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10751000000033

第33章 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条件(4)

从回族民俗的特点看,回族民俗除了具有一般民俗学共有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宗教性。回族是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伊斯兰教对回族习俗的形成、流传、延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使得回族的习俗有着伊斯兰文化的特色。伊斯兰教对穆斯林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婚姻家庭、生儿育女、饮食卫生、丧葬殡礼、节日庆典以及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如回族丧葬中表现出的习俗礼仪至今仍按伊斯兰教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回族在饮食、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许多禁忌习俗大都与《古兰经》的规定和教规教法的要求有关。其中的许多习俗从来源上看,直接源于《古兰经》的规定和“圣训”的要求。二是回族伊斯兰文化的民族性。由于共同的生产劳动、社会生活使回族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心理状态和民族意识,这些民俗既与伊斯兰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不完全等同于教规的要求,也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有所区别。如爱清洁讲卫生习俗、尊老爱幼习俗、善于经商习俗、姓氏称谓方面的习俗、饮食方面的习俗、婚姻方面的习俗等都具有典型的民族特色。三是大同小异的区域性。这与回族从产生至今形成的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格局有关。由于回族以这样的格局散居全国各地,受一定地域生产条件、生活环境的制约,民俗事象在一定程度上颇具地方个性色彩,加之受一定区域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习俗的影响,使得回族的习俗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其他民族的特色,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在回族习俗的地域特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在称谓习俗方面,由于地域的不同,对父亲有“大”“爹”“爸”等几种不同的称谓;婚姻、丧葬习俗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上,各地均有不同的特点。回族民俗的这些特点使回族的习俗与其他民族的习俗既有共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回族民俗作为回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在回族伦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回族伦理文化总是作为回族伦理精神渗透在回族的各种民俗之中。回族民俗在自身的发展沿袭中,一些对自身社会生活、行为规范、宗教信仰等有利的习俗,被回族一代代继承,伴随着回族的生产及生活方式长期相对地固定下来,有着相对的稳定性、承传性,成为回族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回族宗教信仰习俗、节庆习俗、禁忌习俗等被回族自觉遵守,一代代沿袭继承。又如回族在饮食方面的喝茶、炸油香、炸馓子习俗,卫生方面的洗大、小净习俗,服饰方面的戴白帽、搭盖头等习俗,伴随着回族的产生、发展一直延续至今,世代相传。自回族先民入中国一千多年来,中国历经了无数次的改朝换代和社会变革,尽管回族的一些民俗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生产方式的进步、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变化、淡化甚至消亡,但那些最重要、最基本的民俗,特别是对一些规范性、约束性的习俗,却一直被坚持固守,世代遵行,传承至今。如回族的宗教信仰习俗、行为禁忌习俗、结婚丧葬习俗、饮食习俗等。这些规范性的习俗是回族共同认可遵行的习俗规范,成为回族伦理道德的基本规范,回族以这些规范性的习俗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些规范性的习俗也就具有了伦理道德的意义。

回族民俗是反映和表现回族伦理文化的重要形式,它存在于回族穆斯林的日常生活中,体现着回族穆斯林的伦理观念,确定着回族穆斯林的行为准则。回族民俗是回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是回族生活中约定俗成的,是回族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有很大的适应性,具有关照回族集体心理和生存需要的功能,对回族的行为方式、生活生产有着强大的约束力量,使回族在一定的道德和习惯规范中行事。

回族各种民俗是在一定的伦理观念支配下逐步形成的,它们表达着回族伦理文化的价值取向,体现着回族伦理文化的基本要求,承载着回族人民的伦理精神,对回族伦理文化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们既是回族伦理文化产生、形成、变化的重要文化载体,又是回族伦理文化传播、丰富、发展的重要文化载体。

五、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规范依据

伦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需要通过现实中人的具体行为活动表现出来,需要通过人的一定行为规范来体现。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规范依据是回族所信奉的伊斯兰教教律,伊斯兰教教律规定了穆斯林的基本行为准则,从善戒恶的伦理原则为社会普遍接受,公正、宽恕、坚忍、顺从、虔诚、廉洁成为穆斯林的美德。在穆斯林看来,凡伊斯兰教命令做的或赞许做的就是善行、美德;凡是伊斯兰教禁止或不赞许做的就是恶行,区分人的行为善恶的标准就是伊斯兰教教律和理智。

