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翻译中的文化信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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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认知语境下的法律修辞语用等效翻译(1)

一、语语用等效翻译是指从语用学的角度探讨翻译的实践问题,即运用语用学理论去解决翻译实践中理解问题。何自然教授认为,语用翻译的核心是语用等效,通过两种语言的语用对比,译者要译出原文作者的意图,使目的语读者易于理解与接受。但是如何实现语用等效必然涉及到翻译策略的选择问题。按照语用等效翻译的目的,译者要根据译语读者对世界的认知,译出原文的语用功能,使译语读者与原文作者顺利交际。而只有当译者以译语读者为取向,采用归化策略时才能实现语用翻译目的。何自然:《语用学与英语学习》,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7.1功能目的论框架下的语用等效翻译

语言结构的认知图式与其他认知领域的认知图式类似,由简单到复杂,由具体到抽象,构成语言因果网络。修辞是手段,是形式。功能是修辞产生的结果或达到的目的,是内容的总和。修辞包括概念段内和句内的修辞,即语言语境的修辞,也包括情景语境、文化语境、语用语境的修辞。

语用等效翻译的基本要求是实现译文文本功能忠实性法则,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法律文本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文本的连贯性,主要体现在文本的程式化和术语一致方面。对特定文本的类型特点的正确把握有助于译者正确把握原作的总体意图和功能。此外,文本类型研究在翻译标准和翻译策略的选择与确定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刘会春:“试论法律逻辑对汉语法律条文英译的影响”,载《中国翻译》,2005年第6期。

功能目的论提出的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译者较好地实现译文的文本功能,可以为译者进行翻译提供两个基本的翻译标准:(1)连贯性法则要求译文必须让接受者理解,实现语内连贯;(2)忠实性法则要求译文尽可能地忠实于原文,实现语际连贯。法律语言属专门用途语言范畴,因此,法律文本完全依靠法律语言得以实现。法律语言强调词汇的指称意义。法律文字之汉译英,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这也就是法律翻译所强调的译名同一律的重要翻译原则,该原则强调实现法律译文语内连贯的重要性,体现了功能翻译理论中的连贯性法则。法律语言的这种文体及其程式化的表述更加要求译者在翻译时尽可能地忠实于原文,争取从词句的选择使用到条款的安排表达都尽量再现原来法律文件的本意。

释义是体现原文功能目的的常用翻译策略。释义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在翻译一些具有鲜明国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如果直译不能使译入语读者明白,加注又使译文冗长繁琐时,就可采用释义法。如yellow dog contract 和cat out of bag 有的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它们分别译成“黄狗合同”和“出袋之猫”,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和“出袋之猫”这两个概念,而且,从字面也无法猜到它们的含义。采用归化策略,分别翻译为“禁止员工参加工会的劳务合同”和“已经泄漏的证据”。这样灵活释义的方法翻译,显然更能突出原文的法律术语特定的指向和功能。Crown Court(s)不是按字面的意思译为“(英)皇家法院”或“皇室法院”,而应译为“(英)高等刑事法庭”,因为我国和英国属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我们如果不熟悉这一文化上的区别,就容易发生理解和翻译错误,因而不能严格拘泥于其字面意义来翻译。

例如,在翻译“quiet possession”时,如果按字面理解译为“安静占有”,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 of Attorney”一词,看来似乎意为“律师的权力”,其实指“授权 委托书”。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源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

同样,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带有明显时代烙印并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82 条中出现的“劳动教养”在英语中就无法找到有相同内涵的对等词,目前较通用的做法是译为“reform through labour”。在相关行政规章中频繁出现“的挂职干部”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 serving in a lower level unit for a period while retaining his position in the previous unit”。

为尽可能体现源语信息内容表达,实现源语语用功能,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情况下功能对等翻译的一个有效方法。

在法律语篇翻译中,分析概念段和句子的修辞功能,使修辞功能的形式重现,从形式的等同中求得功能的等值,意义的等值,是体现翻译的根本目的。这种翻译也叫做功能对等翻译。

现在下例“THE 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行文特色: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Recalling with satisfaction that since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issued a Joint Statement in Peking on September 29,1972,the friendly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Governments and the peoples of the two countries have developed greatly on a new basis,confirming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Joint Statement constitutes the basis of the relations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nd that the principles enunciated there in should be strictly observed,confirm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hould be fully respected,hoping to contribute to peace and stability in Asia and in the world,for the purpose of solidifying and developing the relations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have resolved to conclude a 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and for that purpose have appointed as their Pleni potentiaries:…

