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国际关系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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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国际政治学概论(1)

一、导读

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国际政治学概论是多数国际政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因此它对于考生来说也是必须加以重视的一部分内容。所谓概论,其含义就是对国际关系这一学科的概要介绍,包括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等基本知识。而这一系列基本知识的学习又是通过众多基本概念的掌握来实现的。因此这一部分的名词解释对于考生复习来说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国际政治学概论这一部分知识与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理论相比较,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首先,国政概论不同于国关史。历史往往更加侧重史实的掌握,概论则是通过基本概念构筑整个学科体系,注重从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能够跨越时空的基本概念。正是这些抽象的知识和概念使得国际关系同历史得以区别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比如,国关史强调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以及雅尔塔体系的有关知识,其次,国政概论关注的则是国际体系和国际格局究竟意为何物?因此,学习概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关系史。国政概论与国际关系理论也不相同。理论寻求建立一种对国际关系事实合乎逻辑的解释体系,其关注点在于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比如,国际体系究竟如何影响国家行为?而且为达到这一解释目的,理论往往划分出不同的流派或理论家族。在不同的流派看来,一个相同的概念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比如,同是“国际体系”的概念,在现实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看来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事物。从这个意①义上说,概论又为国际关系理论理论的学习提供了基础。

① 本章内容由编者根据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赵晓春教授讲授的“国际政治学概论”课程加工提炼而成,特此向赵老师致谢。赵老师的讲授帮我们提高了全文的立足点,这仅靠我们是无法达到的。虽然如此,文中如有错误与不足,由编者负责。

在明确了国际政治学概论与历史和理论部分的关系之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国际政治学概论的概念体系,这些概念表面看来十分庞杂,实际上又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我们大致可以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梳理,即国际行为体、国际体系、国家对外行为与互动以及当代全球问题。

国际政治学是研究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学问,具体而言是探求国际社会运行和国际行为体之间互动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的一门学科。这里的国际社会主要指17世纪中期以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的以民族国家为主体,以国家间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交往为基础,以共同确认的国际行为秩序、原则和规范为支撑的全球共同体。国际行为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国家行为体,主要指以主权为标志的民族国家,也包括处于民族独立过程之中的政治实体;二是非国家行为体,指主权国家以外的国际行为体,包括各种跨国行为体和超国家行为体,如跨国公司、国际基金会、国际政党等跨国行为体,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等超国家行为体。

国际关系行为体是整个国际关系产生、发展和运行的逻辑起点。所谓国际关系行为体,是指具有既定的利益、目标和能力,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其中发挥影响和作用的实体。主权国家作为主要的国际行为体,是国际关系的研究重心所在。然而随着非国家行为体种类和数目的增加,它们对国际事务的影响也在不断上升。利益和权力是与行为体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利益帮助国家确定对外行为的目标。国家利益是国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基本需求,是一国制定对外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检验对外政策效果的标尺。按照不同的角度,国家利益又可分为主要利益和次要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及文化利益等。在这些利益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利益是国家安全。如果说国家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那么权力往往被看做达到目标的手段。简单地说,国家权力可以视为一国影响他国行为和意志的能力。在国际关系中,权力既可以指权力资源,又可以指运用这种资源的能力。作为权力资源的权力具有多种要素,克莱因方程就是衡量权力的经典模型,而众多权力资源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武力。如果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国家权力又可分为硬权力和软权力、绝对权力和相对权力,以及现实权力和潜在权力等等。

国际体系是国际范围内由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所形成的有机整体。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各部分所组成的具有整体功能的事物或现象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它具有各组成部分所没有的特定功能。而国际体系是体系概念在国际层面上的运用。国际体系并非从来就有的,是行为体互动的结果。而国际体系一旦形成,又对行为体具有制约作用。国际体系就组成来说,包括行为体、国际政治格局和相关的国际制度和国际秩序。其中,国际格局是体系中的力量结构,反映国际政治权力的分配。格局是中国学者分析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依据极的数目,可以分为单极、两极和多极格局。国际制度是体系中就一般或特定领域建立起来的正式或非正式行为模式,可以包括规则、规范等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的总和。而国际秩序则是力量对比和制度性安排所形成的最终结果。国际体系根据时间先后,可分为古代国际体系、近代国际体系和现代国际体系,根据范围可分为地区性体系、世界体系、全球体系,根据社会制度可分为奴隶制国家体系、封建制国家体系、资本主义国家体系和社会主义国家体系,根据体系成员的政治关系又可分为帝国体系、封建体系、殖民体系和无政府体系。

