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回族伦理文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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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回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4)

刘智提出尽孝十道。他将回族穆斯林应尽的孝道概括为如下10个方面,即“敬事而顺;洁诚而养;奉以亲身;执守良业;勤于学而敏于善;不危其身;不辱其名;奉父母于无过;亲在从其事;亲没守其爱”。就是说,子道要以孝亲和学习并重。一方面,子女要对父母尽孝,在父母健在时加以奉养,在生活上悉心照料,做到“洁诚而养”,对父母的过失要和颜劝阻,不做使父母不高兴之事。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宗教知识和各种学问,为父母增光。然而,克尽“子道”最重要的一环是“敬身”,也就是要努力学习,提高道德修养,洁身自重,利世济人,不辱父母之遗行。如他所说:“圣人曰:事亲而不识主,不体圣,不亲贤,居而无业,愚而不学,虽孝弗称”;“万务以学为要,而事亲为尤甚。盖守身为事亲之本,不学则不知所以修身,何以事亲乎?惟处心好学,身入于正,能正身事亲,则亲悦矣。亲悦,则德成名著。”故此,孝就应修身以学,如此,方可德成名著,进而“光显祖考,启迪后人”。

第五,“顺主”与“孝亲”不可偏废。

儒家推崇“百善孝为先”。马注认为,顺主与孝亲不可脱节,不行孝者,即使拜功殷勤,也无济于事,因为“真主所喜,在人子能顺父母。父母不喜,虽办工殷慎,真主之怒必加之。能顺主命,能悦亲心,此之谓全孝”。基于上述认识,马注向为人子者提出:“亲在不可远离,一行一动,须宜禀命父母,勿使皓首穷年倚闾叹望,不惟有伤亲心,亦且有犯天律。即父母身归黄壤,心盼亦然。”作为子女,不但要在父母生前“竭力尽孝”,尽心侍奉双亲,而且应在父母去世后,“尝思父母如何生我,如何恩我,如何念我。须要日日于礼拜之后为彼求祈”。

刘智也把“孝”提到天命的高度,极力将伊斯兰教的“孝道”与儒家的“忠孝”观念相糅合,以论证伊斯兰教伦理思想与儒家伦理道德观的一致性。在《天方至圣实录》一书中,他引述了许多伊斯兰教关于孝敬父母的“圣训”。如“父母之恩大也,终其身不能报。凡以情慈之目视父母,则父母安心,自己安心”;“衣食从其所好,尽力丰宁”,等等。

第六,戒“八不孝”。

马注对当时社会上子女不孝顺父母的八种不义行为予以严厉谴责,要求为人子者“戒之”:“有严亲在堂,慈母在室,另爨分居,听妒妻言,怨父母之不慈,致使饔飧不能相继者;有厚于外戚,而薄于父母,私妻子,不顾父母之衣食者;有父劳于耕牧,母劳于井臼,夫妻旷闲,犹道父母之不是者;有放肆奢侈,饥寒渐迫,艺业不理,怨父母之不多积资财以为用度者;有兄弟分产,阋墙构讼,而怨父母之不公者;有执定轮养,使父母忍泪难言,饥寒失调,致成疾患者;有慵于扶侍,遇事不许开言,使父母忍气吞声,无可控告者;有父母病患,不延医治,借言老病难疗,展转衾席,听其死亡者。呜呼,诸如此辈,何以心忍?生不顾养,死事无益。尔其戒之。”

第七,“孝”分为身孝、心孝和命孝三等。

马注根据伊斯兰教“信主独一”的基本宗教信条,把“孝”分为身孝、心孝和命孝三等。如他所言:“身孝者,全其养;心孝者,成其善;命孝者,赎其罪。”他进而认为,有此“一念之诚,春风膏雨;一毫之善,冻解冰消,即有诸恶,真主能消之,且能轻之矣”。在这里,“真主独一”的信仰成为其孝道思想的基础,而“全其养”“成其善”“赎其罪”,则充分反映了其孝道思想的伊斯兰信仰主义特征。

与马注一样,刘智也把“孝”分为“身孝”“心孝”和“性命之孝”。如他所说:“夫孝有三:身之孝、心之孝、性命之孝也。父母在堂,晨夕温情,身之孝也;敬爱思存,心之孝也;喻亲于道,性命之孝。尽斯三者,生前之孝毕矣(尽乎身、心、性命者,尽其道也。俗以身死为尽,陋矣)。父母即殁,修身扬名,以显其亲,身之孝也;致诚格主,以承其祀,心之孝也;凡有功课善行,愿归于亲,思入冥漠,以妥先灵,性命之孝。尽斯三者,死后之孝毕矣。孝子念亲,无时可替,故终身不改。”

