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外语国富论中文珍藏版下
8345000000005

第5章 论对来自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不利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进口施加的特别限制

第一部分 论即使从重商主义体系原则看这些限制的不合理

第一,例如,虽然在法国与英格兰间实行自由贸易的情况下贸易差额肯定会有利于法国,也不能得出结论说,这种贸易不利于英格兰,或者说,英格兰的全部贸易的总差额会因此更加不利于它。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的更为质好价廉,或者说法国的亚麻布衬衫等比德国的更为质好价廉,那么从法国而不从葡萄牙和德国购买自己需要的两种货物,是于大不列颠更为有利的。虽然每年从法国进口的价值会因此大为增加,但是每年全部进口的价值却会减少,因为同等质量的法国货物比其他两国的货物价格较廉。即使假设从法国进口的一切货物全在大不列颠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但是,第二,从法国进口的货物大部分可以向其他国家再出口,在那里售得利润,或许可以带回与全部法国进口货物原始成本价值相等的收益。常常说到的东印度贸易,可能和对法贸易相似;虽然大部分的东印度货物是用金银买来的,但是将其一部分再出口到其他国家,可以给进行贸易的国家带回比全部原始成本更多的金银。现时荷兰贸易的最重要部门之一,就是将法国货物贩运到其他欧洲国家。甚至在大不列颠饮用的法国葡萄酒,有一部分也是从荷兰和西兰岛秘密输入的。如果在法国和英格兰之间有自由贸易,或者说如果法国货物可以只付其他欧洲国家货物所付的相同关税进口,在再出口时退税,那么,英格兰就可以占有于荷兰如此有利的贸易的某种份额。

第三,也是最后,没有确定的标准,可以判定所谓贸易差额在两国间究竟对何方有利,或者说哪一国的出口价值最大。民族偏见和敌对情绪总是由具体商人的私人利益激起的,这些就是一般指导我们对与有关的一切问题作出判断的原则。可是有两个标准是在这种场合常常援引的,那就是海关册和汇兑情况。我认为,现在普通承认,海关册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标准,因为对所列的大部分货物评价不正确。汇兑情况或许也几乎同样如此。

当两地之间如伦敦与巴黎的汇兑按平价进行时,据说这就是伦敦欠巴黎的债务由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的证据。反之,当对巴黎的汇票在伦敦贴水时,据说就是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未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抵消而必须从伦敦送出货币以弥补差额的证据,为了输出货币的风险、麻烦和开支,所以一方要求、一方支付贴水。据说,两市之间的普通债务债权状况必然会由它们之间的普通交易状况所支配。当一地从另一地的进口不比向另一地的出口数量更大时,各自的债务债权可以互相抵消。但当一地从另一地的进口比向另一地的出口的价值更大时,前者对后者的负债必然比后者对前者的负债更大,各自的债务债权不能彼此抵消,货币必须从债务超过债权的地方送出。因此,两地之间的普通汇兑状况是普通债务债权状况的象征,也一定同样是两地之间普通进出口状况的象征,因为普通债务债权状况必然受普通进出口状况的支配。

但是,虽然应当承认两地之间的普通汇兑状况是它们之间的普通债权债务状况的充分的象征,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普通债权债务状况对其有利的地方也是贸易差额对其有利的地方。任何两地之间的普通债权债务状况,并不全是由它们之间的普通交易状况决定的,也常常受到两地和许多其他地方的交易状况的影响。例如,英格兰商人常常用对荷兰开出的汇票去支付从汉堡、但泽、里加等地购买的货物,所以英格兰与荷兰之间的普通债权债务状况不完全受两国之间的普通交易状况的支配,而是受到英格兰和这些其他地方的交易的影响。英格兰可能不得不每年向荷兰送出货币,虽然英格兰每年对荷兰的出口价值大大超过从荷兰的进口价值,虽然所谓贸易差额极其有利于英格兰。

此外,按照迄今对汇兑平价的计算方法,普通的汇兑状况,亦不能充分表明,普通汇兑状况对其有利、或假定对其有利的国家,普通的债务债权状况也对它有利;换句话说,真实的汇兑可能是而且事实上也常常是和所计算的汇兑非常不同,从后者的状况在许多场合不能得出有关前者状况的肯定结论。

