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新世纪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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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镶牙、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由指定治疗医院提出意见,企业同意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康复器具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之必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时,应退出生产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1)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的90%、85%、80%、75%,并继续享受本人工资以外政府规定的津贴、补助。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是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级市12个月,二级市11个月,三级市10个月,四级市9个月。(3)异地安家的,发给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报销。(4)按月发给护理费。凡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要护理者发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四项需护理者发50%;三项需护理者发40%;一至二项需护理者发30%的护理费。在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或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致残的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者,享受以下待遇:(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5~10级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级7个月;6级6个月;7级5个月;8级4个月;9级3个月;10级2个月。其发放标准是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果企业安排工作有困难,职工本人同意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发给工伤补偿金。其标准按本人的伤残等级,工龄每满1年发给其1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100%(5级为100%,10级为50%)。最多不超过20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后,享受以下待遇:(1)丧葬费,标准为4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数额;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数额;(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按自治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1~4级后,因伤复发引起病症死亡者,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办法处理。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从享受的工伤待遇中补足差额。但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相重复的部分不再发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在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重新就业后,继续享受原待遇。在服刑或教养期间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补发。

历年工伤保险工作情况

2002年1月1日原太西集团参加石嘴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共计4.07万人,并将太西集团工伤保险纳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工伤基金征缴454.13万元。2003年石嘴山市不断努力扩大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年末参保人数为4.49万人,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464.22万元,征缴率100%;工伤保险费支出404.30万元。2005年4月15日,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开始全面接管石嘴山市工伤保险,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及职工,必须积极搞好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防止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完成市社保局管理的183家(共2.09万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交接工作。在短期内重新登记归档,并对未支付待遇的进行审核后支付了待遇。积极作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现场检查工作;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严格制度管理,对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专人审核、专人把关;深入矿区、企业,上门为老工伤人员进行辅助器具的配置工作,使老工伤人员最关心的问题在家门口就得到解决;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证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石嘴山市是一座以煤炭行业为主的工业城市,为了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保证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医保中心本着维护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部分行业风险高、事故多,生产一线使用农民工多的实际,积极探索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矿、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参保扩面重点放在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同时,为解决建筑类施工企业农民工短期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经市劳动局、医保中心积极同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磋商,草拟了《石嘴山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今后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政策保障。2006年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开始加大对石嘴山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力度,积极做好石嘴山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和工伤裁定、待遇支付。全市参加工伤保险7.1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1.98万人。

——生育保险

2001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职工因生育支出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范围,由原渠道列支;已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其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石嘴山市属于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过去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生育医疗费用一直由公费医疗支付,医改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生育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2001年3月,为了不降低行政、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解除生育女职工的后顾之忧,经过调查测算,制定了《石嘴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女职工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全额计发。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本人或委托亲友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生育保险金。女职工因生育、计划生育住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医疗费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单位介绍信、医疗费用发票等,到石嘴山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领取生育补助,生育补助金为400元。

历年生育保险工作情况

2002年已参保人数为1.82万人,应征缴生育保险费71.68万元;生育保险费支出11.09万元。2003年已参保人数为10.01万人,应征缴生育保险费159.47万元,生育保险费支出9.75万元。2004年参保单位644个,新增参保人数1.1万人,参保率达85.21%;征缴生育保险费216.54万元,生育保险费支出11万元。2005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2.96万人(含退休),其中女职工4.14万人征缴生育保险费219.84万元,征缴率100%。生育保险费支出14.94万元。2006年经过认真调研测算,从2006年4月1日起,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计划生育住院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三项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结算,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截至2006年年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在职达8.1万人。

——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共有离休人员346人包括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中离休干部278人,解放前老工人49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9人。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按照“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了医疗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按照《石嘴山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单独统筹、专款专用,确保了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和资金的合理使用。2002年,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75号)精神,石嘴山市离休人员于2002年1月1日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事宜。为进一步加强石嘴山市市直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管理,2002年4月10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及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石嘴山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10月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成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科,具体负责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按规定实行实报实销制度,保证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1]66号)及《石嘴山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市劳社发[2002]4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了医疗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实报实销。同时按时核销异地离休人员医疗费用。设计制作了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证、离休人员就医处方本,并逐一为离休人员换证办本统一的医疗保障证和就医处方本既方便了离休人员就医,也加强了定点医院对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

强化征缴,确保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应收尽收

2003年西北煤机二、三厂的离休干部,按照企业每人每年缴纳1500元的标准全部纳入市直离休人员统一管理。2004年,市直企业的58名建国前老工人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全部纳入市直离休人员统一管理,医保中心分别和相关企业签订离休人员征缴管理协议,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各企业领导在企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足额缴纳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为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打下了基础。

实行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管理办法

实行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制度。离休人员凭专用医疗保险证到就近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优先就诊、优先取药。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可能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方便。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并保证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基金及时到位。

定点医疗机构的接诊医生要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每次门诊费用须由患者本人在离休人员专用处方上签名。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末将离休干部门诊费用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原始发票、复式处方以备市医保中心定期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专户中支付。

离休人员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凭专用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不交押金,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由就诊人员签名认可,市医保中心每月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集中结算。对离休人员的诊治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对临床确需扩大使用或外购的药品,须经定点医院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备案。

离休人员住院期间,诊治医师要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不开大处方、多品种处方,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严格控制用大型医疗设备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经审查,医疗机构给患者开具与病情不符的药品、检查、治疗等发生的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由医疗机构承担。

离休人员在外就医管理在外就医包括:离休人员异地居住、转诊转院或因探亲、旅游等情况在异地进行的诊治。长期异地居住的离休人员若因病需住院治疗,由原单位在10日内持单位介绍信、医院诊断意见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当年门诊和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年终由市医保中心分别按石嘴山市离休人员门诊、住院平均医疗费核销。若因病情严重,确需增加费用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再行解决。

离休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外省市诊疗,应持单位介绍信、专用医疗保险证和三级医疗机构提出的转诊转院证明,到所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批手续。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离休人员自己垫支,出院后携有关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核销。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外地诊治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市医保中心对核销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离休人员探亲、旅游等期间突发疾病,可就近在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离休人员自己垫支,出院后携有关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核销。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核销时须携带诊疗手册、门诊病历(含检查单、处方)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单、原始票据等。

历年离休人员医疗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