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高手(现代生活实用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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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房屋买卖、拆迁纠纷证据疑难问答(11)

2003年10月,邢某为女儿结婚购买了一套新房,并找到某家居装饰部,签订了“装修承包合同”,同时交了3万元预付款。房屋装修完成以后,邢某几次因家人在装修的新房中有不良反应,而对装修材质产生怀疑。新婚的小两口也因难以忍受刺鼻气味而不敢入住。2004年3月底,邢某委托市质监局质检所对这套装修了几个月的住房进行检测,其结果显示,室内有毒有害物质大大超过国家标准。因多次交涉未果,3月7日,邢某将该家居装饰部告上法庭。

依法分析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氨气和放射性污染严重超标,已经成为威胁现代人类健康的一大杀手。从70年代开始,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国际关注,进入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相继成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负责空气质量工作。2000年初,我国出现了第一家专门的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到现在全国已经有了上百家这样的检测机构。一批与室内环境检测治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也相继出台。对于装修问题,均可以通过室内环境检测来取得权威报告作为证据。

本案中,与某家居装饰部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包工包料,所以承包方应该对施工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负责,须保证装修后的工程不影响该住户的正常生活居住。现装修后的房屋,因装修材料释放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装修项目多数为不合格,致使原告方家人无法居住,理应由装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应判令被告方某家居装饰部对原告方室内的装修材料进行拆除,并返还原告已交付的装修款。

技巧提示

对于装修家庭来说,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房屋所有人在签订购买房屋、建材、家具和装修合同时,如果原有合同上没有关于室内环境的条款,需要增加一项“必须符合国家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自购或者请装饰公司购买材料时,当事人最好能留下一块样品,一旦出问题可以此作为判断责任的依据。

工程验收时要有一份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按照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都要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否则不能进行工程交工与验收。

45.家居装修,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吗?

杨某找到一家装修公司来装修阳台,由于需要动工的地方不大,所以只对装修内容、价格等进行了口头约定。但装修结束后他发现,该装修公司多算了装修面积,于是他找来业内人员查看,确定实际装修用的材料要比承诺的差,当初承诺在阳台与卧室之间安装隔音板,也没有兑现。他曾找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没解决。杨某订立的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依法分析

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口头合同是指发生经济交易时,没有可资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而直接进行实际履行的情况。采用口头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认为口头交易便捷,省事;二是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用合同来约束;三是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四是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发票。

杨某与装修公司之间只存在口头的装修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口头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口头协议引发的纠纷案件的焦点往往在于对装修的具体内容、标准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因而容易扯皮。不过,假如是装修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通过家装行业协会按普通行业标准对装修质量进行鉴定。总而言之,不管有没有书面合同,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技巧提示

口头合同的主要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其缺点主要反映在发生纠纷以后证据力欠缺。前述的四种原因中,倘使一方反悔,“翻脸不认人”,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交易或即买即卖的交易等。

46.与私人个体订立的装修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游某某到装饰公司咨询房屋装修事宜。结果在装修公司遇见了一个设计师,游某某觉得设计师的设想不错,于是就与设计师私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按照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45天,元旦前就交房。但是,施工了两个多月还没完成装修。不仅如此,施工所用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也有问题。例如,木工板的质量不合格,墙还没刷完就开始“脱皮”等等。游某某能否要求设计师履行合同呢?

依法分析

装修房子遇到马路游击队是近年来发生装修纠纷的重要原因。本案中,游某某是与设计师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如果出现施工不符合要求,施工方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与个人签订的装修合同往往存在约定内容不明确的问题。比如说施工进度、当事人双方采购材料的品种品质,一般在与正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而与个人签订的合同,往往这些内容有所欠缺,很不完备。因此,开工以后,作为业主很难对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实施有效的监控。因此,与个人,特别是与马路游击队签订装修合同的风险太大。

业主应当考虑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例如最好有第三方提供担保。否则,很容易出现在发现质量问题之后,寻找相关责任人都十分困难,更别谈修理与索赔的情况。广大业主在装修时,最好要选择有可靠信用的正规装修企业。选择有信用的装修企业,还要根据自己的装修目标与能力,签订装修合同,注意对于某些关键问题应当有明确约定,例如施工的进度,材料的选择与检测。最好合同中约定必要的违约条款,这样对于合同双方都会有有效的约束,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当然找一家正规的装饰公司,也同样需要把好相关的关口。比如对施工现场加强控制,及时指出违约之处。

技巧提示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47.劣质产品导致新居财产损害,如何举证让提供此产品的开发商承担责任?

