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国际关系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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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政治学原理(2)

3.国家

国家是一个由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等要素构成的政治实体。人口是国家存在的人群基础,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空间基础,政府是领土和人群的直接管理者,主权则表示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这个国家的人口之中。当今世界的基本政治单位是民族国家,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三个:①现代国家建立在民族这个人类群体基础上,而不是宗教和人种等人类群体基础上,属于同一民族的人可能被划分为不同的族群,但是却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具有同样的国家认同。②现代国家具有明确的领土边界,政府只能管理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人群和事务,各国相互之间不得侵犯领土,这一原则是1648年欧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的结果。③现代国家是一个主权实体,国家内部拥有最高主权,在国家之上再没有更高的权力,这一原则是近现代欧洲国家王权战胜教权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是现代产物,虽然我们也可以把前现代的政治共同体叫做国家。在前现代阶段,欧洲人的国家并不建立在世俗民族基础上,人们缺乏民族认同而具有宗教认同;各个国家之间因为相互征伐而使得领土边界不清,各国王室之间相互通婚和相互继承使得领土更加混乱;在前现代很长一段时期,基督教作为欧洲范围内的政治性宗教而居于各个世俗国家之上,教权与王权相互争夺最高地位,国家还没有取得高于教会的主权特征。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是主权,这一特征在欧洲大陆远比在美国明显。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普鲁士等都曾建立起绝对王权,国王掌握了最高主权。而在美国,由于实行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人们不认为自己的国家具有欧洲大陆意义上的主权特征,因为人们似乎找不到一个最高的权力分支。

4.民族

关于民族的定义,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综合来说,主要是从不同的视角强调或侧重民族构成的不同因素,即从民族构成的客观因素或从民族构成的主观情感和意愿来定义民族的含义。从民族的客观因素定义民族的含义是指,在定义民族时强调民族构成的客观要素,其中包括地理条件、宗教信仰、肤色、种族、语言、习惯,以及共同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等。从民族的主观因素来定义民族的含义的话是指,在定义民族时强调民族构成的主观要素,即共同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或民族想象。

5.政党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政党一词的英文Party源于拉丁文Pars,意为一部分,另有同伴、部队、聚合等意。欧美于17—18世纪开始在政治生活中使用这一词汇。当时政党与派别同义,并且同时使用,指社会上一部分政治观点和利益相同的人组成的政治集团。到19世纪,政党与派别二词才分开,后者专指一党之内的不同派系。政党通常被认为是处在一个政治光谱中。典型的类型包括处于激进位置的左翼政党和处于保守的右翼政党。其他的划分尺度包括政党对作为反对独裁主义和集权主义的议会民主的接受程度、经济政策等。左派通常倾向于社会民主、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而右派政党则倾向于自由放任经济。

政党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随着宪法和代议制政府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一种政治组织。最早出现的政党是资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政党是在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阶段发展到自觉阶段才产生的。政党是社会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有别于国家机关和一般带有政治性的社会团体,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征:第一,政党都有自己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政党的政治纲领,可以是比较广泛的、长远的、战略性的,也可以是局部的、暂时的、策略性的。政党的政治目标,是争取和实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统治权,最低限度是干预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以便维护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利益。第二,政党都有自己的组织和纪律。这种组织和纪律的严格程度虽有不同,但总是政党聚集与发挥其政治力量所必需的。第三,政党都有自己的党员和所联系的群众。无论是在合法或非法的斗争中,一个政党的力量主要表现在它们拥有的党员和所联系的群众上。

6.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是一个松散或严密的组织,旨在进行非选举性的鼓动和宣传,用以促进或阻止某方面公共政策的改变。一般来说,利益集团,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首先,是一个有组织的集团;其次,集团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最后,他们为了共同目标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或施加压力,使政策符合他们的利益。利益集团自身不图谋组织或取代政府,但它的积极行动对政府构成压力(在这个意义上,利益集团又被称为“压力集团”)。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确保社会中的多种利益要求有组织地进入政治过程。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集团活动的常用方式主要有游说、法院诉讼、影响选举,还可以通过现代社会所能提供的所有媒体———报刊、电视和广播以及一切能够使用的现代宣传技术来影响舆论。集团活动的渠道是通向政府组织机构的,而各种决定就是由这些机构作出的。各个集团可能试图对选举、立法过程、政府计划实施方法或法院等施加影响,也可能试图影响初选和大选中各级政府公职候选人的挑选,为将来影响政策打开通道。由于利益集团可以超越地域的限制,集中和反映各种利益,它们被看成是政党政治的补充。在实际生活中,政府机构、利益集团和政党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三个主要方面。

