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新世纪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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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2003年11月积极解决了区属下放企业西北煤机二厂、电机厂拖欠两年的31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问题,按照市财政支付三分之二、企业支付三分之一的办法,共解决拖欠医疗费用33.5万元;并在2003年按照所在企业一次性缴纳1.5万元的标准全部纳入市直离休人员统一管理。原市直离休人员全年共筹集医疗保障经费237万元,支付225.42万元。2004年将58名市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全部纳入市直离休人员统一管理。离休人员达到338人。考虑到离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机体抵抗力下降,各脏器功能减退,发病率高,就医频繁,发生费用金额大,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是工作的重点,一方面严格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离休人员医疗服务协议》严格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定额结算,从而促使定点医院能够主动加强内部管理。同时,在制度化管理上下工夫,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自查制度,对离休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大夫、住院就医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并对发生的费用采取控制和审核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医院,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医院内部的管理。到2004年年末,离休人员共筹集统筹金272.4万元,人均8000元,全年实际共发生医疗费324.98万元。2005年管理离休人员共计299人(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全年共筹集离休医疗保障金329.8万元,支付离休人员医疗费317.84万元,通过努力向自治区财政争取到离休人员医疗费88.3万元。2006年将恒力事业有限公司的15名离休干部纳入市直离休人员统一管理。此时离休人员共计314人,其中离休干部250名,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47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7名。全年共筹集离休医疗保障金281.8万元,其中市财政拨付180万元,人均5733元,企业征缴23.8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78万元,支付离休人员医疗费244.11万元。2004年至2006年,全市共筹集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资金1320.6万元,支出1362.92万元,超支42.32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2003年9月,平罗县被确定为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之一。4年来,县人民政府把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实事、办难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来抓,为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4年全县有14.4万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69%,筹集基金420万元,为5895名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258万元,人均住院报销费用450元;为10.7万农民进行了家庭门诊治疗和健康体检,支出门诊费用56万元。在当年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交流会议上,平罗县被评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先进县”。2005年全县参合农民17.1万人,参合率82.2%,筹集基金510万元共为7798名住院患者报销医疗费347万元,人均住院报销445元,全县15.23万人次享受门诊治疗或健康体检,支付门诊费用121.8万元。2006年全县参合农民18.06万人,参合率83.7%,筹集基金900万元截至当年底,共为9001名住院患者报销医疗费444.63万元,人均住院报销492元,13.89万人次享受门诊治疗或健康体检,支付门诊费用111.13万元。2007年基金收缴工作仅用两周时间完成,全县有18.64万人参合,参合率达88.5%。到3月底全县共为2875名住院患者报销医疗费180万元,人均报销650元。

——调查摸底,制订方案,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在深入乡(镇)、村、队和农户细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反复研究,制定了《平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共筹资3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10元,自治区和县财政补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中的5元用于建立个人家庭账户另外5元用于大病住院统筹。参保农民因病住院,医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即以300元为起付线,301至1000元按20%的比例给予报销;以后每增加5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为55%;1年内累计报销不超过4000元。

为使方案更加科学,2005年,又从4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将合作医疗个人基金中,中央及地方补助的20元和农民个人缴纳10元中的2元作为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纳入统筹基金把农民个人缴纳10元中的8元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农民自主进行门诊治疗、体检、预防保健支出,可滚存留用,扩大了农民自主支配比例。二是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不同的起付线。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降低为15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提高到500元。三是调整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1000元以下补偿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25%。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封顶线由原来4000元下调为3000元,提高了农民群众在乡镇住院的兑付金额,方便了群众就近就医。四是对孕产妇和儿童,实行特殊照顾的补偿标准,即正常产妇分娩住院、12岁以下儿童住院起付线均低定为150元满足了广大农村产妇和儿童医疗保健需求。对特困人群门诊治疗工作由民政资助20元与合作医疗家庭账户8元捆绑使用,有效解决特困人群合作医疗门诊治疗。方案的不断优化,使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合理。2006年,根据农民实际需要不断调整优化方案,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合理补偿、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及预测,先后调整优化了补偿方案,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贴近广大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参合率。一是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全家应保尽保。针对全县农村商业保险发展迅速,部分农民和中小学生参加了商业保险的现状,及时调整报销办法,凡参加商业保险者,无论商业保险理赔多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不变,并且先让商业保险理赔,合作医疗用住院收据的复印件依据进行补偿。根据统计,参加商业保险又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基本上得到全额报销,极大的减轻了农民的就医负担,同时又提高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二是实行分段报销,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不同的起付线。将乡镇卫生院起付线降低为150元,比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低150元,住院费3000元以下补偿比例由原来的35%提高到40%,封顶线由原来的最高4000元提高到1万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提高到500元,封顶线由原来3000元提高到1万元。2007年,根据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精神,取消分段报销办法,设立一段式报销方式,即一级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50%;二级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45%;非定点医院起付线以上报销15%,全年累计报销1万元。

