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绝不是偶然的,自有其社会基础。这个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结构。应该说,腐败现象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社会结构不同,不同社会中腐败现象产生的方式以及表现形式与程度不尽相同。合理的社会结构有助于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清廉社会的一项深层次的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进行社会结构的创新。
(第一节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和社会结构的转型)
一、社会结构的含义
特定的个体、特定的社会成员是生活、工作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的。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社会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按照一定原则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网络。社会结构是客观存在的,但又必须通过主观去把握。
第一,从静态方面考察,社会结构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实体性。它是指社会结构是由一些作为社会实体的基本单元和要素构成的,既有社会要素作为单元实体组成的社会结构,如群体、阶级阶层、组织、社区、制度等可以组合在一起构成社会结构;也有社会要素作为结构实体组成的社会结构,例如,作为社会要素单元实体的群体,本身也具有内部结构,它既作为单元实体而存在,也作为结构实体而存在,群体结构内部包括亲缘群体结构、职业群体结构、利益群体结构等等。
因此,社会结构又具有层次性与网络性。
(2)规范性。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是靠一定的社会规范维持的,每一个社会规范都有一套相应的规范体系,虽然内容上可能有差异,但从不同规范的性质及满足社会需要的功能上看,规范也具有一定的内部结构,有经济规范、政治规范、文化规范以及社会规范四种。每一种规范都与一定的社会实体相连,以一定社会实体来实现相应的规范所体现的功能。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认为结构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满足了一定的社会功能,反过来就是一定的功能由相应的结构来完成,因此实体性社会结构与规范性社会结构是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对应关系。
(3)关系性。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是由要素按一定关系组成的,而不是由构成的基本单元简单相加和堆积构筑而成的。关系性是社会结构的本质,马克思把社会结构看成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各种结构及其内部都与一定的关系相连。因此有人干脆把社会结构定义为“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社会关系的模式。而所谓社会地位,是指社会关系空间上的相对位置,以及围绕着这一位置所形成的一套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动态地看,社会结构具有不均衡性和变动性。
不同的社会结构并不是处于同一个水平上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在不同层次的社会结构中经济结构居重要地位,它对其他社会结构有重要影响。社会结构之间也并不总是和谐无冲突的,由于社会结构的相互关联性,一个社会结构的变动必然会对相应的社会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引起它的变化。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一方面按照原有的规则、规范行动,按照原有的关系模式进行社会交往,使社会结构在实践中得以外显,另一方面人们的行动又并不是按图索骥式的,行动总是有意无意地偏离原有的结构轨迹,进行结构性积累,这种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冲破原有的社会结构,建立新的社会结构,使社会要素及其关系网络重新组合。因此,社会结构既是相对稳定的,又是变动的;既是内隐的,又是外显的。不同层次、类型的社会结构变化速度又是不同的,往往宏观结构变化速度要慢于微观结构。
二、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
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一是伦理本位、差序格局,二是封闭与僵化,三是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同时在维系着社会结构的形成以及社会的运转。
(一)伦理本位与差序格局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之一是“伦理本位”,而费孝通先生则认为是“差序格局”。这两种观点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
1.伦理本位。梁漱溟先生在对比中西文化及其社会差距中指出,“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在梁先生看来,家庭或家族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组织形式,但西方人强调集团生活,掩盖了家庭关系,而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团体与个人的关系极为松散,因此家庭生活就显露出来。他指出:“在紧张的集团中,团体要直接统制干涉到个人;在个人有自觉时候,要争求其自由和在团体中的地位。团体与个人这两面是相待而立的,犹乎左之与右。左以右见,右以左见。在西洋既富于集团生活,所以个人人格即由此茁露。在中国因缺乏集团生活,亦就无从映现个人问题。团体与个人,在西洋俨然两个实体,而家庭几若为虚位。中国人却从中间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消融了个人与团体之两端(这两端好像俱非他所有)。”那么什么是“伦理本位”呢?梁漱溟解释说:“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
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
家人与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家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乡邻朋友。随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展开,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伦理之’理‘,盖即于此情与义上见之。更为表示彼此亲切,加重其情与义,则于师恒日’师父‘,而有’徒子徒孙‘之说;于官恒日’父母官‘,而有’子民‘之说;于乡邻朋友,则互以伯叔兄弟相呼。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由是仍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从梁漱溟的论述可以看出,他所说的伦理关系是指社会上的家族和家庭关系,伦理社会也就是把一切社会关系家庭化。他认为,中国既然重视家庭生活,也就必然保持人类原始的社会关系,人生就有父母、兄弟,而且落于社会之中。随之而有夫妻、子女、亲友、师生、君臣、长幼,这些都是天然的伦理关系。伦理关系就是情谊关系,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友信、臣忠等伦理观念、情谊关系自然生成,一个人与四面八方产生了关系,于是整个社会便出现了家庭化、伦理化、义务化。这种伦理关系,没有边界、没有根本性的对抗,由近及远、引远人近,天下是一家,四海皆兄弟。
