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环境下谋取利润(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任何自动机构都必须通过它的作用维持理想状况)和社会福利都不一定是完全等同的。那些为了限制价格制度和竞争的影响而在两者之间所作的任何联系,可以推定为都是出于完全偶然的巧合。
因此,任何断言公共福利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在竞争的资本主义制度下运用的观点,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当然这在制定国家理论方面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因为按照这里所采用的准则,如果社会福利能由经济自动地起作用而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政府的行为就成为多余的了。
当然,如果人们由收入所得到的,正好是他提供服务的价值(不论其价值可能意味着什么),那么所有的人都应当是(像巴师夏所讲的那样)真正和谐的。一旦作出了这种关键性的假定,数学的详尽阐述只不过是为了掩饰这种毫不相关的论证而已。如果假定一个人只能通过给他人利益从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话,那就不可避免地会推论出,利己之心将使人人竭尽全力去为别人谋求福利。
看来在这里有必要首先研究一下有关我们这个问题的几次早期讨论,一方面固然是要证明像上面那样的论点实际上已经有人使用了,而对于我们的目的更具有重要性的,是要揭示这些讨论如何导致将外部经济分析应用于福利理论的过程。但我想指出,这个简单的概述,既不彻底,也不完全具有代表性。我只不过打算把作为几位早期作者的片面主张,同马歇尔及马歇尔以后的分析相对照。我想指出,经济学家们不时对这个题目表达了各种看法,似乎连他们自己也是半信半疑的,或者说他们的论据的充分性也是颇成问题的。这些作者中的大多数,对某些部分曾提出过较谨慎和较容易被接受的主张,但是只要他们没有清楚地认识他们分析中剩余部分的缺点,尤其是对许多看法的解释前后不一致,那么对这个题目的处理就不能认为是完全的,或者是全部令人满意的。
无疑文献中最清楚而明确的论述之一,是亚当·斯密书中非常著名的那一段。其假定的清晰程度高,行文简洁洗练,很少有不切题意的累赘,这些特点都为后来的许多讨论所遵循,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把这段论述全文引证于此:
“每一个人使用他的资本投放于……工业,必定要尽力指导该工业,使其生产尽可能地达到最大价值。
“工业的生产就是为了增加使用的对象或材料,随着生产价值的大小,使用者的利润同样也会有比例地增大或减少。而任何人,惟有为了利润的缘故,才使用资本投放于工业;同时他会努力地使它投放于提供的价值可能达到最大化的工业,或者为了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 “……所以每一个人就尽他所能地努力……去指导(他投资的)工业,使得其生产达到最大价值;每一个人必定用他的最大努力提供社会的年收益。一般地说,他确实既无意于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究竟促进了多少……而他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一样,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提高非他所意愿的结果。”
问题的核心内容都包含在有着重点的句子里。第一,前一段中说的是,利润取决于企业家所从事的生产的数量,而且直接随着这种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这个明确的论述,没有提供别的金钱积累的方法(掠夺和抢劫或许是例外)。第二是假定不同投资者的努力彼此不发生联系,也就是一个人的生产并不显著地促进或妨碍别人的生产。这清楚地包含于斯密所讲的那句话,每一个人寻求使他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工业生产,所以他必定“用他的最大努力提供社会的年收益”。
这可能是由于这些假定在亚当·斯密时代比在现今似乎更有道理些。生产系统中的介质性安排,还是比较不成熟的,容许大多数生产行业有更大的独立性,而且银行业可能还没有像十九世纪那样精细、敏锐和发达。在《国富论》出版前五十多年南海冒险事业的惊人崩溃,看来可能多半是低层社会交易,而不是合法的商业冒险事业,早期的金融巨商还很拙劣地披着体面的外衣。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历史里,一种最不幸的循环推理毛病,在瓦尔拉斯的本来不如此就会成为非常有价值的著作中到处可以找到。附带地,这也为不加批判地和天真地相信以数学方法表达研究结果的危险性提供了一个佐证。在某种意义上说,数学操作法所得到的不会多于有待于验证的前提本身所包含的。瓦尔拉斯用每一个人都是各自独立地追求他自己的目的的假定,得到了以数学说明的那个并不令人十分惊奇的断言,在该环境(该环境包括的前提是所有其他的人都是各自独立地关心他自己的事)下每一个人都为自己谋取最大好处。
如果我们注意到瓦尔拉斯是怎样给社会满足的最大化下定义的,那么,瓦尔拉斯推论中的困难实质也就清楚了。
社会满足的最大化要求任何两个货物的边际效用之间的比率总是等于其中一个价格对另一个价格的比率。
这是一个标准的论证,在任何两个商品的价格已知的情况下,任何消费者想要达到自身最大利益,就要按照这样的比例购买这些商品,使得这两个商品的边际效用的比率等于这两个商品价格的比率。直到这里,这个论证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当有人进一步辩论说,在这些情况下即消费者们在现有技术和资源的条件下,是能够像人类的计划和活动所能够做到的那样处于有利位置时,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物价系统和每一商品的特定市场价格,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并且有可能正是刚才所考虑的消费者决策类型的部分产物。尽管在各种物价给定的水平下,消费者们毫无疑问会为自己谋求最大好处,但还不能就此说:他们这样做是不可能的。例如通过改变某些他们所遇到的物价,为他们自己谋得更多的好处;或者说他们不可能用例如付出更高的价格或购买超过实际需要数量商品的办法,替别人谋得更多的好处(在某种意义上,这比损害他们自己利益的程度还要大些)。
值得注意的是,谨慎的魏克塞尔清楚地看出了瓦尔拉斯论证中的难点。虽然存在犹豫,但他自己还是重蹈覆辙,因而接着说:“……暂时的结论是,自由竞争通常是保证生产最大化的充分条件。”
一般认为马歇尔已把这个问题引到了更深透的分析,但是我将在下面论证,他的分析作为反对谬误的武器,较之作为一种基础借以构成可用的先验结果,要有用得多。在试图调和报酬递增现象与厂商的均衡上,他发展了他著名的外部经济论,大致就是说,一个厂商的生产成本既取决于该工业规模,也取决于各个厂商本身的规模。我不必说庇古教授和别人已对这个学说加以了发展,重要的是它给我准备了论证的实质并使我得到了许多重要而有趣的结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现在就详细地探讨他们之中一些人的论点,但在这里我倒想先评论一下马歇尔以后的发展。
虽然现在已经清楚,即使有了完全竞争的条件,也没有理由相信某一经济形态中成员的独立活动总会保证他们的总福利达到最大化,但是某一部分作者还有一种倾向,把对增进社会福利起到诱导作用的竞争活动归于反常的例外(往往是心照不宣),似乎是无需证明的。事实已证明,对维护现存秩序者来说,宣布有例外的存在是个好策略,因为一旦承认了这些是例外,进一步的讨论就没有意义了。
但出乎意料的是,就在勒纳教授有关政府控制经济的理论著作中,在五百多页的篇幅中没有一处提到外部经济,因为这是可以用来消除大部分对现状批评性检查的根据。所以勒纳得出结论说,完全竞争的特征,构成适当的组织和指导社会主义经济的良好准则,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