根据伊斯兰教教律,按行为的性质划分,穆斯林的行为通常又可分作五类规范:人们须对之有不同态度,第一类是天命义务,这是必须做的义务性行为,履行者受赏,违反者受罚;第二类是可嘉的行为,这是提倡做的行为,遵者受赏,违者不受罚;第三类是准许的行为,这是许可做的行为;第四类是可恶的行为,这是受谴责的行为,犯者只受谴责,不受惩罚;第五类是犯禁的行为,这是禁止做的行为,犯者应受惩罚。

上述关于穆斯林行为的分类,既涉及与伊斯兰教教法有关的行为,又涉及与伦理道德有关的行为,它们是涉及穆斯林宗教与世俗生活的道德行为规范。在涉及与伊斯兰教教法有关的行为中,伊斯兰教教法规定了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意为真主降示的神圣命令的总和,它被视为自天而降的神圣法律或“启示法律”,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是真主意志的体现,世人仅有发现和理解神圣指令的义务,没有怀疑和抗拒它的权利。它们是穆斯林作为的底线,穆斯林必须遵守它,因而它具有宗教伦理的意蕴。伊斯兰教教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宗教礼仪、契约、遗产、婚姻、家庭、刑法、对不信者作战、对非信徒的基本态度以及关于可食之物、宰杀、作证、法律程序、法律根据、释放奴隶等各种问题的规定。

伊斯兰教中没有“原罪”的概念,但伊斯兰教中也有“罪”的概念,那主要是指一切违背主命、圣谕、教法的言行。就其“罪”的程度又分为“大罪”和“小罪”。根据伊斯兰教教法,下列行为均为“大罪”:1.以物配主;2.忤逆父母;3.邪术;4.杀人;5.吃利息;6.侵吞孤儿财产;7.临阵脱逃;8.诬蔑贞女;9.奸淫妇女;10.作伪证;11.杀害子女;12.亵渎圣地;13.偷盗;14.饮酒。另外,还有与上述行为相仿者也定为“大罪”,如:轻视《古兰经》及“圣训”,违背教义等。其他的一些轻微过失及错误则视为“小罪”。“大罪”与“小罪”是相对的,最大的“罪”莫过于否认真主和以物配主。其他的“罪”无论大小,都不至于直接使信士丧失信仰,故均有被真主赦免的可能,其前提条件是及时改正,向真主作忏悔,祈求真主的饶恕和宽宥,免受惩罚;而否认真主和以物配主,则据说真主绝不会赦免。在涉及与伦理道德有关的行为中,伊斯兰教所禁止和反对的恶行包括:顺从私欲、骄傲自大、饮酒赌博、淫乱、谎言(包括不忠、伪证、诬蔑、谗言等)、讥讽、攻讦、取笑别人,恶意猜测、刺探和散布别人隐私,背后揭短、发怒、嫉妒、妄言嬉行等。这些行为都是违背真主旨意的恶行,对社会和人类有害无益,因而在伦理道德上是应该受谴责的。

回族饮食禁忌习俗在回族宗教教律中具有典型性。回族饮食禁忌习俗是伊斯兰教关于饮食的规定和回族穆斯林由此而形成的饮食习俗的统称。回族穆斯林认为天地属真主造化,作为人类安身立命的处所,蕴藏和生长其中的万物,供给人类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资源,包括饮食。民以食为天,饮食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的延续,不能摒弃拒绝。谷物、蔬菜、果脯、肉类、饮料统称为五食,其功能对人体各器官大都有裨益。

回族穆斯林认为,并非任何食物都可食用,有“当食”与“不当食”之区别。当与不当主要取决于食物本身能否养生与卫生,饮食的目的不仅在于充饥,而且在于陶冶身心。所以回族学者刘智认为:“以彼之性,益我之性,彼之性善,则益我之善性;彼之性恶,则益我之恶性;彼之性污浊不洁,则滋我污浊不洁性。”可见养生和卫生是回族穆斯林选择饮食的两条基本原则,也由此形成了回族穆斯林的饮食禁忌。

