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如何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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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人类社会的法治实践复杂多样,但无论是古往今来的哪种法治形态,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这两个互相依存的要求,都是其中内涵的基本逻辑。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立法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由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初,围绕新生政权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当时国家和社会的实际,新中国开启了大规模立法的历史进程。在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指导下,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相继制定和颁行。但因缺乏经验等众多原因的影响,立法工作中难免存在混乱和不统一的现象,法律修改极端频繁,对法律的严肃性重视不够。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就讲道:“中央贸易部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公布的《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但是仅隔了六个月,到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一日就修改了一次;仅隔了一天,到十二日又发了两个通告,修改了两次。以后到十月十二日,又修改了一次。一个法律在一个月的期间就修改四次,甚至其中竟一天修改两次,这样的法律怎样叫人家遵守呢?”甚至于还有办事机关修改政府公布的法规的情况,如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修正了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暂行管理规定》。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五四宪法”确立的国家生活基本原则指导下,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从1956年中共八大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立法机关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然而,“文化大革命”时期立法工作几乎陷入停顿,十年间所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仅有三件,其中法律只有一件即“1975年宪法”,以及1966年、1975年两个特赦决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1979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大规模立法的序幕。

1982年,为适应国家各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如制定了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等等。这些突出的立法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2年,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保障,这个时期经济方面的立法是重点,制定了商业银行法、注册会计师法、仲裁法、审计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刑事和民事等方面的立法也同步开展。

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一目标要求,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继续抓紧开展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了对外贸易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等法律;为规范国家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制定了立法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修改了工会法、文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经过这个阶段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进入新世纪,中共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国家和平统一,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车船税法等法律;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人民调解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律。

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各项法律相适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各级立法机关先后多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59部法律作出修改;国务院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对107部行政法规作出修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废止地方性法规455部,修改地方性法规1417部,基本解决了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

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填补空白、注重立法数量到日益成熟、注重立法质量的过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的国情之上,正如1981年5月27日彭真在民法座谈会上所讲:“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十亿人民是母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当代中国发展、繁荣和进步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