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除了施救费用、助救费用外,还包括其他一些项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4条规定,当船舶发生意外、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维修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均应列入共同海损。另据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此外,第201条规定,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对于共同海损案件是否成立,哪些损失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哪些不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属于共同海损范围的损失及费用,应由哪些利益方按照什麽标准予以分摊等问题,需要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计算。这项工作一般由船方委托专业理算机构或人员进行理算。目前,各海运国都在本国海商法中列有共同海损计算内容,但这种法律只适合用于同本国有关的海上运输,对在外国发生的案件或涉及到外国人的权益就难以管辖。因此,国际上共同海损一般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中国远洋公司的提单中规定,共同海损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14.代理与佣金(Agency and Brokerage)
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一定业务活动的人。在租船运输业务中,租船人、船方一般都委托代理人替自己办理货物装卸业务。根据世界各国的规定,他国船舶停靠本国港口时,必须由船舶出租人的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及货物装卸有关事宜。
佣金是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报酬,一般为运费、空舱费、滞期费总额的1%—5%。对未履行的租船合同,违约方也应向代理人支付佣金,支付金额为合同履行情况下应付佣金的1/3。
15.冰冻条款(General Ice Clause)
冰冻条款主要规定船舶在装卸港因冰冻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情况下,租船人与船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装货港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船舶准备驶往装货港、或已启航或已到达装货港时,因发生冰冻而不能装船,船长有权决定船舶离港不装货,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若已开始装货,为避免船舶被冰封,船长有权命令船舶运载已装货物离港,并可在途中揽货运至任何港口。本租船合同项下的已装船货物,由船方转运至合同规定的卸货港,租船人按实际运输货物的数量支付运费,转运过程中的费用由船方负担。
(3)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货港,其中一个或数个发生冰冻而关闭,船长有权决定在不冻港装货,并可在其他地点揽货。但若租船人不同意在不冻港装满货,则租船合同失效。
在卸货港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卸货港发生冰冻、船舶不能进港卸货时,租船人或收货人有权要求船舶在港外等候至恢复通航,但必须支付滞期费;或者指定一个安全港卸货。这种决定应在船方发出船舶不能进入合同规定卸货港的通知后48小时内作出。
(2)若已开始卸货,为避免船舶被冰封,船长有权命令船舶运载未卸完的货物离港,至最近的安全港卸货,并视为已履行了提单合同义务,租船人应按原规定支付运费。若替代港的距离超过原定卸货港距离100海里,则运费要按比例增加。
16.罢工条款(General Strike Clause)
此条款规定租船人及船方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罢工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罢工期间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及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等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当船舶准备向装货港启航,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抵达装货港,如果发现该港出现罢工或停工会影响货物装船的情况时,船方应首先询问租船人,要求租船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并支付滞期费。如果租船人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宣布其决定,船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方有责任将已装货物运往卸货港,但有权在途中揽装其他货物。
(2)船舶抵达卸货港后,若该港发生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且在48小时之内情况未有改变,则租船人有权选择让船舶等待直至罢工或停工结束,但必须支付滞期费;或指示船舶驶往另一个安全港口卸货,但该指示必须在船方向其发出罢工或停工影响卸载通知书后的48小时之内作出。若安全替代港与原定卸货港距离超过100海里时,所交付的运费按比例增加。
17.战争条款(War Risks)
此条款规定在遭遇战争风险的情况下,船舶进出装卸港口或在港口装卸货物受阻,船方与租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谓战争风险,包括战争或由任何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的封锁的任何行动,以及破坏活动、海盗行为、敌对行为、内战、内乱或革命等行为。
在发生战争风险的情况下,租船人与船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船舶开始装货之前,已有情况表明若履行运输合同,将会遭遇战争风险。此时,船长有权以信件或电报方式向租船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2)如果部分或全部货物已装上船,船长可以下令将货物卸下,由租船人支付卸货费并承担风险;或载货驶往任何港口,租船人按载货数量支付运费。在这种情况下,船长一般通过电报等方式通知租船人,要求其确定安全卸货港口。若租船人在船长发出通知的48小时内未作答复,船方有权将货物卸于任何安全港口,由租船人支付卸货费及运费。这时,船方完成运输任务。
(3)在发生战争风险时,船方有权服从任何处于内战、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政府、组织的任何要求,如船舶离港、航线、停靠港口、卸货、交货等,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并且有权收取运费。
18.法律与仲裁(Law and Arbitration)
此条款规定的是船、租双方解决争议的方法与途径。
通常定程租船合同是根据英国法订立的,当租船人与船方发生争议时,应在伦敦提交仲裁。除非双方一致同意由其指定的仲裁员仲裁。
二.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为期租船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29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定期租船合同比定程租船合同自由、灵活,其内容大部分由租船人与船方协商决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完全依据租船合同来确定。
与定程租船合同一样,国际上也有一些定期租船合同范本,船、租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可以选择一个作为参考。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Party)
简称为“BALTIME”。是由波罗的海航运协会在1909年制定的,后经多次修改,现在普遍使用的是1974年版本。由于该合同是船方组织制定的,所以侧重保护船方的利益。
2.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Party)
又称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该合同是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故又称为“NYPE”。后经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1993年多次修改,现在普遍使用的是1946年版本。多数人认为该合同条款对船、租双方比较公平。
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harter Party)
是由中国租船公司于1980年制定,简称“SINO-TIME,1980”。该合同较多地维护租船人的利益。
(二)定期租合同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130条规定,定期租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船方和租船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用时间、交船还船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各项。“具体条款如下:
1.双方当事人条款(Owner and Charterer)
在定期租合同中,当事人为船方与租船人。根据”NYPE46“规定,要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主营业地或居所。
2.船舶说明条款(Description of Ship)
在该条款中主要规定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以及船速、燃料消耗等事项。有关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等内容与定程租船合同相似。船速、燃料消耗问题是定期租合同的重要内容,因为在期租方式下,租船人是按时间支付租金的,而且在租期内所产生的燃料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如果船速下降,或船舶消耗的燃料增加,都会给租船人带来经济损失。因此,租船人一般都要求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速、燃料消耗事项,船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船舶,否则租船人可以就船速降低和燃料消耗增加导致的损失向船方提出索赔。,但不能以此中止合同。但若租用的船舶用于班轮运输,船速低会影响班轮的船期,此时可以以船方违约为理由而中止合同。
3.租期(Charter Period)
定期租船租用的时间称为租期。租期的长短是根据租船人的需要而定的,可以用年、月、日表示。租船人在确定租期时应考虑在这一段时间里要有稳定的基本货源,而且不要在高运价时租进,以免因市价下跌遭受损失。
定期租船合同中租期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隐含伸缩性规定。如合同规定租期是”约××月“、”约××年“,有些合同虽然没有明确有无伸缩,但按照惯例,仍然隐含着一个合理的伸缩时间。
(2)明确伸缩性规定。即在合同规定租期是若干月或若干年,若干天伸缩(…days more or less)。如规定”二年,30天伸缩,由租船人选择“。
(3)规定上下限。即在合同中规定租期最多若干月最少若干月。如规定”租期最多11个月,最少6个月“。租船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船,否则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