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翻译中的文化信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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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文化认知语境下的英汉法律语用修辞对比(2)

6.4.1中华法系与英美法体系的差异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着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它以德国和法国为典型代表,还包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及其曾经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埃及、泰国和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值得注意的是,苏格兰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日本、德国等国的法律,因此也属于此法系。由于法律继承性,自成体系的中华法系也难免会有大陆法系的印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除了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之外,主要是曾经为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中国的香港等。而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兼有两大法系的特点,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还有些国家和地区采用双语立法、司法,如中国的香港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这给法律翻译(尤其是跨法系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宝贵的资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者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并且最终体现在法律文化上。而我国近现代法律长期受日本、德国和前苏联为蓝本的大陆法系的影响,更多地表现是大陆法系的特征,因而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困难及出现的误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两大法系的差异不理解而造成的。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很大差异,如英美法系有专门的侵权法,而大陆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而英美法系则没有。

在不同的法系中,相同的语言符号可能会表示不同的概念。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是“juror”,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则译为“judicial assessor”。同样是“盗窃罪”这一语言符号,在不同的法系中表示不同的概念。中国大陆将“盗窃罪”定义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而香港刑法的定义是“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不诚实地挪占属于他人的财产的行为”。又如:另外如jail和prison这两个词的翻译,一般词典都将这两个词译成“监狱、牢狱”,不加区分。而实际并非如此,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刑诉法教授James A.Inciardi认为“A jail is not a prison. Prisons ar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maintained by the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for the confinement of convicted felons. Jails are facilities of local authority for the temporary detention of defendants awaiting trial or disposition on federal or state charges,and of convicted offenders sentenced to shoutterm imprisonment for minor crimes.”Inciardi,James A.,Criminal Justice,7e(Fort Worth:Harcourt Brace,2002).由此可以看出,jail不同于prison。prison是由联邦或州政府设立的关押已判决重罪犯的改造场所,相当于我国的“监狱”,而jail 是用于短期关押由联邦或州立司法机关起诉的等待审理的被告或被判处短期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的地方设施,相当于我国的“看守所”,因此,在翻译时应注意区分,以作到词义的准确表现。

有人认为,corporation比company正式、规模更大,但后者更常用。再比如,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译作: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缩略为Ltd。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译作publicly limited company,缩略为PLC,以上译法究竟是否妥当,首先得从“公司”这个概念的对应语谈起。在英语中,company 从表面看与“公司”对等,而事实上,“company”一词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它比汉语中作为全民词汇的“公司”的内涵还要广,包括法人型,非法人型,盈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根据韦氏法律词典的解释,美语中“company”在法律语境中的含义包括:1.多人所有或者经营的商业组织;2.社团,合伙或者公司法人。“corporation”一词内涵稍窄,包括盈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组织,盈利性的公司叫做商业公司,其典型特征包括:1.独立法人;2.股东有限责任;3.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在实践中,美国的成文商业公司法都冠以类似“the law of corporations”之名,而英国的公司立法则大都称为“company law”或者“company act”。因此,中国公司法上所称的公司,内涵大大窄于英语中的company 或者corporation,而等于美国法中的business company as a legal person或者business corporation,或者英国法中的business company。徐文彬:“文化视野下的法律术语翻译”,载《法律与社会》,2008年第8期。在英语中,corporation和company都是多义词。Corporation除了可以表示“公司”外,还可以表示“法人”;当表示“公司”时,相当于business corporation或forprofit corporation. Company除表示“公司”外,还可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行”。Company表示“公司”时一般在英国英语中使用。澳大利亚英语两词都使用,一般没有区别。至于选择company 还是corporation,应该尽可能根据语境和读者因素决定。

6.4.2部门法体系的差异

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虽然人文环境的差异由古到今逐渐减少,但它一直是导致各国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形成特色的重要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完全相同。正是这种体系差异以及部门法之间本身差异的存在,增加了法律词汇翻译的难度,也突出了在文化语境中寻找等价术语的重要性。根据符号学,法律英语的同一术语(语言符号)在不同的部门法里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应根据法律语境理解。如:dominion 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 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中则是禁止翻供。此外,对一些近义词应严格加以区分,如“action”与“suit”分别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中的“起诉”,被告(defendant),被告人(the accused)、犯罪嫌疑人(suspect)也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术语中的一词多义现象造成了理解的困难,也有损法制的尊严与统一,但我们有时必须面对法律现象的无限性与语言符号的相对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具体的语境确定某一词汇的确切含义。

6.5英汉法律语言表达方式的不同语用特征

西方文化强调个性,表达方式趋于多元化,这也是导致翻译困难的一大因素。以案件名称为例,中国习惯是将原告放前,被告放后,正如A 公司诉B 公司、A 公司为原告,B 公司是被告。但在西方国宁,如加拿大,法院的习俗却各有所异。加拿大有些法院(如安人略上诉法院Ontario Court of Appeal)的作法与中国法院相同,也是将原告置前,被告置后。但有些法院(如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的作法却正好相反。因此,在翻译加拿大最高法院判例名称,如Smith V . Jones 时,最好能加上注释,或者按归化原则,将其译为“琼斯诉史密斯案”,否则容易引起中国读者的误解。又如美国各个州的高级法院多称作supreme court,但纽约州却是例外,New York Supreme Court 只是该州的中级法院,它的高级法院为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此时翻译也最好能加上注释。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同一术语的理解和解释常常存在质的差异,如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中,FOB 指的是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价)。但在美国,FOB 却泛指在运输工具上交货,其习惯的作法是在FOB 之后加vessel(船上交货价)以区别于FOB warehouse(仓库交货价)或FOB train(火车离岸价)等。在巴西,FOB 则被视为等同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此外,对于同一事物,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用的单词或词组经常也有差异。例如美国人习惯用cover 来指“保证金”,英国人则喜欢用margin。美国人多用installment 指“分期付款”,英国人却习惯用hire purchase。大陆法系的国家常用security 来表示“担保”,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更喜欢用guarantee。又如码头交货价,英国和加拿大常用Ex Quay 鲜,美国则用ex dock。

最后是日期的排列顺序问题,中国人的习惯是按年、月、日排列,但在美国,其排列顺序却是月、日、年,而英国人又是按日、月、年进行排列。因此,如果商贸信函或电报上出现了4/5/98 这种情况,倘若其来自美国,便应当翻译为1998年4 月5 日,如果信函或电报来自英国,当然就应当将其翻译成1998年5 月4 日。然而,为避免此种混淆,应最好不使用上述有关日期的缩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