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监督制度创新
11586900000034

第34章 公共管理过程透明化(2)

系统只有和外界保持连续不断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才能维持动态有序的结构,这种交换一刻也不能停止,否则,这种系统很快会瓦解,趋于无序状态,所以交易市场这个系统有序度的提高,必须扩大自身的辐射范围,加强与外界信息沟通与交流,达到充分开放。

(1)通过全国性或区域性交易市场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双向输送信息,有效地增强系统的开放性。

(2)交易市场的建立打开了又一个对外开放的“窗口”。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估算,目前全球剩余资本总量已经超过10000亿美元,这些国际游资正急切地寻找使其增值的机会。把交易市场向国外开放,吸引国外投资者收购中国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外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与管理,从而加强了系统与外界的交换,增强了开放性。

2.通过系统内部的非平衡来促进系统的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交易市场发展很快,但就目前而言,机构数量还是不够多,规模比较小,并且竞争性也刚刚显示出来。因此,有必要构筑多元化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系统的有序发展。

(1)通过交易市场内部的非平衡来促进系统的有序发展。“非平衡是有序之源”,只有在系统内部展开竞争,拉开差距,形成非线性的相互作用的非平衡态,才能扩大势差,增强动能,使其内部充满活力。

(2)要注意在系统内部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相互竞争、彼此协调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局面,从而增强整体效应,避免系统内部产生简单的线性叠加,使产权交易市场由无序走向有序。

二、完善招投标机制

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过有关部门近6年的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把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引入我国投融资和公共采购领域,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直接采购和行政分配方式,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招标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招标投标的实质,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落后的生产力得以淘汰,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目前,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招标投标不仅在公共采购领域被普遍推行,而且也得到了私有企业的广泛运用。我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为企业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工程建设方面,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为1%~3%,工期缩短10%。乌鲁木齐一奎屯高速公路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和监督承包商,并将项目总采购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论坛>上。14个合同段总中标价与概算相比,节约4.3亿元,节资率达18%。1998年该工程合格率为100%,优良率为97.1%。

反面的事实则进一步证明,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搞内幕交易,违规操作,不仅不能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往往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近年来发生的昆禄公路、青洋河大桥、重庆綦江彩虹桥等建设工程质量事件,就是项目招标不规范或根本不进行招标的典型案例,造成的损失让人触目惊心。

为了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在投资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防止私下交易和黑箱操作,《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与此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公开、透明、竞争的公开的邀请两种招标方式,将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一对一谈判的议标方式排除在招标方式之外。由于国有企业是这些项目的主要建设单位,可以预见,随着《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和两种招标方式的确定和实施,必将为企业也为国家在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的同时,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率。

(二)保障投标企业平等竞争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享有的权利,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同时,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当事人也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必将有效地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三)维护企业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力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容量的扩大,为企业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遇。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增大投资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以拉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1998年,国家增发1000亿元财政债券用于六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公路建设的占13.3%,重点项目达到285个,2001年计划中的重点项目为266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些项目符合条件的都必须进行招标,而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除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外,都应进行公开招标。同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贷款方的要求,使用这些贷款的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这些招标项目,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商机,并为企业抓住这些商机创造了平等条件。

(四)招标代理企业发展的良好契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培育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事业中应运而生。《招标投标法》在规范了市场交易双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的同时,也规范了招标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这用法律的形式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从根本上纠正了目前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行政单位,又是企业的做法,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竞争中求得更大发展。《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代理招标业务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对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有效进行,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五)企业违法行为的克星

在招投标面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如果说,《招标投标法》出台前对有关违法行为缺乏认定依据的话,那么,《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则将成为形形色色违法行为的克星。

根据法律的规定,招标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有关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有关评标的情况等等。

投标企业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串通投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等。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等。

(六)信息与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于从事与招投标相关业务的企业,包括项目单位、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厂商、招投标机构和中介咨询组织等,都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这些企业除了以上提到的有关问题外,要特别重视信息工作。

