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翻译中的文化信息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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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认知语境下的法律修辞语用等效翻译(4)

译文:缔约各国,出于保证在所有国家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的愿望;确信适用于世界各国并以世界公约确定下来的、补充而无损于现行各种国际制度的版权保护制度,将保证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并鼓励文学、科学和艺术的发展;相信这种世界版权保护制度将会促进人类精神产品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增进国际了解;决定修订1952年9 月6 日于日内瓦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公约”),为此特协议如下:(《世界版权公约》)。① 张国宁,李军:“英汉法律翻译中的归化”,载《滨州学院学报》,2007年第8期。

归化译法强调的是译文的交际功能,优点在于减少了读者的阅读困难,译文比较流畅和优雅,常能使人体会到不同文化间语言表达上不谋而合的妙趣,读者往往能够更好的理解原文并从译文中获得美的享受。归化的译文因为读起来比较地道和生动,因而在翻译理论和实践中都倍受推崇。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地域、民族、历史和思维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文化的异质性,从而使翻译过程充满了内容与形式不可兼得的冲突。归化译法往往牺牲了原文中大量的文化负载信息,使读者失去了了解和鉴赏异质文化的机会,大大减损了翻译作为文化交流桥梁的价值。

前文已提到,法律文化的内涵主要体现在法律术语上。法律术语是具有法学专门涵义的词语。从法理学上讲,法律术语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的特定抽象思维以及法律的物态化理念,其核心部分都是以术语的形式存在的。大量的法律术语的存在是法律文本的显著特点。因为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明显差异,而不同语言法律体制间术语的不对应性背后折射出来的正是文化间的差异。因而有些法律术语采用归化的手段翻译并不能使读者完全接受。即使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了保证读者理解原文的完整信息,从而保证法律效果的对等,又要采用异化翻译。

所谓“异化”翻译,主要是指在翻译过程中,保留原文中语言的方式,输入新的表达法。异化译法在翻译时以原语文化为依托,把原语材料中的文化信息以其本来面目传递给译入语读者;形式上表现为尽量保留原语中特有的表达方式,强调译文语法、句式与原文对等,保持原汁原味。异化译法认为翻译不同于创作,译文应当首先追求忠实,尽管采用异化译法译出的文本可能带有陌生感和疏离感,但它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原文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有利于读者了解和鉴赏异质文化,丰富了译入语的表达方式,促进了不同文化间的融合和渗透。

法律英语翻译中文化转换的异化处理,乃指在法律特定概念、法律体系、民族心理和思维方式等法律文化语境下,接受外国法律术语的差异,把读者带人外国法律文化氛围。法律术语集中体现了不同法律文化内涵的差异,即便是同属普通法系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其术语间的差异、分歧甚大,原因在于苏格兰受大陆法系(法国)的影响至深。因此在普遍适用于英国的法律中,一般都将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法律术语分别列出。普通法内部尚且如此,中西法律术语间存在分歧则更是勿容置疑。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抗中,有着悠久自闭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显然是一种弱势文化、边缘文化。在英美法律体系这个强势文化系统内,对法律英语中的术语采用归化翻译并不可取,因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并不存在相应的法律术语。故采用异化翻译乃大势所趋,即对法律术语的翻译大都以西方法律为中心,着力于向读者介绍西方法律文化。事实上,这一趋势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也得到了印证。自清朝甲午战争以来,忧国忧民的有志之士,他们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提倡学习西学以图强报国。其中学习西方法律思想、了解外国法律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内容。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由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起草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民事诉讼法,即《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王建,异化)自此,西方的法律思想及法律理念一直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在向西方法律理念不断学习、借鉴和交流的过程中,大量的异域法律术语及语用修辞也进入了汉语,将以前并不存在的新的表现形式及其所附载的法律文化内涵带进译入语,如专利(patent),侵权行为(tort)、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对价(consideration)、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等,已经完全融入我国法律文化,从而使中国法律语言文化得到极大丰富,在此异化的翻译功不可没。

另如对于tort一词,任何一个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其意为“侵权行为”。殊不知,“侵权行为”这个词却的的确确是个“舶来品”。中国几前年的思想文化禁锢使得中国的权利观念了胜于无,因此这个民法概念在中国这个私法文化极不发达的东方国度是难以找到它的本土语源的,而是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传人中国的。antitrust law 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但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法律体制和法律文化的差异而存在诸多不同,异化翻译作为有效的翻译手段,有助于保留像文本的表达模式和文化语用修辞特点。中英文化中也存在着存在着大量相似因素,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英文法律术语在中文中的对等词汇也逐渐丰富起来例如,“fixedterm imprrisonment”译为“有期徒刑”,“habitual criminal”译为“惯犯”,“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可直译为“环境刑法学”等等。如下便是几例体现鲜明源语文化语用修辞特色的法律用语,它们异化翻译处理后逐渐成为汉语法律文本中的词汇。

“Blue sky laws”―蓝天法,实为股票买卖控制法,是指在美国,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票,除要符合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要求外,各州的对方政府,同时制定的关于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系列的法律。

Blue laws -蓝色法规,原来是美国殖民时期的清教徒所订的法律,禁止在星期天跳舞、喝酒等,以后转用为有关个人行为的严格规定,如禁止公务员涉足酒家、舞厅、夜总会、或不该接受款宴等等:蓝法(指禁止在星期日从事商业交易的美国法律。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上一个原则,意思是非经正常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采用,比如,某个人有犯罪嫌疑,但是用刑讯逼供的方式逼他招供,即使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他犯罪,也不能采用。理由是,“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子一定是有毒的”,体现了美国法律对程序公正的重视。

Lemon law-柠檬法,是一种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在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柠檬法的名称起源於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George A. Akerlof)所发表的一篇经济学论文,因为这缘故,对於出厂后有瑕疵问题的汽车,通常也会称呼其为柠檬车(Lemon Car)或直接就称为柠檬。

“Corporate veil”公司面纱。“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Boiler plate“原有“公式化的、 陈腐的”喻意。法律语用修辞中有“boiler plate clause——锅板条款”。实指一般未经协商的固定合同范本。

随着国际间法律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各国在法律上的差距逐渐缩小,这得归功于法律术语的异化翻译。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对其语言转换应使用归化译法,即以读者为出发点和最终的归结点,充分发挥译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增强译文的可读性。法律术语的“异化”翻译的目的应是更完整地转达外国法律文化的内涵,最终做到真正的归化,即让读者把原语经译者所传达的异域视野经自身的文化视野过滤、对比和沉淀,而后引起视野的重新定位,从而在对比中做到对译入语法律文化和源语中法律文化的再认识,即在法律文化意义上完成了真正的归化。只有灵活选择运用“异化”与“归化”法,才能真正处理好法律英语的汉译,在文化转换中,将新鲜元素注入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从而加强国际间法文化的交流并加速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