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翻译中的文化信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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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认知语境下的法律修辞语用等效翻译(3)

“Blue sky laws”―蓝天法,实为股票买卖控制法,是指在美国,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票,除要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要求外,各州的对方政府,同时制定的关于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系列的法律。

Blue laws -蓝色法规,原来是美国殖民时期的清教徒所订的法律,禁止在星期天跳舞、喝酒等,以后转用为有关个人行为的严格规定,如禁止公务员涉足酒家、舞厅、夜总会、或不该接受款宴等等:蓝法(指禁止在星期日从事商业交易的美国法律。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上一个原则,意思是非经正常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采用,比如,某个人有犯罪嫌疑,但是用刑讯逼供的方式逼他招供,即使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他犯罪,也不能采用。理由是,“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子一定是有毒的”,体现了美国法律对程序公正的重视。

Lemon law-柠檬法,是一种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在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柠檬法的名称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George A. Akerlof)所发表的一篇经济学论文,因为这缘故,对于出厂后有瑕疵问题的汽车,通常也会称呼其为柠檬车(Lemon Car)或直接就称为柠檬。

“Kangaroo court”意为“不公正的法庭,非法法庭”,这种法庭多是违反法律程序设立的,并无实际的法律资格和效力。尽管袋鼠是澳大利亚的独特动物,但kangaroo court并非起源于澳洲。最早的“袋鼠法庭”始见于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西部,当时常规法庭的触角还没有延伸到尚未开发的西部边境地区,人们只得临时设立“袋鼠法庭”来解决一些突发或紧急的争端事件。后来kangaroo court被用来描述“非法设立私刑的地方”,比如监狱里的老囚犯会私下纠集起来,私设公堂来胁迫新犯,向他们勒索钱物。到了今天,我们常用kangaroo court来表示“所做裁决不够公正透明的法庭”。

在这里,kangaroo含有对“公正”明显的嘲笑意味,如果究其原因,有两种可能。一种理论认为kangaroo是一种讽刺性的比喻,用袋鼠“一跳一跳的步态”来比喻最早在美国西部的私设法庭既“不理性”又“不可预知”的行为,因为当时的私设法庭是很不规范的,大都存在着跳跃性的逻辑思维和对法定程序的漠视。

“Bundle of sticks”理论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一个比喻,每一根棒子都表示所占有的份额。

“Corporate veil”公司面纱。“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Draconian Law”:“德拉科(Draco)”这一名字,可能来源于创造了一部苛刻法律的雅典第一位立法者Draco。Draconian Law 严酷的法律 A draconian legal code严酷的法典。

“Boiler plate”原有“公式化的、 陈腐的”喻意。法律语用修辞中有“boiler plate clause——锅板条款”。实指一般未经协商的固定合同范本。

“Mirror Image rule”:Mirror Image原指制造出剑圣的幻影来迷惑对手,同时消除自身所有不利魔法效果。“Mirror Image rule——镜像规则”是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1887年的Langellierv。Shaefer一案中曾对这一规则做出经典的归纳:“一方对另一方所发出的交易要约施加责任于前者,除非后者根据要约的条款对其予以承诺。任何对这些条款的修改和背离都将使要约无效,除非要约方同意这种修改和背离。”“镜像规则”,要求承诺严格地与要约相符,否则将被视为反要约。

法律文本翻译的语篇层面上也往往采用归化的策略,以便读者理解和接受。为了更好地帮助法官、法庭解释运用法律条文,译文必须保持立法意图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译员不仅应对法律条文语用规则了然于胸,还要了解其翻译的语用原则,方能在翻译时对症下药。如在订立合同中,中外文化的差异也有较明显的反映。中国为礼仪之邦,在订立合同时为显示公平或尊重对方,我们经常在合同中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经反复讨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此合同”等词语。而西方人只视合同为当事人之间表示合意的一种法律文书,认为其所规定的义务可由法院强制执行,(A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tow or more persons,recognized by law,which gives rise to obligations that the courts may enforce),它与礼仪或客套毫无相关。故国外的合同多开门见山,没有赘句。因此,在将中文合同译成英文时,完全可以把类似“经长期谈判和友好协商”等词语省去而不会对合同的实质产生任何影响。在订立合同时,为表示正式和庄重,西方人习惯用两个甚至三个同义词表达一个意思,如“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the tem is null and void ;the employee further warrants,guarantees and covenants等等。翻译此类表达方式时,只需按归化原则,根据中文习惯使用一个单词表达即可,如将made and entered into译成“订立”,null and void 译为“无效”。而the employee further warrants,guarantees and covenants 也只需翻译为“雇员还保证”,如完全按原文译为“雇员还担保、保证、立约、立约保证”反而不妥。

语篇层面上的归化策略通常通过改变语篇的语义结构或者惯用模式使译文符合汉语语篇的特点。下面的英文是采用汉语语篇的版面编排来翻译的。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The Contracting States,Moved by the desire to ensure in all countries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literary,scientific and artistic works,Convinced that a syste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ppropriate to all nations of the world and expressed in a universal convention,additional to,and without impairing intentional systems already in force,will ensure respect for the rights of the sciences and the arts.

Persuaded that such a universal copyright system will facilitate a wider dissemination of works of the human mind and increase international under 2 standing,Have resolved to revise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as signed at Geneva on 6 September 1952(hereinafter called“the 1952 Convention”),and consequently,

Have agreed as follo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