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一再强调,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他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都对法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82年,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作出的全面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我国的新宪法。这部宪法的通过,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前进方向。
20多年来,我国成功地走出一条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实现现代化的道路。进行广泛而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建立史无前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取得突出的成就;其他各方面的改革也取得重大进展。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综合国力都上了一个很大的台阶。在这个过程中,从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建立健全必要的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先后通过了现行宪法和一大批基本的、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我们事业的不断发展是同法制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的,成绩卓著的法制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们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长期依靠人治,当前立法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一些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要按照通行的国际经济规则办事,需要立法制定新的游戏规则。另外,客观情况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也需要与变化了的现实相吻合。
(二)普及法律知识
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公民都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甚至把法律作为一种生活的需要和信仰。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和执行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而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及法治信念是可以通过教化而现实的。在公民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
普法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守法品质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治观念和守法行为方式等方面。
法律知识是对法律内容及其意义的认识。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法律行为。一个人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他才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才知道从事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才有可能依法作出相应的行为,才有可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律知识是守法的物质基础,是养成守法品质的前提。因此,普法教育应首先注意普及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内容,应以宪法为主,包括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组织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方面的内容,以及其他与人们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青少年。领导干部处在执法掌权的重要位置上,是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决策者和带头人,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知识的多少,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关系到廉政建设的成败。成克杰也好,慕绥新也好,当他们到了罪无可恕的时候,都后悔自己法律知识的贫乏、法律素质的缺欠。无法无天,恣意妄为,是他们坠人腐败深渊的重要原因。因此,应把领导干部做为普法的重点对象。执法人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他们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
而把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一是因为青少年犯罪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二是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因此,必须重点地对他们进行普法,使他们从小就知法、懂法、守法,初步树立起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有了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对法律抱有正确的态度,守法才具有正确的思想基础。法治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品质的核心。由于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解放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致使人们的法治观念十分淡薄。观念是行为的先导,要适应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首先必须转变旧观念,树立新的观念——要转变权力至上观念,树立法律至上观念;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转变重刑轻民观念,树立刑民并重观念;转变义务本位观念,树立以权利为本,实现权利义务统一的观念等。对法律的信仰是守法坚实的思想基础。在普法教育中,一方面应注重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另一方面,更应该突出法治观念与法治精神的教化和培养。否则,法治建设的大厦将失去支撑其存在的基础。
守法必须以一定行为表现出来,仅有法律知识或法律观念,没有行为,也就无所谓守法。作为守法品质的守法行为必须是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外化,其具体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守法方式。
普法教育可以通过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大众传播媒介和司法实践等途径来进行。
大力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素质,为普及法律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法教育是一种涉及面很广,影响力很大的途径。现实的教育是最生动实际、最有效的教育,对人们的思想有着最深切的影响。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对当事人和广大公民最好的教育。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调解制度、辩护制度、法律服务(援助)制度等,不仅能够使人们通过直观的、现实的途径获得对法律的感性认识,而且还能够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影响。
公正的司法实践是普法教育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途径。
我国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一直把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来建设。经过“一五”、“二五”、“三五”15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这不仅对于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轻法、厌法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社会风气远未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
(三)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培养现代公民意识
培育合理的社会结构,一要靠法律,二要靠道德。法律可以视为社会道德的底线,它是外在的、强制性的,而道德却是内在的、自觉性。因此,就社会结构的创新而言,我们应该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培养现代公民的现代意识。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纲要》要求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具体规范。在社会公德方面,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在职业道德方面,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在家庭美德方面,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纲要》还提出了在实施公民道德建设时,要做到“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纲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它指出“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要正确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能够为清廉社会的形成奠定广大而坚实的道德基础。在一个道德昌明的社会中,代表人民执政的官员要搞腐败是没有市场的。腐败者将陷于公民道德的汪洋大海;其丑恶灵魂将被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永远遭到唾弃。
(第三节社会阶层结构的合理化)
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阶层结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有利于培育反腐败力量。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其中某些不合理现象本身就是由腐败造成的,并且加重了腐败。因此,从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培育反腐败的社会基础出发,当前我们应该关注阶层结构变迁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着力培育合理的阶层结构。
一、社会阶层结构变迁与社会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原有的工人、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四大群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个群体内部出现层化现象,群体内部的异质性增强。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这些社会阶层的变化给传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果传统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模式不加以变化,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变化了的社会阶层和新出现的阶层就会在制度之外寻找生存和发展空间,给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土壤,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
1.群体内部出现层化现象。
改革开放以后,各个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再也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去衡量和评价过去的“农民”、“工人”或者其他群体,而这其中变化最大的要算农民和工人两大群体。
农民群体的分化最早也最为显著。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学家陆学艺就注意到这一现象,提出要重新认识农民问题。根据陆学艺的调查研究,他把当时的农民分为8个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以及农村管理者阶层。1990年代以后,中国农村以及整个社会的改革又走过了十几年的风雨历程,农村和农民又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如果还用上述8个阶层来分析当前农民群体的分层状况,可以看到上述每一个阶层在数量以及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方面都有新的变化。现在农民是指户籍身份是农村居民的人,农民已经成为一个身份的概念而不再是职业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村乡镇企业的崛起,大大推进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另一方面,城乡二元结构松动,农民进入城镇打工增多,这两方面因素促使工人队伍迅速扩大。根据李强的研究,中国现阶段工人由三种人构成,第一种是城市中的工人,第二种是农村中的工人,第三种是从农村流人城市的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