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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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社会保障管理(2)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按照在国务院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设置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务院下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组成。这种纵向的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次:(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中央政府层的行政机构,承担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中的领导与决策职能。

(2)中层行政机构,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内设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承担辅助决策、实施领导和传递信息的职能。(3)基层行政机构,属于执行层次,包括省辖地级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在这种纵向体系中,高层次对低层次进行政策法规领导和业务指导。

(二)社会保障的经办机构

社会保障的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障业务的具体经办和执行机构,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它受政府委托,按照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具体办理社会保障的收支和管理工作,如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手续、按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草案、编制会计和统计报表、依法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向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的咨询和查询服务、组织推动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我国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已经设到了城镇街道办事处,在全国许多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由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机构,主要管方针、政策和制度,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应由依法成立的、独立经营的、统一精干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隶属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在人事组织上接受行政管理机构安排,在业务上接受行政管理机构指导,在基金财务上接受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三)社会保障的基金运营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一般由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常由国家、单位、受保对象的代表组成。这是因为:

(1)社会保障基金一般由国家、单位、受保对象三方承担,作为基金所有权的自然延伸,三方均应当拥有相应的管理权;(2)社会保障作为现代文明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政府具有无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享受者所在单位,是社会保障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把各单位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有利于细致地甄别享受者的条件、控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享受者不仅拥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且有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义务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责任。社会保障基金距离享受者越近,越有利于建立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越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组织应区别于政府行政机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或商业组织,成为一个由三方代表共同组成的非政府、非营利的事业性公共机构。

(四)社会保障的监督与监管机构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的监督,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依法筹集、专款专用、安全、保值和增值的重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内容。行政监督涉及的机构有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等。审计监督涉及的机构有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审计组织等。社会监督的监督机构是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以及人大、政协、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等,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换句话说,社会保障监督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二是由社会保障参与者和受益者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定期听取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关于收支、营运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监督组织可委托审计部门对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营运情况等进行审计。

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社会保障管理组织机构及其相应的职能划分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制度体系。从国外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来看,各国在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国情,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复杂多样的管理体制。有的集中,有的分散,有的由政府直接管理,有的把业务管理交给非政府组织进行,如此等等。

中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经历了多次变化,1951至1969年,是工会管理阶段;1969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主要是企业自管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1998年,是多部门管理阶段;1998年,中国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来由人事部、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等多部门进行多头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起来,形成了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一)旧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社会保障体制是配套于社会经济体制的,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差异,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会不同。1998年以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虽然历经几次大的变化,但总体来说,都存在一些共同的弊病。

1.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机构重叠,互相掣肘

除了社会救助、特殊福利、社会优抚基本上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外,社会保险和医疗卫生事业都处于各部门多头管理状态。尤其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计生、银行、商业保险、审计、司法、教育、工会、妇联以及党的组织等许多部门。此外,就养老保险而言,还先后划出了电力、铁路、邮电、水利、中建总公司、金融、石油天然气、民航、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等11个行业单独搞养老保险。由于各有关部门所处的地位不同以及局部利益的驱动,认识不统一,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矛盾,难以综合规划和统一协调。在管理决策上,各搞各的政策,难以做到政策统一;在改革步调上,有些改革措施由于长时间争论迟迟出不了台,出台了也无法顺利实施,常常发生相互抵触和扯皮的现象,延缓了改革的进程。这种多头管理、“五龙治水”的管理格局严重地阻碍着中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

2.政事合一,管理机制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政事不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的另一个体制问题。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十几个部门管理(包括筹集和支付)。每个部门既负责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又负责基金的操作经办,互不通气,从而导致两个突出的问题:(1)社会保障收支总量统计困难,影响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一直沿用差额收缴、差额拨付的办法,无法搞清一定时间内应该筹集多少,应该支付多少养老保险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一直分散在270多个预算科目中核算;用于职工的住宅建设费和冬季取暖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管理上更是五花八门。这些社会保障费用收支总量一直是一个搞不清的谜。致使各地社会保障事业一直没有长远规划,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2)难以提高基金营运效率和保值增值。由于政事合一,基金分散管理,致使各部门条块分割,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基金的营运。同时,由于基金过于分散,不能通融调剂,无法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机制,致使基金整体营运效率难以提高,无法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

