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别比较
(一)第一层次:资金配置
1、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瑞典、挪威、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冰岛等国。
(1)覆盖范围。实行全民津贴制的国家几乎覆盖了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全体国民。如加拿要求作为成年人在加居住40年,才能享受全额全民老年年金。澳大利亚要求连续居住10年。对于经济脆弱群体,如社会保险计划难以管理的农业劳动者、自营就业者,他们最初是被排除在覆盖范围之外的。但近年来的趋势是把他们纳入到一般性计划中或者为他们设立单独计划。在荷兰,所有居住在荷兰的人都必须在国家保险计划(national insurance schemes)的覆盖之下;所有在荷兰工作并缴纳所得税者必须被保障;所有雇员都必须在雇员保险的保障之下。在总人口与中国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相差无几的荷兰,人们总是强调“无论贫富贵贱,无论城市乡村”,只要合法居住于荷兰,即被保障。这被视为不可动摇的平等原则。在荷兰,他们需要效率,却从不牺牲平等。
(2)资金的征集方式:主要是收取保险费。奥地利、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美国等15个国家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总收入中占60%以上。完全依靠社会保障税方式征缴的只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丹麦三国。美国名为“社会保险税”,实质上仍是社会保险费。近年来,为了应付开支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发达国家除日本外,都开征了或扩大了社会保险税,并在德、法、瑞(士)、荷、瑞(典)等国成了重要税种。
2、发展中国家
(1)覆盖范围。发展中国家普遍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但覆盖范围比较窄。据对109个发展中国家统计,公、私部门工薪雇员都包括进某种养老保险计划,但有一些国家将5人(或10人)以下企业雇员排除在外。家庭工、临时工、佣人普遍排除在外。自营就业者被覆盖(或自愿加入)的国家46个,占42.2%。农业劳动者普遍被排除在外,只有14个国家把农业工人包括进来,占12%弱。实行公积金制或公积金制加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6个:新加坡、智利、印度、印尼、塞舌尔、马来西亚。
(2)基金来源。据对亚、非、拉美52个重要国家的统计,1991年时养老保险基金由受保雇员和雇主两方负担的共31个国家,占近60%;由三方负担的20个国家,约占38.5%,由政府一家包下来的只有南非(1991年)。缴费率雇主高于雇员的36国,占50%;雇主与雇员费率相同的11国,占21%;雇员缴费高于雇主的3国,约占6%。完全由受保人自己承担费用的是智利,养老、遗属、残疾三项保险合计费率为个人工资的16.85%。
3、战后起步的日本。
1955年以后日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其后的20年间,日本主要通过增加国库支出来强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由于石油危机的影响,日本经济进入低速增长阶段,政府财政陷入困境。为维持庞大的福利开支,只有发行国债来弥补社会保障支出,这使日本成为世界对国债依赖比率最高的国家。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政府开始调整社会保障制度以减轻财政负担。1985年日本建立双层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20-60岁的居民都必须参加(又称基础年金);
(二)第二层次:内部结构
1、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年金管理没有统一模式的机构,但基本上都是享有半自主权的专门机构或基金会。这些机构通常接受政府一个主管部的监督,进行自主经营。每个机构设有三方理事会,由受保人代表、雇主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在少数国家,理事会是双边性质的,或由受保人与雇主代表组成。或由受保人与政府代表组成。在养老保险计划按行业或按工薪雇员与自营就业者组织的国家中,每项计划设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或基金会。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系统是按三级设立的。第一级是联邦议会,负责制订和颁布有关社会保障法律。第二级是联邦劳工与社会部和各州的相应部门。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政策,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审批年度预算,但不干预社会保障机构的日常业务。下设基本政策计划司、劳工法规司、退休养老保险司、健康医疗保险司、残疾人康复司等。第三级是各种社会保障机构。这些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自治管理,称为“公益部门”。在法国负责基金运营的机构都是非盈利的公益机构,有专门组织(社会事务监察所)负责监察管理社保基金的组织,政府机构也可随时派人对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荷兰,复杂的保险计划,由荷兰的社会保险银行(Social Insurance Bank)负责实施,人们都可以向这个银行申请各种社会保险计划。
2、发展中国家。普遍设立了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据对亚、非、拉18个重点国家的统计,中央一级普遍隶属劳工和社会保障部(或劳工和社会福利部、或劳工部)领导,负责制订政策和总监督。保险计划管理由享有自主地位的全国社会保险(或保障)协会或基金会负责。下属地区、邦(省)、县级分会或分基金会。协会或基金会普遍设有三方理事会,由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有的还设立技术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实行公积金制的,设立公基金基金会或管理局。在养老金方面取得不凡成绩的智利,则成立单一经营目标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s,Pension Fund Managers),负责养老金账户管理,并设置了养老基金监管局(SAFP),对AFPs进行市场监管,并由政府提供最低养老金担保。
3、日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现了按主管部门划分的特色。在社会保险领域,主管机构按受保人类别和不同险种分属不同部门。农业从业人员保险由农村水产省主管,由农业从业人员养老金基金会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实行统一调配,保证了使用效率。养老保险基金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全部委托大藏省资金运用部(2001年大藏省改为财务省,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给2000年7月成立的金融厅),纳入国家预算,防止了资金流失,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
(三)第三层次:内外总体效率
