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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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国际货物航空运输(9)

(3)卸下来自航空器座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5)装卸前往或来自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此外,公约还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飞机必须带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从事飞机飞行的飞行员必须带有飞机登记国发给的驾驶执照,每架飞机必须备有飞行纪录簿等等。

(二)《华沙公约》及其对该条约的修改议定书

《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1.《华沙公约》的内容

《华沙公约》针对国际航班上出现了航空事故,乘客或货物受损的情况,回答了由于乘客或托运人的国籍不同而采取的有关赔偿依据或规则的问题。

公约首先规定了运输凭证即旅客机票、行李票和货运单的国际统一的内容、规格和作为运输合同的法律地位。其次公约约定了在事故中承运人负有责任,但承运人在证明他采取了必要措施后就没有相关责任。公约规定对每一死亡旅客的责任限额为12.5万金法郎(约1万美元,金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注:关于死亡旅客的赔偿,在1955年海牙议定书中改为25万金法郎(约合2万美元),再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城议定书中改为150万金法郎(约合12万美元);丢失或损坏每件手提行李为5000金法郎(约400美元);每千克托运货物或行李为250金法郎(约20美元);同时规定了诉讼的法院和时限并声明这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

2.对《华沙公约》的修订

(1)《海牙议定书》

伴随着二战后各国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水平的变化,各《华沙公约》签署国对赔偿限额的分歧越来越大,于是1955年在荷兰海牙通过了《海牙议定书》。它是对《华沙公约》的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是把赔偿限额提高了1倍,简化了运输凭证的一些规定,并对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2)《蒙特利尔议定书》

由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元危机,黄金价格发生了大幅的波动,因此有必要对以金法郎为计价单位的赔偿限额进行调整,于是《华沙公约》进行了又一次的重大修改。在1975年蒙特利尔航空法会议上提出了4项议定书,把赔偿的计价单位由金法郎改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特别提款权(SDRs);但对于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仍然使用以黄金作为计价单位。此外,在议定书中把《华沙公约》中有关承运人可以利用的主观责任制的范围进行了修改,规定只有在托运的货物有缺陷、包装不妥或战争时承运人才会免责。这部分内容的修改实际上使承运人几乎承担了全部的客观责任制。议定书为适应电子计算机的发展还补充了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填制货运凭证的规定。我国政府批准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由于4项《蒙特利尔议定书》尚未完全生效,所以我国没有参加。

(三)《东京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同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为此,公约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动,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管辖问题作了规定。规定下列国家有权行使管辖:航空器登记国、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罪犯或受害者是该国居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以及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等等。公约赋予机长、机组人员及乘客以保护航空安全和维持良好秩序和法律的权利。规定机长有足够的根据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进行或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或上述其他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这个公约是为劫持事件首次制定的一个条款,并对被劫持飞机的恢复管理作出规定,但并没有以空中劫持作为主要对象,因而未能解决由于空中劫持而产生的许多问题。

中国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1979年2月1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四)《海牙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0年12月16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它是专门处理空中劫持问题的国际公约。公约全文共14条。主要内容为: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即是犯罪。公约规定劫持航空器是一种严重犯罪,各缔约国对所有在其领域内发现的空中劫持都有管辖权,有义务对此种罪行给严厉惩罚。应对罪犯进行引渡,或起诉判刑。公约还规定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着陆国、航空器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居所地国和罪犯所在地国可以对航空器实行司法管辖权。《海牙公约》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之一,其他两个是《东京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海牙公约》,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

(五)《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扩大到包括一切破坏、损害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而且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所犯的罪行。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对某一航空器飞行前的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它不仅包括对航空器的罪行,而且包括对航空设备的罪行;各缔约国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给予严厉的惩罚,并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类罪行实施普遍管辖权;缔约国应把上述罪行视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缔约国如不将罪犯引渡,则应对罪犯起诉,并按本国法律作为一种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作出判决;有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为被劫持的航空器、旅客或机组继续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归还原主;要求各缔约国在对罪犯提出刑事诉讼时,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但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航行的双边协议

国际航线的开通是有关国家相互交换“空中自由权”的结果。在芝加哥会议上提出了一个标准形式,但采用的国家不多。1946年,英国与美国在百慕大达成了双边协议,称为《百慕大协议》。这个协议后来成为多数国际双边协议的模板,从而形成了国际航线以双方政府签约批准再报国际民航组织认可的国际航空运输的双边管理体制,并形成了现在的国际航空运输网络。1976年英国与美国经过谈判后签订了第二个《百慕大协议》,一般称为《百慕大协议》Ⅱ。在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上,《百慕大协议》Ⅱ只起到作为《百慕大协议》的补充的作用,其限制条款没有成为普遍的模式。

四.中国民航管理机构

(一)中国民航总局(CAAC)

中国民航总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CAAC)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能有以下方面:

1.研究制定发展我国民航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战略,制定民航体制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编制行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运输航空、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2.对全国民航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审批、颁发或吊销民航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3.制定民航行业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

4.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空域规划,负责民用航线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6.领导民航地区管理局。

7.代表国家对外进行航空谈判和签约,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监督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有关业务。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地区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权是依据民航总局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自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具体包括:华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新疆管理局;以及26个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包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广西、深圳、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通过地区管理局和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民航事务实施共同监管。

[思考题]

1.班机、包机运输的特点和区别是什么?

2.航空货运出口代理业务的主要操作程序包括那些步骤?

3.航空公司出港业务的主要操作程序有那些?

4.航空货运进口货物的程序包括什么?

5.国际货物航空运单的构成和作用是什么?

6.国际航空运单的正面主要包括那些内容与如何填写?

7.国际航空运单的背面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8.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的计费重量如何确定?

9.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运价类型有几种?

10.公布的直达运价有几种具体形式?

11.普通货物运价如何计算?

12.指定商品运价如何计算?

13.等级货物中五种具体货物如何计算运价?

14.集装箱货物运价如何计算?

15.非公布的两种直达运价如何计算?

16.混运货物的运价应该怎样计算?

17.航空附加费包括那些内容?

18.确定航空运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9.主要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组织有几个?

20、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国际公约有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