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来讲前面多次点到过的本质问题——我们准备怎样精确地对讨论中作为中心准则的“理想”这个名词作解释呢?我们曾把理想情况的定义定为:所讨论的个体们行动发生的改变并不能增加他们用以追求碰巧为自己选择的任何目标的效率。这一问题无须有伦理上的隐含意义。所谓集体的目的,也无非是指该集体成员们试图改善自己的目标的追求的效率。
像上面所讲的那样,在制定判别理想的一般标准时出现的困难在于集体目的概念的模糊性,因为不同成员可能有互相抵触的或不相关的目的。只有我们对于这些个体的不同意见,丰富了评价其相对价值或重要性的某种标准,即比较人与人之间效用的标准,这问题似乎才能够解决。
卡尔多先生对这种判别标准提出过类似于我们一直在使用的方案,人们曾希望它能在很多情况下解决这种困难。大略地说,在卡尔多先生建议的条件下,任何潜在的变动都要经受以下的考验,所有因革新受到有害影响的人应该询问他,是否认为革新带来的不便是最低(货币形式)的补偿。同样,也要询问所有因革新获利的人,估计他们最高愿意让出多少钱而又不至放弃已得的利益。只要后者的总和大于前者的总和,就可断定这是令社会满意的革新。
我们发现卡尔多先生所讲的革新,本质上在于断定:“……假使境况变差的那些人的损失正好由于境况转好的那些人的破费而得到补偿,经过这样的所得再分配人人的真实所得同以前一样”,则可以认为社会的这种革新是无差异的(可以认为它的真实所得未变)。要注意,这个条件并不要求补偿支付实际地发生。用希克斯博士的话来说:“一种‘可被容许的改革’必须……是一种意味着能够在付出补偿后,显然还有净收益的改革。只要有这样的改革,社会就不是处于一个最佳的境况之中。”
正如上面提到希克斯的意见所表明的,只要存在着“可容许的改革”的可能性,社会确实是可以为本身做得更好些的。如果我们赞成一种改革对任何人不带来损失而且是一些人所期望的,那么为了在某种意义上使处境最佳,就显然必需排除这种可能性。但在这里应用卡尔多先生的原理时要谨慎,因为只要这种原理包含着一个必要条件,这就决不等于实现最佳经济的充分基础。因此,我确信很可能设想有一种使社会整体比以前情况更差的“可容许的改革”(对于这一点可在功利主义根据上而不是经济根据上论证)。再者,我还是坚持,只有对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效用有了某种假定的判别标准,我们才可能始终如一地识别绵羊与山羊,合意的与不合意的“可容许的改革”。
由于卡尔多的方案并不要求因某种经济现象而受到损害的人们,必须从因此得到的那些人取得充分的实际补偿,我确信,这一关键性的特征严重地削弱了它的实用性。当建立了任何这样的革新,不仅损失和获利的货币价值能得调查,而且有实际支付的补偿,我们就会正确地从这场交易中得出结论说,并没有受到损失,至少,有某些人得到利益事实上我们将回到帕累托的判别标准:“考虑到任何一种有这种境遇的情况,并假定对它有了很小的偏离。如果集体中每个人的福利都因此增大了,那么对集体中的每个人来说新局面就显然比旧局面要好些,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每个人的福利都减少了,它就是不合意的。再者,如果有些人的福利根本不变,也并不影响我们的结论……依据这种考虑,如果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只要对它稍有偏离就不可能使有关的个人增加或使所有享有的集体福利不变,我们就把这种情况定义为最大集体福利”。
如果按照卡尔多先生的标准设想(但不要求)的补偿事实上并没有做到,那又如何?我们是否有理由假定一组个体用货币衡量的利得大于另外不同一组个体用货币衡量的损失,就认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得益?我们作一个很粗略的说明,假定因革新而得利的人都很富,同时所有的损失者都处于相当贫困的境况。然而我们有理由假定货币的主观值并不因群体的不同而有差异吗?富有的一组人的(货币)所得稍稍多于贫穷的一组人的所失,这种事实肯定不足以表明满足与不满足之间是已经真正地相互抵消了。确实看上去很有可能,等量的货币,它代表穷人损失的主观价值远远大于它所代表的富人相应的利得。
原来卡尔多先生的标准并没有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效用的比较问题,只不过是用货币的量尺来衡量效用,这个先弯曲再伸直的量尺,最终在我们手中碎成了几块。我相信我们并没有理由单单因为集体的一部分能够以所得利益去补偿其他成员所蒙受的损失,就说这种改变一定能给集体带来利益。
席托夫斯基曾指出,因为卡尔多先生求助于有伸缩性的量尺,当把革新的收益同取消同样革新的损失作比较时,用他的判别标准就可能得出不一样的结果。因此革新及取消革新原来都可以成为“可容许的改革”了。由于在这两种情况下财富分配可以如此不同,从改变中得利的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能游刃有余地补偿受损失的人。这些论断,即使应用于席托夫斯基所提出的有限制更改标准,在原有标准导致那类前后不一致的结果的情况下,也得不出什么结论。我的争论点是,一根橡皮量尺,即使它的弹性足以把一段距离量得既大于同时又小于另一段距离,人们也未必会觉得它可靠。困难产生于我们仍没有发现也许不可能发现的一种判别最佳收入分配的“客观”标准,所以我们对福利经济学领域内的任何问题就不得不以收入的分配作为论据的事实。只要某种革新一涉及某些人的收入再分配比起以前来是多还是少了的问题,经济学家就无法对这种革新(对所影响的那些人)的合意性作出判断。
在萨缪尔森教授的效用可能性曲线(utility possibility curve)帮助下,可以把这一节的整个论点更清楚地表达出来。考虑一个由两个个体组成的经济,在图10-1上沿X轴表示个体X的福利状态或效用,沿纵轴表示另一个个体Y的福利状态或效用。对我们的目的说来,没有必要具体衡量效用或福利,因为当所论及的个体自己觉得好些时,用来衡量其效用的增长,当自己觉得福利减少时,指数便减少,否则就是不变。因此,我们所感兴趣的只是效用的序数而不是基数的测量,具有这种要求特征的任何指数都行,也就是说,我们可用萨缪尔森讲的“橡皮做的坐标轴”。
现在假设在给定情况单单由于X与Y之间的福利分配方式的改变而可能得到的福利组合以AA′线来表示。这条线的画法是如果X的福利地位由此给出,那么XT就是这种情况下Y可能达到的最好地位。依据沿着AA′线移动就会影响福利分配的规定,我们可以想象到AA′向下倾斜,也就是说,X福利的增长会使Y的地位变坏。
现在假设发生了像关税撤消这样的某种变化使该效用可能性曲线从AA′移到BB′,两者相交于P。这种问题中的改变是合意的吗?如果初始情况用点T表示,新的情况用点M表示,显然X和Y都会变得好些。另一方面,如果开始的情况用AA′上的Q点表示,新的情况由N指出,那么双方都宁可选择开始的情况。因此,这种改变不是很明显的合意或不合意。
现在我们可以区别一下提出过的四种判别标准:
(a)帕累托的判别标准:我们如果知道了初始点和改变后的点,就可以应用这个标准。如果有一种像从T这样的一点移到M点,其所作的改变使得双方都能得到利益,它就是一种进步。同样,如果有一种像从Q这样的一点转移到N点,它对社会就是不合意的。而在所有其它场合我们不能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