2003年9月,古某夫妇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房,经过数月的装修,他们准备在2004年元旦正式乔迁新居。然而2003年12月25日,卫生间的水表底部外壳突然破裂脱落,顿时家里一片汪洋。花近万元安装的木地板由于浸泡,已经严重变形,近乎报废。积水也把房中的家具损坏。住在古某楼下的两家住户不仅屋顶墙面受潮脱落,淋湿的家具也开始掉漆。帮助换水表的师傅在拆卸水表时说:“这表原来就是坏的。”果然,脱落的水表外壳有老的裂痕。第二天,古某找到开发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但是开发商认为水表的破裂是由于古某开窗冻裂造成的。双方后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同意将水表拿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权威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此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则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检测结果是“该水表的破裂是安装前壳体本身存在微裂等缺陷所致”。然而,古某没有料到,房地产公司却又称“水表不是我们生产的,应该找水表生产厂家索赔”。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虽然房屋开发商对水表破裂导致的家装被毁不承担什么责任,但他已将住户索赔一事转告了水表的生产厂家。古某则认为,自己买的是开发商提供的水表,开发商不能推脱责任。究竟古某是否能够找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呢?

依法分析

毫无疑问,古某能够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水表有权威检测结果证明其质量存在瑕疵。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结果表明“该水表的破裂是安装前壳体本身存在微裂等缺陷所致”。水表破裂结果造成古某家里铺设的地板严重变形,近乎报废,房中的家具损坏。

虽然,水表不是房地产开发商生产的,但是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古某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因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而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虽然水表的破裂可能是由于水表生产厂家质量控制不过关,但是作为直接向古某提供该只水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应向古某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地产商能够证明水表的破裂是由于水表生产厂家的因素造成的,那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依法向水表生产厂家追偿。

技巧提示

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产品质量鉴定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质量鉴定一般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二、质量鉴定主要是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一般不需要质量鉴定。

三、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

四、由于上述特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48.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但尚来进行登记备案。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能否作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

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11月,由伏某担任委员会主任,任期两年。2004年10月,孙某在换届选举中当选为新一届的主任。由于某小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即将到期,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还没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即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2004年12月,物业管理公司在向某花园业主贺某收取服务费时,贺某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登记备案,无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认为该合同无效,拒交物业服务费。

依法分析

业主委员会在未登记备案之前,其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合同有效,贺某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服务费。

对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影响到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各个地方做法也是不尽相同,有的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社团法人,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的认为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社团法人,则依照《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未经登记者,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登记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要件;如果认为它是非法人组织,则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委员会即告成立,登记备案不意味着委员会主体资格的确立。

从法理上分析,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1)涉及诉讼纠纷事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授权,才能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活动,其本身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2)业主委员会仅仅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对外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为,行为的最终结果由业主承担,其本身并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登记备案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的确立,登记备案只是为了行业管理的需要而履行的手续,其主要目的在于方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属于行政登记,不是民事登记,不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要件。综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即告成立,是非法人组织。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业主委员会在登记备案之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其中委员的变动及再次选任仅仅是业主团体的内部事务,应当由业主团体自主决策。新的委员会成立后,即可接手物业管理事务,而无须等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赋予其合法地位。一般民事主体须经登记才可获得主体资格,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民事交易活动的安全及其有序进行。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只是行业管理上的需要,不涉及交易安全,其性质不同于民事登记。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是全体业主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

另一方面,相对方在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易时,一般都认为业主委员会具有相应的代表权,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是在履行法定职责,相对方对此具有信赖利益,即使业主委员会尚未进行备案登记,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亦应依法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某花园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虽然尚未进行登记备案,但其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贺某认为该合同无效并拒交物业服务费,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技巧提示

很多业主反映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难,这里有个别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问题,也有业主没有掌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法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步骤如下.但各地具体规定不同的,依当地规定。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