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化进程中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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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农村金融与“三农”问题(14)

(三)农村金融机构本身的困难和缺陷与农村金融服务高要求的矛盾。

一方面,“三农”经济的日趋活跃和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为其提供发展支撑。另一方面,由于受农村金融市场特殊性质和历史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农村金融机构本身仍然存在历史包袱重、抵御风险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等缺陷与困难。加之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经营成本偏高,减弱了商业化原则下的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积极性。从农村金融运行情况看,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加农业贷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与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矛盾。如果片面强调提高服务覆盖面、增加贷款就可能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和经营上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那么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增加贷款将是一句空话。正因为农村金融机构本身的困难和缺陷与农村金融服务的高要求之间存在不平衡和矛盾,导致了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农村金融机构在做好“三农”服务上存在困难和压力。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有主力军,与“三农”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不断满足农村金融服务新需求是农村信用社义不容辞的职责。尽管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仍然历史包袱重,不良贷款占比高,经营存在困难。面对农业的弱质性和潜在高风险性,农村信用社仍然承担了很多的政策性支农任务,特别是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支农扶农措施中,农村信用社做出了很大的利益牺牲和贡献,而在扶持政策上却不能享受等同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民待遇”,不良资产难以和商业银行一样无条件剥离,业务范围和产品品种也存在诸多限制,一些政府部门承诺的优惠政策难以得到落实,导致对“三农”全方位、多元化、高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信用社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与金融本身安全性要求的矛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实现金融与经济和谐、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与平台。反之,则有悖于金融业的安全性要求,形成金融抑制,限制金融的发展。金融本身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要求和潜在的高风险性,客观需要良好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但当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机构本身安全性要求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企业恶意悬空、逃废贷款债权的现象比较严重,破坏和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由于法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导致社会诚信意识差,失信者未能得到严厉制裁;少数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缺乏认识,部分政府部门及领导存在不顾市场规律对金融业进行行政干预和少数地方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欠贷不还现象;金融执法环境较差,依法维权难度大,金融案件执法不到位,存在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执行费用高、效果差等现象;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贷款投放及风险控制难,致使农民“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放贷难”矛盾日益突出。据调查统计,至2005年底,全省因企业破产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共3035个,破产债权229315万元,农村信用社只得到446个企业、27325万元的受偿,分别占14.7%和11.9%。同时,胜诉案件执行率低。至2005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胜诉案件17631件,金额158049万元,但执行的案件只有7330件,收回贷款53692万元,分别占胜诉案件数和金额的41.6%和34%。

三、政策建议

(一)政策性金融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农业是弱质产业,国家财政和政策性金融要加大对“三农”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政策性金融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和骨干作用,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围绕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在粮、棉、油购销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和购销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农业发展银行应将现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范围扩大到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用途围绕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提供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信贷资金,以及为国家优先领域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供短期流动资金和中长期资金。农村道路、桥梁、水利、通讯、电力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壤改良、育种技术进步等开发性项目的资金支持应由政策性金融承担。通过政策性信贷支持,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环境,引导外部资金向农村合理流动,通过对具有本地特色和具备竞争力优势产品的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转化为主导产业的促进、对龙头企业的多样化服务,增强对其他社会资金的吸引力,诱导更多资金资源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来。同时,农业科技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经济主体,在有效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村政策性金融理应成为农业科技企业有力的信贷支持者,以推动农业科技向农业生产力的转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潜力的提高。此外,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也应向农业倾斜,重点解决农村水电、公益事业、乡镇公路等基础性建设问题。

(二)国家要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商业性金融做好支农服务。

天然弱质的“三农”经济必须由各级政府提供政策上的大力扶持,合理分担商业性金融的经营风险和成本,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实现农村商业性金融与“三农”互动双赢的良性发展。一是给予税收减免和优惠。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项目或农业贷款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原则上实行普遍的免税政策或减税政策。特别对以服务“三农”为经营宗旨的农村信用社,要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二是建立政策、风险、保险补偿机制。健全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通过建立中央、省级财政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对商业性金融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财政贴息和其他补偿。建立财政资金配套机制,实现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互动,发挥财政资金的扶助作用,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风险基金,制定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国家鼓励的高风险低收益“三农”贷款,提供利差补贴和弥补呆账贷款损失,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开发农业贷款补偿保险品种,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等扶持政策。三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担保公司。改革现行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由政府出资或多方筹资组建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政策性农业贷款担保中心,或引进境外涉农担保机构,鼓励组建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大力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并鼓励从事低风险的投资业务,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其担保能力,切实解决农户及农村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同时,建立完善农村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制,加强对农村担保抵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四是给予必要的金融政策扶持。对“三农”信贷投入大的农村商业金融机构应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和差别利率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和引导商业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认识,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科学的产业政策,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要引导和支持农民以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为着力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逐步实现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结合本土实际,应当提高粮食生产比较效益,积极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扩大养殖、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加快推广农业节本增效品种和技术,发展农村循环经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突出抓好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拓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增收渠道。

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推动与引导,把改善当地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二是要逐步建立高效、有序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社会信用法律,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大力推行依法行政,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尽快贯彻实施《物权法》,解决优先受偿权和抵押物在债务人违约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优化农村金融司法环境,提高农村金融案件的立案率、结案率和执行率。三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和个人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四是建立包括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农村金融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实时监测,科学评价,推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投身到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去,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加强金融宣传,为优化农村金融生态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四)着力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让农村信用社更好发挥支农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由于历史客观等多方面原因,目前历史包袱仍然沉重。化解历史包袱,实现轻装上阵,是农村信用社更好发挥支农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瓶颈的重要途径。一是国家要继续在财政贴补、资金注入、央行票据兑付、税收减免等方面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尽快消化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二是出台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核销或剥离历史上因政策性因素和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资产。在目前财政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由人民银行提供长期无息再贷款,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营运资金,靠新增利润来逐年消化历史包袱。三是在金融货币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制定存款准备金和差别利率优惠政策,适当降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加快推进农村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大央行再贷款支持力度。四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采取强硬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坚决废止有关部门限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和存款等经营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允许各类涉农资金、社保资金、教育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鼓励和引导有关部门将代收、代付业务委托农村信用社办理,并引导投资收益稳、风险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优先在信用社贷款。五是农村信用社要抓住改革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营效益,消化历史包袱,增强自身发展后劲和支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