假设你在伦敦支付若干货币,根据英国造币厂标准,它含一定数量的纯银,你得到一张在法国支付若干货币的汇票,根据法国造币厂的标准,它含同等数额的纯银,人们就说英格兰与法国之间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支付得多些,就认为你付出了贴水,认为汇兑于英格兰不利,而于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得少些,就认为你得到了贴水,认为汇兑于法国不利,而于英格兰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总是用各国通用货币的造币厂标准去判断它们的价值。通用货币因磨损、剪削或其他原因而低于造币厂标准,在有的国家多一些,有的国家少一些。但每一国通用铸币的价值,和其他国家的通用铸币比较,不是和它应当包含的而是和它实际包含的纯银数量成比例。在威廉国王时代的银币改铸以前,英格兰与荷兰之间的汇兑,通常按各自的造币厂标准计算,英格兰要贴水25%。但是,我们从朗兹先生得知,英格兰通用铸币的价值,当时低于其制币厂标准不止25%。所以,即使在当时,真实汇兑也可能于英格兰有利,尽管计算的汇兑于它如此不利;在英格兰实际支付数量较小的纯银,购到的汇票却包含在荷兰支付的数量较大的纯银;被认为付出了贴水的人实际上得到了贴水。在英格兰金币最近改铸以前,法国铸币比英格兰铸币磨损较少,其接近标准的程度高出2%或3%。因此,如果计算的汇兑于英格兰不利不比2%或3%高,那么真实汇兑可能于它有利。自从金币改铸以来,汇兑经常于英格兰有利,而于法国不利。

第二,在某些国家,铸造货币的费用由政府支付;在其他国家,则由将金银块送入铸币厂的私人支付,政府甚至从铸造货币获得一些收入。在英格兰,铸币费由政府支付,如果你将一磅标准银送往铸币厂,你取回62先令,包含同样的标准银一磅。在法国,铸造货币须扣除8%的税,这不仅足以支付铸造费用,而且能为政府提供小额收入。在英格兰,由于铸造不取费,通用铸币不可能比它实际包含的金银块数量有更大的价值。在法国,你所付的工价增加了铸币的价值,就像工价增加了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因此,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若干法国货币,比包含同等重量纯银的若干英格兰货币,一定要求用更多的银块或其他商品才能购得。因此,尽管两国的通用铸币同样接近各自的铸币厂标准,一定数量的英格兰货币却不能购到包含同量纯银的一定量法国货币,因而也不能购到向法国开出的一数额的汇票。如果对这样一张汇票支付的额外货币仅足以补偿法国的铸造费用,两国之间可能进行平价汇兑,它们的债务债权可以互相抵消,而计算的汇兑则大大有利于法国。如果支付的较此为少,则真实汇兑可能有利于英格兰,而计算的汇兑则有利于法国。

第三,也是最后,在某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外国汇票用所谓银行货币支付;而在其他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等地,外国汇票用本国的通用货币支付。所谓银行货币,其价值总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的价值更大。例如,阿姆斯特丹银行货币1000盾比阿姆斯特丹通用货币1000盾价值大。两者的差额称为银行的扣头[或贴水],这在阿姆斯特丹,普通约为5%。假定两国的通用货币同样接近各自的造币厂标准,一国用通用货币支付外国汇票,而另一国则用银行货币支付外国汇票,那么计算的汇兑可能有利于用银行货币支付的国家,虽然真实汇兑应当是有利于用通用货币支付的国家,其理由与下述相同:计算的汇兑可能有利于用较好的货币或用比较接近于自己标准的货币去支付的国家,虽然真实汇兑应当是有利于用较坏的货币去支付的国家。在最近的金币重铸以前,计算的汇兑在伦敦和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以及――我相信――和所有用所谓银行货币支付的其他地方之间的汇兑中一般不利于伦敦。但是,决不能得出结论说,实际汇兑不利于伦敦。自从金币改铸以来,即使是和这些地方,实际汇兑也有利于伦敦。计算的汇兑在伦敦和里斯本、安特卫普、莱戈恩,如果你把法国除外――我相信――甚至和用通用货币支付的大数欧洲其他地区之间的汇兑中一般有利于伦敦;真实汇兑也很可能是这样。

有关存款银行,特别是阿姆斯特丹存款银行的离题论述

大国――如法国和英格兰――的货币,一般几乎完全是由自己的铸币组成的。因此,假如这种货币因磨损、剪削或其他原因而低于自己的标准价值,国家可以通过改铸而有效地重新树立货币的信誉。但是小国――如热那亚或汉堡――的货币很少能完全由自己的铸币组成,而必然在很大程度上由自己的居民与之有商业往来的所有邻国的铸币组成。因此,这样一个国家不能通过改铸来改革自己的货币。如果外国汇票用这种货币支付,必定会使汇兑非常不利于这样一个国家,因为这种货币的价值本身就不确定,它的一定数额在外国的评价一定会低于它的真实价值。

为了补救本国商人因这种不利汇兑所遭受的困难,这种小国在开始注意到贸易利益时,常常用法律规定,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应当用普通货币支付,而应当用特定银行的票据或通过它转账去支付,这种银行是依靠国家信用、在国家的保护下设立的;这家银行有义务用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良好的真正的货币去支付外国汇票。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和纽伦堡银行,最初似乎全都是从这种观点建立的,虽然其中有一些后来还具有其他的目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然比本国的通用货币好,它必然带有一种扣头,其大小依通用货币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大小而定。例如,汉堡银行的扣头据说普通约为14%,这就是该国良好标准货币与从所有邻国流入的剪削的、磨损的和贬值的货币之间的假定的差额。

