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目的必须是对它的全体公民提供利益,要是做不到的话,则国家对于那些既无动机也无道德义务去维护它的那部分人就是无用的。” “……国家的目的必须协有国家才能达到,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最高权力一切公民的联合才能达到的。如果公民的个人努力或其任何集体的努力就足以达到其目的,则国家就是多余的。”
“……满足所有这些要求的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安全……保障(公司)天生的和后来获得的权利。因为一切公民都有这些权利,因此特定个人的权利就受到所有别人权利的限制;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处置其自身及财产,如果他这样做不侵犯其他人的权利的话。要想保证每个公民都有这些权利,就要求有足够强大的力量去抵抗所有那些……企图破坏的人,除了公民的联合体之外,就不存在这种力量。”
斯托克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阐述,有趣的倒是萨伊本人从以上分析中汲取了很多对政府职责所作的仔细的分析。虽然萨伊所作的脚注对斯托克的著作大加批评,而麦克库洛赫认为他“写作的态度很自负并有优越感,同样犯有张冠李载、荒唐可笑的毛病”,在这种情况下,萨伊还是无条件地赞同斯托克的见解:
“著名的边沁把民法刑法的合法性建立在它的功用上……斯托克也把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同样的功用原则上,引进了一个大革新。他曾提出,法律的基础,不应建立在像神权那样的模糊而有争论的学说上,而应建立在一种生命力旺盛的原则上,这种原则必须在常识上讲得通,并且建立在易于证明的事实上……”
萨伊在他自己的著作中,也联系他对财政问题的分析来考虑政府的职能。与斯密不同的是,他对问题的每个更一般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斯托克的建议作了详尽的发挥,在此过程中几次接近于现代的论点,即以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的差异为基础的论点:
“要了解公共开支,就必须很好地熟悉社会的需要。除了产生私人消费的个人和家庭的需要以外,社会上的人还有一些共同欲望。这些欲望只有组成社会的一切个人经过合作的努力才能满足,在目前,只有通过政府形式的组织,在所允许的限度内命令一切人服从,才能得到这种合作的努力。”
“当这种合作在一切情况下都有用且必不可少时,它对社会才是一种必要;要是政府从社会和财富则一切人因此而得到的福利会使他们愿意支持,并不会对政府成立后他们被迫作出的牺牲有所遗憾。”
他在考虑那些促进通信和运输的公共工程时写道:
“……人们采用语言和文字作为彼此沟通的手段,但假如没有办法能生活在一起,这种手段也是徒劳的……社会交往的结果使人能成功地制造产品,在生产上引入了相当程度上的分工……他需要运输……他的大部分产品并非是在消费地附近生产的。”
“交通运输的物质工具具有的莫大重要性产生了促进其发展的社会兴趣。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只与那里的交通工具成比例……”
“在我看来,在英国,人们太容易相信,如果一个公用建筑、桥梁、运河、船坞等不能带来足够的收入以抵偿利息和维护费用,就不值得建设。这里产生的一种偏见是,它不赞成不吸引私人资本、而要求使用公家基金的公共建设……
“如果借口公共工程的利息和维护费用应由那些使用人支付,也就是说采用某种使用费的办法,那就会阻止若干人去使用它,夺去若干人因这种使用而产生的许多间接利益……也就是说,剥夺了整个国家享有的建设的主要价值。”
“很多其它的公共建设也可以根据一般效用的理由而被认为是正当的……有些工程,即使其所带来的利益对每个消费者的影响很小,而使他不能意识到,因而不愿付出代价;但与此同时,这些工程影响了如此多的人甚至还包括他们可能从中获得的享受,总起来便构成了很大的公共利益,对于这样的工程,其费用应由整个社会偿付。”
在他说了试图列举政府种种正当职能是需要有勇气的话之后,萨伊又提出了一系列很类似配第和斯密的职能项目,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刚才所引述的关于公共工程的讨论。他也把他的推理应用到其它公共事业的领域内,竭力主张教育公办,其理由是:对个人的教育并不只是有利于受教育者本人也有利于整个社会。他主张应该对技术研究和实践提供政府资助,这也出于同样的理由。
