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的形成也与中国人讲究“伦理本位”有密切关系。正式规则也不是不起作用。办事的官吏首先考虑的不是事情本身,而是考虑在为谁办事。也就是说首先要识别对方是谁,与“我”有何关系,事情的结果对“我”有何影响。弄清对方的社会身份以后,再按照与“我”的亲疏远近。参照正式规则或者任意地作出处理。
三、社会结构的转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与政治结构的巨大变革相应的是中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到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形成了以计划经济体制为特色的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
在新的形势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有所变革,但是更多的方面是被以新的形式保存或加强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封闭与僵化、伦理本位与差序格局、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并存的局面没有太大的改观。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人治现象相当严重的较为封闭的传统落后国家。
历史进入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顺应历史潮流,以战略家的气魄果断地打开封闭已久的国门,实行改革开放,从而掀开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崭新一页。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社会结构的转型。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学家们就注意到社会结构转型的现象,把它概括为: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动与转型发展趋势对传统社会结构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与我们上面所说的传统社会结构的特点相对应,我们这里主要分析社会结构转型6个方面内容中的后三个方面,即社会结构从封闭、半封闭走向开放、从同质性社会走向异质性社会,从伦理社会走向法理社会。
(一)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
中国传统社会的封闭性一方面表现在国家实行闭关锁国上,长期与外部世界隔绝,另一方面表现在上面所说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封闭和缺少流动上。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的封锁等种种原因,国家的开放度是很有限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选择。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对外开放格局,特别是2001年我国经过十几年艰苦的努力终于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一员,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我国社会结构内部也在发生变化,表现为社会流动增强。社会流动的状况是区别封闭社会与开放社会、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过去我国把社会流动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在社会管理中强调结构的高度稳定,限制社会流动,因而出生地点、家庭出身和工作分配往往决定了人们终身的职业身份。
1978年后各项政策的放开和劳动、就业、分配制度的改革使劳动力资源开始趋向合理的流动。社会流动增强的结果一是阶层出现分化,二是产生新的社会阶层。当前,全国大约有8000万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这部分人被称之为“农民工”,这是改革开放后形成的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户口和身份是农民,但是他们绝大多数已经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在家乡之外的地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他们在农村有承包土地,在就业地点没有户口,大多数人不被就业地政府所接纳,成为城市中的“边缘人”。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大地重新出现了私营企业主阶层。据估计,全国现有私营企业主人数已经达到1000万人。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的大会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
(二)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走向异质性的多样化的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加速,出现了新的格局。在所有制方面,破除了越“纯”越好的旧观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相融的新结构。改革开放以前,基本上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单一公有制经济格局,个体私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设立经济特区和沿海部分地区开放以后,涉外三资企业作为新的经济成份出现。公有制经济本身也产生了多种形式,出现跨城乡、跨所有制界线、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实体,特别是中共十四大确立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所有制形式更加多样化,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
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带来了职业群体结构的变化,这不仅表现在从业类别上,而且表现在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生活方式、收入状况、文化水准、消费结构、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改革前社会群体结构高度均质化的状况已经改变,并越来越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上述社会阶层的变化与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就是这种发展变化的结果。
(三)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变
伦理和法理本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内部的自律,后者是外部的强制。
但我国过去长期形成了伦理本位的特点,以人情伦理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将法律的功能仅仅局限于刑罚制裁。道德戒律和法律不分,公务和私务不分,连接人们社会公务关系的因素除了法律和契约,还有很浓重的私人情感和身份地位成分。社会像是由一根根私人情感联成的网络,子女、亲戚、朋友、老乡、同事组成一个个互利互惠的小圈子。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述状况正在逐步改变,社会正在逐渐从一个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这实际上也是从传统人治走向现代法治的过程。“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长期成为社会网络联系纽带的乡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业缘关系和法人组织日益发达;经济法规的普遍确立也构成了这一转化的重要内容。”