银行货币除了这种对通用货币的内在优越性以及上述需求必然赋予的额外价值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优点。它不会受到火灾、抢劫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影响;阿姆斯特丹市对它负完全责任;它用一笔转账就可付去,没有计算的麻烦,亦不必冒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风险。由于有这种种优点,它似乎一开头就带有一个扣头,大家相信对所有最初存入这家银行的钱都让它留在那里,没有人想要求收回一笔能在市场上售得贴水的债务。如果要求银行支付,银行信用所有人就将失去这项贴水。就像一个新从造币厂铸出的先令在市场上买到的货物不比一个普通磨损的先令更多一样,能从银行金柜送入私人手中的良好的真正的货币如果同国家的通用货币混在一起,不能辨认,那它也就不会比通用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当它留在银行金柜中时,它的优越性是众所周知的和完全确定的。当它来到私人手中时,它的优越性不经过一番麻烦就难于确定,而这种麻烦的代价或许比两种货币的差额更大。此外,从银行金柜取出以后,它就丧失了银行货币的所有其他优点,即它的安全,它的容易的和稳当的转移,它在支付外国汇票中的作用。除了这一切以外,不预先支付保管费,就不能将其从银行金柜中取出,这一点慢慢就可看到。

这些铸币存款,或银行必须用铸币归还的存款,构成银行的原始资本,或所谓银行货币所代表的全部价值。在现时,它们被认为只占银行资本的很小一部分。为了方便用金银块进行的贸易,银行这许多年来也接受金银块存款,在自己的账簿中给予信用。这种信用通常约比金银块的铸币厂价格低5%。银行同时发给存款人收据,使存款人或持据人有权在六个月内随时取回金银块,但须将与存款时银行在账簿上所给信用相等的银行货币交还银行,并付保管费,白银存款为250,黄金存款为500;但同时声明,在六个月到期时如不作出这种支付存款即归银行所有,按存入时的价格或按在账簿上给予信用时的价格计算。支付的保管费可以看做是一种货仓租金;为什么黄金的仓租比白银高,提出了几种理由。据说黄金的纯度比白银的纯度更难确定。黄金更容易造假,会引起更大的损失。此外,白银是标准金属,据说国家愿意鼓励白银存款比黄金存款更多。

金银块存款最普通是在其价格略低于普通价格时存入,在其价格上升的时取出。在荷兰,金银块的市场价格一般在铸币厂价格之上,其理由与英格兰在金币重铸以前所发生的情况相同。据说差额通常为每马克大约6至16斯泰弗,或8盎司白银(十一分纯银,一分合金)。银行的价格,或银行对这种白银存款(当用外国铸币存入时,其纯度为众所周知和已经确定的,如墨西哥元)给予的信用,为每马克22盾;造币厂价格约为23盾,市场价格为23盾6斯泰弗至23盾16斯泰弗,或高于造币厂价格2%至3%。金块的银行价格,铸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比例,差不多一样。一个人一般可以按金银块的铸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出售他的收据。金银块收据几乎总是值一些钱,所以很少有人让他的收据过期,或让他的金银块按存入时的价格落入银行手中,或忽略支付0.25%或0.5%的保管费去得到一张为期再有六个月的新收据。可是,这种事情虽然很少发生,却也有时发生,在黄金比在白银更为常见,因为黄金的仓租更高。

在银行存入金银块的人得到一笔银行信用和一张银行收据,他用自己的银行信用去偿付到期的外国汇票,至于他是保留还是出售他的收据,依他对金银块价格可能上涨还是下落的判断而定。收据和银行信用很少长期同时保留,也没有必要这样做。一个持有收据而想要取回金银块的人,总是能找到许多的银行信用,或用普通价格购得的银行货币;一个有银行信用而想要取回金银块的人,发现收据总是同样的多。

银行信用的所有人和收据持有人,构成银行的两种不同的债权人。收据持有人不付给银行与接收金银块时的价格相等的银行货币,就不能取回金银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必须向有银行货币的人去购买。银行货币持有人不提出银行收据就不能取回金银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收据,他就必须向有这种收据的人去购买。收据持有人购买银行货币时,他所购买的是取回一定数量金银块的权力,这种金银块的铸币厂价格比银行价格高5%。因此,他普通支付的5%的扣头不是为想象的价值支付的,而是为真实的价值支付的。银行货币所有人购买收据时,他所购买的是取回一定数量的金银块的权力,这种金银块的市场价格普通比铸币厂价格高2%至3%。因此,他所支付的价格也同样是为一种真实的价值支付的。收据的价格和银行货币的价格合在一起,构成金银块的全部价值或价格。

