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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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根源(5)

元朝统治者在科举、仕宦、荫叙、刑罚、私蓄兵马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回回人优于汉人的政策和制度,使元代回回人都能得到较优的待遇。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科举方面,元代科举考试以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两榜考试程式、科目不尽相同,右榜易,左榜难。“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落第举人的待遇也不同:“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即由中书省授予教官之职);[年三十]以下,与学正、山长。”而汉人、南人享此待遇者则须“年五十以上”方可。第二,在国子学考试方面,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冬十二月,“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秋八月,“学正、录岁通行考校应在学生员,除蒙古、色目别议外,其余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勤学者,勒令出学”。第三,在初授散官方面,“凡文武散官,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十二年(1283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第四,在荫叙方面,“大德四年(1300年)省议:……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至大四年(1311年)诏:诸职官子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能通大义者免使,不通者发还习学。蒙古、色目愿试听者,仍量进一阶”。大德四年(1300年)“八月癸卯朔,正一品子为正五,从五品子为从九,中间正从以是为差,蒙古、色目人特优一级”。第五,在官员裁革时,尽量保留回回官员;选聘时,则优先考虑回回。世祖中统五年(1264年)三月丁丑,“罢诸路女直、契丹、汉人为达鲁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人仍旧”。至大二年(1309年)六月甲戌,“以宿卫之士比多冗杂,遵旧制,存蒙古、色目之有阀阅者,余皆革去”。大德元年(1297年)夏四月丙申,中书省、御史台臣言:“……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占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第六,在刑罚方面,回回人量刑要比汉人、南人轻,顺帝元统一年(1334年)三月丁巳诏曰:“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诸色目人犯盗,免剌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景(警)迹人。”“诸罗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有的刑法规定则只限于汉人,对回回人则不禁。如“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凡汉民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允许回回人私蓄一定数量的马匹,汉人则不允。如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入官,限匿与互市者罪之”。在元朝的许多时期,回族商人还享有免税及免役等经济特权和政治特权。

回回人在元代入仕为官者数量很多,有很多回回人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任重要行政长官。据《元史·百官志》等文献记载,京内外各主要机关都设置有回回椽史、回回令史、回回通事、回回书写等官额。一些回回上层人物成为蒙元王朝的高官显宦。据不完全统计,任职中书省的重要回回官员,世宗朝11人,成宗朝9人,武宗朝5人,仁宗朝4人,英宗朝1人,泰定帝朝3人,顺帝朝3人,共计36人次。任职行中省的重要回回官员共计61人次。从忽必烈中统元年(1260年)至元至正二十八(1368年),不过108年时间,即有近百名回回人在中央及地方任宰执重臣。赛典赤赡思丁、也黑迭儿丁、阿合马、买述丁、伯笃鲁丁、苫思丁、怯烈等人,都是名声显赫的政治人物。因此,他们在入仕为官方面享有大多数汉族人所不能享受的诸多特权。回回人的政治地位之高、实力之厚、人才之盛,于此可见一斑。“元代回回官员不仅数量多,而且政治实力雄厚,出现了一些权倾朝野的大臣,甚至是参与政变或皇位继承等重大政治事件的有力人物。”

尽管元代回族中也有贫困的农民和手工工匠,而且元朝历代皇帝对回族的政策也不尽相同,使回族的社会地位在各代高低不完全一样,然而作为一个民族总体而言,回族的社会地位比当时中国境内绝大多数民族要高,生活条件比汉族及除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蒙古族以外的大多数少数民族要好。可以说,从总体上讲,元朝是回族享有政治特权最多的一个历史时期。