这是一个共计146 个词的长句,在逻辑意义上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段落。该句主体的主、谓语分别在句子的两端,而有5 个分词插入其中形成了这段文字的主体,这种在逻辑主、谓语之间镶嵌大量具有强调意义的“冗余”成份如:分词、不定式结构等所谓“heavy element ”看似违反了交际中人们通常遵守的信息“适量”(right amount)“简约”(brief)包括“最小量准则”(Maxim of Minimization)在内的所谓“数量原则”(Qprinciple),实则为体现了英文法律语言在句式安排上为了强调加重及突出的意图所营造的声势及视觉效果。

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若要体现语言“简约和精练-brief and concise”的原则,将其“同类项”合并,就至少可砍掉一个冗余的“确认——confirming”;而“希望……为了——hoping…for the purpose of ”,也可二者剩其一(其中只须略添一连词“和——and”字即可)。但客观上,这两种文本都既保存了类似“冗余”的句法结构,也使用了同样“冗余”的措辞。其“交际意图”除了追求字面意义之外,便是附着于该语言形式之上的某种特殊信息或弦外之音、言外之意(particularized implicature)了。胡庚申,汪敬钦:“英文法律语言的“冗余”性表征及其汉译对策”,载《中国科技翻译》,2002年第8期。

回顾法律翻译研究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传统翻译理论的影子。无论是Catford 的“语境对等”(situational equivalence)概念,或是Nida 的“形式对等”(formal correspondence)理论,都把法律翻译看作是语际转换(interlingual transfer),是“用一种语言的文本替换另一种语言文本的过程”(a process of substituting a text in one language for a text in another),译者的作用只是被动地再现原文。这强调译文与原文不仅在语言结构形式上对应,还要在语法单位体系上对应的翻译理论显然对法律翻译意义不大,因为它不顾内容、忽略语篇和语言的使用特点、片面追求形式对应,最终导致原法律文本功能的丧失。

功能翻译理论“把目光投射到了译作在新的文化语境里的传播与接受,注意到了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传递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效果,还注意到了译者在这整个翻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谢天振:《翻译的理论建构与文化透视》,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目的法则为译者指明了工作方向,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为译者明确了翻译思路,等功能翻译和类体裁翻译手段有助于文本的程式化翻译处理,忠诚原则加强了译者的责任感。这些原则及功能翻译论的相关理念和方法对于翻译,尤其是某些特定类型文本(如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从宏观角度为翻译工作者确立了合理的翻译理论架构。其必将在翻译领域中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并凸显其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作用。

7.2语用等效翻译中的文本交际论

语用学认为,话语的意义是由交际参与者操纵和传达的,理解话语就是要理解说话人的意义。语用学关心的是应当如何阐释语境下的话语,达到成功交际的目的。按照这个观点,译者应当将翻译过程视为交际过程,以成功地实现目的语读者与原文及原作者的交际为翻译目的,使译文的语用效果等同于原文的语用效果,使目的语读者获得类似原语读者的感受,译观语用学认效果,使目的语读者获得类似原语读者的感受。

曰 从文本功能、语境、语言使用及效果的交际角度来探讨法律翻译是一种语用翻译观。语用学使学者们在法律翻译中发现了文本类型及文本功能和翻译策略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英国翻译理论家纽马克(Newmark)曾根据布拉格学派雅科布逊(Jakobson)提出的语言具有“表达功能”(the expressive function)、“信息功能”(the informative function)和“呼唤功能”(the vocative function,或称“诱导功能”)这三大交际功能的观点,将各类文本按此分为“表达型文本”(expressive text)、“信息型文本”(informative text)和“呼唤型文本”(vocative text)三大类型,又按体裁将“严肃文学作品(serious imaginative literature)、官方文告(authoritative statements)、自传文学(autobiography)、私人书信(personal correspondence)”等归结于“表达型文本”;将“自然科学、科技、工商经济”(scientific,technological,commercial,industry,economic)方面的“读本、报告、文件、文书(textbook,report,paper,article,memo,minutes)”等纳入“信息型文本”;“通告(notices)、说明书(instructions)、公共宣传品(propaganda,publicity)、通俗作品(popular fiction)”等体裁则归于“呼唤型文本”。Newmark,Peter.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London:PrenticeHall,1988,pp.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