用本国通用铸币存款时,银行也同样给予收据和银行信用;但是这种收据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例如,每一达克在流通中值3盾3斯泰弗,银行只给予3盾的银行信用,比它在流通中的价值低25%。银行也同样开给收据,让持据人在六个月内随时取回存入数量的达卡,但要支付0.250的保管费。这种收据在市场上常常卖不到价钱。例如3盾的银行货币在市场上的售价为3盾3斯泰弗,就是从银行取出以后的达卡的全部价值;在取出达卡以前,还得付250的保管费,这只能算是收据持有人的损失。但是,假若银行的扣头降至3%,这种收据就可能在市场上得到一些价格,可以按1.75%售出。但银行的扣头现在一般约为5%,所以这种收据常常听任它过期,或者像他们所说的,归于银行。对金达卡存款发给的收据更常常是任它归于银行,因为在取回以前须支付较高的或0.5%的仓租。银行当铸币或金银块存款归它所有时所得的5%,可以被看做是永久保存这种存款的货仓租金。

收据已经过期的银行货币数目一定很大。它一定包含了银行的全部原始资本,从最初存入起就任它留在银行,没有人想要去更新收据或取出存款,因为,由于已经说明的理由,任何一种做法都不免遭受损失。但是不管这个数目有多大,它在全部银行货币中所占的比重被认为是非常小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这许多年来是欧洲最大的金银块货仓,其收据很少任其过期,或像他们所说的任其归于银行。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的绝大部分,这许多年来,被认为是由金银块商人不断存进取出的这种存款所创造的。

不凭收据就不能向银行提出请求。收据已经过期的小量银行货币,和收据仍然有效的大量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所以虽然可能有数目很大的银行货币是没有收据的,但是随时可以凭收据取款的银行货币是没有具体数目的。银行不能为同一件事情对两个人是债务人,没有收据的银行货币所有人只有在购到收据时才能要求银行支付。在普通的和平的时候,他按市场价格购到一张收据是没有困难的,这和他售出从银行取回的铸币或金银块的价格相当。

在国难时期,情形可能不同;例如一次敌人入侵,像1672年法国人的入侵。当时银行货币所有人全都渴望将其从银行提出,以便自己保存,对收据的需求可能将其价格抬到过份的高度。收据持有人可能形成过高的期望,不是要求收据证明的因存款而给予的信用即银行货币的2%或3%,而是要求银行货币的50%。了解银行组织的敌人,甚至可能想要将收据完全买到,以防止金银取走。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人们认为银行应打破只对收据持有人支付的常规。没有银行货币的收据持有人一定只得到收据所载存款价值的百分之二三。因此,据说银行在这种场合会毫不犹豫地对不能取得收据的银行货币所有人付给他银行账簿所载给予他的信用的全部价值,用货币或金银块支付;同时付给没有货币的收据持有人以2%或3%,这就是在这种事态下可以正当地被认为属于他的全部价值。

阿姆斯特丹银行应承,不将其存款的任何部分贷出,它在账簿上给予每一个盾,在金库中就保有一个盾的价值,或为货币,或为金银块。在银行金柜中保存着全部有有效收据的、随时可以提取的、不断地取出又送回的货币或金银块,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对于这样一部分资本,即它的收据早已过期,在普通的平静时期不可能提出,实际上是很可能永远地留在或在联邦政府存在的时期内留在银行的存款,是否也是那样,或许看来难于确定。可是,在阿姆斯特丹,已经确立的信条莫过于:作为银行货币流通的每一个盾,在银行金柜中都要有一个相应的以金银储存的盾。银行处于四个现任市长的监督之下,他们的任期为一年。每一届新任市长都要来到金库,将其和账簿核对,宣誓接受,并用同样的庄严仪式移交下届市长;在真诚的宗教国家,誓言还是遵守的。单是这样的轮回宣誓,似乎就是以保证不会发生不正当的行为。党派斗争在阿姆斯特丹政府中造成的所有革命中,胜利的党派从未谴责过他们的前任在管理银行上有不忠诚的行为。对于失败党的名誉和命运的影响,没有比这种谴责更为深刻的了,如果这样一种谴责确有根据,那它就一定会被提出的。1672年,当法国国王在乌得勒支时,阿姆斯特丹银行付款迅速,没有引起对它是否忠实地遵守诺言的怀疑。当时从它金库中取出的一些货币还带着烧焦的痕迹,这是银行建立不久市政厅的一场大火造成的。可见,这些货币一定从那时起就保存在那里。

银行的金银究竟有多少,是一个好奇者所长期猜测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只能作出推测。一般认为,约有2000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假设他们的平均存款为价值1500英镑(一个很大的假设),银行货币(因而银行保存的金银)总数将达300万英镑左右,或者说按每英镑11盾计算,共达3300万盾;这是一个大数目,足以用来进行非常广泛的流通,但是大大低于有些人就这种金银所形成的夸张观念。

