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11586900000023

第23章 改革司法体制强化司法监督功能(5)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检察官实行的是以行政级别为中心的干部管理体制。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是按“金字塔”式的层级官僚制模式建构的,法官、检察官则应当按审级分工制而建立,不应像行政系统那样按官阶的不同来分配权力和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检察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由于内部行政管理体制掣肘,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缺乏独立性,案件要经过庭长、院长乃至审判委员会的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结果形成法官、检察官只负责审理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只审不判”的现象。或者是先经审委会提出决定性意见后,再由检察官出庭、法官审理和宣布的“先定后审”的现象。有人戏称,中国的法官、检察官是“审讯员”,而不是“审判员”。这些不符合诉讼规律的作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权力的种种限制,势必影响法官、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内在本质要求,是司法公正、权威的前提,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法官、检察官独立。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同时,亦确立了法官、检察官独立的原则。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和合议庭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在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能够保持在较高水平的提前下,扩大独任法官、检察官审理案件制度,无疑有利于发挥法官、检察官在实现公正办案中的作用。

为了改变司法决策封闭,庭审走过场的状况,必须改革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制度。我们以为首先应弱化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的行政职能,委员会成员应由资深法官、检察官组成,将现行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代之以资深法官、检察官会议。同时考虑到法律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任何一个人不可能成为所有法律领域的专家,可分别成立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

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的区别,看起来只是一个宣判的时间问题,实际上定期宣判的做法严重地危害了实现审判公正的要求,不仅将审判公开化为乌有,而且使法庭控辩对抗也失去了应有的效应。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定期宣判的情况非常普遍,以对付法庭审理中难以达到的主观想法和目的及当庭不能决定的事项。这种习惯作法,并无法律依据,可实践中却成为毫不发生疑问的经常性作法。因此,按法庭审理中依案件事实逻辑推理必然得到的裁判,在这里已经弱化,致使有时定期宣判的结果与法庭审理中的辩论毫不相干,使法庭审理走过场,在公众和诉讼参与人中产生十分消极影响。因此,建立完善当庭宣判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裁判文书是一个以法律作大前提,事实作小前提,不表述证据的采信过程,只引用法条而不说明法条和裁判结论的关系,神秘主义,暗箱作业严重。

在这样的判决书中,人们看不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所提出的主张以及相关证据的详细回应,看不到法官对何以引用特定条文的论证,看不到法官对相关条文含义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作的细致解释,司法判决中没有严格的法律推理。这样的裁判很难在公众中获得认同和回应。裁判的中心是证据认定和判决理由,诉讼程序的改革即通过改变裁判方式,要求法官充分说明选择法律、补充或解释法律的理由,认定证据的过程以及不同裁判意见之间比较所获得的结论的合理性和对当事人及社会的意义,来实现裁判的公正。

基于法官、检察官在裁判中的特殊地位,如何激励法官、发挥裁判的能动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内容和逻辑作必要的要求是一个重要的途径。这有利于进一步确立司法是适用法而非简单执法的观念,改变暗箱操作的不透明方式,促进公正司法。

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继广州海事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实行“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后,北京市某区法院也在2005年宣布实行此制度,即在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时,一改以往“本院认为”式的行文模式,而是将合议庭三名法官、检察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均写入判决书,并最终明确:“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按照多数意见判决。”

以往基层司法机关在探索司法公开的新形式时,总会轻易赢得大众的支持。打破“司法黑箱”是还司法以公正的应有之义,更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良方。然而,具体到判决书是否应公布少数意见,在法学界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其原因便在于,一般认为,在判决书中公开少数意见,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所奉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直接对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倾向认为,评议秘密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评议过程不公开;二是事后每一位参与评议的法官应就评议与表决结果保密。评议秘密原则中的不公开少数意见,在大陆法系国家向来被看做是“法官独立的守护神”,具有维护法官、检察官独立、法院、检察院威信与声望,以及合议庭之和谐与整体性的制度价值。

判决书中公布少数意见,能够促进法官、检察官增强责任心、更多地钻研业务、让当事人服判息讼、营造法治氛围、提高司法文明、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在判决书中载明合议庭法官的个人不同意见,可以使审判公开,弥合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的不满。

4.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公开司法裁判过程。我国现行的司法过程公开制度及其运作远未达到现代法治对公开审判的要求。我们以为仅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开,而实质上未公开。即司法裁判过程的核心部分,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也就是说法官裁判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公开。

法官、检察官意见的公开一方面可以让更多关心案件的公诉和裁判结果的人了解裁判的详尽理由及适用法律的正当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激励法官、检察官深入研究法律和分析案件,以提高自己在公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当前,我国法院、检察院特别是基层合议神秘化,从而降低了司法的公正程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如何使当事人及公众得到有关裁判结论产生过程的信息,从而从事实的信息中获得对结论的合理性认识,以信服的心态接受和认可裁判结论。

允许公民自由旁听、通过落实法官独立以消除审判脱节之弊以及强化判决书说理之外,我们还需要把判决予以公开。那就是在可能和不影响国家利益、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全国各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书文本在网络上发布。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方式,同时也是有实质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

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对于近年来司法机关强化审判公开和实行检务公开,应当给予肯定,同时为了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公诉案件起诉公开的程序设计和司法公开的配套制度,建立有效的执行公开制度。

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发挥司法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协调矛盾弥合纠纷的功能。发挥司法机关在国家反腐败和政府提高抵御腐败的能力中的堡垒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人民检察机关发挥对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功能。依照宪法的规定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政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和执法大权,它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针对司法机关自身的腐败现象采取高压态势,对哪些司法机关内部严重恶劣的腐败分子严惩不贷。不然,腐败在政法机关内部滋生蔓延,就会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对司法机关的极度不信任,最终势必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重则激化干群矛盾、动摇社会安定的根本。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正常的管理生活。只有加大司法机关系统内的反腐败力度,解决好司法机关内部的廉洁和公正,才能在公正司法的过程中重塑司法机关在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中流砥柱和最后防线的形象。

(第五章监督运行机制的整合与优化)

(第六章公共决策的监督制约)

(第七章公共管理过程透明化)

(第八章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社会结构基础)

(第二篇督制度创新与完善权力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