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奥斯曼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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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帝国的米勒特制度

奥斯曼帝国随着早期不断地对外扩张和征服,逐渐地演变成了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封建军事联合体。帝国境内的主要宗教团体,除伊斯兰教之外,还有希腊东正教、亚美尼亚格里高里教派和犹太教等。虽说信奉希腊东正教的人多属于巴尔干地区的农民,亚美尼亚格里高里教派信徒多为安纳托利亚东部地区的农民,犹太人多为城市居民,但是这些宗教团体或者教派团体,并非完全按照地理位置划区划块分布,相反,在整个奥斯曼帝国境内,所有的宗教或教派团体都是相互馄杂在一起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宗教团体或教派团体这种四方相互混杂的模式,在奥斯曼人到来之前就已经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其二是由于奥斯曼帝国的东征西伐,宗教信仰的不断改变,以及大批移民的流人而造成的。此外,出于对边境防卫、地方治安、使游牧部落定居下来,或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考虑,奥斯曼帝国政府也有意识地采取了将各类居民团体迁徙至新征服地区定居的做法,从而进一步促成了不同宗教团体或教派团体的馄杂相处。

为了对奥斯曼帝国境内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进行有效的统治,使他们能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和谐有序的相互交往,奥斯曼帝国政府采用了米勒特制度。米勒特制度是奥斯曼帝国最具自己特征的一种社会制度,从奥斯曼人早年皈依了伊斯兰教以后,奥斯曼人遵照古老的伊斯兰世界的传统,对待被征服的非穆斯林人,一直采取一种非常宽容的宗教政策,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团体,可以充分享有信仰自由和文化自由。这种宽容的宗教政策的实施,使得许多巴尔干地区的非伊斯兰教团体,都心甘情愿地接受在奥斯曼人统治下的那种宽松的自治,而不愿意忍受拜占廷帝国和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对宗教和文化的限制和迫害。

当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在1453年率军攻占了拜占廷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之后,他遵循拜占廷帝国皇帝批准总教主人选的惯例,任命希腊东正教的一位头面人物真那狄奥为奥斯曼帝国境内希腊东正教信徒的大主教和文职首领。同样,他也分别任命了亚美尼亚教派教主和君士坦丁堡的犹太教大教士为各自教区的首领。从此,它成了在奥斯曼帝国中牢固树立的习惯法,即允许奥斯曼帝国境内的非穆斯林保存他们宗教团体的独立性。

在奥斯曼帝国境内,每个人身份的确定,完全是根据宗教信仰,甚至是根据教派来进行的。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两者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除了穆斯林民众不需向帝国政府交纳人头税之外,那就是非穆斯林民众都被帝国政府安排在法律承认的宗教社区内生活。帝国政府把这些非伊斯兰教的宗教团体或宗教社区,统称为“米勒特”,意思是奥斯曼帝国内有特殊信仰的集团或民族。

在奥斯曼帝国境内,每个米勒特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发展自己的宗教、文化和教育机构,征收税款并上缴帝国国库,保持自己独立的法庭,以审判同族成员一切案件的各种合法权利。在奥斯曼帝国,每个米勒特都有自己的一个领袖,他主要负责向帝国政府上缴从米勒特所收得到的税款,并保证其米勒特的每一个成员社会行为规范,发誓效忠素丹。此外,根据帝国政府的有关法令,在处理个人的一些事务方面,如结婚、离婚、继承遗产等,米勒特的成员都必须要通过他们的宗教社会与帝国政府发生联系。也就是说,如何对非伊斯兰教社区的司法处置,法律必须因人而异,而不是随居住地面定。这种属人主义的司法原则,虽然在当时的欧洲已经遭到各国的摒弃,但在奥斯曼帝国这个宗教、民族广为混杂的地区仍然被人们所普遍的接受。所以根据奥斯曼帝国某些法令的规定,米勒特在某种程度上,是同奥斯曼帝国的行政机构和伊斯兰机构平行的。他们的利益与素丹,以及在奥斯曼帝国对外征服的一系列战争中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分教而治”的米勒特制度,是奥斯曼帝国手中对广大被征服地区异族、异教实行有效统治的重要工具。