第八,“孝”是“孝敬”,而不单纯是“孝顺”。

特别应该说明的是,回族穆斯林的家庭伦理观主张孝敬父母是有原则的,而不是盲目地听从。王岱舆、马注和刘智对孝道的理解与儒家稍有不同。例如,同是对父母和君长的“孝道”,他们所说的“孝”是“孝敬”,而不单纯是“孝顺”。对父母和君长当然要孝敬,否则,有悖天理。不过,对父母和君长的话并非唯命是从。正确的应该顺从,错误的则可不顺从。如马注所言:“若乃父不顺主,子宜谏;君不顺主,臣宜谏;兄不顺主,弟宜谏;夫不顺主,妻宜谏;士不顺主,友宜谏,虽正言见忤,分情两尽,然后孝谓全孝,忠谓全忠,悌为全悌,敬谓全敬,信谓全信。”换言之,如果父母怂恿子女违法乱纪,子女可以不顺从,而这种行为并不被视为不孝之举。

回族穆斯林的孝道观与伊斯兰家庭伦理观是一致的。“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以自己的父兄为保护人,如果他们弃正信而取迷信的话。你们中谁以他们为保护人,谁是不义者。”(9:23)“我曾命人孝敬父母;如果他俩勒令你所不知道的东西配我,那么,你不要服从他俩。”(29:8)穆罕默德对这节经文作了精辟的注释,他说:“唯以理而顺从。”又说:“不要顺从被造者违背造物者。”大教长安萨理说:“大多数学者主张,对于不属于违禁的事情,应该听从父母的命令。对于万不可行的事情,切不可领命。”回族穆斯林认为,不听从父母违禁的命令,不能说是不孝;也不影响子女在其他方面敬事双亲。教法经《海达业》上有这样一段话:“父母虽然未信伊斯兰教,做儿女的,也应供给其生活费,并尽心侍奉与探望。”

回族穆斯林思想家对孝道思想的理解,对孝道内容的规定,不但深刻,而且全面,涉及到回族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方方面面,是一种非常具体的行为伦理规范。从这些伦理规范不难看出,回族穆斯林思想家是将忠孝作为宗教善功的组成部分,作为诚信真主的见证而加以阐释的。这样做的主观意图,当然具有论证伊斯兰教伦理思想与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相通的一面。同时,这样做,也合乎回族穆斯林尽孝尽忠的传统,因而,在回族群众中产生了巨大反响。孝敬父母,尊敬老人,从一种宗教道德扩展和延伸为全民族普遍的伦理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并世代相传。

回族父子之伦重孝具有明显的特点:第一,孝敬父母是真主所命之事。第二,不仅在物质方面,更要在精神方面孝敬父母。第三,善待亲缘。第四,根据自身的能力去尽孝。第五,即使拥有不同的信仰,也必须行孝。第六,强调“孝”是“孝敬”,而不单纯是“孝顺”。第七,回族伦理孝文化中提倡“厚养薄葬”,父母在世时,作为子女应该真诚地孝敬他们,细心地侍奉和供养他们,礼貌地对待他们。父母一旦去世,应本着节约的精神,力行薄葬。回族穆斯林反对大办丧事,反对以“孝的名义铺张浪费”,回族伦理文化的“厚养薄葬”对现代社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孝”在伊斯兰伦理文化体系中,没有在回族伦理文化体系中有这样丰富的内涵;“孝”在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体系中,没有像在回族伦理文化体系中这样被提升到信仰的高度;而在回族伦理文化体系中,“孝”被赋予了特殊的内涵和意义,提升到了信仰的高度:行孝不仅是人道的一种体现,也是接近天道的一种途径,这为行孝提供了信仰的根据和支撑。所以,回族“孝”文化是回族伦理文化鲜明的特色之一。

(三)兄弟之伦

在回族家庭,除父母之外,最亲近的关系莫过于兄弟之间的关系。中国回族穆斯林学者认为,“五典”中,兄弟是亲爱之本,“兄弟者,并蒂之果,同本之支。举世交游,未若兄弟之近切而无嫌也。故圣人教人亲爱,自兄弟始”。兄弟之伦在回族家庭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它从水平方向上规范着兄弟之间的思想行为,协调着兄弟长幼的伦理关系,维护着回族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回族三大汉文译著家在兄弟关系上的具体要求是“兄宽弟忍”。这一道德规范对兄而言,是要求爱护和关心诸弟;对弟来说,则要求恭敬和顺从兄长。兄弟之伦主要包括为兄之道、为弟之道两个方面。

第一,为兄之道。

回族穆斯林认为,人是万性生灵中至尊至贵的,是人世间上的“核”,其他物象都因人类而设造,是为人类服务的。爱人是每个穆斯林必须具备的品质,要养成这样一种高尚情操,就得从爱家庭中的兄弟姐妹开始。古人说:“兄弟议共,天下兴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兄弟姊妹团结,父母高兴。兄弟和睦是家庭稳定的基础。

