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一部分人开始纠正对慈善事业的误解和偏见。他们试图将救济工作引入民间力量,主张大力发展民间慈善事业。20世纪80年代以后,理论界对慈善、慈善事业以及人道主义有了新的认识,慈善事业得以正名,这就廓清了遗留在人们头脑中的模糊认识和偏见。政府也转变了态度,开始允许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之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有识之士认为,必须改变由过去政府实行福利式的全包揽,逐步地向依赖社会民间力量为主的形式过渡。政府也明确赞同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事业成为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成为调节社会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努力下,至今,慈善思想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慈善事业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慈善意识得到普及,民间慈善事业得到极大的重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逐渐得以回归。
慈善是一种公共责任
慈善是指个人和社会群体自愿地对社会或者受益人进行无偿救助的行为。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这一道德现象就已经存在。然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甚至不同的民族国家里,慈善的性质、内容、范围、动机、目标等等是有所不同的,人们对慈善的理解也存在着某种差别。显然,当代社会的人们不再将慈善视为“恻隐之心”的自然表露,不再认为是“善有善报”的宗教心理所使然,不再被理解为对贫穷者的临时的、偶尔的、直接的、消极的施舍,而将其理解为个人或者社会群体的公共责任。在当代社会里,尽管慈善仍然是个人和社会群体自觉自愿地进行的私人行为,但它在实质上却是这些主体的公共责任。之所以慈善是一种公共责任,其原因在于:
第一,它是所有个人和社会群体都应该承担的责任
以往的慈善观念认为,慈善只是富人、企业和政府的专利,其他人则可以置身事外,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当代社会里,慈善的直接目标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因此,处于公共生活中的任何主体都有责任进行慈善活动。由于这种慈善活动并不只是在灾难发生时才进行的,因此,任何主体都有机会进行这种活动。而且,就慈善活动的形式而言,它并非只限于捐款捐物,义工、义演、义卖、义拍等等也是其重要方式,这使所有的主体都能够自由地选择某种方式来现实地进行慈善活动。所谓“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指的就是慈善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慈善对象都能够公平地受益
受传统慈善观念的影响,主体在实施其慈善行为时一般是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这种直接的施予行为,不仅使一些应该得到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而且使得到了救助的人在受益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当代社会的慈善则突破了这种限制,将以往的对具有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人的特殊责任变成了对所有贫困者的普遍责任,使他们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以真正地体现慈善的道德精神。
第三,慈善活动具有制度性
当代社会的慈善活动是由慈善机构组织和实施的专门活动。它首先是一种具有经常性的活动,它不因灾难的发生而进行,也不因灾难已战胜而停止,它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程序而持续地接受来自社会各方的捐赠。其次,它是一种通过中介来进行的活动。当代社会的慈善行为,虽然最终是指向受益者的,但是,捐赠人并不必与受益人直接发生关系,他不需要了解受益人的有关信息,也无需知道是谁接受了自己的捐赠,只需将钱物捐给慈善机构就可以了。再次,它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活动。虽然慈善机构是一种民间组织,但它的所有活动都受到有关法律的约束,它不仅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来进行财务管理以杜绝对善款的随心所欲的支配和使用,惩治挪用和贪污善款的行为,而且还建立了让捐赠者和政府进行监督的制度,定期地向捐赠者和政府披露有关信息和公布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无论在过去,还是在当代社会里,慈善虽然都是私人捐赠,但其目的却迥然不同。过去的慈善行为基本上是捐赠者出于同情心或者“恻隐之心”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那些生活异常艰难的贫困者,其目的是为了让贫困者摆脱所遭受的困境。当代社会的慈善行为虽然也与让贫困者摆脱其所面临的困境有关,但它却远远地超出了这样的目的,其更重要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持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慈善发展现状
既然慈善是一种公共责任,那么,每个社会主体就应该自觉地承担这种责任。可是,中国的现实生活却并非如此。尽管目前中国参与慈善活动的人和企业越来越多,捐赠的钱物不断增加,然而,捐赠者所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却相当低,主动捐赠活动不经常,人均捐赠的钱物太少,远远不能满足救助的需要,甚至还出现了有的企业不兑现认捐的现象。为什么有人或者社会群体不承担甚至逃避这种公共责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
第一,慈善观念落后。人们仍普遍地认为,慈善是发自“恻隐之心”或者“善有善报”的心理的。“善有善报”的心理是宗教徒的心理,如果自己不是宗教徒,那么,这个人就会认为自己用不着从事慈善活动。而“恻隐之心”的产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自己只有亲自面对贫穷者并对其困境有强烈的感受,才会油然而生同情心,否则,就难以产生“恻隐之心”,当然也就难有慈善之举了。既然慈善的对象是贫穷者,那么,救助他们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他们捐钱捐物。而由于自己没有那么多的钱物,只有富人、企业或者政府才有足够多的钱物,因而,自己就没有必要去捐赠了,富人、企业或者政府则应该承担救助穷人的责任。
