契约价值的3%课征,因而也向所有销售契约的价值课征。它比西班牙的税轻,而且在大部分的城市和教区可以支付一种补偿金去代替。它们可以用自己所喜欢的方式去征取这种补偿金,一般是用不干扰当地的内地贸易的方式。因此,那不勒斯的税不像西班牙的税那样具有破坏性。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所有地区的课税划一制度(只有少数无关重要的例外),使国家的内地贸易,即内陆和沿海岸贸易,几乎是完全自由的。内陆贸易几乎完全自由,大部分货物可以从王国的一端运往另一端,不要求有任何的许可证或通行证,也不受税收人员的盘诘、访问或检查。有少数例外,但并不干扰国家内地贸易的任何重要部门。沿海岸运输的货物要求有证明单或海关放行证。可是,如果你将煤炭除外,其余货物几乎全是免税的。这种内地贸易的自由是课税制度划一的结果,它或许是大不列颠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每一个大国必然是它自己产业的大部分产物的最好的和最广泛的市场。如果由于相同的划一所产生的相同的自由能推广到爱尔兰和各殖民地,那么国家的伟大和帝国的每个地区的繁荣或许会比现在的程度更大。

在法国,各省实行不同的税法,要求有众多的税收人员驻扎在王国边境以及几乎每一个省的边境,以阻止某些货物的输入,或对输入课征某种税,使国家的内地贸易受到很大的干扰。有些省可以缴纳赔偿金去代替盐税(gabelle)。其他的省完全免征盐税。有些省完全免除烟草专卖,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则由总包税人享有烟草专卖权。aids(货物税)与英格兰的货物税相当,在不同的省非常不同。有些省完全免纳这种税,而支付一种赔偿金或相等的东西。在实行这种税并实行包税的地方,有许多种地方税只在某个市或某个区征收。Traites(关税)与我们的关税相当,将王国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实行1664年关税的省,称为五大包税区的省,包括皮卡第、诺曼底和王国的大部分内陆省份;第二,实行1667年关税的省,称为外疆各省,包括大部分的边境省份;第三,据说是当作外国对待的各省,或者说,由于它们被允许和外国进行自由贸易,在它们和法国其他省份进行贸易时,课征对其他外国相同的税。这些省份是阿尔萨斯,麦茨?图尔和凡尔登三个主教管区,以及敦刻尔克?贝允和马赛三个市。在五大包税区(这样称呼是由于古代将关税分成五大部门,每一部门最初都是一个特别包税区的对象,虽然现在已经合并为一个)各省,以及在外疆各省,有许多地方税只在某一个市或区实行。在被当作外国对待的各省,特别是在马赛市,也有一些这样的地方税。毋需说明,这样会对国家的内地商业造成多么大的限制,以及需要有多少税收官员来驻守这些不同省份和地区的边界,它们都是实行这种不同的课税制度的。

除了由于复杂的税法制度所引起的一般限制以外,除谷物之外或许是法国的最重要产物的葡萄酒的贸易在大部分的省受到特别的限制,这是由于对某些省份和地区的葡萄园比对其他葡萄园给予的特殊优惠引起的。我相信,可以发现,葡萄酒最有名的省份是葡萄酒贸易受到这种限制最少的省份。这种省份所享有的广泛市场,鼓励在它们的葡萄园栽培和随后在它们的葡萄酒酿造两方面都得到良好的管理。

这种不同的和复杂的税法不是法国所独有。米兰这个小公国划分为六省,每省对几种不同的消费品有不同的课税制度。领土更小的帕马公国划分为三个或四个省,每省也同样有它自己的制度。在这种荒谬的管理下,只有土地的十分肥沃和气候的异常适宜才使得这些国家免于不久即陷入极端贫困和极端野蛮的状态。

