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如何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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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能力的质疑声就不绝如缕,甚至还出现过中共会因缺乏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而导致国家走向崩溃的论调。如2006年美国着名学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就曾预言中国“在几年内而不是几十年内崩溃”。事实是最好的见证,中国以经济社会的发展繁荣,回击了各种耸人听闻的不实预测。中国之所以能取得令西方世界感觉“不可思议”的成就,“中国崩溃论”之所以崩溃,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共产党历经艰辛找到并遵循着一个科学的治国基本方略,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国家和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随着中国革命取得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一个严峻而又重要的任务摆在了新生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前,那就是如何创建一个新型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恢复与发展。

其实,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在解放区和根据地即进行了局部执政的艰难探索,把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创设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系统,为夺取全国政权后如何治理国家积累了经验。

据此,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深入论述了人民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阐明了新中国建立后法制所应承担的任务。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政治方面,“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经济方面,“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教育方面,实行“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它还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共同纲领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治理循着法制的道路顺利地开展起来。

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政权的建立和稳固,党对治理国家要走法制之路的认识逐步深化。刘少奇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转变”,“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大会发言中总结了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谈了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为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还提出了党领导法制工作的一些具体举措,如重视法制教育,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组织,尽快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加速执行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要逐步建立公断制度。

然而,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发展的良好势头不久就被人为夸大的阶级斗争以及政治运动所取代,直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的全局性错误。“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党和政府的各级机构长期陷入瘫痪或不正常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长达九年,十年没有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动乱最厉害的时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被“彻底砸烂”,蛮横批斗,私设公堂,刑讯逼供,随意逮捕,违法关押、任意抄家等违法乱纪现象极为普遍。在党的组织、国家政权、民主法制遭到极大削弱的情况下,法律法规、纪律约束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整个社会陷入持续的动荡之中。

鉴于“文革”中种种“无法无天”的沉痛教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

如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所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因此,‘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

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进入新时期以来,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民主法制建设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加强,依法治国逐步上升为基本治国方略。在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第五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第一款。至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宪法的确认。

进入新世纪以来,根据中共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更好保障,一个法律制度完备、法律执行有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初步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