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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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社会保障基金(4)

工资比例制和均一制两种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在多数国家是同时存在的,不同性质的保险项目,采用不同的方式,甚至同一项目上也可分别采用,互相取长补短,以满足不同的保障需求。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金给付方式也是二者共存,但以工资比例制为主。

被保险人享受社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凡保险金发放对象有年龄界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按年龄条件支付,例如退休养老、家庭津贴、遗属抚恤等项目。

2.性别。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生理特点不同而规定不同的给付条件,以示充分的保障。多见于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多数国家在退休年龄上都是男女有别,男性高于女性,生育保险则由女性劳动者或受益人为给付对象。

3.保险受益人的身份、职业、行业等。特殊部门或行业,例如国家公务员、工人、农民等,往往有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4.工龄与就业年限。这是多数社会保险项目都要求的重要资格条件,因为它反映了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所作贡献的大小。

这些条件与所得保险金给付额成正比关系。

5.投保年限和缴纳保险费的数额。在实行个人缴费制或个人账户制的社会保险项目上,一般都规定一定的投保年限和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资格条件,并以此决定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和标准。例如我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6.供养亲属的人数。主要考虑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其供养亲属的实际生活保障需要,一般是供养亲属人数越多,给付标准越高。

例如我国职工因工死亡抚恤金,是以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确定给付金额的,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抚恤费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二人者为40%,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50%。

(二)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原则与考虑因素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范围内支付的原则。要求基金必须支付给统筹范围内所有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得跨统筹范围支付。(2)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3)统一性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或提高开支标准。(4)适度性的原则。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的基本需求,又不能超越现实,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或提高待遇水平。

与此同时,在确定社会保险金支付标准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财政、企业、职工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险不可能走西方发达国家那种高福利、全覆盖的道路,现阶段只能是覆盖城镇劳动者和低待遇水平。(2)实行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为保证受保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又要减轻国家、企业的沉重负担,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改革中都把建立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等多层次保险体系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金支付基本待遇,同时发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的作用。例如,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可能要从目前养老金占工资总额85%左右的水平,逐步降低为60%左右,同时建立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了起始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始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出或个人自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则通过大额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3)兼顾公平与效率。多数社会保险项目在确定支付标准时都把公平的原则放在首位。例如不论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均按退休时社会平均工资的20%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直接与职工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相联系。以体现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少。

三、社会保险金的具体支付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或单位发放;二是社会化发放。

单位发放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支付给受保人的保险金额数支付给受保人所在的企业(或单位),再由企业(或单位)支付给受保人,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体制遗留下来的办法。在改革初期,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仍然依靠企业这一中间管理环节,在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和支付结算办法上,通常采用收支相抵、差额拨付的办法。以养老保险为例,若某企业按规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0万元养老保险费,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该企业的退休人员支付60万元养老金,按收支相抵、差额拨付的办法,企业只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40万元保险费,其余60万元养老保险费转化为养老金支付,直接发给该企业的退休人员。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给该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额大于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则由社会保险机构将其差额拨付给该企业,连同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由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

这样做可以降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金发放成本,但却容易造成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尤其是那些不景气的企业更是如此。而且这种拖欠养老金相当隐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账目上无法反映出来。

为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拖欠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了社会化的措施发放:首先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算方式,变差额拨付为全额拨付,即企业按规定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拨付应支出的社会保险金。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或者直接发放等形式将社会保险金发到受保人手中,不再经过企业这一发放环节。

(二)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支付方式比较复杂,而且没有具体的、固定的模式。医疗保险的具体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后付制和预付制(或称前瞻性付费)。前者按服务项目付费;后者有总额预算包干、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对费用控制、服务质量以及管理的要求不同。

1.按服务项目付费

按服务项目付费是医疗保险最传统、也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费用支付方式,医疗机构根据约定,定期向医疗保险机构上报医疗服务记录,按每个服务项目(如诊断、治疗、化验、药品、麻醉、护理等)向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这种付费方式操作方便,适用范围较广。但由于医院的收入同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多少有关,因而容易导致医院向病人提供过度服务,医疗费用难以控制。医疗保险机构为了控制医院向病人提供过度服务,必然要高度介入审查与医疗行为,行政管理成本高。

2.按人头付费

按人头付费,即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院服务的被保险者人数,定期向医院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医方负责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另行收费。按人头定额付费是一种医疗费用包干制。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服务的被保险人数越多,收入就越多;而提供的医疗服务越多,收入越少。这种支付方式能够鼓励医疗机构和医生以较低的医疗费用为更多的人提供服务,鼓励医疗资源流向预防服务。但是,人头预付制可能导致医院为节省费用而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还可能导致不同医院之间过度竞争,压低保费,从而出现风险选择问题。

