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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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政策建议

(一)发挥对台协作优势,壮大福建作为“海西”主体的实力

作为“海西”主体,“先天不足”的福建,若想发挥在“海西”区域中的主导作用,比较现实而有效的途径就是要以闽台关系为纽带,发挥对台协作优势,把福建建设成服务“海西”乃至全国的重要平台。

首先,做大物流。以2011年《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全国第一部规范物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相应出台的各项鼓励措施的实施为契机,特别是将现代物流业作为福建省“十二五”期间主导产业之一的政策背景下,积极依托平潭、福州、厦门乃至莆田的港口优势,积极加强腹地建设,发展交通物流,对接“海西”,建立台湾通往“海西”乃至全国的物流中心,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

其次,做大商贸。利用先行先试的条件,促进“海西”各级各部门与台湾各级各部门签订商贸协定;扶持福州和厦门成为“大陆对台商贸中心”,积极开展各种海峡两岸商贸论坛,举办各种大型涉台会展,让全国各地的客户到福建来跟台湾人做生意。福建与台湾的合作,不是简单的台湾省和福建省的合作,而是把台湾作为一个经济区来对待,实现“海西”和“海东”两大经济区域的合作。

再次,做大教科文卫旅游体育和人才交流平台。发挥“五缘”优势,尤其是妈祖文化的优势,提升福建文化创意产业水平。积极推动两岸文化交流,提升海峡论坛的层次和功能,使其成为继“国共论坛”、“海基海协两会论坛”之外的第三大两岸论坛。“海西”与台湾的政党交流有着较好的基础,应当加强两岸政党、地方组织的交流,加强两岸具有一定地位的政党人物的交流,加深双方的了解和沟通,从而为经贸交往创造更为有利的局面。特别是台湾政党出现民意与政治纲领的矛盾时,往往会出现犹豫和自相矛盾的举动,此时更是“海西”获取有利机会的契机。

最后,发挥“五缘”优势,建立台商服务中心。尤其要积极建立台湾情报信息中心,使福建成为涉台信息资料中心,能影响到全国。让台湾同胞在福建投资兴业获得一流服务,使福建(“海西”)成为台湾同胞到大陆的第一站和终点站。

当前尤其要以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加强两岸协作共建,为福建乃至“海西”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优势在对台,特色在对台,设立的最终目标也在对台,既有经济考量,更有政治意义。从这个定位出发,建设平潭实验区应明确为建设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也就是说该区的建设规划不同于以往其他特区的建设,不能仅从福建乃至大陆单方面意愿出发设计平潭的发展思路,必须要双方协作,要更多地关注台湾各界对平潭发展的合理期待,站在台湾人民的角度思考问题。凝集两岸的共识,集中两岸的智慧,汇集两岸的力量,要充分考虑台湾人民对平潭的需求,研究台湾人民在想什么、需要什么、平潭有何“筹码”吸引台湾,要多到台湾征求更广泛的意见,从而找到双方需求与供给的契合点。不应局限于某个领域、某些层面,因为它是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全方位的先行先试,突出特点是“综合”。

(二)加强地方立法协作,构建区域协作法律保障体系

协作各方能否彼此信任决定了协作的成败,而要建立这种信任则需要通过签署协议、制定法律法规等加以规范。“海西”省际间协议实质上是对参与协议的各成员的责、权、利确立的一套规则,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地方政府应当提高磋商、签署、有效执行协作协议的能力,本着务实、高效的态度,负责任地与相关主体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签署权责明确、操作性强的协作协议,而这些协议应当包括奖惩激励的内容。要进一步提升省际协议的协作效应,解决不同地区间政策和制度方面的相互打架、分割和冲突等问题。

由省级主体协作立法,让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充当“利益协调人”和“裁判”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协调省内不同城市的利益和矛盾。同时,由省级主体协作立法,也可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区域法律冲突,当然这是根据各自的立法权限来确定的。地方协作立法可以在磋商起草的基础上,提交各地政府谈判草签,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文本,提请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审议批准。地方协作立法需经各地一致通过后方能生效,而各地审议批准必然有个先后顺序和时间差异,其生效应当是最后一方审议批准后生效或最后一方审议批准后一定期限内生效。对地方联合立法,各地应当采用统一发布的形式,通过各种载体向社会公布。[33]

“虽然区域一体化有着共同立法需求,但各个地方、各个城市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路径选择、利益诉求和关注热点。因此选准协作立法事项对于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各个城市参与立法协调的积极性尤为重要”[34]。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来说,“海西”应主要就区域协调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生态环境、流动人口以及执行上位法的有关统一标准等事项开展协作立法。[35]