此外,奥斯曼帝国政府承认非伊斯兰教社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也反映了伊斯兰教对归顺穆斯林统治的“圣经信徒”传统的宽容态度。然而,宗教上的宽容,并不意味着政治上的平等。在奥斯曼帝国,就其社会地位来说,穆斯林的普通民众,虽然在政治、社会或经济上显然都不及奥斯曼帝国军人集团那样优越,但仍然感到比非穆斯林民众的社会地位高出一等。特别在改变宗教信仰的问题上,不平等现象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可以自由地改变宗教信仰,成为穆斯林,但是对于穆斯林来说,背叛自己的宗教信仰就意味着死亡。

在奥斯曼帝国,对于一位非穆斯林出身的人来说,要想跻身于上层社会,在帝国政府中担任要职,除非他首先改变了自己的宗教信仰,皈依了伊斯兰教,然后想办法要求进人军队,志愿参加奥斯曼帝国发动的各种对外征服战争,屡建奇功,以充分显示自己的忠诚和勇敢,从而接受素丹给予的采邑赏赐。此外,在奥斯曼帝国的社会发展中,广大的非穆斯林在政治方而,还要受到其他某些方面的限制。例如,基督教的教堂内不得使用大钟;非穆斯林不能随身携带武器,并被排斥在帝国政府的兵役征召令之外;非穆斯林每年还得向帝国政府缴纳一笔专门的人头税,等等。尽管如此,在奥斯曼帝国境内非穆斯林的命运和生活状况,往往要比同时代欧洲其他国家中少数派宗教团体的命运好得多,因此,那些非穆斯林似乎很乐意接受这样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安排。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基督教徒迫害犹太教徒,天主教徒压迫新教徒,都属于一种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而且被迫害受压迫的犹太教徒和新教徒,只要他们有可能,反过来也实行“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政策。因此,那些在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等国家受到宗教迫害的犹太教徒,大批大批地逃亡并都源源不断地流人到了宗教政策比较宽容的奥斯曼帝国。他们不仅随身带来了大量的宝贵财富,更重要的是他们把自己政治统治以及理财的经验和知识,也传授到了奥斯曼帝国,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奥斯曼帝国的社会内容。这些不仅对促进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极为有利,而且也极大地促进了奥斯曼帝国政府行政管理的系统化和高效化,促进了奥斯曼帝国军事科技的迅速发展。此外,随着奥斯曼帝国的不断强大,还有相当数量的德意志、奥地利和匈牙利等国的农民,也相继移民到了奥斯曼帝国,他们当中的有些人是出于政治上的动机,有些人则完全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

在奥斯曼帝国境内,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四方杂处的情景,给西欧人留下了深刻难忘的印象。一位英国旅行家的仆人在日记中曾经这样写道:在奥斯曼帝国所有的城市里,每周有三种安息日:穆斯林逢周五休息,犹太人逢周六休息,而基督教徒则在主日休息。讲到他在巴尔千地区一家商旅客栈时的所见所闻,他又写道:“你在这儿会同时遇到穆斯林、犹太人和基督教徒,也会同时遇到正人君子、小偷和强盗。”西班牙著名的作家塞万提斯年轻时曾经作为战俘,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阿尔及尔生活过一段时间。他发现这里的每一座城镇都是同样人种混杂,就像一座世界大都市。他曾经这样描述道:城里有阿拉伯人、柏柏人、犹太人和奥斯曼人,信仰伊斯兰教的奥斯曼人往往是最为出色的政府宫员。尽管表而上他们往来密切,混杂相处,但在实际生活中,还是遵循着“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这一准则。塞万提斯还认为,造成这种隔离现象的根本原因,除了各宗教派别的信徒们总是倾向于聚居在各自早已熟悉习惯的村落或城镇区内生活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奥斯曼帝国政府采取了分教而治的统治方法,使各宗教派别相互隔离,自己管理自己在政治上趋于制度化了。