3.总额预算制

总额预算制,即医疗保险机构根据与医院协商确定的年度预算总额进行支付。医院必须为前来就诊的所有被保险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但收入不能随服务量的增加而增加;如果全部服务的费用超出了年度总预算,医疗社会保险机构不追加支付,亏损由医院自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保险机构能够较好地控制医疗费用,但必须合理确定医院的年度预算。预算总额一般一年协商调整一次。

4.定额付费

定额付费,即按照预先确定的住院日费用标准支付住院病人每天的费用,按预定的每次费用标准支付门诊病人的费用。对同一医院所有病人的每日住院或每次门诊费用支付都是相同的、固定的,与每个病人每日或每次治疗的实际花费无关。实行这种支付方式,能够鼓励医院或医生降低每住院日和每次门诊的成本,但不利于缩短平均住院日和减少门诊的次数,还可能会导致医生与病人因特殊性关系而提供不同的服务,或医生在服务中寻租。

5.按病种分类付费

按病种分类付费,即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将住院病人的疾病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的不同级别分别制定价格,按这种价格对该组某级疾病治疗的全过程进行一次性支付。简单地讲,就是按诊断的住院病人的病种进行定额预付。医疗保险支付给每个住院病人的费用只与诊断的病种有关,而与服务质量和每个病人的实际费用无关。这种支付方式可以激励医院为获得利润而主动降低成本,缩短平均住院日。缺点是容易诱使医生令诊断升级,以获得较多的费用支付。

6.工资制

工资制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医生或其他卫生人员提供的服务向其发工资。这是医疗保险常见的一种支付医生费用的形式,芬兰、瑞典、苏联、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土耳其、印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以及拉美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英国、加拿大等国对医院里的医生也实行这种方式。

工资制的特点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医生支付固定的费用,不考虑医生看病次数和服务人数的多少。但工资制难以调动医生提高服务的积极性。

总之,医疗社会保险的费用支付有多种形式,不同的方式对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被保险人的影响不同,各有利弊。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选择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或其组合。

(第三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

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性质与意义

(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性质与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将暂时闲置的部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家法律或政策许可的金融资产或实物资产,以获取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有效的投资,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能否持续地、正常地运作。在现收现付体制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分配是根据每期支付的需要额提取出来,并支付给有关的受保障者,需要多少提取多少,不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问题。而在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下,必然会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问题。通常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一部分要在当年分配使用掉,一部分则要储存起来,待以后发生保险需要时再进行分配和使用。因此,采取什么方式储存和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并使之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不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在储存期间保值和增值,面对社会保险金支付高潮时,就会陷入支付危机。从人口发展趋势看,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在不断延长,这意味着养老金的支出数额将越来越大,再加上物价水平的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在储存期间要做到保值和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与一般投资行为一样,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特殊性又使它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国家既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有特殊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或将大部分基金进行风险投资,同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给予优惠政策,对投资收益免征或少征所得税。二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意义

从我国现状看,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高效的投资运营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据统计,到1998年年底,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金额约600亿元;1999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约9500万人,基本养老基金收入约1960亿元,发放了约1800亿元,到1999年年底滚存的基金约700亿元。此外,还有约100亿元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2000年为止,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约1000亿元。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还会进一步扩大。面对这样一笔巨额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何进行合理的投资运营使之保值增值,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意义重大。

第一,可以抵消通货膨胀对社会保险基金产生的贬值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是为应付社会保险给付而结存的一笔资金,它以货币形式存在,随着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其价值和购买力也必然随之降低。只有通过一定的资金经营才能保持基金的购买力,以达到保值的目的。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属于部分积累的资金筹集模式,客观上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否则将来退休人员领到的退休金必然会出现贬值,无法保证他们晚年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第二,能够更好地应付未来日益扩大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需求。

对社会保险基金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对基金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了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提高、失业率增长、人均医疗消费水平提高带来的社会保险支付日益扩大的需求。我国2000年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据预测,到204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达到3.7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4.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要避免人口老龄化浪潮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支付危机,必须要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选择安全性和收益性都较好的投资渠道,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获利能力,可以有效地减轻未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第三,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及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成果。让社会保险对象及时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成果,把社会保险待遇与物价挂钩,是所有社会保险制度都应该遵循的原则。通过有效的投资运营,能在不增加国家、企业和劳动者负担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提高投保人的生活水平,让投保人及时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危机。

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方向与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