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如何治理国家?
1284100000018

第18章

2004年7月,为体察西藏普通人家的生活,新闻媒体采访团成员走进日喀则市郊加瓦村索朗次仁家。记者们意外地发现,这是一个一妻多夫制家庭,索朗次仁的三个儿子共同娶了一位妻子。经进一步了解,这个77户人家的村庄有11户属于一妻多夫家庭。

婚姻法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在西藏一些边远农区,古老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婚姻现象仍然存在。

除“特殊”的婚姻现象外,西藏还有许多“特殊”的地方,如:职工的周工作时间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除享有全国性法定节假日外,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族传统节日也是自治区的节假日。

这种种的“特殊”并不违法,而是西藏自治区“自治”的表现。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西藏自治区立法和行政机关结合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充分尊重藏族的文化、传统习俗,对周工作时间和节假日进行了调整。

截至2008年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和变通权只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中的一项。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主权利广泛而全面。

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有27条之多,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

除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民族自治地方还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目前,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例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987名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代表总数的13.76%。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包括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在西藏,世代生活在喜马拉雅山南麓的珞巴族,人口不足3000人,也拥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1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人士25名,占15.53%。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或规划的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或目标,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产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方面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为少数民族真正当家做主提供了制度保障。1957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周恩来指出:“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分别情况,成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或者民族乡,使所有少数民族不论聚居或者杂居都能实行真正的自治。这就有利于少数民族普遍行使自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