阿姆斯特丹市从银行获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上述可以称作仓库租金的以外,每一个人在银行初次开立账户时,付费10盾;以后每笔新账付费3盾3斯泰弗;每次转账付费2斯泰弗;如果转账数额在300盾以下,付费6斯泰弗,以阻止小额交易过多。在一年中忽视其账户平衡达两次的人,罚款25盾。凡是请求转账的数目超过账户存款的人须对超支部分支付3%,他的请求单被搁置一旁。银行还被认为从出售外国铸币或金银块中获得很大利润,这些都是收据过期、在有利地售出以前总是留在银行的东西。按5%的扣头出售银行货币、按4%的扣头购入银行货币,也可得到利润。这些不同的报酬加在一起,远远超过了职员薪金和管理费用所必要的支出。单是从金银块收据的保管费每年所得的收入被认为就达15万至20万盾。可是这个机构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取得收入。它的目的是将商人从不利汇兑的困境中解救出来。从而产生的收入不是预先见到的,可以算是意外的。但是我们现在是从这个很长的离题论述中转回来的时候了:我被不知不觉地带入这个离题论述,是为了说明为什么用所谓银行货币支付的国家与用普通货币支付的国家之间的汇兑,一般是有利于前者而不利于后者。前者所支付的是一种内在价值总是不变的货币,这种货币完全符合各自铸币厂的标准;后者所付的是一种内在价值总在变化的货币,它几乎总是或多或少地低于那个标准。

第二部分 论按照其他原则,这种特别限制的不合理

在本章的一上部分,我力图表明,即使是按照重商主义体系的原则,对来自贸易差额假定为于我不利的国家的货物进口施加的特别限制是多么不必要。

可是,不仅这些限制而且几乎所有其他商业规章所根据的这一整个贸易差额学说,是再荒谬不过的了。这一学说假定,两地彼此进行贸易,如果贸易额平衡,那就既没有受到损失的,也没有得到好处的;但是如果它向一方有任何程度的倾斜,那就有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得到好处,其损失和利得依偏离绝对平衡的倾斜度而定。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用奖金和垄断两种手段来强迫进行的贸易,可能是而且事实上常常是于设置奖金和垄断的国家不利的,这一点我将力图在以下说明。但是,在两地之间自然地正常地进行的没有强迫或限制的那种贸易,总是于双方有利的,不过双方得利不一定完全相等。

我们理解的好处或利得,不是金银数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或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贸易额平衡,如果两地的贸易所交换的完全是各自的当地商品,在大多数场合它们不仅都得到好处,而且好处相等,或者几乎相等;在这种场合,每一方都为他方的剩余产品提供市场,每一方都补偿另一方的资本,这种资本是在生产这一部分剩余产品并将其送入市场时使用的,它曾在另一方的一定数量的居民中分配,为他们提供收入和生计。因此,每一方的一部分居民从另一方间接地获得自己的收入和生计。由于假定交换的商品具有同等价值,所以在贸易中运用的两种资本在大多数场合是相等的,或几乎相等的;又由于两种资本都是用来生产各自的本国商品,它们的分配为各自的居民所提供的收入和生计也是相等的,或几乎相等的。这样相互提供的收入和生计,有大有小,与双方商务往来的大小成比例。例如,如果商务往来的数额每一方为每年10万镑或100万镑,那么,一方为另一方居民每年提供的收入也就是10万镑或100万镑。

假如双方贸易的性质是,一方向另一方输出的全是本国商品,而从另一方带回的全是外国商品,此时贸易仍被认为是平衡的,商品用商品来支付。双方均有利得,但利得不相等;出口全是本国商品的国家,居民获得的收入最大,例如,如果英格兰从法国进口的全是法国本国的商品,而英格兰则没有为法国所需要的本国商品,于是送去大量的外国货物,假定为烟草或东印度货物,这种贸易虽然会为双方居民提供一些收入,但为法国居民提供的收入比为英格兰居民提供的多。每年在法国使用的全部法国资本会每年在法国人民中分配。但只有在用来交换外国货物的那一部分英国商品中使用的英国资本,才会每年在英国人民中分配。大部分资本是用来补偿在弗吉尼亚、印度斯坦和中国使用的为这些遥远国家的居民提供收入和生计的资本。因此,如果两种资本相等,或几乎相等,法国资本的使用对法国人民收入的增加会比英国资本的使用对英国人民收入的增加更多。在这种场合,法国和英格兰进行的是直接的对外消费贸易,而英格兰和法国进行的是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在这两种贸易中使用的资本的不同效果,已经充分说明。

在任何两国间进行的贸易,或许没有双方全是用本国商品来进行交换、或一方全是用本国商品而另一方全是用外国商品进行交换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用一部分本国商品,一部分外国商品来彼此交换。可是,在货运中大部分是本国商品,只有一小部分是外国商品的国家,总是主要的利得者。