巴师夏抱有下面一些不同的看法,这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当一种欲望具有那样普遍和一致的特征,而使人们能把它称作公众的欲望时,就便于那些形成这种集合(不论是地区、省份和国家)的人们采取集体或选出有权力的代表机构来满足这种欲望。”
他以下的保留意见听起来几乎是现代化的:
“一旦对某种欲望的满足成为公共服务的主题,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责任。个人不再只靠自己的地位、财力、资源手段和伦理评价等自由地去独自获得这种满足了,也不再按他所选择的时间和选择的物品来进行选购……假设他正需要面包充饥,而提供给他的却是他并不需要的教育或看戏等,这就可能把他那么迫切需要面包的想法克扣掉一部分。”
由此他得出结论说:
“我肯定当政府单独采取暴力来干涉行动时,只有在这种暴力干涉本身是合法的时候,它的行动才是合法的。”
“所以,如果暴力干涉得合法,它就不仅不会牺牲自由,反而会使自由更受到尊重……。”
“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暴力才算合法呢?一种情况,我以为只有一种情况——合法自卫的情况下。如果情形是这样,那么这种政府的基础以及它的合法权限就都同样被巩固了。”
但是,他似乎觉得这样还不够,因为他又接着往下说:
“政府还有别的使命。”
“在一切国家中都存在一定量的公共财产为公民所共同享受——如河流、森林、公路,可惜在另一方面还有债务。政府的职责就是管理这种公有领域内积极的和消极的工作。”
麦克库洛赫用相当的篇幅来考察他所认为的政府的正当职责,一般说来,他认为某些人主张是特征的部分的论述,还显得有些缺乏细致性,但无论如何几乎没有迹象表明他受到萨伊论点的较大影响。因此,他赞成公立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普及,虽然他也曾遗憾地说:“就很少有理由希望办这种教育了”。这主要是因为他相信让穷人应以受恩施的形式来得到教育,并非因为对社会整体还可能有什么利益。
他觉得:“也许除去邮寄业务这一项以外,政府再没有哪个产业部门不能让给私人经营”,又以为:
“政府拨款经营那些在私人不能或者不愿从事的事业,都应该非常谨慎。对于这种目的的拨款比对政党的奖励好不了多少,几乎总是不能带来利益的花费掉。”
穆勒在所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对这个问题所作的研讨比他的任何前辈都更深入,他以宣誓他是信仰放任主义开始论证的,但在使用放任原则上他也似乎忽略了萨伊的好多分析。他赞成政府维持公路的论点是,由私人经营公路常常含有垄断力量;他拥护普及义务教育是建立在公平的观点基础上,因为穆勒也像麦克库洛赫一样,觉得应该给穷人受教育的机会。在这两个问题上,他似乎都没有看出社会利益可能超过私人收益的这种关联性。在标题为可能有必要“用公家干涉来影响受益人愿望的一些情况”一节里,他的分析和这里讲的是如此地相似,使我觉得应当长篇引述。但应记住从刚才所谈到的来看,穆勒似乎并未意识到他自己分析的全部意义。
他讨论了他所认为的放任原则正确性的例外情况,并且提到被统治者方面有知识不全的情况,其中包括儿童和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永久性契约的情况(穆勒在这里说私人的长期期望特别不可靠,这也没有抓住问题的要点),以及(联合股份公司)代表权限的情况。然后,他写道:
“我必须要求对第四个例外要特别注意,在我看来,它似乎是一个还未引起政治经济学家足够重视的情况。有一些事情是需要用法律来干涉的,这不是要否定个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而是要实现这种判断;要实现这种判断,他们就须采取一致的行动,而一致行动只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和许可才能有效……我们假定——不管这假定是不是真实的,至少是可以假设的——工厂劳动时间普遍减少,比方说从十小时减到九小时,这有利于劳动人民,因为他们劳动九小时同劳动十小时所得的工资一样或几乎一样。如果是这样,并且工人们也确信应当这样做的话,也许就有人说,那将会自发地采取这种限度了。我的答复是,除非工人集体彼此约束起来遵守,不然还是不会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