如果不按种族和宗教因素来划分,完全按照经济和杜会地位来考察进行归纳,15世纪至18世纪,奥斯曼帝国的整个杜会应该包括这样三部分传统民众:游牧民、农民和市民。山区的或是沙漠地区的游牧部落的牧民数量很大,他们主要生活在安纳托利亚地区的东部和阿拉伯的广大地区。他们沿袭着游牧民传统的生活方式,逐水草而居,其主要财产来自掠劫的战利品和饲养的畜群,所以他们一如既往地袭击农耕居民点,给奥斯曼帝国的征税和维持社会治安,不断地制造着各种各样的麻烦。有关这一时期奥斯曼帝国政府的文件披露,对于这一事态的出现和发展,帝国政府恼羞成怒,也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手段,试图遏制住这一事态的蔓延和发展。例如通过报复性武装清剿和抓人质等强硬手段震慑游牧民,也通过给一些游牧部落的首领们封官加爵等软的手段,来收买游牧民的上层人物,使他们听令和顺从帝国政府的指挥。然而,最有效的办法,是帝国政府在重要的交通和商旅沿线派驻大量的军队,保卫那里的安全,并且设置了许多新的村庄,把大量的游牧民迁居在那里,以此来改变那些游牧民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

在奥斯曼帝国,农民是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他们一年四季在土地上辛勤劳作,交税纳粮。他们所耕作的那些土地往往并非为他们所有,而是属于采邑或纳税农庄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奥斯曼帝国的农民房屋简陋,生活贫困,他们的耕作方法非常原始,落后于西欧的耕作技术。他们饲养的牲畜同西欧农民饲养的牲畜比起来又瘦又小。不过,由于奥斯曼帝国疆域庞大,可耕作的土地很多,所以在农业收获上一直尚能够做到自给自足,并且还有少量的粮食出口。

在奥斯曼帝国境内,商人、工匠和手艺人,一般都集中居住在城镇里,其中好多人是非穆斯林,尤其是商人,他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在奥斯曼帝国,根据有关政府的法令,工匠和手艺人都必须加人行会,行会则对其成员和产品实行监督。有些地方的行会势力很大,特别是在巴尔干地区,足以有效地控制当地的政府。这些行会不但具有经济上互助的性质,而且还带有浓厚的宗教、神秘主义的色彩,每个行会都有自己的保护神或守圣徒。这些行会有些是由穆斯林组成的,有些是由基督教徒或犹太人组成的,也有一些行会是兼而有之,人员比较棍杂。

奥斯曼人在传统上多为士兵、行政官员和农民,一般不从事商贸活动,他们把这个行业留给了阿拉伯人、基督教徒、犹太人等少数民族去干。虽然在15世纪末期,奥斯曼帝国政府为了军事上和安全上的需要,规定黑海地区不对西欧的基督教商人开放,但是作为帝国臣民的希腊人、犹太人则可以继续在那一带经商,从事各种转口贸易活动。

鼓励对外贸易是奥斯曼帝国经济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穆罕默德二世攻占拜占廷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之后,马上就恢复了过去拜占廷帝国统治时期给予威尼斯商人提供贸易优惠的做法,同时也积极地鼓励其他意大利城邦国同奥斯曼帝国开展各种双边贸易。他们可以在奥斯曼帝国的港口自由地进行贸易,并受本国法律和领事的保护,而不是受帝国行政官员和伊斯兰法官的管辖,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并免于向奥斯曼帝国政府纳税。尔后其他西欧的一些国家也获得了类似的商贸特权。强大的奥斯曼帝国为了鼓励双边贸易,繁荣社会经济,也随意给予西欧许多国家这类商贸特权,而在这类商贸特权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双方互惠的。

作为奥斯曼帝国社会的一部分,那些主要居住在帝国首都伊斯坦布尔的西欧商人都有自己的团体,他们按照帝国政府与西欧国家政府签订的一系列正式条约的规定生活。这些条约总的精神是,承认西欧各国商人在奥斯曼帝国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和义务,允许他们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这些条约仿佛是奥斯曼帝国政府恩赐给西欧各国商人的,而不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制订出来的,表现出帝国政府一种对欧洲轻慢的态度。然而,在以后的年代里,随着西欧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当西欧和奥斯曼帝国之间的力量对比较对前者越来越有利的时候,这些条约便发展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治外法权条约,从而使得西欧各国的商人们在奥斯曼帝国享有一种明显的政治特权,并且时常让西欧的各国政府对奥斯曼帝国极为重要的各项方针政策,施加以不可估量的影响,给日后奥斯曼帝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灾难,成了奥斯曼帝国走向衰落的根本性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