马注认为,“人伦有五,兄弟相处之日最长”。兄弟“或一、二岁,三、四岁,相继而生,自竹马同游,以至鹤发鲐背,进退周旋,恩意浃洽,其乐宁有涯际?”在他看来,人生的幼年、少年时代,相处最多的是自己的兄弟姐妹,没有隔阂,没有猜疑,同出于一胞,受命于父母,犹如同本之枝,并蒂之果,相依相伴。因此,兄弟之间应形同手足,相互关爱,而不应彼此“相残”。作为哥哥姐姐来说,要替父母分忧,要爱护弟弟妹妹,要有宽厚的胸怀,对于弟妹之过失,要以其幼小而谦让,同时,还要以身作则,为弟弟妹妹作出榜样来。作为兄长,只有对弟弟宽厚,弟弟才能克制自己,这叫“兄宽弟忍”。

刘智明确指出:“兄弟者,并蒂之果,同本之支(枝),举世交游,未若兄弟之近切而无嫌也。故圣人教人亲爱,自兄弟始。”依他的看法,“兄之道在宽容,而不嫌弟之不足;在仁爱,而不忌弟之有余;在体恤,不以繁重累之,而伤其筋骨;在涵养,不以小忿与争,而破坏其情怀”。兄长年纪较大,懂事较多,所以要时刻宽容诸弟,呵护诸弟,照顾诸弟,所谓“有重事,以身先之,勿贻苦累;遇小忿,以幼恕之,勿与较量”。

达浦生也认为,“兄之道在宽与仁,在体恤与涵养”。由于年龄的原因,弟弟在诸多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难免与兄长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作为兄长必须宽容地对待他。当弟弟在某些方面比较突出,甚至超过兄长时,为兄者不能忌妒,这就是所谓的“仁”。兄长一定要体恤弟弟,不让他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为兄者还要有一定涵养,不要为一些琐屑之事与弟弟发生争执,对待弟弟要像父母对待子女那样,以父母亲子之心去爱护弟弟,这样才上对得起父母,下也能给子孙作出榜样。

第二,为弟之道。

刘智明确指出,为弟者,要对兄长“恭而敬,顺而安,循事而励,有屈而不愠”,在父母去世后,要视兄嫂如父母,而兄嫂也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抚养弟辈的义务。在回族民间有“长兄如父”“长嫂如母”之说。

回族穆斯林思想家十分重视兄弟之间的团结,他们把兄弟和睦视为家庭伦理的重要内容,对兄弟失和、骨肉相残的不义行为进行严厉谴责。在他们看来,“兄弟相残,痛沿父母”;“兄弟义共,天下与颂;兄弟义衅,天下与战”。他们反复引证先知穆罕默的话,说明兄弟情同手足,一定要彼此团结,所谓“兄弟同本之枝,并蒂之果也,能无和乎?”所以,回族穆斯林思想家特别强调,作为弟妹,要视哥哥姐姐如父母,敬重他们,对于他们分派给自己的任务,要尽力去完成,不可推三阻四,也不可以联系外姓以哥哥姐姐为敌,破坏兄弟姊妹情意。

刘智还引证阿拉伯律法说:“古人以孝悌相连,其义深矣。盖人能尽孝,未有不尽悌者;不悌即是不孝。故天方立法,凡不悌者,即以不孝论罪。”他的上述说教,与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几乎没有两样。

达浦生指出:“弟之道在恭与顺,在自励与不愠”。弟弟对兄长要恭敬、顺从。当兄长有事相求时,弟弟不可推诿塞责;当自己内心委屈时,应该忍让,不要对兄长发怒;待兄长应像待父母一样,毕竟兄长侍奉父母膝下已久,代父母劳作时间已长。

值得注意的是,回族穆斯林思想家把兄弟之道与体认真主联系在一起,提出“明德之本,莫先于认主”;“天下知主命之当尊也,故臣不敢不忠,子不敢不孝,弟不敢不恭”。他们强调,明德的根本在于认识真主,天下人都知道要遵行真主的命令,臣子不敢不忠于国君,儿子不敢不孝顺父母,昆弟不敢不恭敬兄长。他们认为,人伦之中,兄弟间相处之日最为长久,从相继而生开始,到白发垂老,每天生活在一起,如果感情融洽,快乐就会无边无际,这乃是认识真主造化,遵行主命的结果。有些兄弟之间经常争吵,彼此殴斗,相互残害,致使父母痛心疾首,这是不认识真主,不遵行真主明命的结果。回族穆斯林思想家对兄弟之伦的上述表述,显示出其家庭伦理思想的伊斯兰主义特征。

回族家庭伦理中对兄弟之伦重“仁”。“仁”是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其核心指人与人相互亲爱,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说文》中说:仁,亲也;《春秋元命苞》说:上下相亲谓之仁;《礼记·经解》说:仁者,情志好生爱人,故立字二人为仁。从会意字形看:从人、从二,右边的二是重文。故本义为博爱和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在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中,它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作为兄长者,不但要宽容于弟,更要“以身成仁”,在家对父母要体现仁孝,对弟妹要体现仁爱,在外对朋友要体现仁义,处处为人表率,成为兄弟的榜样;而弟则从而效之,以利家庭和谐美满,获得真主的喜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