地方立法协作完成后,该立法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效力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都应遵照执行。违反协作立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该立法中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警告、罚款等等。对于区域政府违反该协作立法的,除了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督促执法机构履行其相应职责外,对“违约方”实行集体孤立,停止某项合作、取消某项互惠等间接制裁方式,但这种方式往往会危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应当慎用。另外,在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行政处分仍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约方式,可以考虑对违反协作立法的国家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36]“海西”地方政府应当在切实遵守履行制度安排所定的各项规则,维护其效力和权威的基础上,自觉履行双边(多边)协议及法律法规对参与各方责、权、利的规范,以达到保障区域协作的目标。

(三)完善纵向协作链条,积极争取中央更多的支持

“海西”承载着区域协作先行先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使命,而要完成这一使命,没有中央的重视和支持是不可想象的。为了有效处理坚持原则与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的矛盾,寻找合理的平衡点,福建更需要加强与中央积极沟通,争取在一些事项上能突破一般的限制,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加强纵向沟通方面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争取中央对“海西”发展更加优惠的政策。“海西”地方政府应当争取中央在合理协调总体布局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突出“海西”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找出适合自己发展的优势产业,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区域发展规划,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分工协作关系。“海西”有与台湾合作发展现代农业的先决条件和优势,福建应要进一步发挥这个优势,必须更加主动的争取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是实现与中央纵向沟通形式的多样化。除了党的政策方面的支持,还要争取国家在立法、经济和行政等区域协调政策工具方面更多地支持“海西”,实现中央纵向沟通形式的多样化:(1)“在立法层面上,应当推动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有关’海西‘区域性立法的法律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跨省(市)立法事项属于国家管辖的范围,在现行立法体制中就需要由国家出面,对地方利益进行协调,授权地方制定区域协作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区域整体利益,实现区域制度架构的融合”[37]。(2)在经济政策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与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以获得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上的扶持。如寻求中央加大对“海西”的经济分权,使得“海西”在对台经贸、航运、邮政、旅游、教育、文化等方面协作中有更大的突破。(3)在行政规划上,中央政府应当在批准区域规划时,合理界定各经济区的定位,以避免经济区之间同质化的恶性竞争。(4)在协调机构上,中央应该积极建立类似于东北办、长三角办的“海西”协作办,协调跨行政区域公共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管理,审查和监督跨行政区域政府间自主达成的区域合作规则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则积极推动其有效执行。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政府通过行政区划的调整来协调“海西”发展。行政区划调整有助于行政区与经济区趋于一致,减少管理层级,实现高效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现“行政为经济让路”,促进区域内自然经济联系。对于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严格管制户口的中国城市而言,行政区划调整难免会引起巨大关注,同时,似乎也形成了一个定律,即经济发展每到一定阶段,总要带来新的行政区划的调整。

(四)推进横向协作发展,建立多样化协作管理机制

针对“海西”而言,应该从下面几方面建立多样化协作公共管理机制和层次体系:

一是推动“海西”建立长期的、专职的区域行政协调机构,强化协调执行职能。除了成立“海西区域委员会”等区域治理组织以进行内部管理与协调之外,在国家层面上可以考虑成立长期的专职的类似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区域行政协调机构,形成国家部委、福建省及周边地区共同推进“海西”建设的协调机制,统一协调解决“海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建立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立法协调机制。“海西”区域内各省立法机构“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定期就有关立法事宜进行交流与协调,达成共识,以解决区域经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构筑区域立法信息交流平台,沟通区域内相关地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将交流和协调后的信息及时反映在各省市的立法活动中”[38]。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协作立法,只是政府的管理办法和政府规章,“更高等级的协作还是应在省级人大之间展开,这既是法律效力层级的问题,也是一个体现区域民意的问题”[39]。而作为“海西”,应当大胆尝试涉台问题的立法协作,为国家立法提供制度性的经验。

三是建立利益补偿和奖惩激励机制,协调集体行动。要使集体中分散的个体形成合力,具有越来越强的凝聚性,有必要采用“选择性激励”措施来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境。为了实现各种各样的利益在地区之间的合理分配,“海西”区域各方应建立一种利益分享与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制度规范来实现地方之间的利益转移。协作者受奖励,破坏协作者受到应有的惩戒。为了保证选择性激励的实现和选择性惩罚的制度保证,可以考虑在“海西”设立独立于区域内任何政府的第三部门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