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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加强法制建设预防职务犯罪

高彩云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这里讲的预防职务犯罪重点是指预防利用职务之利,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依靠法治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长远发展的根本途径。当前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建设应着重加强和加快立法对策、社会对策和机制对策的研究和建设步伐。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构想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已深入人心,各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但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建设还比较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强化立法的预防功能,夯实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基础。要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把预防贪污腐败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修订、修改、补充原有法律法规,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形成权力制衡、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预防法律体系,为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将预防腐败现象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部分考虑进去,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预防在先”。当前,一是应加快《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官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员条例》等管理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步伐,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任用晋升条件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待遇和监督管理等措施,以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科学管理;二是应将《政法公开法》、《反贪污贿赂法》、《监督法》、《审计法》等专门法律纳入立法规划,将零散的法规章程上升为国家法律,推进监督体制改革,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三是应加强对部门、行业法规中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修订和完善,使权力的运行程序、运行监督更为明确和具体,以便于操作、监督,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通过立法使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形成以基本法、专门法、部门法为主干的预防法律体系。

(二)强化司法惩治功能,为预防犯罪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司法的惩治功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使全社会看到了法制的力量,进一步增强全面的法制观念。为此,应进一步强化司法的惩治功能,严惩贪污腐败犯罪。当前,就司法机关而言一是要坚持从严治贪。对那些触犯刑律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查严办,防止查的不深、办的不严,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惩不贷。二是要坚持司法公开,将司法标准、程序、纪律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向社会公开,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监督司法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原则。三是要形成打击合力,依法治贪。我国反腐败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纪检监察、政法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特别是政法各部门肩负着依法治贪,打击惩治的功能,必须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才能发挥依法治贪的功能,使反腐败取得应有的效果。

(三)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在健全和完善监督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疏通各方面的监督渠道,真正将公务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首先,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党委会工作制,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作风,将党员领导干部始终置于党的严格监督之下。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犯罪问题一直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伴随经济犯罪又产生了其他大量消极腐败现象,党群关系受到了极大损害,究其原因是党的监督不够,“一言堂”,个人说了算,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方面。要强化党内监督,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就要完善制度,特别是限制个人专权的制度和出现问题后追究管理者渎职责任的制度,克服目前责任不明确,处罚不到位,腐败现象面宽难治的局面。

其次,要强化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行业监督。通过改革,使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从体制上、机制上得到保障和加强,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做到依法监督、独立监督,克服监督中因人情、金钱、制约而产生的放任、袒护及降格处理等现象。应该承认监督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承认作用发挥的不够好、不到位,从社会存在的腐败现象和已暴露出的腐败案件看,各类监督制约不尽人意,需进一步加强完善。

再次,就是要加强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随着政务公开的不断深化,进一步畅通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渠道,切实保障人大代表、民主人士、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置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人民大众的监督之下,保持其纯洁性。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是监督的基础、根本,近年来均有明显加强,特别是舆论监督发展很快、势头很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起到极大的监督作用。

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形成全方位、多方面的社会监督网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让贪污腐败无处藏身。

(四)专门机关与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预防工作机制。专门机关是指对经济犯罪、贪污腐败行为具有检察权、审计权、监察权的机关,管理部门是指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行业。专司检察、监察、审计等职能的专门机关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对贪污腐败现象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具有熟悉贪污腐败发案的特点和规律,熟悉贪污腐败分子的思想演变轨道,熟悉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上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的职业优势。专门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及预见性,应将其纳入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规范之中,并在相应的法律上给予保障。

此外,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专门机关与行业、部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积极协调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项目预防和宣传预防等活动,形成专门机关与管理部门有机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使职务犯罪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治理。

二、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是问题的关

对于职务犯罪,像医学一样,预防比治疗更为重要。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系统地提出了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措施,为加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关键要从体制创新、法制建设和思想观念上下功夫,预防和解决好职务犯罪问题。

(一)进行体制创新,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江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可见体制创新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极端重要性,通过体制创新,从法律惩处、纪律约束、官员素质、财产公开、舆论监督等方面构成对掌权者腐败行为的遏制体系。

进行体制创新,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是当今世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治本措施。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体制的不断创新成为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不断增长,使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这是存在职务犯罪的体制因素。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来说,我国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国务院、各级政府及领导都高度重视,按照依法设定的原则,多次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力度不能说不大,取消或下放的事项不能说不少,有力地促进了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但即使这样我国的审批制度还是存在审批主体过多、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手续繁杂、审批过程缺少监督等一系列问题,表现出办事效率低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严重制约着投资环境的改善,阻碍着改革的突破和经济发展,也导致产生了一些职务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体制问题,在引入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上的创新不够,缺乏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的有效途径。对此,李岚清副总理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如何,不仅要看减了多少审批项目,更重要的是看是否通过改革实现了制度的创新”。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抓住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进行体制创新,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必须从权、钱、人三个环节着手,结合行政审批制度、财税、投资、招标、金融体制改革,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从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出发,推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完善法律制度,严惩和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运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隐蔽。由于他们拥有一定的权力,侦查中干扰大,阻力大。同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法律领域还存在空白和盲点。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国家对职务犯罪查处、惩治力度不够,甚至放纵了个别犯罪分子,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足够的威慑作用。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机制不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对象虽然一开始就很明确,但由于侦查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收集证据上因法律的不完善而不能突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出尔反尔。不少管人、管钱、管物的党员干部,在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造成了贪污、受贿、挪用国有资产使之大量流失等重大腐败现象,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到执政党的地位。但令人痛心的是对个别犯罪分子却因法律的不完善而未能用重典予以惩罚。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和盲点,使得那些变相出卖、挥霍国家财产的犯罪分子以各种理由规避了法律的严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一些国有企业迅速出现的穷庙富方丈现象表现为企业职工同企业领导的尖锐矛盾,就是突出的体现。这些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大立法力度,完善反腐败的法律机制和制度,对职务犯罪分子严惩不贷,切实起到预防作用。

完善法律机制和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2000年和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一府两院的报告对此都提出了要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规定:“进行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健全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制度,强化司法保障和法律监督,支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办事,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这些都为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新局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筑牢思想堤防。从思想上筑牢防腐拒变的堤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通过教育,使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打牢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才能从思想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是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群众服务。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为纳税人服务。通过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识大体,顾大局,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依法行事,提高办事效率;不能搞长官意志,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甚至劳民伤财。要切实解决办事拖沓,效率低下,甚至生冷硬横和以权谋私的问题。

二是树立宗旨观念,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领导班子和人的素质很重要,否则有好的政策也贯彻使用不好。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用惩腐倡廉的法律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事迹鼓励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通过大力宣传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党员干部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促进广大党员干部提高精神境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用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革命气节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是树立忧患意识,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将自己的一切行为自觉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对党和政府负责,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作者单位: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

省委党校99级经营专业领导干部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