在国际体系之中,行为体的对外行为与互动构成了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国家对外行为必须依照对外战略和对外政策的指导。对外战略指的是一国对较长一个时期整个国际格局、本国国际地位、国家利益和目标,以及相应的外交军事政策等的总的认识和谋划,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的特点。而对外政策则是国家依据对外战略,为实现对外目标而从事对外活动的方针和原则。对外政策从属于对外战略。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不仅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还受本国社会制度、政府体制、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因素的影响。参与决策的成员和决策过程模式、决策机制也因国家的不同而迥异,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有理性行为体模式、组织过程模式和官僚政治模式。为实施对外政策和对外战略,国家通常可以选择外交手段和武力手段:外交手段又可以包括首脑外交、经济外交、公共外交、多边外交等,武力手段则包括武力威慑、武力干预、军事援助、军事封锁、发动战争等。由国家对外行为导致的国际层面的互动结果是国际冲突和国际合作。国际冲突是国际行为体为实现自身的目标而进行的对抗和敌对性活动。国际战争是国际冲突的最高形式,意味着和平解决冲突的努力失败而诉诸最后的暴力手段。

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当代国际关系已经超越了国家间政治关系的范畴,一些当代全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学不可回避的研究内容,包括民族分离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核武器扩散问题、生态与环境问题等一系列非传统安全问题都属此类。这些当代全球问题不仅成为国际关系学科的新议题,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它们的发展变化势必对整个国际关系构成冲击和影响。因此,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予以更多的关注。

二、名词解释

1.国际关系学

国际关系学是研究国际关系行为体相互作用、国际体系运行和演变规律的一门学科或学问。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四层含义:①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国际关系学所要研究的最基本内容;②在相互作用着的国际关系行为体中,国家间的相互作用居于主导地位;③随着非国家行为体的迅速崛起和作用的日益增强,国际关系学的研究重点已开始了从国家行为体向非国家行为体适度转移的进程;④国际体系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国际关系研究的另一个基本内容。

2.国际关系行为体

国际关系行为体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其中发挥影响的政治实体。其特征是:①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国际事务并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②具有自己的、区别于其他行为主体的利益;③拥有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能够对其他行为体产生影响的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④在国际关系中以一定的相对稳定的形式出现。国际关系行为体分为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两大基本类型。主权国家是国际关系基本行为体,而非国家行为体则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种族集团、跨国公司、政党组织等。

3.国家行为体

国家行为体是构成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最有组织、有影响力的国际关系行为体。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家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即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且具有主权。它的重要性在于:①国家是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②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居于最主要的地位并发挥最核心的作用;③从主权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关系看,非国家行为体也受到主权国家的制约。这表现在:非国家行为体是在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的基础上产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地位是由构成这些组织的国家所决定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影响体现在其对主权国家决策的影响上。

4.非国家行为体

有别于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两大类。进入20世纪后,非国家行为体的数量和类型急剧增长,它们的活动及影响也涉及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对国际事务发挥日益重大和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们与国家行为体相比,具有的特点是参与国际事务的间接性、对外行为的跨国性、职能作用的协调性。其影响是: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往往能够起到某一单一国家所难以起到的作用,在国际事务能够发挥不同于主权国家的独特作用。

5.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主权引申或派生出来的。所谓基本的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项:①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②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表现。③自保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④管辖权。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经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领土管辖(属地优越权)、国籍管辖(属人优越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6.国际法

国际法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协调国家意志的,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一个法律体系,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又被称为国际公法。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是格劳秀斯,而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是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此外,还包括司法判例、国际组织的决议、著名法学家的著作等。

7.民族国家

一般来说,民族国家是由主体民族执掌国家政权的主权国家。民族国家意味着民族与国家的结合,民族对国家主权的掌握。这种结合不是形式上的结合,而是内容、实质性的结合。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除了国家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外,还表现为国家权力的世俗性和国家与民族外在形式的单一性。西欧最早的民族国家,是在反对罗马教廷的统治、争取和实现民族与国家权利世俗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因此国家权力的世俗化成为构成民族国家的基本条件之一。民族国家的建立,标志着世俗权力对宗教权力的最终胜利。民族国家的单一性,是指国家无论内部有多少个民族,对外都表现为一个民族即国族。世界上大多民族国家中都同时存在多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他们拥有了共同的家园和共同的利益,呈现出整体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