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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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公路、内河、邮政、管道运输(1)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的基本知识,熟悉各种运输方式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章的基本内容。

[技能要求]熟悉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准确运用国际公约和国内规章进行各种具体运输业务。

§§§第一节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公路运输既是一种传统运输方式,又是现代陆地运输的两种构成方式之一。它与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相比有其独到的特点和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陆地相连的两个国家之间,公路运输不仅发挥了灵活、机动的特点,而且实现了将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连接的重要作用。本章重点围绕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有关内容展开。

一.国际公路运输概述

(一)公路运输的基本概念

1.货运汽车

货运汽车是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货运汽车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根据载重吨位可以分为重型载货汽车、轻型载货汽车和微型载货汽车;按照用途可以分为普通载货汽车和专用载货汽车。其中专用载货汽车又可细分为冷藏保温车、粉料物料运输车、散装水泥半挂运输车、保鲜厢式半挂车、帘布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和小汽车专用车等。

2.公路

公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根据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1997),公路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①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具体包括四车道高速公路、六车道高速公路和八车道高速公路,平均日交通量分别为25000-55000辆、45000-80000辆和60000-100000辆。

②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具体包括四车道一级公路和六车道一级公路,平均日交通量分别为15000-30000辆和25000-55000辆。

③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能适应每昼夜3000-7500辆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

④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能适应每昼夜1000-4000辆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

⑤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具体包括双车道四级公路和单车道四级公路,分别能适应每昼夜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1500辆以下和200辆以下。

(2)按照行政等级分类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

①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②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干线。

③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④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⑤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农场、油田、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3.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是以汽车作为运输工具,沿公路进行跨地区或跨国家移动,以实现旅客和货物的移动为目的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虽然公路运输实现的价值只占国际货运总价值的一小部分,但是它对国际货物运输的作业却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国际货物“门对门”的运输过程中,只有使用汽车才能够真正实现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至收货人仓库的全程运输任务;否则货物就只能停留在水运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堆场或空港中。

(二)公路运输的特点

公路运输同传统的水路、铁路、空中运输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

1.机动、灵活的运输方式

2.门对门的货物运输

当然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也暴露出公路运输的一些局限性。例如:公路运输的载重量较小,不适宜运输一些超大、超高、超重的货物,不适宜长途货物运输,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与货差的可能性较大等各种情况。并且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公路运输的费用也比其它运输方式要高。

(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主要内容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承担进出口货物在国际间的直达运输;

2.承担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某一区段的运输;

3.承担边境贸易过程中的货物运输。

二.公路货物运输种类

(一)根据运输货物的数量划分

1.整车货物运输

整车货物运输指托运人租用一台或若干台汽车来运输整车货物(Full Truck Load,FTL)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一般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来说都比较便利,因此是一种最为常用的运输方式。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的要求:

(1)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要达到装满整车的要求;

(2)所运输的货物不能是拼装的特种货物,以免对其它货物造成不良影响;

(3)货主为自身货物或运输便利考虑而特别提出采用整车运输;

(4)集装箱货物;

(5)不属于特种零担货物的特种货物。

2.零担货物运输

零担货物(Less than Truck Load,LTL)是指同一托运人托运的不足一定数量的货物,通常是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零担货物运输指需要拼装众多零担货物的运输。在零担运输过程中一般采用箱式货车进行,可以有效的保护货物,避免货物的损失。零担货物运输最为简便和灵活,而且也比其它运输方式更能实现货物的快速传递。在实际业务过程中,按照零担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将其分为两类:

(1)普通零担货物。包括以下等级:一等普通货物、二等普通货物和三等普通货物三个等级。

(2)特种零担货物。是指长大、笨重的零担货物,危险品、贵重零担货物和特种鲜活零担货物。

(二)根据营运方式来划分

1.班车货物运输

班车货物运输是指班车运输公司将汽车根据事先公布的运行时刻,在固定的线路上,为所有货主提供统一、规范、长期的运输服务,并根据运价规定收取运费的运输方式。班车运输一般主要承担零担货物的运输,但也承担整车货物的运输任务。

2.包车运输

包车货物运输是指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托运人使用,并由托运人根据时间或里程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包车运输一般采取两种计费方式:一是按照时间计费,以小时或天为单位,适用于短途、普通零担货物的运输;另外一种是采用包干运费的方式,适用于大件、特种货物和超长途的运输。一般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包车运输:

(1)托运人有自己特殊的时间安排;

(2)短途多次往返运输,并且无法以货物重量或运输距离计算运费的货物,例如土建工程;

(3)由于货物性质或道路条件而无法按照正常速度运输的货物;

(4)托运人无法控制装卸时间或多次装卸的货物,如大宗货物的短途倒运;

(5)需要使用特殊设计运输过程的货物运输。

(三)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来划分

1.普通货物运输

是对运输过程和方式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运输,是公路货物运输中的主要方式。

2.特种货物运输

是对特种货物的运输。特种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危险物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易腐蚀和具有放射性的特殊货物,这类货物只能采取相应的特种车辆进行运输;

(2)大件货物:指超长或超重的货物,这类货物只能采用相应的特种板车进行运输;

(3)鲜活货物:例如冷冻品、鲜花或鲜活水产品等,这类货物一般采用冷藏车或保温车运输;

(4)贵重物品:指稀有矿产品、关键设备等,这种货物也需要使用相应的特种车辆进行运输,以保证货物的安全。

3.集装箱货物运输

是指以标准集装箱为运输对象的货物运输,一般采用标准集装箱拖车进行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公路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它已经成为国际多式联运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标准集装箱的使用,将铁路、航空、海洋和公路运输有效的联合起来,实现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快速、便捷和高效。

三.公路运输责任范围

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实际过程中,一般参照《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重点以各国的国内法为依据来组织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据此,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主要责任包括:

(一)承运人责任

1.承运人的概念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包括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在没有约定而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在没有约定而使用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承运人应当对在其承运期间由于其承运车辆状况不佳,或承运人、其代理人、受雇人未能够妥善、谨慎的履行义务而导致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担责任。

3.承运人的免责

对以下几种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具体包括: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货物本身性质的变化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2)包装完好无损,而内部短损或变质者;

(3)违反国家法令或规定,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做其他处理者;

(4)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霉烂变质者;

(5)对随车押运人员负责途中保管照料者。

4.承运人的赔偿

(1)对于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货物的赔偿金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金额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所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到达目的地时所损失的市场价格赔偿。如果货物部分损坏,按照损坏货物所减少的金额或修理费用赔偿。《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对公路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是货物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金法郎。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该在2个月内做出处理。

(二)托运人责任

1.托运人的概念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指向公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托运货物的人。托运人从办理公路托运手续开始,以公路运输合同为标志,确立了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关系。

2.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当准确的向承运人提供收货人的名称与地址,以及货物的名称、重量、数量、包装、收货地点等必要信息。如因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应当负责办理货物托运所需要的一切相关手续和文件,包括法定检验和检疫、海关通关手续、进出口许可等,并及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托运危险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包装并作出警示标记;并将危险品的准确名称、性质和预防措施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承运人。

(4)托运人应当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运输费用,或在承运人完整履行运输责任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

四.公路运费

公路货物运输同其它运输方式一样,也是由运费和杂费构成。运费指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按照货物的种类、重量、距离而收取的费用。杂费是其它费用,指包括装卸在内的公路运输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一)计费重量

1.一般货物:包括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最小计量单位是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记入总重。零担货物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尾数重量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记入总重。

2.轻泡货物:是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公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为限,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零担轻泡货物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部位计算体积,按照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3.包车运输按照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4.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计算重量。

5.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二)计费里程

公路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以1千米计算,按照货物自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运输里程计算。出入境公路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以两国相关部门核定的里程为依据;未核定里程的,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协商后确定。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三)计价单位

整批货物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千米;零担货物的计价单位为元/千克·千米;集装箱货物的计价单位为元/箱·千米;包车运输货物的计价单位为元/吨位·小时。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记入运费。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四)运价

1.基本运价

(1)整车货物基本运价指一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2)零担货物基本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3)集装箱基本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2.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以一等货物为计价基础;二等货物加价15%;三等货物加价30%。

3.特种货物运价

4.特种车辆运价

按车辆的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物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时加成使用。

5.快速货物运价

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6.集装箱运价

(1)标准集装箱运价: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2)非标准箱运价:非标准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在标准装箱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非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非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3)特种箱运价: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计算。

7.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按照不同的包用车辆分别制定。

8.非等级公路运价