7.国际组织

一般而言,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政党、团体和个人为特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协议或法律形式而设立的机构。国际组织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常设机构。从历史发展的顺序来看,国际会议往往是国家组织出现的前奏。国际会议的固定化、制度化和组织化便产生了国际组织。在当今国际舞台上,国际组织通过其常设机构的经常性的活动实现其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宗旨,因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8.保守主义

保守主义是近代以来重要的政治思潮或意识形态,其首要特征是反对“全面的”与“激进的”变革,致力于维护现存的制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保守主义最早出现于法国大革命时期,是对大革命前几个世纪社会与政治变革思想进行批评的产物。保守主义想要说明的是:①人类理解以及改变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②罪恶、痛苦不仅仅是人类生活中暂时的因素,不仅仅产生于不公正的社会组织,而是人类生存中永恒的、不可消除的现象。保守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不完美是内在的、永久的,而不是暂时的。保守主义反对以政治的方式(政府的或群众运动的方式)寻求社会的根本变革。正如保守主义哲学家奥克肖特所概括的那样,保守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是强调政治的有限性。“政治或政府行为是一种独特而有限的行为,它制定有关行为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将某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为计划强加于人,而是为人们追求自己选择的目标提供某些工具。”

9.程序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强调给予每个人应得的对待,使人们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程序正义的观念滥觞于英国,在英国,人们称程序正义为“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原本是自然法上的概念,在大陆法中是一个实体法的概念。早在中世纪,程序正义的原则就被看成是“事物不可移易的一部分。因此在理论上即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改变之”。到了近现代,自然正义作为程序正义也是凌驾于实体正义之上的。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在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程序正义使裁判结果的形成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过程基础之上。这有助于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使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总之,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10.代议制民主

综观古今中外,民主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前者是指所有公民都参与决策,而后者则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国家,又称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在一些政治体系中,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同时并存是民主政体普遍采取的形式。近代代议制民主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创造的,成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首次系统地阐述代议制民主将产生公共利益的,是生活在正在朝向代议制民主发展的英国的边沁和詹姆斯·密尔。在某种程度上,代议制民主是西方民主的同义词。在制度层次上,代议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在代议制民主中,人民通过选举出来的代表掌握和行使立法和统治权。代议制度的核心是由普选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它是西方民主政体的“中枢和支配力量”,在许多国家也被称做国会(如美国)。议会议决事项如法案或决议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预算的通过与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

11.第三波民主化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长和科技革命的发展,以南欧的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等国家的民主化为开端,一个全球范围的民主化浪潮正在兴起。对此,西方的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近代以来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简称“第三波”。著名学者亨廷顿在《第三波:20世纪晚期的民主化》一书中认为,世界范围的民主化运动有三次。第一次是在1828—1926年,世界上有33个国家建立了民主;这中间发生了第一次回潮,即1922—1942年约有22个国家的民主制度被颠覆。第二次是在1943—1962年,约有40个国家建立了民主;而在1958—1975年发生了第二次回潮,约有22个国家被颠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起始于1974年,一直延续到现在乃至未来,这次浪潮发展到1990年亨廷顿的著作问世之前,世界上有33个国家建立了民主,虽然其中有3个国家摆了回去,但是全球范围民主化的大潮方兴未艾。实际上,亨廷顿的所谓“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是把西方式的代议制民主、多党制作为民主的模版,将民主化看做为非西方国家趋向和接近于西方的“自由民主”。

12.第三条道路

第三条道路作为一种重建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潮和发展模式,是战后欧美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变化的产物,是战后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一次新的重大调整和变革尝试,带有鲜明的时代色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为适应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而提出来的一套治国方略和发展模式。第三条道路的核心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分配之间寻求平衡点,目标是既能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又能使广大中下阶层的福利得到逐步改善。第三条道路的倡导者们一般都把他们的战略和策略选择归结为全球化的产物,主张从全球的视角观察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内外政策。布莱尔把“与日俱增的全球市场和全球文化”视为当今时代的首要特征,称在这个时代“经济是国际性的,环境是国际性的,犯罪也是国际性的”,所以奉行第三条道路的“新中派”必须是积极的国际主义者,应把其外交政策置于国际合作的基础上。第三条道路是对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和新右派(或称新保守主义)的新自由主义遗产的折中继承。第三条道路试图在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与新右派的自由放任主义之间走一条中间性的治国道路。它“既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僵化的国家干涉主义”,而是把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干预与市场的作用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在国家与市场、安全感与灵活性、社会理性调节与经济自发力量之间寻求某种新的平衡。安东尼·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被公认为第三条道路政治的主要文献,被译成25种文字,塑造了第三条道路政治的发展历程。他力图表明,第三条道路并非无力解决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而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可行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