——精心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四到位”

建立组织机构

专门成立了由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抽调3名干部,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同时,专门成立了平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定编制9人,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4年来,各级政府为管理中心投资近100万元,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办公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支持,配备了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落实合作医疗配套资金

2004年共筹资51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5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27万元,县级财政补助86万元,农民筹资144万元。2005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缴纳资金为514.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7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77.3万元,县级财政补助86.8万元,农民个人缴纳171.64万元,2005年合作医疗实际到位资金462.74万元。2006年各级财政应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筹资为9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852.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万元(中央300万元中含2005年的30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27.3万元,县级财政补助144万元,农民个人筹资181.7万元。2007年各级财政应补助资金和农民筹资93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应补助377万元,现未到位,自治区应补助237万元,现未到位,县级配套150万元已到位,农民个人筹集资金188.5万元,目前2007年共筹集资金338.5万元。

加大困难群体救助力度

2005年,县财政在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经费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又积极协调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拿出5.98万元解决全县农村特困群众、孤寡军烈属、残疾人及五保户共5980人的合作医疗费,并全部纳入特困医疗救助,使其在免费享受合作医疗的同时,再享受总额3000元以内的特困医疗救助,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众无力就医的问题,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广泛拥护。2006年,在县财政按比例安排专项经费的基础上,一方面将全县农村6000多名特困群众、孤寡军烈属、农村低保户、残疾人及五保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筹措缴纳;每人每年按50元的标准缴纳,除2元作为合作医疗基金外,其余48元均作为门诊医疗费。2006年,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拿出20多万元,解决了农村特困群体合作医疗费和门诊治疗费。另一方面将这一群体纳入民政部门设立的特困医疗救助范围,他们在免费享受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同时可享受总额在3000元以内的特困医疗救助,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众无力就医的问题。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队对上述范围之外仍然困难的群众,个人缴纳部分由村队出钱帮助其参加合作医疗。

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

先后制定了《平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药品目录(试行)》《医疗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平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监督奖励办法》《平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暂行办法》《平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家庭门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规定和办法,使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有章程、用药有目录、就诊转院有制度。同时,把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对各乡镇构建和谐社会的考核,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了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队、队干部和党员包户的联系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了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管理和服务职责,确保了合作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把钢用在刀刃上,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

加强基金管理,创新基金管理运行机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部分是农民的血汗钱,一部分是党和政府用于农民健康的民心钱,必须确保安全和高效运行,及时兑付,以取信于民。为了充分用好用活合作医疗基金,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行暂行办法》,实行了医院结算、中心审核、财政划拨、银行兑付的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制度。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乡镇只管收缴,财政只管划拨,中心只管核准,银行只管兑付,使合作医疗真正做到了“收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见钱”,农民凭发票领钱,杜绝了各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确保了资金运转安全。同时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成立了由县人大、政协和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各乡镇也成立了有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定期将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和农民报销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了资金管理操作规范、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以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作为确定定点医疗单位的标准在实施合作医疗的过程中,对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点不代表固定不变。对定点医疗单位在广泛征求患者意见的基础上,让群众来评判,每年测评考核确认一次,主要考核其服务质量、医疗价格和群众满意度,根据测评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测评考核在最后一名的,无条件取消其定点资格。对非定点医疗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只要其符合合作医疗的相关条件,且群众满意,均可申请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这样极大地增强了各医疗单位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医德医风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为了方便群众就医,实现小病不出村的目标,积极探索,将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向村一级延伸,扩大了覆盖面,方便了群众。为了使村级医疗站达到合作医疗的相关条件,平罗县按照“十统一”管理标准,加大标准化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依法关闭、取缔一些不合格村卫生室。县政府为达到验收标准的村医疗站配置了3000元的卫生设施,给予2000元的建房补贴,还为每个村医每月补助100元的生活补贴并列入财政预算,2006年有20个甲级卫生室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让老百姓随病随医、就近报销,有效缓解偏远村庄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减轻农民就医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