消费税可以用两种方法课征:一是设立官员由政府任命并向政府直接负责的行政机构去征收,其收入必然一年与一年不同,依税收不时的变动而异;二是按一定的税额包出,包税人可以任命他自己的官员,这些人虽然必须按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征税,但处于总包税人的直接监督之下,向他直接负责。包税决不能成为最好的最节约的征税方法。除了为支付约定税额、官员的薪俸和全部行政开支所必要的以外,包税人必须从税收中获得一定的利润,至少与他所作出的垫支、他所承担的风险、他所经历的麻烦和他为管理一项如此复杂的事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成比例。政府在自己的直接监督下建立一种和包税人所建立的相同的管理机构,至少可以省去这种利润,这种利润几乎总是大得可怕的。要承包公共收入的任何巨大部门,要求有巨大的资本或巨大的信用,单是这种情况就会使对这样一种事业的竞争限制在极少数人中间。在少数具有这种资本或信用的人中,只有更少数的人才具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这种情况进一步限制了竞争。可以成为竞争者的这非常少数的人,觉得联合起来更符合自己的利益,他们成为合作者而不是竞争者,在包税投标时,他们所出的标价大大低于实际的价值。在公共收入实行包收的国家,包税人一般是最富有的人。单是他们的财富就激起了公众的愤怒,而几乎总是伴随着这种暴发财富的虚荣,以及他们通常炫耀这种财富的愚蠢的夸张,更进一步地激起那种愤怒。

公共收入的包税人从来不觉得法律过于严厉,这种法律惩处任何逃税的企图。他们对纳税人毫无怜悯之心,这些人并不是他们的臣民,如其在他们包税期满之后的那一天普遍破产,也不影响他们的利益。在国家处于最紧急状态之时,君主对自己收入的确切支付的渴望必然是最大的,此时包税人总是要抱怨说,如果没有比现行法律更严峻的法律,即使是最通常的税额他们也不能付出。在这种国家困难的时刻,他们的要求是无法反驳的。因此,税法逐渐变得越来越严厉。在大部分公共收入均实行包税的国家,税法总是最严酷的。在君主直接监督下征税的国家,税法是最温和的。即使是最坏的君主,也会对他的人民感到更多的同情,这是不能期于他的包税人的。他知道,他的家族的永远伟大依存于他的人民的繁荣,他决不会为了他自己的任何暂时的利益去有意地破坏这种繁荣。对他的包税人来说就不是这样,这些人的伟大不是人民繁荣的结果,而是破坏这种繁荣的结果。

有时候一种税不仅以一定的税额包出,此外还给予包税人以对课税商品的垄断权。在法国,烟草税和盐税就是用这种方式征收的。在这种场合,包税人从人民索取的不是一种而是两种过度的利润:包税人的利润,垄断者的更加过度的利润。烟草是一种奢侈品,每一个人都有买或不买的自由。但盐是一种必需品,每一个人都必须向包税人购买一定的数量;因为如果他不向包税人购买这个数量,一般认为他就会向走私者购买。对两种商品所课的税是特别重的。因此对许多人来说走私的诱惑是不可抗拒的,同时法律的严峻和包税人的官员的警觉使屈服于这种诱惑的人几乎肯定会倾家荡产。盐和烟草的走私每年将几百人送进监狱,此外还有很多的人被送上断头台。用这种方式课征的这些税为政府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烟草包税额全年为22541278利佛。盐税的包税额为全年36492404利佛。两种情况的包税从1768年开始,持续六年。把人民的鲜血看做和国王收入比较一钱不值的人,或许会赞成这种课税方法。在许多其他国家也建立了相同的盐和烟草的税收和垄断,特别是在奥地利和普鲁士领土内以及意大利的大部分邦。

在法国,王室的大部分实际收入是从八个来源获得的: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的税、盐税、货物税、关税、官有财产和烟草包税。后五者在大部分的省都实行包征。前三者在到处都是由政府直接监督和指导的行政机关征收的,普遍承认,按照它们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钱的比例,送入国库的比其他五种多,后者的管理是更为浪费的虚浮的。