1、法律基础。相对于部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长期形成的积重难返的问题,中国、日本两国社会保障历史较短,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塑造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取决于塑造的主体:政党、政府、工会等。如日本于1959年制定了国民养老金法,于1961年4月全民实施,从而实现了“国民皆保险”。而荷兰则是早在1800年就已经有了首部社会立法。全民的社会保障为法律所要求,涉及1600万人口生活的方方面面,极近细致。而法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监管社保基金的运作,因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明确规定了相关社保基金运作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这些法律,所有社保基金的运作都须是透明公开的。如80年代以来,智利资本市场监管政策一直处于不断的调整改进过程中,其中有多项法规的出台与养老基金有关。到1990年为止,有15项关于资本市场的主要法规修订与养老金改革有关,到1999年,涉及养老金投资的立法修改有25项。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促进了整个资本市场的立法进程,有时它还直接参与新的立法。在1994年的资本市场法修订过程中,养老基金行业的专家和监管当局共同协作,决定了立法的最终结果。哈萨克斯坦也是用短短14个月的时间走完了一般国家通常和年才能走完的立法之路。从而完成了新养老金改革制度的确立。
2、健康稳定的宏观金融环境。宏观金融环境的稳定是养老金投资的基础条件,它要求金融市场具有良好的信用环境,有序的价格形成机制,在物价水平、实际利率和实际汇率等方面都要具备稳定的市场条件。智利自70年代以来就致力于金融系统的市场化改革,在经历了80年代初的金融危机后,开始加强金融监管,形成了在审慎监管之下的市场化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在过去20多年中,智利国内金融市场虽然有过几次波动,但总体上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从而为养老金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3、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养老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前,一些金融市场的关键性因素,例如风险评估、托管、经纪服务等都要达到现代化的要求水平。尽管这些因素对于每个金融市场部门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养老基金对这些条件的要求更高。养老基金行业是投资与管理专业化水平非常高的金融服务行业,养老金管理公司(AFPs,Pension Fund Managers)、托管银行以及提供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有着明确的市场分工。规模巨大的养老金资产为这些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市场竞争压力促使金融机构聘用职业化的经理阶层,运用最新的信息服务和应用技术来管理养老基金,从而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目标。作为养老基金投资对象的证券发行者而言,它们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信用条件,并且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需要同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多轮谈判,就费用价格、投资策略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养老基金行业间接促进了其它证券行业职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养老金投资的国际化实现了投资管理技术由境外部门向境内部门的转移。
4、创新金融产品。从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的演化历程,可以发现许多资本市场新兴投资工具的产生与养老金投资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如:智利在80年代初,可抵押债券和公司债券是市场上新出现的投资工具,养老基金从一开始就占据了可抵押债券市场的大部分份额。1980年11月,智利政府公布新的养老金制度法案,它废除原现收现付制,引入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针对转轨成本问题,政府采取了发行认购债券(Recognifion Bonds)的方式予以解决。从90年代开始,公司债券逐步发展成为养老基金重要的投资渠道之一;1985年开始许可养老基金投资股票,最初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私有化发行的股份,其后投资范围不断拓展;1989年开始设立封闭式投资基金,当时市场惟一有分量的投资者就是养老基金。自此以后,市场上出现了三类投资基金:实业投资、证券基金以及公司发展基金,养老基金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认购债券是政府发行的专门用于养老金制度转轨需要的指数化债券,1987年法律许可个人可以将认购债券出售给保险公司,1990年又许可背书转让,到1994年AFPs(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购买认购债券,自此认购债券开始正式的市场交易;90年代初开始许可养老基金境外投资,其后国外证券产品的投资渠道得到了不断拓展,到2005年养老基金投资国外证券产品的资产比重已接近30%;对风险投资行业的影响。通过购买投资基金和共同基金股份,养老金基金可以间接地进行风险或实业投资。在哈萨克斯坦通过金融工具创新,仅2001年股票市场市值的就超过56.8%,公司债券市场市值更是上一年度的4.3倍,其他典型的还有住宅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等。
5、建立相应的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在建立养老基金的市场监管规则方面,为保障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政府专门制定了防止基金投资利益冲突(内部交易)的监管规则。一是对养老基金等大股东的利益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二是对银行业的监管措施。三是保险业改革措施。保险公司负责提供退休、伤残和遗属年金产品,因此,它的改革对于养老金制度运营至关重要。在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上,一些国家的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最初的投资工具主要集中在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可抵押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上,后来逐步扩展到公司债券、股份、投资基金以及国外金融证券等类投资产品。
6、税收改革。税收政策是决定养老金投资效果的一个前提条件。在许多国家,由于股票投资税负较高(较债券投资),从而限制了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的份额。有研究认为,智利在过去20年中,税收改革是智利国内储蓄增加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其做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墨西哥。由于在墨西哥私营部门投资证券必须支付资本利得税,而投资政府债券则不必征税,税后利润的差异造成了养老基金和其它一些投资机构投资策略的扭曲。
7.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对资本市场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作用。首先,企业的融资从中央政府分配转向债券和股票市场;其次,市场化过程实现了产权的分散化,加大资本市场的交易量。如智利在80年代中期,将许多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在此过程,养老基金进行了参与,其最初的股票投资对象就集中在这些国有企业身上。哈萨克斯坦还“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转让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剩余的小部分国有企业股权有步骤地在证券市场上市”,最终解决了国有经济市场化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