从总体看,在唐宋元三代,回族先民的社会地位是比较高的。唐宋时来华的穆斯林称贾胡、蕃客、胡商,为侨民。到了元代,唐宋时阿拉伯、波斯商人的后裔和元代东来的回回,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元朝统治者采取“因其俗治其民”的政策,伊斯兰教和中国本土的佛教、道教、喇嘛教一样受到元朝政府的保护。他们把各种宗教视为手的五指,故兼容并蓄,允许伊斯兰教、也里可温(景教、天主教)、术忽(犹太教)这些外来宗教在中国传播。而回族先民们则可以在自己的区域内自由地保持原来的宗教信仰,并遵行着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准则。由于这三个朝代的统治者对他们比较重视,因而他们也乐于接受中国儒家传统的忠君、孝亲的伦理道德观;也由于这一时期朝廷对穆斯林经商做生意持欢迎和鼓励态度,这就为回族商业道德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到明代,朝廷对回族的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一方面对那些在明朝建立过程中立过功的回族人封以高官,给予厚禄,另一方面对整个回族却怀疑、猜忌和防范。为防回族反抗,朝廷对回族采取怀柔政策。如朝廷颁布一些法令和规定,表示尊重伊斯兰教,并曾整修清真寺,下令各地不准阻挠回族穆斯林往来经商,任命一些回族官吏,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等。但同时又对回族阿訇的世俗权力加以限制,对穆斯林入仕求官进行防范,强迫回族迁往一些指定的边疆地区屯垦,命令穆斯林采用汉族姓名。自此,穆斯林开始受到政治上的限制和意识形态上的歧视,穆斯林作为色目人之一,在元朝时享有一些比汉族和南方各少数民族更优越的法律地位和更多的特权被取消了。不仅如此,明朝还规定,色目人不得自相婚配,否则要受到“男为奴,女为婢”的重罚,意在“恐其种类日滋也”,后来清真寺也已不能以正当理由来兴建,一般的清真寺内也要按封建伦理纲常约束穆斯林,使其安分守礼,勿乱清规。由于朝廷“深忌外族,回教徒更多隐灭其为外侨之痕迹。其子孩虽繁殖日众,然除信仰不同外,一切均与外教徒无异”。在明朝廷歧视、限制政策下,回族穆斯林生活进入了艰难境地,堕入了生存的低谷,整体失落,部分消亡。与此同时,明末清初,在江南以汉文译著伊斯兰教教义的活动大为活跃。江南地方回汉杂居,经济发达。此时回民已普遍使用汉语,大都不识阿拉伯文、波斯文,不能直接阅读阿拉伯文、波斯文典籍。他们感到要深知教义必须将阿拉伯文、波斯文典籍翻译成汉文。另一方面汉族上层对伊斯兰教的歧视,对穆斯林信仰和生活习惯怀疑误解,官府对伊斯兰教的非难,遂使汉文译著活动在经济文化发达的南京、苏州发展起来。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继元代以后第二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王朝,前期重视协调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在六部之外设置一个职位与六部相等、专管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在康熙、雍正及乾隆初期的盛世阶段,回族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并没有受到特别的歧视和抑制。但雍正时期,地方上曾出现了一次持续时间较长的歧视回族和伊斯兰教的思潮,主要策动者是统治集团中的极少数上层官僚,如山东巡抚陈世倌、陕西总督岳钟琪、安徽按察使鲁国华等。他们都曾向皇上汇报回族的有关问题,陈述解决对策。到了乾隆后期,回族的地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18世纪80年代至19世纪50年代,全国相继爆发了三次大规模的回民起义。即1781年甘宁青地区以哲合忍耶穆斯林为主体的反清大起义和19世纪50—60年代的云贵回民起义、西北回民起义。清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一方面对回族的压迫不断升级,另一方面挑拨回族内部的关系,以汉制回,以回制回。尤其是1781年起义后,朝廷和地方官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和防范回族的政策,社会普遍存在着对回族人的歧视和偏见,回族赖以生存、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全面恶化。比如,回民犯罪要加等治罪,三个以上的回民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满人犯罪偶尔刺字,汉人犯罪刺臂,回民犯罪刺面。可见,清朝统治阶级对回族已有较多的限制和歧视。清代后期,回族穆斯林生活非常艰难。清朝廷把伊斯兰教视为“邪教”,把回族穆斯林头戴白帽的习俗和使用伊斯兰历及在清真寺里进行的宗教活动也视为“异端”,清朝廷实行回汉隔离,强行把回族拆散迁往边远山区和荒芜之地,使许多回族穆斯林被迫丢弃土地、家产,在极为恶劣的生活条件下挣扎生存,生活极为贫困,社会地位低下,回族处于黑暗之中。

明清时期,回族普通群众所受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使他们对无条件忠君道德伦理观提出了怀疑和挑战,迫使他们重新审视忠君的道德伦理观,一些穆斯林揭竿而起,领导回族人民起义,反抗朝廷压迫;另一些穆斯林学者则“以儒诠伊”,用儒家思想阐发和解释伊斯兰教义和伦理学说,试图调和伊斯兰道德伦理学说和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德伦理学说,以便使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君主及其御用文人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以至相互谅解。尤其是咸同之际回民起义失败,回族元气大伤,伊斯兰教遭到毁灭性的摧残,清朝统治者对回族所实行的压迫、摧残政策,使回族穆斯林从多方面加强内部的团结,互相帮助,团结御侮,积极战斗,以反抗清朝廷的民族压迫和宗教歧视,以求得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从而促进了回族团结互助伦理道德观的形成和发展;但与此同时,回族内部的“教争”也为清朝统治者采取“以回制回”的分化政策提供了条件,清朝统治者从内外部进行挑拨离间,扩大回族“教争”,使得回族“教争”久存不断,从而又对回族团结互助道德伦理观的发展起了消极的制约和阻碍作用。

民国时期,辛亥革命虽然推翻了清朝统治,但没有推翻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统治,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内少数民族包括回族的受压迫状况,中国人民包括回族穆斯林仍然身受帝国主义、官僚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三重压迫。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对回族的政策,同样是建立在大汉族主义的民族偏见和政治压制的基础之上,它们都不承认回族应有的民族地位,对“五族共和”中的回,只指维吾尔族,不指回族,否认回族是一个民族,因此回民没有政治地位可言。国民党政府延用清朝“以夷制夷”“以回制回”的手段,扶植利用回族上层维护其统治,挑起和制造民族纠纷,回族穆斯林面临着许多艰难和不利的客观政治环境。但在内忧外患、国难当头的危急时刻,回族穆斯林先进分子在“爱教爱国”的旗帜下,积极参加了当时反对外来侵略和封建压迫的各种斗争,广大回族群众在斗争中进一步发扬了团结一致、共同帮助、互相支援的道德精神。

全国解放后,由于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确立了回族在中国各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合法地位,中国穆斯林结束了长期蒙受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悲惨遭遇,使广大信教的穆斯林群众获得了政治和经济上的解放,这就为他们反对剥削压迫,拥护和热爱社会主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国家实行了一系列广大回族穆斯林群众普遍接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许多穆斯林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了这些道德原则。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激发了人们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为中国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为回族伦理文化的蓬勃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回族伦理文化在新的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