如果英格兰对每年从法国进口的商品不是用烟草和东印度货物而是用金银支付,贸易收支会被认为为不平衡,商品不是用商品支付的,而是用金银支付的。可是,在这种场合,也像在上述场合一样,贸易会给两国居民提供一些收入,不过给法国居民提供的收入比给英格兰居民提供的收入多。它必然会给英格兰居民提供一些收入。在生产用来购买金银的英格兰货物中所使用的资本,即在英格兰一部分居民中分配并为他们提供收入的资本,会因此得到补偿,并使之能继续这种用途。这样输出金银使英格兰全部资本的减少,不会比出口同等价值的任何其他货物更大。相反,在大多数场合,英格兰的全部资本还会有所增加。凡是送往国外的货物都是国外需求比本国需求更大的货物,因此预期它所带回的货物会比出口商品的价值更大。如果烟草在英格兰只值10万镑,当送往法国后可以购到在英格兰值11万镑的葡萄酒,这宗贸易就使英格兰的资本增加1万镑。同样,如果价值10万镑的英格兰黄金能购回在英格兰值11万镑的法国葡萄酒,这宗贸易也同样使英格兰资本增加1万镑。就像一个在酒窖中有价值11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在货仓中只有价值10万镑烟草的商人更为富有一样,他也比在金柜中只有价值10万镑黄金的人更富。他可以比其他两个人推动更大数量的劳动,为更大数量的人民提供收入、生计和就业。但是国家的资本等于他的所有居民的资本的总和,每年能在国内维护的劳动的数量等于所有这些不同资本所能维持的劳动数量。因此,一国的资本,以及国内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数量,一般必然由于这项交易而有所增加。诚然,如果英格兰能用自己的铁器和高级绒面呢而不是用弗吉尼亚的烟草或巴西和秘鲁的金银去购买法国葡萄酒,那就对它更加有利。直接的对外消费贸易总是比迂回的更为有利。但是用金银进行的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似乎并不比其他的迂回对外消费贸易更为不利。一个没有矿山的国家不会因为这样的金银每年出口而使金银枯竭,也像一个不种植烟草的国家不会因为烟草的每年出口而使烟草枯竭一样。一个有财力购买烟草的国家不会长期缺乏烟草,同样,一个有财力购买金银的国家也会不会长期缺乏金银。

有人说,工人和酒馆做的生意是一项亏本买卖,同样,制造国和葡萄酒生产国自然进行的贸易也可以看做具有相同的性质。我回答说,和酒馆做的生意不一定是亏本买卖。按它的本来性质,这种贸易也和其他贸易同样有利,不过更容易被滥用罢了。酿酒商的职业,甚至零售酒商的职业,也像任何其他职业一样,是必要的劳动分工。工人向酿酒商购买所需数量的酒比自行酿酒一般更为有利;如果他是一个穷工人,向零售酒商一点一点地买酒比向酿酒商大量买酒一般更为有利。诚然,他无疑地可能向两者买得太多,就像如果他是一个贪食的人可能向邻近商人买肉太多一样,如果他装作一个纨绔子弟,可能购买呢绒太多一样。所有这些行业都应当是自由的,这对广大工人群众有利,尽管在所有的行业中这种自由可能被滥用,而在某些行业或许更容易发生这种情况。此外,尽管个别的人可能有时对酒的过度消费而倾家荡产,一个国家却几乎没有这种危险。虽然在每一个国家都有许多人在酒上花费的钱超过了他们的能力,但总是还有更多的人在这方面花费较少。还有一点应当指出,如果我们诉诸经验,就可以知道酒价低廉似乎不是烂醉的原因,而是节酒的原因。产酒国的居民一般是欧洲最能节酒的人民,西班牙人、意大利人和法国南部各省的居民可以作证。在日常饮食方面,人们很少犯饮食过量的错误。没有人想要在低廉到像淡啤酒这样的酒类上多花钱,来表示自己的慷慨大方和好客。反之,在由于过热或过冷而不产葡萄因而葡萄酒昂贵和稀少的国家,烂醉是一种普遍的恶习,就像在北方民族中和所有住在热带的人,如几内亚海岸的黑人中间那样。当一支法国部队从葡萄酒较贵的北方某省开来,在葡萄酒价格较廉的南方省份驻扎时,我常听说士兵们起初总是因好葡萄酒的低廉和新奇而沉溺于酒,但是住了几个月以后,大部分的士兵也和居民一样,能够节酒。如果突然取消对外国葡萄酒课征的关税、对麦芽、啤酒、麦酒课征的货物税,也可能同样在大不列颠的中下层人民中引起一次小小的普遍而暂时的烂醉,但或许不久就会产生永久的和几乎是普遍的节酒。在现时,醉酒并不是上流社会的恶习,或者说不是那些很容易买得起最贵的酒类的人的恶习。在我们中间很少见到一个上流人士喝得酩酊大醉的。此外,大不列颠对葡萄酒贸易施加的限制,其用意似乎与其说是阻止人们去――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酒馆,不如说是阻止人们去到他们能购买最好最廉的酒类的地方。他们赞助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挫抑法国的葡萄酒贸易。据说对于我们的制造品,葡萄牙人确实是比法国人更好的顾客,因此,对于他们应当优待,予以鼓励。据说,既然他们照顾了我们,我们也就应当照顾他们。这样,次等商人的鬼鬼祟祟的伎俩就变成一个堂堂帝国的行为的政治原则;因为只有最次的商人才定下一条规则,只雇用自己的顾客。一个大商人总是从货物最好最廉的地方购货,不考虑任何这一类小小的利益。

