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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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深化福建农业投融资研究(2)

(3)鼓励农户对农投资的积极性。在财政和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便利的同时,要注意采用资金匹配的办法,带动农户对农业的投资。对于财政投放的专项支农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放的农业生产性资金以及金融机构投放的支农资金,可按照农户的收益情况要求其投入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通过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完善农业市场体系、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等多种渠道,使农村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不断充实农民的资金实力,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户对农业的投资,发挥农户在农业投资中的主体作用。

(4)扶持农村中小企业成为农业投资的有力主体。要吸引农村中小企业进入农业开发领域,国家应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核准制,在税收、贴息等方面对农村中小企业投资农业给予优惠和奖励。通过政策引导、优化环境,吸引各类农村中小企业投资农业生产,充实农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在促进农业发展、解决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5)强化招商引资力度。福建应充分发挥地理优势,不断改善和优化农业投资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包括台资、港资在内的境内外客商来闽投资农业。同时,可根据外资的不同需求和特点,一方面,积极积极鼓励外资参与福建农业产业化进程,通过开设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另一方面,可通过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投入福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加强农业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良种引进、种养技术、农产品储存、保鲜和深加工等方面的合作。在深度交流、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实现合作双赢。

(二)拓宽农业投融资渠道

在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同时,要不断拓展支农资金的渠道,如可尝试通过发行农业专项债券的方式支持农业发展。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农业生产资金,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开辟农业直接融资渠道,缓解农业发展的资金制约。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政策等方式鼓励农业类龙头企业通过重组改制,到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本。而只要经营良好,符合上市有关文件的要求,企业就能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持续地从市场获得资金,等于增加了一个融资渠道。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融资能力,相对一般的企业更容易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进一步“以资本获取资金”,扩大农业企业的融资规模,充分发挥杆杠效应。信誉好的企业,可以进一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招商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更多的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新的涉农业务,如以“订单+贷款”等信贷方式提高农业企业的贷款可能性和贷款额度。

(三)完善农业投融资的资金投向

在对农业的直接投资方面,要从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村的整体发展,从单纯支持农产品产量增长转向支持农产品质量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要加大农业发展基础领域和重点领域投资,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首先,财政应重点支持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使其能够尽快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其次,要大力支持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加强以农业实用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农业建设,逐步建立其财政投入、银行信贷、社会投资、农民自筹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科教结合投资体制。第三,要充分调动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把生态农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改善和调整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把资金投入的重点放在提高农业生态科技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上来,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相统一。在对农业的间接投资方面,要适当扩大间接投资的范围与比例,对农业的补贴要从暗补为主转到明补为主,要从中介环节为主转到农业生产加工为主。同时,加大对落后地区农业发展的转移支付,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农业特色项目,带动当地农民脱贫致富;从管理使用上说,对农业的投资要整体统筹,分工负责,明确界定各部门在农业投入上的事权和财权关系,注意以法律形式约束各部门的行为,实现农业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农业投融资激励约束机制

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以及谁受益、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形成向农业倾斜的并且符合商业性金融利益的激励机制和国家为农业信贷风险提供担保的风险转移制度。

(1)建立国家财政农业投资的示范带动机制。要强化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市场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一方面,对直接支农的资金,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科技农业企业和农业科技重点推广的项目,通过贷款贴息、产业专项资金等方式,有效促进农业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财政也可通过政策性银行等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特别是对农业、农村发展急需的,但公共性、外部性又比较强的项目的支持。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建设。这样,既可以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又可以通过杠杆效应用财政资金带动更多的民间资金投资农业,从而放大财政农业投资的规模效应,间接加大财政扶持农业的广度和力度,实现财政资金与民间资金的良性循环与互动。

(2)完善税收激励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国家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进行税收制度创新,对主要的支农机构和企业免征营业税,如对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农户信贷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实行税收优惠等,以此保证这些金融机构支农业务的顺利开展。由于金融机构农业信贷的获利空间小,并且经营成本和违约风险比较高,因此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同时,也要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项目,通过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对由于投资农业项目而出现的亏损,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五)完善农业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1)开展好农业保险。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努力探索农业保险经营的新思路,通过成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对农民由于特大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将农业保险纳入地方农业支持体系,将农业政策性投入和其他农村福利措施与农业保险挂钩,鼓励和吸引农民投保,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品种,不断拓宽农业保险业务范围,转变农业保险方式,保障农民利益。

(2)通过税收减免减轻农业保险经营负担。一是免除农险业务所得税,提高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减征农业保险经办企业的所得税,一方面可以增加经营主体的准备金,另一方面又可以以此降低保费,提高农民投保能力;三是对开办县以下农民、房屋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机构,逐年审批缓征营业税。

(3)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提供坚强后盾。通过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各地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代行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弥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险业务的亏损,以保证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六)加快农业投融资法规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加强农业投融资的重要保证。福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制定有关的法规条例,规范和约束省内各级主要部门的农业投融资行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农业投融资中的地位作用,对农业信贷、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工商企业、外资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的行为加以鼓励、规范和引导。同时利用法规条例对农业公共投资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确保农业投资的有序、高效,为福建农业投融资的稳健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为福建农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可以围绕以下四项政策制定农业投融资的有关条例:(1)区域农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家农业法、现行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要求和福建省农业生产发展现状、阶段发展目标的要求,科学制定福建农业产业政策,提出福建农业发展目标及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以引导农业投资,推进现代化发展。(2)财政主要是进行农村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的改革。要改变财政农业补贴方式,改对涉农企业补贴方式为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如对农用生产资料给予价格支持、适当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等等,使财政补贴落实到实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3)信贷政策。可根据福建省先行先试的优势,制定符合福建实际的区域信贷政策,明确农村信贷政策支持的重点和项目;进一步修改《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强化执法意识和力度,以规范农业投融资主体行为,正确引导资金流向。

注释:

[1]张文棋.福建农村经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2]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福建农业投融资研究--基于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证分析[R].福建全国第二次农业经济普查课题,2009

[3]张永厂,欧阳令南.中国农业融资体系的困境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05(33):1783-1786.

[4]熊志东,王晶.我国农业融资瓶颈问题探析[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6(8):43-44.

[5]李艳萍.天津设施农业融资机制与融资模式研究[J].农业经济.2009(3):62-64.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