3.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由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财政部门要把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许多部门却不同意。这样,各部门既负责政策制定和经营,又负责监督实施,实际上等于没有监督,这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缺乏监督机制,容易造成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甚至会产生腐败现象。据有关部门调查,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把基金用于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如建电站、架桥铺路、造楼堂馆所、搞开发区,有的连利息都没有,甚至本金都难以收回;(2)有的把基金借给企业,充当所谓“启动资金”、“扶持资金”或“技改资金”,当企业倒闭后,借出的资金便有去无回;(3)有的把基金借给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甚至个人办经济实体,有的动用基金炒地皮、做房地产生意,造成利息损失或投资风险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4.法制建设不健全

我国曾经制定了不少社会保障方面的单项法规、暂行规定等,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法律体系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大部分社会保障法规都是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由于相互间通气不够,往往造成标准差异较大,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由于全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缺乏相关立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等等。这种法制不健全的局面往往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给基金的征集、发放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病,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改革方向。社会保障机构要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统一管起来,制定规划,综合协调。”这是改革与建设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根本指导思想。根据这个指导思想,针对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必须充分吸收各国的经验教训,总结我国过去几十年来社会保障管理的经验教训,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第一,实行集中决策与分级管理,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高效行政管理体制。国家必须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导职责。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完善的政府管理机构,统一政令、法规;组织社会统筹,奠定社会保障的基础,化解全局性的风险;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增强公民的社会安全心理。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和行政管理是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的根本任务和长远目标,协调社会保障系统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实行社会化管理体制。政府应把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权交还给社会,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分离,将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交给由政府、单位和投保人三方代表共同组成的事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建立起一种全新的机制,让整个社会共同承担起社会保障管理的责任。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业务很大部分仍然在单位,享受者的资格认定、管理服务等项工作,仍然要依靠单位,因此,单位不可能一下子全部退出社会保障管理。可以考虑在一定的过渡时期内,实行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以单位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然后逐步创造条件,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水平,最终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三节)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

确立不同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水平代表了社会保障制度在量上所达到的层次,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社会保障制度与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确立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研究社会保障水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多重意义:(1)通过从“量”上客观描述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有利于探索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与发展的自身规律,并能够进行国际间、地区间的比较;(2)通过社会保障水平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部构成,并对社会保障制度内部各子项目进行分析比较,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内部结构的合理化;(3)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运行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分析,有利于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更好地评价社会保障的运行状况。因此,确立社会保障水平是对社会保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保障水平及其制约因素

(一)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高低程度。社会保障水平要通过一定的指标来表示。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

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时期,它包含不同的具体项目。各国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与工作相联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雇佣劳动者才能享有的权利,通常表现为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类:普遍保障制度,即人人有份的社会保障。享受对象包括全体居民或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保障,通常表现为社会福利制度。

第三类:依靠经济状况调查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享受对象只限于贫困的或低收入的申请人,通过经济调查确定是否享受补助或补助多少,通常表现为社会救助制度。

在我国,除了上述三项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还有社会优抚制度。这种社会优抚是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种制度在军人及其家属这个特定社会群体中的运用。社会保障支出应该是上述各种项目社会保障支出的总和。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指在一国境内、一定时期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生产或提供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它实际上是经济活动中新增价值的总和。有的学者也采用国民生产总值(GNP)指标代替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是按“国民”原则计算的,即不管产品或服务的产地在哪里,只要是本国居民提供的,均被列入统计之内。这两个指标的关系是:

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国外净要素收入

国外净要素收入是指本国居民在国外投资或提供劳务取得的要素收入与外国国民在本国从事投资或提供服务的要素收入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