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熹
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我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始终十分关注并致力于解决保持党和政府廉洁、防止腐败的问题。他不仅仅从宏观上勾画出了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思路,而且提出了一整套反腐败的措施,其中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本文主要就邓小平同志关于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思想谈一些认识,并探讨如何用法律监督制约权力腐败现象,促进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
一、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经典论述及理论启示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力量。国家权力有强制性,这是它的社会属性。但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将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如何监督制约权力?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并产生了国家之后,不少圣贤们都在不断探索。如中国古代的“弹劾”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分权与制衡”原则等。到了18世纪中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分权与制衡学说进行了扬弃,创立了全新的无产阶级国家权力监督理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必须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真正成为社会的公仆,公职人员真正成为人民的勤务员。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监督理论,强调要建立完善的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各种滥用权力行为的揭发和控告。在列宁的监督制约思想体系中,始终强调了法制的重要性。
如何防止权力腐败?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长期探索。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与民主人士黄炎培谈话时,针对黄先生提出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他强调:“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以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起责来,才能不致人亡政息。”50年代中叶,毛泽东把权力制约监督形象地比喻为唱对台戏,认为唱对台戏比单干好。他的权力制约理论的突出观点是发动群众、人人监督政府。可惜这些正确的监督理论由于“文革”的破坏没有得到实现。
通过以上经典作家的论述,我认为有以下启示:一是权力腐败与权力监督制约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产生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后才产生的,有了权力腐败才产生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虽然权力腐败在不同的国家形态中表现形式不一样,但权力腐败的恶果却是一样的。因此不同国家形态的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都不得不正视抑制权力腐败问题;二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地汲取资产阶级分权制衡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实行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理论;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的权力,监督政府权力;四是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作的保障。
二、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制约理论,提出了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国家权力监督思想
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反复精辟地论证了党和政府接受来自各方面监督的重要意义,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他的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制约要靠法制,只有搞法制才靠得住。早在5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提出,现在迫切需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规定,以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监督。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反腐败必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制约和防范机制。他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小平同志看来,腐败观象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必须靠制度来约束。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防止和解决社会问题,制度是为社会全体公民制定的,有普遍的约束力。制度允许做的,任何人都可以做;制度不允许做的,任何人都不能做,否则,将受到法律和纪律的制裁。因此邓小平同志认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健全制度,是克服消除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根据邓小平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法律,逐渐完善了纪检、监察、检察等党纪、政纪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机制,使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基本走向法制的轨道。
(二)反腐败,要从高级干部抓起,从重点权力部门抓起,使权力监督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腐败总是和权力相联的,而权力往往和领导干部联系在一起。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反对特殊化等腐败现象,首先是对着我们高级干部的。因此,反腐败要从领导干部抓起,他强调“越是领导干部子女,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犯罪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也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邓小平的思想,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反腐败的决定,近几年来查处了陈希同、王宝森、胡长青、成克杰等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使反腐败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
(三)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邓小平同志历来重视对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及其党员的监督,早在1957年他就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提出,对共产党的“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进一步阐述了党和政府自觉接受上述三种监督的重要性。1987年他在《我们干的事业是全新的事业》一文中强调:“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按照他的一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党的纪律监督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关于群众监督,他在总结“文革”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抓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但要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按照他的群众监督思想,我们建立了举报制度。这有力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公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民主党派的监督,是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四)强化专门机关的监督。要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观象,必须有一支强大的执纪、执法队伍。1978年小平提出:“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0年他再次强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我国,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数事实表明,对反腐败和铲除腐败只能由专门机关运用法律的手段,才能掌握证据,查出和惩处违法乱纪行为。
邓小平同志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的和国家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三、法制监督在权力制约中的作用及法律监督与纪检、行政监督的联系与区别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时强调,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我们国家党内的监督机关是纪律检查,政府内是行政监察。从国家来讲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所谓法律监督,指国家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实行视察、监督,纠正违法,追究犯罪行为,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强制性、依法性、普遍性、专门性和独立性。从检察机关担负的任务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其一是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其二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最严重的恶果。
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来讲,法律监督范围不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而且包括所有公职人员滥用、误用权力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检察机关有权受理、立案、侦查,对构成犯罪的有权追究刑事责任。
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角度分析,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为人民监督公职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是靠人民选出来的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来实现的,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监督。而这种监督的实现除了运用法定的选举罢免及批评、控告、检举之外,还必须有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机制作保证,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
在我国除了法律监督机制外,还有纪检和行政监察,从多方位约束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它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都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与纪检、行政监察各有不同。①监督权运用的性质不同;②监督权实现的手段不同;③监督的后果不同;④监督的指向不同。
四、健全制约权力的法律监督制度,遏制权力腐败的蔓延
邓小平同志指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按照小平同志的观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可能在短期内从中国大地铲除掉,但是采取措施予以控制、防止和尽量减少则是可能的。当前,要控制权力腐败现象,关键是进一步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建立健全法制和监督制约制度,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并结合办案预防职务犯罪。
(一)权力制约必须从法律制度上解决问题,强化法律监督的前提条件就是有法可依,如果无法可依,法律监督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制约权力腐败必须从法律制度上解决问题,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强化法律监督,使任何腐败分子不得逍遥法外。法律监督的核心是严格执法。腐败现象现在之所以发展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是由于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而导致了执法不公。针对这种情况江泽民同志指出:“如果腐败现象得不到遏制,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强化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监督,加大查处力度,严惩犯罪,纯洁我们党的干部队伍。
(三)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给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以震慑力。目前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查处了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大案、要案,因而我们的新闻媒体要给予大力宣传报道,选择典型案例曝光。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对党反腐败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对广大领导干部敲响警钟,使他们认识到做人民的公仆只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贪赃枉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重视法律监督中的犯罪预防工作。我们的监督部门要改变以往“事后”监督的作法,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多在事前监督上下功夫,做好一切犯罪的防预工作,制定一些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使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省委党校第6期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