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如何治理国家?
1284100000017

第17章

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国家和政府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思路和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着56个民族和多种宗教的中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在解决民族问题的众多方式中,中国为什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是否能有效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坚持无神论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允许宗教信仰“自由”?是真心实意还是权宜之计?

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中国各民族之间人口数量相差很大,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汉族人口为12.2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91.51%,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万人,占8.49%。

在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极端重要。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即开始了对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探索。至新中国成立,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考过程。

俄国在十月革命胜利后采取联邦制,在各民族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理论和苏联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人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民族自决的主张。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大会宣言指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主张国内少数民族自决,是针对帝国主义、国民党政权的民族压迫而言的,以削弱和推翻帝国主义、蒋介石国民党政权的统治为前提。比如,中共二大宣言在提出民族自决的同时强调“只有打倒资本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

1938年9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改变了此前的民族政策。从毛泽东《论新阶段》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此时已经不再强调“民族自决”,而是主张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已经不说让各少数民族可以离开汉族成立独立的国家,而是“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六中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也没有再提“民族自决”,所提倡建立的新国家也不再是“中华联邦共和国”,而是“中华民主共和国”。

此后,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日益明确。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了八项基本政策,其中第七项是“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1947年成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同时,在山东、河北、海南岛等地也建立了区级、县级的民族自治地方。这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为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1949年,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中共中央最终放弃了民族自决和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设想,选择统一国家内部地方性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

为什么放弃联邦制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向政协代表作报告时有过解释。他说:“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不管人数多少,各民族间是平等的。……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政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

不采用联邦制,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中国和苏联的国情不同。对此,周恩来和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有过不少阐述。

他们认为,中苏两国的民族情况不同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十月革命前,俄国是帝国主义国家,俄罗斯民族是压迫民族;而中国是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都是遭受帝国主义欺凌的被压迫民族,在反抗压迫的革命中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二是俄国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0%,且聚居集中;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当时只占总人口的6%左右,且交错聚居。三是二月革命后,俄国已分崩离析,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裂为不同的国家;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比较了中苏两国的不同情况后,周恩来得出结论:“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需要采取与苏联不同的另一种形式。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历史发展情况,不能照抄别人的。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对于我们是完全适宜的。”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至此,中国共产党正式明确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宪法。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

2001年修改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而确定的,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地位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和县。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是地方名称,“壮族”是民族名称,“自治区”是行政地位。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继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另外还有1100多个民族乡。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