然而,由于这一类的原则,各国国民被教导说,他们的利益在于使所有的邻国变穷。每一个国家都变得用嫉妒的目光去看待和自己有商业往来的一切国家的繁荣,认为它们的利得就是自己的损失。在国家之间也像在个人之间一样,商业本来自然应当成为联合和友谊的纽带,但是现在却变成了争论和仇恨的最容易产生的源泉。在本世纪和上个世纪中,君主们和大臣们的反复多变的野心对于欧洲的安宁的影响,也不及商人和制造商的不恰当的妒忌的影响那么严重。人类统治者的横暴和不公正是一种古老的罪恶,对此我恐怕人类事务的本性是无法挽救的。但是商人和制造商不是也不应当是人类的统治者,他们的卑鄙的贪欲和垄断精神虽然或许是无法纠正的,但是可以很容易地防止它去扰乱任何人(除了他们自己以外)的安宁。

是垄断精神最初发明和宣传这种学说,那是无可置疑的;首先传播这种学说的人决不是像信仰它的人那样愚蠢。在每一个国家,从售价最低的人那里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总是而且必然是合乎人民大众的利益的。这个命题是如此明显,做出任何努力去证明它似乎都是可笑的;要不是商人和制造商从私利出发的诡辩战胜了人类的普通常识,这也决不会成为问题。在这方面,他们的利益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是直接相反的。就像同业公会内自由人的利益是在阻止其余的居民去雇用除他们以外的工人那样,每一个国家的商人和制造商的利益是在为自己确保国内市场的垄断权。因此,在大不列颠,以及在大多数的其他欧洲国家,对由外国商人进口的几乎全部货物课征特别的关税。因此,对凡是能和本国产品竞争的所有外国制造品课征高关税或禁止进口。因此,对所有来自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国不利的国家,即对它们怀抱的民族仇恨最炽热的国家的所有各种货物的进口实行特别的限制。

然而,邻国的财富在战争和政治中虽然可能是危险的,在贸易中都是肯定有利的。在敌对状态中,它可能使我们的敌人所维持的海陆军优于我们自己的海陆军;但在和平商业状态中,财富一定能使它们为我们自己产业的直接产品或用这种产品交换来的东西提供更好的市场,交换更大的价值。正如一个富人能比一个穷人成为邻近劳动人民的更好的顾客一样,一个富国也是如此。诚然,一个富人如果自己也是制造商,会成为所有从事同一行业的人的最危险的邻居。可是邻近的所有其他的占绝大多数的人都会因为他的支出向他们提供的良好市场而获利。他们甚至会因为他的售价比操同一行业的较穷工人售价较低而获利。同样,一个富国的制造商无疑地可能是邻国制造商的非常危险的竞争者。然而,这种竞争对人民大众是有利的;此外,还从这样一个国家的巨大支出对他们在其他方面提供的良好市场而大为获利。凡是想要发财的私人,从来不想要退居到一国的僻远贫困的地方去,而是想要去到首都或大商业城市。他们知道,财富流通很少的地方,能够得到东西就很少;大量财富流通的地方,他们或许可能得到一份。这样指导1个人、10个人、20个人的普通常识的原则,也应当支配100万人、1000万人,2000万人的判断,也应当使整个国家将邻国的财富看做是可能使自己获得财富的原因和机会。一个想要使自己通过对外贸易致富的国家,当它的邻国全是富裕的、勤劳的和商业的国家时,肯定最有可能达到致富的目的。一个四面八方由游牧的未开化人和贫穷的野蛮人围绕的大国,无疑地只能通过耕种自己的土地、通过自己的国内贸易才能获得财富,决不能通过对外贸易去获得财富。古代埃及人和近代中国人获得巨大财富,似乎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据说古代埃及人忽视对外贸易,大家知道现代中国人最看不起对外贸易,不屑于给它提供像样的法律保护。现代的以使所有邻国贫穷为目的对外贸易原则,如果真能产生它所预期的效果,就会使这种商业陷于微不足道和被人鄙视的境地。

