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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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国际货物航空运输(8)

2.由航空公司的代理人销售或填制货运单,此项费用归销售代理人所有,表示为AWA。

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规定:无论货运单是由航空公司销售还是由代理人销售,填制AWB时,货运单中“OTHER CHARGES”一栏中均用AWC表示,意为此项费用归出票航空公司所有。

(三)垫付款(Disbursements)

垫付款是指在始发地机场收运一票货物,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到付。这部分费用仅限于货物地面运输费、清关处理费和货运单工本费。

此项费用需按不同其他费用的种类代号、费用归属代号(A或C)及费用金额一并填入货运单的“其他费用”一栏。例如:“AWA”表示代理人填制的货运单;“CHA”表示代理人代替办理始发地清关业务;“SUA”表示代理人将货物运输到始发地机场的地面运输费。

有关垫付款的特殊要求:

1.垫付款仅适用于货物费用及其它费用到付,并且按照TACT Rules 7.2规定的目的地国家可接受的货物;

2.垫付款业务在有些国家不予办理,操作时应该严格按照TACT 7.2的规定;

3.垫付款由最后一个承运人向提货人收取。按照国际货物运费到付结算的规则,通过出票公司结算,最终支付给支付垫付款的代理人或出票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垫付款数额不能超过货运单上的航空运费总额。但当货运单的航空运费低于100美元时,垫付款数额可以达到100美元的标准。

(四)垫付费(Disbursements Fees)

垫付费是对于垫付款的数额而确定的费用。垫付费的费用代码为“DB”,按运价规则的规定,该费用归出票航空公司所有。在货运单的其他费用栏中,此项费用应表示为“DBC”。

垫付费的计算公式:垫付费=垫付款×10%

但每一票货物的垫付费不得低于20美元或等值货币。

(五)危险物品操作手续费(Dangerous Goods Surcharge)

危险物品操作手续费适用于托运人申报的,按照危险物品规定运输的危险物品(包括除放射性物质以外的货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对于收运的危险品货物,除按危险品规则收运并收取航空运费外,还应收取危险货物操作手续费。该费用由货运单的承运人收取。

如果货物需要中转,指定的中转承运人要求增加操作手续费时,也可以由始发地机场收取。该费用必须填制在货运单“其他费用”栏内。在货运单中危险品处理费表示为“RAC”。

自中国始发至IATA一区的每批危险货物最低收费为40美元,至其它业务区的每票货物的最低收费标为20美元或等值货币。

(六)运费到付货物手续费(Charges Collect Fee,CC Fee)

国际货物运输中,当货物的航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到付时,在目的地的收货人,除支付货物的航空运费和其他费用外,还应支付到付货物手续费。

此项费用由最后一个承运航空公司收取,并归其所有。一般运费到付货物手续费的收取,采用目的站开据专门发票,但也可以使用货运单(此种情况在交付航空公司无专门发票,并将AWB作为发票使用时使用)。

对于运至中国的运费到付货物,到付运费手续费的计算公式及标准如下:

到付运费手续费=(货物的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2%

各个国家CC Fee的收费标准不同。在中国,CC Fee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民币。

此外,还有航空运单费(Air Waybill Fee)、货物提取费(Pick Up)、中转手续费(Transit Charges)、地面运输费(Surface Charges)等附加费用。

六.运价的使用和选择

(一)航空运价的使用原则

1.如果有协议运价,则优先使用协议运价。

协议运价是通航的双方或多方航空公司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并经有关国家批准后确定的运输价格。如果从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存在协议运价,应首先使用协议运价。

中国民航的各通航地点,除个别运价外,多数为协议运价。这些运价中多数在运价规则中已经予以公布,但也有个别运价协议仅限于双边使用而没有公布。

2.无协议运价时,优先使用公布直达运价。

在相同运价种类、相同航程、相同承运人条件下,公布直达运价应按下列顺序使用:

(1)优先使用指定商品运价。如果指定商品运价条件不完全满足,则可以使用等级货物运价和普通货物运价(SCR 优先于CCR &GCR);

(2)其次使用等级货物运价。等级货物运价优先于普通货物运价使用(CCR优先于GCR);