回族穆斯林禁食之物包括:一是自死物。指一切未经屠宰而自死的畜禽,包括因病饿、跌绊、碰撞等各种原因而死和被野兽咬死者,均不可食。即使教规允许食用的畜禽,如系自死,亦不可食。自死之物因其血液未从体内全部流出,淤有污血之肉不能食用。二是血液。指动物体内循环流动的血液,包括教规允许食用的畜禽之血在内,均严禁食用。穆斯林认为动物体内流动的血液食之有害,故宰牲时必须把血放净,肉方可食,而血液则不能食。三是猪肉。《古兰经》中明确规定禁食猪肉。回族学者刘智对此认为:“豕(猪),畜类中污浊之尤者也。其性贪,其气浊,其心迷,其食秽,其肉无补而多害。乐从卑污,有锯牙,好攫,啮生肉,愈壮愈惰,老者能附邪魅为祟,乃最不可食之物也。”四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伊斯兰教规定在宰牲时必须诵念独一、万能的安拉之名。凡宰牲时未诵真主之名或诵非真主之名,均被视为违背认主独一的教义,故所宰之牲作为有罪之物而严禁食用。基于同一理由,凡为向偶像献祭而在神石上宰杀的动物亦在禁食之列。凡教规允许食用的畜禽,亦必须在屠宰时念诵“奉安拉之名,安拉至大”方可食用。

根据上述伊斯兰教明确规定的禁食之物,回族穆斯林在食物的选择上,肉类可食者,包括食谷的禽鸟和食草的牲类,以饲养的家禽、家畜为主。栖于山林野外而食谷和居洲渚而食水虫的鸟类,也属性良之类,可以食用,但非常食之物。在食草兽类中还须选食有蹄的。驼、牛、羊、马、骡、驴为“六畜”,虽系食草者,穆斯林选食前三类。六畜性皆良,但马、骡、驴主要供驱使运载,所以禁食。兽类中具有钩爪锯牙的,凶猛暴烈,性皆恶,属于禁食之列。植物中的食物选择,以五谷——稻、麦、稷、麻、豆为主食;以五蔬——蔬、瓜、苔、藻、原隰果为副食。所谓五谷属阳,五蔬属阴,阴阳调剂,营养身体。果、瓜、藤实、藻实、土实等五果,“皆味甘,甘以饴人,人所赖以资智也。植物不论园艺或野生,其性足以戕生贼性”,危害身心健康者,都不可食用。

回族饮食禁忌习俗的来源与伊斯兰教的产生、《古兰经》的规定密切相关。7世纪初,伊斯兰教从宗教、社会改革和道德、行为规范的需要出发,对充斥于当时阿拉伯社会的恶风陋俗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主张。饮食作为人们赖以维持生命和生活的重要方面,伊斯兰教给予特别的关注,规定了穆斯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颁布了严格的禁令。这些饮食戒律,有的旨在倡导认主独一和反对偶像崇拜;还有的则是为了革除恶习,以确保穆斯林可以严格履行宗教义务和维护内部团结。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伊斯兰教关于饮食的戒律逐渐为各地区、各民族穆斯林所接受,从而形成自觉的行为准则和各自独特的生活习俗。回族穆斯林的饮食禁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千百年来,回族穆斯林严格遵守《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教规的规定,非常注意自己的饮食习惯,从而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特有饮食习俗,食物禁忌成为回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显著标志之一,这种特有的饮食禁忌习俗成为回族穆斯林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回族中代代相传。

回族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伊斯兰教教律基本上属于宗教伦理性质。在回族伦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教教律以神的意志的形式,规定了一个穆斯林持身律己的根本行为准则,成为回族伦理道德的基本规范,它们在调节回族穆斯林之间的关系上起着行为规范的作用,在世俗生活中,在调节回族穆斯林与汉族及其他民族的关系上,也起着行为准则的作用。回族信奉的宗教教律,成为回族伦理文化形成和发展的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