正是由于这种原则,使法国和英格兰之间的贸易在两国受到了那么多的阻碍和限制。可是,如果两国摒弃商业嫉妒和民族仇恨,考虑自己的真正利益,那么对法国的贸易可能比对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于大不列颠更为有利,对大不列颠贸易之于法国也是如此。法国是大不列颠最近的邻国。在英格兰南部海岸与法国北部和西北部海岸之间的贸易,也像内地贸易一样,一年可以预期往返四次、五次或六次。因此,在这种贸易中运用的资本,比起在对外贸易大部分其他部门运用的等量资本来,能在两国中推动四倍、五倍或六倍的劳动数量,能为四倍、五倍或六倍的人数提供收入和生计。在法国和大不列颠的相隔最遥远的地区之间的贸易,预期至少每年来回一次;即使是这种贸易,至少也和我们对欧洲的大部分其他部门的对外易同样有利。它的利益至少会三倍于我们引以自豪对北美殖民地的贸易,这种贸易至少要三年才有一次来回,常常要四五年才有一次来回。此外,法国据说有2400万居民。而我们的北美殖民地的居民据说不过300万。法国是一个比北美富裕得多的国家,尽管由于财富分配更不平等,法国的穷人和乞丐比北美更多。因此,法国给我们提供的市场有我们北美殖民地所能提供的至少八倍那么大,又由于来回的次数之多,提供的好处有二十四倍那么多。法国同大不列颠的贸易会于法国同样有利,按照各自国家的财富、人口和邻近三者的比例,会比法国同它自己的殖民地进行的贸易有相同的优越性。两国的贤明人士认为应当加以阻挠的贸易与他们认为应当加以特别照顾的贸易之间的重大差别,就是如此。

但是,使两国之间的开放和自由贸易对彼此如此有利的环境,却造成了对这种商业的主要障碍。由于是邻居,他们就必然是仇敌,各自的财富和力量因而变得对另一方更为可怕;凡是能增进国家友谊的好处的事情,只起了煽动国民仇恨的烈火的作用。他们都是富裕和勤劳的国家,各自的商人和制造商恐惧另一方商人和制造商的技术和活动的竞争。激烈的民族仇恨激发了商业上的嫉妒,而商业上的嫉妒又激发了激烈的民族仇恨,二者互相助长。两国商人都热烈地信仰他们的出于私利的谬说,宣称对方必然由于贸易差额的不利而遭致毁灭,而不利的贸易差额乃是进行不受限制的贸易必然造成的结果。

在欧洲的商业国家中,自命为这种体系的学者们常常预言,由于不利的对外贸易差额,某一国马上就要破产。可是,在他们所引发的一切忧虑之后,在几乎所有贸易国作出了使贸易差额于己有利而于邻国不利的一切徒劳的尝试以后,欧洲任何一国看来都没因为这个缘故而在任何一方面变得贫穷。反之,每一个城市和国家,按照将自己的港口向一切国家开放的比例,都变得富裕起来,而不是像重商主义体系的原理引导人们预期的,这种自由贸易使它遭受了毁灭。诚然,在欧洲虽然有几个城市在某些方面称得起自由城市,却没有一个国家是这样。荷兰比其他国家或许最接近于这种性质,虽然仍然离它很远;大家承认,荷兰从对外贸易不仅获得了它的全部财富,而且获得了它的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

诚然,有另一种差额,已经说明过,它和贸易差额非常不同,根据它是有利或不利,必然造成每一个国家的繁荣或衰落。这就是每年生产和消费的差额。已经指出过,如果年产物的交换价值超过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资本必然每年按照这种超过额的比例而增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在它的收入限度内维持生存,每年从收入中节省下来的东西自然增加到它的资本上,并运用来使年产物进一步增加。反之,如果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少于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资本必然按照这个差额的比例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支出超过它的收入,必然会侵蚀它的资本。因此,它的资本显然要减少,随着资本的减少,它的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也必然减少。

生产和消费差额与所谓贸易差额完全不同。它也可以在一个没有对外贸易,完全和整个世界隔绝的国家发生。它可以在整个地球上发生,整个地球的财富、人口和改良可以是逐渐增加的,也可以是逐渐减少的。

生产和消费差额可以经常对一国有利,尽管所谓的贸易差额一般不利于它。一国或许可以在半个世纪内进口的价值大于出口的价值,在这个时期内所有进口的金银全都立即送出国外;它的流通铸币可能逐渐减少,而代之以各种纸币,甚至它对主要通商国家的债务也可能逐渐增加;但是它的实际财富,它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在同一时期内可能一直在以更大的比例增长着。在这次动乱开始以前,我们的北美殖民地的状况,以及它们和大不列颠进行的贸易的状况,足以证明,这里所说的决不是不可能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