法国的财政在现时状态下似乎可以进行三种非常明显的改革。第一,废除贡税和人头税,增加二十取一税,使其增加的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这样就使王室的收入可以保持,征收费用可以大大减少,贡税和人头税所造成的下层阶级人民的苦恼可以完全防止,上层阶级的负担也可以不致比现在更重。我已经指出过,二十取一的税是一种和所谓英格兰土地税非常近似的税。大家承认,贡税的负担最后落在土地所有人身上;大部分的人头税是按应纳贡税每镑若干的比率估征的,它的大部分的最后支付也一定同样落在相同阶级的人身上。因此,二十取一的税虽然有所增加,以便获得与贡税和人头税数额相等的额外收入,但上层阶级人民的负担,仍然可以不致比现在更重。由于贡税通常向各个人的地产和租户课征中的巨大不平等,改革之后许多个人的负担无疑会加重。这种享有特惠者的利益和反对,最可能阻止这种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改革。第二,使盐税、货物税、关税、烟草税即一切关税和货物税在王国的所有一切地区划一起来,这些税的征收费用可以大为节省,而王国的内地贸易也可以变得和英格兰的一样自由。第三也是最后,将所有这些税交由一个由政府直接监督和指导的机关管理,总包税人的过度利润可以纳入国家收入。由于个人的私人利益所产生的反对,也很可能阻止后两种改革计划的实现,像阻止第一种改革计划的实现一样。

法国课税制度在每一个方面似乎均劣于不列颠制度。在大不列颠,每年向不足800万人民征取到1000万镑,不可能说有任何一个阶级受到压迫。根据埃克斯皮里神父搜集的资料,及《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作者的观察,情况可能是:法国,包括洛林和巴尔在内,约有2300万或2400万人,为大不列颠或许拥有的人口的三倍。法国的土壤和气候优于大不列颠的。法国土地的改良和耕种远在大不列颠之先,因此,凡是需要长时期来建造和积累的事物,法国都比大不列颠多,如大城市以及城市和乡村中方便的和建筑良好的房屋。有了这些优势,可以期望在法国能课征到3000万镑的收入去支持国家,就像在大不列颠课征1000万镑那么容易。根据我所能得到的最好的估计(虽然我承认是非常不完全的估计),1765年和1766年,归入法国国库的全部收入,通常在308至325百万利佛之间;即是说,不足1500万镑,没有达到预期的半数,如果法国人民也按照大不列颠人民的同一比例纳税的话。可是一般承认,法国人民受到赋税的压迫比大不列颠人民重。不过法国肯定是欧洲的一个大帝国,除大不列颠帝国以外,享受着最温和最宽容的政府。

在荷兰,对生活必需品课征重税据说破坏了他们的主要制造业,甚至可能逐渐地阻碍他们的渔业和造船业。大不列颠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是微不足道的,迄今没有任何制造业受到课税的摧毁。不列颠制造业负担最重的税只有一些原料进口税,特别是对生丝的进口。可是荷兰中央政府和各市的收入据说达525万英镑以上,由于荷兰人口不能被认为超过大不列颠人口的三分之一,所以按照人口的比例,他们一定被课税较重。

在所有适当的课税对象均已课税之后,如果国家的紧急状况仍然继续要求新税,那就必须向不适当的对象课征。因此,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可能并不是由于荷兰共和国的愚昧无知,它为了获得和维持自己的独立,尽管做出了巨大的节约,还是被卷入了耗费巨大的战争,以致不得不大举借债。此外,荷兰和新西兰这种特殊国家为了维持本身的存在,或者防止国土被大海吞没,不得不做出巨大的开支,这一定使这两个地区的赋税负担大为增加。政府的共和形式似乎是荷兰今日伟大的主要支柱。大资本所有人、大商业家族一般或是直接参加了这个政府的行政管理,或具有某种间接的影响。为了他们从这种情况获得的尊敬和权威,他们愿意住在这样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他们的资本如自己运用,会带来较小的利润,如贷予他人,会带来较小的利息;在这个国家里,他们从而获得的比较不大的收入,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比在欧洲任何其他地方少。这种富有人民的定居,尽管有一切的不方便,也必然会使国家的产业在某种程度上活跃起来。一旦发生任何的国家灾难,使政府的共和形式受到摧毁,使全部行政落入贵族和军人之手,使这些富有商人的重要性化归乌有,那么,他们就不会高兴住在一个自己不再可能受到多大尊敬的国家。他们会将自己的住所和自己的资本移往某个其他国家,而荷兰的工业和商业不久也就会跟着支持它们的资本迁移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