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先加强了立法工作。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各种国家机构组织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义务教育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法、破产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籍法、兵役法等。其次,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的精神深入人心。学法、用法、守法逐渐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人们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行行政诉讼法以后,老百姓可以“民告官”,督促公务员在实行社会经济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当前正在进入一个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社会结构正在逐步向现代化的社会结构转变。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积淀形成的传统社会结构不会一下子退出历史舞台,传统的力量仍然根深蒂固,习惯势力依然顽强地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起作用。因此,促进社会结构转型和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各方面自觉地做大量工作,加快这一进程。
(第二节法理型社会结构的培育)
从防止和抵御腐败的角度来看,在社会结构转型中法理型社会结构的培育和完善意义最大。在法理型社会中,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系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法律和法规,而不再主要依靠“人情”、“关系”,这种社会结构是防止和抵御腐败的重要社会基础。
一、逐步推动社会结构的转变在差序格局、正式规则与潜在规则等传统因素作用下形成的社会结构与腐败有很
强的亲和力,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在传统社会中,官员们在办事时往往首先考虑的问题不是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不是考虑事情的法律依据,而是考虑当事人是“谁”,在社会上有没有地位,与“我”有什么关系。人们要办事首先也会想到我认识谁在官府中任职,能说上话。因此,过去人们总希望自己家庭或者家族有一个能够为自己说话办事的“官人”。如果这个家庭或家族经济条件不行,他们往往会集中力量供给一个有潜力的年轻家庭成员或族人读书,寄希望于他们能够“学而优择仕”,考取功名,不仅光宗耀祖而且能够为家庭和家族带来实际利益。这些人一旦当上了官,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为自己的亲族谋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虽然有所变迁,但是,这种变迁仍然是有限度的,传统的结构性因素仍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传统力量仍然根深蒂固,并在现实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影响着社会的风气。现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这样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好干部、是否有能力的标准往往是能否为亲朋好友以及身边的人“办事”。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某些党政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有滋生蔓延之势,甚至可以说是愈演愈烈,这从我们党严厉查处的重大腐败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得出来。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揭发出来的腐败分子级别越来越高,公布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恶劣。究其原因,一是权力过分集中,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处于垄断地位,二是缺少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三是社会结构促进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亲属子女、亲戚朋友、老乡、同事、部下、学生谋取私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些人设法与领导搞好关系,建立“友谊”,进行“感情投资”,使之成为领导的“圈内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历史上的“官官相护”、“朝中无人不做官”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并且出现了现代版。有人戏称,现在有些干部“对谁送了礼不清楚,但对谁没有送礼却很清楚;对提拔干部的标准不清楚,但是对要提拔谁却很清楚。”中共十六大代表、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刘丽英认为,当前腐败案件的特点之一是“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性。”窝案的形式之一是亲友勾结作案,腐败分子以家族成员为基础,以“亲、情、友”为纽带,形成紧密的犯罪团伙。
所谓腐败就是利用手中握有稀缺的公有资源,牟取私利。一切公共权力都是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一旦处于垄断地位而又不受制约,没有强有力的监督,那么握有这种资源的人就很有可能把它转变成一种资本,利用它来获取私利。公共资源占有的不均为腐败创造了条件,而这些不平等的条件在中国“伦理本位”、“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家庭、家族腐败现象就会得到强化,也会对世人起到示范的效应,造成一些人既痛恨腐败又羡慕腐败。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位职工为了不使儿子长大后和自己一样“没出息”,对不谙世事的儿子常这样教导:“你看咱邻居张局长坐公车,花公款,逢年过节送礼的人能排成队,多么荣耀,你不好好念书,只能和你父亲一样靠双手挣钱养活全家。”
二、廉洁社会需要法理型社会结构
法理型社会结构是合理的社会结构。所谓合理的社会结构主要指把社会诸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连成网络的原则或规则是成就性的。人类社会把各种社会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连接在一起的原则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先赋性规则,二是成就性规则。先赋性规则是按照个人与生俱来的、不需要通过个人努力自然获得的因素和品质决定人们在社会中的位置,而成就性规则则根据个人通过努力获得的品质、知识、技能、兴趣及成就提供人们相应的社会位置。目前先赋性规则还有广阔的市场。一个手握重权、实权的领导干部,其子女经商不必采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社会一路绿灯,这就是典型的先赋性规则在起作用。这是不合理的。合理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建立在以成就取向的社会构成基础上的;社会结构是开放的,经过努力人们的社会地位是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社会是流动的,是充满活力的;人们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是有法律保障的,人们互相对待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与“我”的亲疏远近关系。政府官员能够依法行政,老百姓能够遵纪守法,社会结构表现为法理型。因此,对于从传统向现代过渡和转型的当今中国社会而言,防止和清除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以法理维系的社会结构,人们的社会关系建立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而不是以血缘、地缘、业缘、姻缘等为基础。在法理型社会结构中,腐败的基础就薄弱得多。
三、为法理型社会结构的建立奠定基础
法理型社会结构的建立,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大力普及法律知识,三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是规范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手段,它带有强制性。那么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中国社会要想实现现代化,从传统社会进入现代化发达社会,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也是实现政治清廉、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