①如果货物可以按指定商品运价计费,但如果因其重量没满足指定商品运价的最低重量要求,则用指定商品运价计费可以与采用普通货物运价计费结果相比较,取低者。如果该指定商品同时又属于附加的等级货物,则只允许采用附加的等级货物运价和指定商品运价的计费结果比较,取低者,不能与普通货物运价比较。(GCR<SCR,用GCR);

②如果货物属于附减的等级货物,即书报杂志类、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其等级货物计费则可以与普通货物运价计算的运费相比较;如果用等级货物运价的附减运价计得的运费低于用普通货物运价计得的运费时,可使用该附减的等级货物运价(CCR(NWP,BAG)<GCR,用CCR);

3.如果当运输两点间无公布直达运价,则应使用非公布直达运价。

(1)优先使用比例运价构成全程直达运价;

(2)当两点间无比例运价时,使用分段相加的办法,通过选择最合理的运价相加点组成全程最低运价。

(二)无运价时的处理方法

如果两点之间没有协议运价,也没有公布直达运价,甚至无法采用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组成全程运价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向有关航空公司询问。

2.可在货运单上填写距离目的地最近、有公布运价的地点,并按照到达该点的运价计收运费。

3.也可以在货运单上填写无公布运价的实际目的地机场,运价则采用离目的地机场最近的航空港的运价。同时应在货运单“处理情况(HANDLING INFORMATION)”一栏内注明托运人保证支付该点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费。

§§§第六节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组织及国际公约

一.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组织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发展,陆续成立了一些国际性的国际航空运输组织,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成立于1947年,是联合国下属的政府性机构。ICAO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地区性分部设在巴黎、达卡、开罗、曼谷、利马和墨西哥城。中国在1974年正式参加了ICAO。

ICAO对于世界航空运输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机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2.航空器的安全,航线的确定;

3.航空保安;

4.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解决民用航空业迅速增长中所出现的问题,世界上5家较大的航空公司于1945年自发组织成立了非政府性的民间行业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LATA)。

参加IATA的航空公司的所属国一般都是联合国成员。

IATA的两个总部分别设在蒙特利尔(负责美洲地区)和日内瓦(负责欧洲和中东地区),地区性分部设在新加坡(负责亚洲和太平洋地区)。

IATA向其成员提供广泛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为航空公司在承运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及联运工作上提供了基本操作要求和行之有效的章程。

二.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规范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一系列规则。从1919年《巴黎公约》签署开始,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修改,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航空公约的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芝加哥公约》为主,被称为航空公法,主要处理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国家之间及国际关系和相关事物;第二类以《华沙公约》为核心,包括及其后的对该条约修改的各项议定书,称之为航空私法,主要是处理国际航空中承运人和乘客以及货主之间的责任的法规;第三类以《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代表,主要处理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被称为航空刑法。

(一)《芝加哥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因其在美国城市芝加哥签订,故又称其为《芝加哥公约》。全文96条,1947年4月4日生效,至1985年底已有156个参加国。中国于1944年12月签字,1946年成为当事国,后因历史原因中断,1974年2月15日我国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1.《芝加哥公约》的内容

《芝加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从内容来说《芝加哥公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权原则。确定各主权国家在其领土和领海上面的领空有排他性的主权。飞入和飞经该国领空的航班,要经过事先批准,否则不能飞行。各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设立空中禁区,任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

(2)航空器的国籍。要求航空器在所在国依据国内法登记并只能有一个国籍。登记国的政府要保证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条件以及飞行安全;

(3)规定国际航空的统一标准。简化了海关、关税、移民、放行等方面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各项附则,对民航的各种技术规则都进行了说明;

(4)遇难的搜索救援和事故调查。规定了遇难的搜索救援是一种国际义务,规定了对失事的调查的国家、机构以及程序;

5)关于国际民航组织的章程和相关条款。

2.《芝加哥公约》的附件

至1984年底,国际民航组织已制定了18个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文件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即:1)人员执照;2)空中规则;3)航空气象;4)航图;5)计量单位;6)航空器运行;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8)航空器的适航;9)简化手续;10)航空通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和援救;13)航空器失事调查;14)机场;15)航空情报服务;16)航空器噪声;17)安全保卫;18)危险品运输。此外,还制定了若干航行服务程序。

3.定期飞越他国民航班机的航空权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议,即《国际航空过境协议》和《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这两项协议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当给予其它缔约国五项权利:

(1)不降停地飞越一国领空的权利。

(2)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有降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