梁漱溟认为,“伦理本位”的社会结构特点在经济、政治等方面都有所表现。在经济上,他认为,伦理本位在表现为“夫妇、父子情如一体,财产是不分的”,“从某一点上来看,这种伦理的经济生活,隐然亦有似一种共产。不过它不是以一个团体行共产。
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同时亦要看这财产之大小,财产愈大,将愈共为多数人之所共。盖无力负担,人亦相谅;既有力量,则所负义务随之而宽。此所以有’蛇大窟窿大‘之谚语。又说’有三家穷亲戚,不算富;有三家阔亲戚,不算贫。‘然则其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亦非一家庭所有。”在政治上,他认为,“旧日中国之政治构造,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视一国如一大家庭。所以说’孝者所以事君,弟者所以事长,慈者所以使众‘;而为政则在乎’如保赤子‘。自古相传,二三千年一直是这样。这样,就但知有君臣官民彼此之间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之团体关系。”
2.差序格局。梁漱溟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特点的认识既有其合理成分,也有片面的地方。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伦理关系是不错的,但是,这种伦理关系并非真像梁先生所说“天下是一家,四海皆兄弟”了,中国社会也并不是没有阶级对立,只有职业分途。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不仅具有伦理本位的特点,而且具有“差序格局”的特点。
所谓“差序格局”,按费孝通的解释,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是以“己”为中心一个一个推出去的“有差等的次序”。中国古代有“五伦”、“十义”之说,“五伦”指君臣、父子、夫妇、昆弟和朋友,“十义”指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这些到汉武帝时提炼和概括为三纲五常,即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从表面看,这其中除了君臣是政治关系外,其他都是家庭伦理关系。实则不然,因为中国的特点是伦理政治,国和家是相通的,“国家”乃“国”与“家”的融合物,“身修而家齐,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一张由亲缘关系为纽结构成的等级化庞大网络渗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每一个人的每一个毛细孔。
一切社会关系似乎都有一种连带责任;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一人犯法,九族株连。整体淹没了个体,道统专制扼杀了自由创造,等级体系泯灭了民主意识。
(二)封闭与僵化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另一个特点是其结构的封闭与僵化。所谓封闭是相对于开放而言的,社会结构内部新的要素难以生长,对外来因素有一种拒斥的力量,阶级之间的社会流动性小。从阶级阶层结构来看,中国传统社会是分阶级和阶层的,不同阶层之间虽然不能说绝对不存在社会流动,但是社会成员在不同阶层之间流动的可能性非常小,特别是从较低的社会阶层向较高阶层流动时尤其是这样。
林语堂先生认为,中国社会分为衙门阶级和非衙门阶级。衙门阶级具有与生俱来的特权,即所谓的治外法权,而非衙门阶级则没有这些特权①。虽然金耀基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没有阶级的区分,但是他仍然承认,中国社会是有阶层的,中国社会有“治者和治于人者”。“占中国思想主流的儒家并没有阶级性的主张。……儒家显然亦承认自然的阶层性,而其阶层性则是建立在职责的区分上的,这一观念由孟子表达得最清楚,他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治人与治于人‘的二分法观念是儒家的社会与政治的基本思想,依一般地说,在四民中,惟’士‘为’治人‘阶层,其他农、工、商皆为’治于人‘阶层。”虽然中国汉代就开始实行考试选官的制度,特别是隋唐实行科举考试选拔官员补充到统治阶层的做法以后,中国社会具备了很好的择优机制和社会流动机制。因此,从理论上说,传统社会里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下层百姓的子弟只要读书好照样可以升官发财,做“治者”。但是,由于参加科举考试,没有“十年寒窗”苦读是不行的。这就需要丰厚的家庭经济实力做后盾,这却是一般劳动大众家庭所办不到的。因此,事实上只有地主、官吏和“士”的子弟才能有条件去读书,参加科举考试。由于出身于上层家庭的人垄断了学问,于是也就垄断了上层社会。因此,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尽管不是不可能,但是流动量非常小。形成“上品无寒士,下品无望族”的格局。
中国社会结构的封闭与僵化还表现在从秦汉以来,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绵延不断,社会的整体格局与结构形式没有大的变化。历史的变化表现为王朝的更替,农民起义造反成功之后,新的封建王朝取代旧的王朝,新皇帝替下旧皇帝,政权的性质、统治的方式没有变化,社会结构没有变化。
(三)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
社会结构是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和反映,它的形成和维系一是靠国家的政策法令,二是靠民间力量。有人说,在中国封建专制制度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社会形成了一套非常独特的文化,这种文化的特性表现为“生存智慧”,中国人富于与人打交道的智慧,而缺少待人的真诚。在中国官场以及社会上,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同时存在。所谓正式规则是以政策法令的形式,由当局正式制订出来的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所谓潜在规则也叫潜规则,是在正式规则之外不成文的在私下里为大家所实际遵守的且行之有效的规则。潜规则一词是吴思先生创造出来的。他从封建时代的官场文化中悟出了在正式规则之外,还存在一个在实际运作而且真正有效的“灰色规则”,他把这种现象叫做潜规则。他说:“对于这个擅长舞文弄墨的集团,要撇开它的自我吹嘘和堂皇表白,才能发现其本来面目。在仔细揣摩了一些历史人物和事件之后,我发现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经常与他们宣称遵循的那些原则相去甚远。例如仁义道德,忠君爱民,清正廉明等等。真正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种利害计算的结果和趋利避害的抉择,这种结果和抉择的反复出现和长期稳定性,分明构成了一套潜在的规矩,形成了许多本集团内部和各集团之间在打交道的时候长期遵循的潜规则。这是一些未必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矩。我找不到合适的名词,姑且称之为潜规则。”纵观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官场的正式规则往往是拿来做表面文章的,实际起作用的是潜在规则。在缺少有效监督的社会中,潜规则往往代替了正式规则在实际发挥作用。这种现象在缺少法律和法律无力的社会中尤其大行其道。
比如说,历史上由于天下是皇帝的,因此,每一个皇帝都希望官场清廉高效,官吏做到勤政廉政,使百姓安居乐业,天下太平,祖宗的家业能够延续下去,兴旺发达。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官僚阶层本身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他们有着既不同于皇帝更不同于普通民众的利益,因此,官僚阶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官官相护”,瞒上欺下。在官场,他们穿官服、说官话、打官腔,满口的仁义道德,实际上内心往往是“男盗女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