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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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内部监督(7)

二是更新人数具有规模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凡是任期已到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退出领导职务。这样的一次性更新,其规模比其他调整方式要大得多。

三是更新方式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任期更新,容易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社会氛围,破除“领导干部不犯错误不能下”的陈旧观念,从而大大减少因个别调整带来的阻力。任期一到,退下领导职务,个人心理压力也相对减小。

四是符合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党政机关的领导职位,负有领导职责,拥有决策职权,是机关中最宝贵的资源,它在客观上寻求人与岗的最佳匹配。这些岗位应是创业的平台,不应是利益平衡的工具。作为重要人才资源的党政领导干部,总有个人才开发的最佳时期,总有个人岗匹配的最佳时期。过了这个最佳时期,就可能呈收益递减之势。因而,任期制既可以“岗尽其用”,又可以人尽其才。

五是任期制利于建设充满活力的党政领导干部更新机制。在现行公务员制度下,我们国家没有政务官与业务官之分;在现行政党体制下,没有政务官随执政党共进退之说。也就是西方政务官那种随选举周期而有机更替的更新机制,在我们国家是不存在的。这样充满活力的党政领导干部机制一直建立不起来。1978年确立的干部退休制度,解决了党政领导干部“活到老,干到老”的难题,但没有解决“不到退休决不退职”

的难题。而任期制作为干部退休制度一个延伸,可以较好地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更新机制。

三、完善干部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创新激励保障机制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共分为12个职务层次与15个级别,职务层次与级别之间有一定的交叉对应关系,体现了不能升职务可以升级别的初衷。但“依职定级”的色彩仍然很重,级别晋升主要是依靠职务晋升。级别太少,只有十五级,不利于发挥级别的激励功能。

一般来说,职务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解决经济待遇。依靠晋升职务来解决经济待遇,不仅混淆了职务与级别的管理功能,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目前,我们国家92%的公务员属于科级以下公务员,政府层级、机构规格决定了这些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是有限的。县委书记、县长才是处级职务层次,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是科级职务层次,其余公务员只能是科级职务层次以下。这些公务员职务上不去,级别也上不去,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自然就难以保证。

创新的基本思路是,增加级别设置,拓展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加大职务层次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从而逐步走出一条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这样,有助于克服“官本位”的观念,防止“惟官是争”及其相关的腐败行为。

现行制度下的级别主要是确立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可将级别管理功能拓展为:级别首先是衡量不同类别、不同职级公务员贡献的一个标尺,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利益平衡比较的统一“坐标系”。其次,突出级别晋升作为公务员职业发展阶梯的功能。这样,“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制度设计思路,会逐步清晰起来。最后,级别是确立公务员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将监督机制渗透在干部管理环节

(一)民主推荐

提出考察对象,是干部人事管理的第一个管理环节,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环节。

一旦某个干部被提名并确定为考察对象,其后的考察过程多具有“把关”与“证明”的作用。1995年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2002年经修订后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从“应当”到“必须”,体现了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经程序的刚性要求,是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民主推荐,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扩大干部工作中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选准用好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保证。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对于扩大党内民主,拓宽选人视野,准确识别干部,提高选拔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推荐作为一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已经确立。下一步创新的关键是在提高民主推荐质量上下工夫。重点是明确参与推荐范围,完善程序,科学分析民主推荐结果。力争把那些利用山头操纵投票、热衷跑关系、走门子、拉拉扯扯的人,排除在考察对象之外。

(二)考察预告制与差额考察制

考察预告是指考察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一般来说,考察预告要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地区或者其他范围内,通过社会媒体或内部文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布考察组组成情况及联络方式、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等。

考察预告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成功经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吸收了改革的新成果,将考察预告作为一项必经程序。“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2条第3款。)考察预告有利于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反映意见创造条件,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加强监督。

与考察预告制相比,差额考察制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试点单位一般对拟提拔对象进行差额考察,差额比例一般是1:3。改革实践表明,差额考察制坚持在比较中鉴别,有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在干部考察中,我们尽管采取了多种措施,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的影响,对单个考察对象的把握仍然有较大难度,难以保证考察质量。实行差额考察,通过对考察人选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等多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好地评判干部的优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考察失真失实,为选准人用好人打好基础。

实行差额考察有助于杜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暗箱操作”现象,把干部的选拔任用置于更广泛的群众监督和更严格的组织监督之下。同时,过去一些同志长期得不到提拔使用,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埋怨组织、埋怨领导,通过实施差额考察,干部落选不仅心服口服,还能促使他们认清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

(三)票决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

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在会议上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明与会成员的意见,按照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的原则作出决定,就称为表决。表决制度就是规范集体决策所采取的表决方式的规则。票决制就是规范无记名投票表决这种独特任免表决方式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