第二,慈善模式不合理。个人或者社会群体是否会从事慈善活动,既与整个社会所流行的慈善观念有关,也受着慈善模式的影响。中国现在较通行的慈善模式是情境型、情感型和组织主导型相结合的模式。情境总是具体的,人们只有意识到了他人正处于贫困、危险的情境之中,他们才会被震撼,才会有为处于这种境况中的人做点什么的冲动。如果这样的情境不存在,或者某种情境没有达到足以让自己震撼的地步,慈善之举就不可能发生。情感是慈善之举发生的一个重要机制,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同情心或者“恻隐之心”的产生是需要条件的,而且,情感具有随时间推移而愈益衰退的规律。当这样的条件不具备或者情感达不到激荡人心的效果时,慈善之举也就不可能有了。慈善应该是个人和社会群体自愿而又主动地进行的行为,然而,这样的行为目前还不普遍。面对这种情况,官方或者半官方的社会组织就不得不出面策划、引导和实施募捐活动。社会组织的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号召更多的人和社会群体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募集到更多的善款善物,另一方面,它因带有某种强制性而影响人们进行慈善活动的积极性,还使捐赠者形成了某种路径依赖,即非组织提倡和引导的不捐赠,其结果是那些不太严重或者影响不大的灾难和单个的个人或者家庭的贫困就进入不了慈善活动的视野。
第三,慈善机构不健全。个人和社会群体参与慈善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是与慈善机构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可是,目前中国的慈善机构状况还不能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其一是慈善机构较少,覆盖面较窄,无法将所有有捐赠意向的人和社会群体都吸纳进来。其二是慈善机构公信度低。这表现在慈善机构运作的各种信息不向捐赠者全面而及时地予以公开;慈善机构将善款善物用于不当之处,或者打着非营利的幌子将善款用来营利;慈善机构没有相应的体制和能力来及时而有效地救助那些应该得到救助的人;慈善机构内部出现了挪用贪污善款善物等腐败行为。这些方面导致了慈善机构的公信度下降,违背了广大捐赠者的初衷,势必挫伤捐赠者的积极性。
第四,动员机制和激励机制乏力。虽然慈善是个人和社会群体的自觉自愿行为,但是,如果他们认识不到慈善的意义和价值,不能被动员起来,他们就会处于一种无为状态。目前中国还缺乏有力的动员机制和激励机制,有关慈善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舆论无力,善举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肯定,激励慈善的政策和法律还需要健全。这些方面必定会影响个人和社会群体对慈善活动的参与。
如何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推进中国的慈善事业,帮助人们摆脱困境,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促进道德进步,建设和谐社会,我们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让所有的个人和社会群体都积极地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自觉地承担这种公共责任。
第一,树立新的慈善观念
我们应该帮助人们认识到,慈善虽然都是私人捐赠,但它不是纯粹的私人行为,而更主要地是一种公共行为;慈善不是某些人和社会群体的事情,而是所有个人和社会群体的共同责任;慈善并不只是对穷人进行经济上的救济,同时还包括对社会公共事业的资助;慈善的对象并非限于连基本的物质生活都难以维持的人,还包括那些应该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的人,在此意义上,养老、帮残、抚孤、助学、济困、救灾等都是个人和社会群体应该承担的责任;慈善的方式并非只有捐款捐物,还包括义工、义演、义卖、义拍、义诊等方式;慈善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解除贫困者的痛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还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只有这样,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才会真正认识到慈善的意义和价值,积极地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
第二,优化慈善模式
中国目前通行的情境型、情感型和组织主导型相结合的慈善模式,是在长期的扶危救困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自然有其可行性和有效性。不过,这种模式要得到启动,就离不开灾难的发生和组织的发动,因此,它是一种临时的、不经常的、直接的、需要外力来推动的模式。我们应该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长期的、经常的、间接的、真正自觉的慈善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是一种慈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被深刻认识、主体的慈善意识得到普遍提高、捐赠者与受益者不进行直接交往、公共责任被强调的模式,因而,它是一种理性型的模式。其最明显的优点是公共利益得到了实现、贫困者受到了普遍而公平的对待,同时也能有效地预防某个捐赠者突然中止捐赠、某个受益者随时得不到救助的现象。
第三,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度
长期的、经常的、间接的、真正自觉的慈善模式是有赖于慈善机构才能存在和运作的。正因为如此,慈善机构的作为和公信度就成为了捐赠者是否经常主动捐赠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度,政府应该有力地规范和监督慈善机构的运作,慈善机构应该制订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建立一套能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其具体运作的开放、透明的机制,让捐赠者充分相信自己所捐赠的钱物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物有所值。
第四,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在这种氛围的营造过程中,政府应该制订有关个人和企业捐赠的税收减免法律政策,以调动个人和企业积极主动地捐赠的积极性;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应该加大慈善宣传和舆论导向的力度,使合理的慈善理念深入人心,以提升社会各界的慈善意识;民间舆论应该高度肯定个人和社会群体乐善好施的行为,不要无端怀疑或者指责人们捐赠背后的动机。只有这样,才会激励更多的人和社会群体参与慈善活动,关心和支持中国的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