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企业通过及时了解信息制定经营策略。

商机是企业的生命,企业及时掌握信息,制定自己的经营策略,及时参与竞争,才能获得市场和业务,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第二,企业经营管理中,随着市场化和信息化的进步,信息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实际上,从事与招投标有关业务的企业,信息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企业业务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第三,信息也是企业树立市场形象的重要手段。企业获取商机,不仅需要及时了解信息,同时还需要树立企业自己的品牌和信誉,以便顺利达成商业合作。通过信息宣传自己,使别人了解企业,便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

三、利率市场化

(一)利率市场化的现实分析

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存贷利率不由上级银行统一控制,而是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变化来自主调节。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以同业拆借利率为金融市场基础利率,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有效传导的利率体系。

在放松利率管制、加强监管,利用利率杠杆调控经济,创造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方面应该说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近两年中央银行已扩大了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如1999年将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统一扩大到30%。在基准利率生成方面,1996年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联网运行,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形成。为了活跃市场交易,1999年,允许农村信用联社、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人市,导致交易量放大,尤其是债券回购交易增加显著。债券发行在记账式基础上,1999年新推出贴现式和浮动利率式两种债券。票据市场经过近20年也得到较大发展。

总体上我国利率体制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资金拆借中的条块分割和变异行为仍制约着拆借市场的正常运行。商业银行在执行央行确定的法定存贷款基准利率方面有一定的浮动权限,但各主要利率品种之间的关系仍难以理顺。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尚未形成,且承兑票据单一。利率市场化是有条件的,资本能否在产业及地区间较为均衡地流动是推进利率市场化首先必须考虑的,如果资金流通渠道不畅,利率的传导机制必然受阻,结果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并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及套利现象,这绝对不是利率市场化的初衷,也不应是利率市场化的结果。

一个较为完善的微观基础,即具有风险意识和内在约束机制的商业银行、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和能够适应利率市场化的企业是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也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微观主体信用差,规避和防范利率风险的能力不强,利率市场化的结果可能有悖于初衷。宏观经济的诸多方面能否支持利率市场化的顺利实施,及利率市场化后区域产业政策的实施,其影响因素有,如宏观形势是否稳定,是否具有保障区域产业政策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最后是市场化的利率管理机制能否有效建立,即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手段调节市场利率的手段能否有效,商业银行利率设置是否合理等。

针对以上问题,多数人认为,任何改革的推进都不可能是相关条件完全具备,有些措施只有在付诸实施后,通过对相关要件的推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从目前的诸多因素看,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时机比较好:(1)物价持续走低,在通货紧缩环境下放开利率不会出现通货膨胀;(2)资源的相对过剩,银行风险意识和内在约束在不断增强,信贷无序扩张和利率失控的可能性都不大;(3)金融体制改革在建立适应市场的宏观调控监管体系、构造市场主体方面取得很大进展;(4)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得到统一,全国性的统一拆借市场利率已经形成;(5)金融债券也开始走向市场,国债市场利率得到放开;(6)央行已扩大了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

(二)利率市场化的比较分析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中,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了利率管制措施。20世纪70年代初起,利率管制的弊端在积累之中暴露得日益充分,利率市场化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世界性潮流。伴随利率市场化,利率水平在全球范围呈上涨趋势。

1.世界性的利率市场化浪潮。

一部分国家在经历了或长或短的时期之后,实现了利率的完全市场化。法国利率市场化用了20年的时间。法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20世纪60-70年代和80年代以后。第一阶段主要是伴随废除存款银行和实业银行专业分工,加强中小银行合并,废止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一切限制等金融改革措施而进行的。第二阶段是伴随80年代以后出现的世界性的金融自由化浪潮而进行的。随着法国金融市场的日趋活跃,过去那些严格控制的措施日益不能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法国政府和金融当局在1984年颁布新的《银行法》,1985年12月废止控制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做法,对活期存款不计利息,以后又逐步取消了外汇管制和对内资银行向非居民发放法郎贷款的限制,取消特殊贷款贴息,允许银行发行自由利率的大额存单(CD),利率自由化全面推开。到目前为止,除了A类存折账户利率和住房储蓄存款利率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外,其他利率都已实现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